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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筆記 · #003 #184

兩張終身禁令,
都沒關上私人那扇門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10 月 20 日
懶人包
  • 兩個人都被學校性平會調查認定屬實,都拿到「終身」禁令:姚徥赫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林詠翔 A 級教練證被註銷、終身不得再申請。
  • 老師那張,法院說是公法:新北市政府核准才生效,是行政處分。姚徥赫告學校,敗訴。 看這段 ↓
  • 教練那張,法院說是私權:發證、註銷的是民間協會,林詠翔告協會,這一件被移到民事法院。他另外兩件(性平調查、國光獎章)還在行政法院。 看這段 ↓
  • 差在最後蓋章的是誰:老師那張,新北市政府核准才生效;教練那張,規則是政府訂的,註銷的是民間協會,教育部只做事後監督。 看這段 ↓
  • 兩張都只管到門內:老師那張管學校聘任,教練那張管協會賽事。私人家教、私人俱樂部,兩張都管不到。 看這段 ↓
  • 門外面:姚徥赫解聘後一直接家教,2026 年 10 月說「我在松山區有教室」;林詠翔註銷後,2025 年是 124 個孩子的總教練。 看這段 ↓
  • 家長查不到: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一般人不能查;運動部專區只收刑事判決,林詠翔不在上面。 看這段 ↓
  • 缺的那一塊:只要會接觸孩子,不管是學校聘的、協會發證的,還是私人請的,都該先查過一次,這就是兒少工作證。 看這段 ↓

#003 姚徥赫和#184 林詠翔,一個是高中合唱團的外聘指導老師,一個是前滑輪溜冰國家隊教練。兩個人都被學校性平會調查認定屬實:姚徥赫是竊錄學生沐浴、裙底等影像,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林詠翔是觸摸當時未滿 14 歲女選手的胸部、下體,屬行為時刑法第 228 條的性侵害。兩個人都拿到一張「終身」的禁令,也都去打了行政訴訟。

法院對這兩張禁令的看法,剛好相反。

一、老師那張:法院說是公法

姚徥赫是新北市立板橋高中合唱團的外聘指導老師。板橋高中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2023 年 12 月完成調查報告,性平會 12 月 19 日開會同意,認定屬實。認定的是什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寫得很清楚:他「多次違反⋯⋯意願而為拍攝性行為、沐浴、裙底之行為」,「足認原告符合行為時性平法第27條之1第1項第1款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行為」。性平會議決解聘、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新北市政府 2024 年 11 月 5 日核准。

他向新北市政府提訴願。新北市政府說,外聘老師和學校之間「要屬私權關係」,不受理。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節錄:要屬私權關係,訴願不受理

他再打行政訴訟,告板橋高中。學校也說,這是私法爭議,應該走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判決(2026/9/17)不採這個說法。判決寫,學校把他通報、註記終身不得聘任,「其效力已超越兩造間聘任契約之私法範圍」,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北高行113訴1137判決節錄:效力已超越私法範圍

同一件事,新北市政府在訴願時說,這是私權關係,不受理。到了法院,法院說終身不得聘任是新北市政府核准才生效的行政處分。

#003 姚徥赫:訴願機關說是私法所以不受理,法院說是公法

完整經過寫在 #003 姚徥赫全文〈訴願跟法院,對同一件事的見解是相反的〉

法院接著實質審查。判決寫,他「多次竊錄學生洗澡、裙底及裸露乳房等高度隱私影像」,「自應認有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他的訴訟被駁回,這份判決還可以上訴。

北高行113訴1137判決節錄:自應認有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

他的名字,進了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

二、教練那張:法院說是私權

林詠翔被檢舉後,屏東縣萬隆國小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2023 年 3 月 25 日認定屬實:民國 86、87 年間,他在學校擔任直排輪義務指導教練時,對到校移地訓練、當時未滿 14 歲的女選手有性侵害行為,建議解聘、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他不服,一路申復、再申復、訴願。屏東縣政府 2024 年 9 月 26 日以訴願撤銷第一次調查報告,理由是報告引用的刑法第 224 條之 1 到民國 88 年才增訂。學校重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第二次調查報告仍然認定屬實:他「確有於 86 年 7、8 月間或 87 年 7、8 月間,對⋯⋯為觸摸胸部、下體等行為,符合行為時刑法第 228 條規定」,依現行性平法屬「性侵害」。因為事發時性平法還沒施行,第二次調查沒有依性平法處分他。他再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00 號裁定駁回,目前在最高行政法院抗告中。

林詠翔的 A 級教練證,是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發的。協會紀律委員會就這件性平事件,2023 年 10 月 30 日審認屬實,11 月 27 日發函註銷他的教練證,不得掛名擔任協會賽事的教練。依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6 款,他終身不得再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他告協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01 號裁定(2026/6/22)寫,協會是「民間體育社團法人」,發教練證、註銷教練證,「性質上既非行政處分,亦非受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純屬私權爭執之民事事件」。這一件移送臺北地方法院,變成民事官司(115 年度審訴字第 2190 號)。臺北地院 2026 年 10 月 8 日裁定,命他 5 日內補繳裁判費 1 萬 3,335 元,逾期就駁回。

北高行113訴601裁定節錄:純屬私權爭執之民事事件

法院說,協會發教練證,是對申請人「是否具備得以擔任各級體育教練能力之認定及證明」。

但「終身不能再考」不是協會自己決定的。教育部依國民體育法授權訂定的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6 款,直接寫在法規裡:「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所以,終身禁止是法規本身的效果。法院認定的只是:執行這條規定、註銷他教練證的協會,不是政府。

政府的名單上,也是這樣寫。臺中市政府運動局的「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2026/10/5),滑輪溜冰項目第 38 號是林詠翔,處分寫:註銷所持教練證,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違法條款欄寫「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臺中市運動局不適任教練名單第38號 林詠翔:註銷所持教練證,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115/10/5),第 4 頁

終身不能再考教練證,這件事在法規上、在政府名單上都寫著。法院說的私權,只是他告協會註銷這件事,要去民事法院告。

要注意,移到民事法院的只有「教練證」這一件。林詠翔另外兩件官司,還在行政法院:

爭的是什麼他告誰現在在哪裡
教練證被註銷滑輪溜冰協會民事:北高行裁定移送臺北地院(115 年度審訴字第 2190 號)
性平調查認定屬實萬隆國小行政:高雄高行 114 年度訴字第 400 號裁定駁回,他抗告,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63 號審理中
撤銷亞運有功教練資格、追回國光獎章與 200 萬元教育部(現為運動部)行政:北高行 113 年度訴字第 1263 號,2026 年 5 月 13 日裁定停止訴訟,等上面那件性平案的最高行政法院結果

性平調查和國光獎章,做決定的是學校和教育部,是公法;只有教練證,做決定的是民間協會。

三、為什麼一個是公法,一個是私權

兩個人都主張自己的禁令是公法,都想走行政訴訟。

一個決定算不算公法上的「行政處分」,要看兩件事:最後拍板的是不是政府(或是法律明文委託去做的人),以及這個決定是不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是,就走訴願、行政訴訟;不是,就是私人之間的事,走民事法院。

老師那張:拍板的是新北市政府。

學校性平會只能「議決」。依教師法第 14 條,終身不得聘任要由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准,新北市政府核准了才生效。效果也不只在原來那間學校:全國各級學校都不能再聘他。

法院說,這個決定「具有剝奪教師受聘於全國其他各級學校之職業選擇自由」的效力,「已非單純屬於原學校與其聘任教師間之聘任法律關係」,所以是新北市政府作成的行政處分。

北高行113訴1137判決節錄:主管機關核准、受聘於全國其他各級學校

教練那張:規則是政府訂的,拍板的是民間協會。

「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寫在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這是教育部依國民體育法授權訂的,是公法。

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6款

但發證、註銷教練證的,是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一個民間社團法人。政府要把公權力交給民間行使,法院說須「有法令明文依據,並於踐行法定程序後,始得為之」。教練證沒有這道委託,教育部「僅係……為事後監督」。

北高行113訴601裁定節錄:教育部僅係為事後監督

所以協會註銷他的教練證,在法律上是民間團體自己做的決定,不是行政處分。他告協會,只能去民事法院。

協會沒有被委託公權力,用的卻是政府訂的法規;這條法規的效果,是一個人終身不能再考教練證。林詠翔在訴訟裡主張,協會的權限來自教育部依國民體育法授權訂的辦法,就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法院不採:教育部「僅係……為事後監督」。

那林詠翔這件事裡,誰有公權力?一步一步拆開:

誰做了什麼是不是公權力
教育部(現為運動部)依國民體育法授權訂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對協會事後監督是(訂法規、監督)
萬隆國小性平會依性平法調查,兩次認定屬實是。他不服,走訴願、行政訴訟,現在在最高行政法院
屏東縣政府審他的訴願:第一次撤銷調查報告,第二次駁回是(訴願機關)
教育部撤銷亞運有功教練資格、追回國光獎章與 200 萬元是。他告教育部,在行政法院
滑輪溜冰協會紀律委員會審認屬實,註銷 A 級教練證,依辦法第 4 條終身不得再申請檢定法院說不是。他告協會,被移到民事法院

調查、審查、追回獎章,都是公權力。唯獨決定他還能不能當教練的那一步,落在一個法院認定沒有公權力的民間協會手上。

一句話:差在最後蓋章的是誰。老師那張,新北市政府蓋章;教練那張,規則是政府訂的,蓋章的是民間協會。

四、兩張禁令,管到哪裡

老師那張,法院說它限制的是「受聘於全國其他各級學校」的職業選擇自由(見上圖)。管的是學校。

教練那張,協會函寫的是不得掛名擔任「被告指導、主辦及承辦之各級滑輪溜冰賽事、活動之教練職務」(見第二段裁定節錄)。管的是協會的賽事。

兩張都沒有管到私人家教,也沒有管到私人俱樂部。

五、門外面發生的事

姚徥赫被學校解聘之後,他在 Threads 發文討論自己的家教學生,附高中數學講義,2026 年 4 月還發文回絕一筆國中數理家教的報價。2026 年 10 月 20 日,有人在 Threads 替高二生找家教,他回覆:「哈囉 我在松山區有教室 已經開了多年的一對多高中數英教學 可以私訊聊聊!」

Threads shihhehsean 2026/2/23 公開貼文 Threads 徵家教串文,shihhehsean 回覆:哈囉 我在松山區有教室 已經開了多年的一對多高中數英教學 可以私訊聊聊! #003 姚徥赫:被學校解聘之後,他一直在接家教 #003 姚徥赫:被解聘一年後,在新店社團徵國中家教學生

他接家教的完整紀錄,寫在 #003 姚徥赫全文〈被學校解聘之後,他一直在接家教〉

林詠翔教練證被註銷之後,2025 年 12 月,花豹溜冰俱樂部粉專寫「感謝花豹 林詠翔 總教練」,124 位小朋友。2025 年縣運、2026 年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屏東縣政府主辦,秩序冊上他是競速溜冰審判委員召集人。

花豹溜冰俱樂部粉專 2025/12/26 115年屏東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秩序冊:審判委員林詠翔(召集人)

六、家長查得到嗎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一般民眾不能查。

運動部的「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收的是持有教練證的人的刑事裁判書。林詠翔沒有刑事判決,專區上沒有他。

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頁面說明

一個是公法、一個是私權,法院的路走得完全不一樣。到了家長手上,結果是一樣的:查不到。

七、缺的那一塊

學校有一道門,協會有一道門。私人家教、私人俱樂部、補習班之外的才藝課,沒有門。

兒少工作證要補的,就是這一塊:只要會接觸孩子,不管是學校聘的、協會發證的,還是私人請的,都先查過一次。

金句圖卡:兩張終身禁令,都沒關上私人那扇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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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新北府訴決字第1131145335號(2024/8/15)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判決(2026/9/17)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01 號裁定(2026/6/22)
📌 屏東縣政府 113 年屏府訴字第 39 號、114 年屏府訴字第 52 號訴願決定書(兩次調查報告的認定內容)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63 號裁定(2026/5/13,記載萬隆國小兩次調查經過)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00 號裁定(2026/1/28)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2190 號民事裁定(2026/10/8)
📌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115/10/5)
📌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Threads shihhehsean 2026/2/23 貼文
📌 Threads shihhehsean 2026/10/20 回覆
📌 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
📌 #003 姚徥赫、#184 林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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