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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筆記 · 回應

這些洗地謠言,
都是假的!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10 月 18 日
懶人包
  • 「沒判刑,所以他沒做」?他沒被判刑,是刑事追訴期過了,不是沒有發生。 看這段 ↓
  • 「受害者不願意出來、性平會她沒出席」?林詠翔自己告她時主張的,就是她在性平會講了什麼。性平調查也「訪談當事人、相關人」。 看這段 ↓
  • 「只有單方面的說詞」?2022 年他在私訊裡自己寫「做錯事情的是我」。性平兩度認定屬實,他告她,敗訴確定。 看這段 ↓
  • 「性平會從嚴,什麼都會成立」?第一次調查報告被縣府撤銷,對他有利;重新調查,結果一樣。 看這段 ↓
  • 「協會內鬥」?認定這件事的有學校、縣府、法院、教育部、桃園市府,不只協會。 看這段 ↓
  • 「法律不溯及既往」?他自己在訴願裡主張過,屏東縣政府 2025 年駁回。 看這段 ↓
  • 「不適任教練專區沒有他」?因為漏洞,沒有刑事判決、沒有教練證的人,專區收不到。臺中市的不適任名單上有他。 看這段 ↓
  • 「20 年前的事」?是快 30 年前。倖存者平均要 23.9 年,才說得出口。 看這段 ↓
  • 「他已經退出帶隊」?2025 年他是 124 個孩子的總教練、縣運審判委員召集人;2026 年戴別人的證件進全民運。 看這段 ↓

這幾天,#184 林詠翔的留言區和我的私訊裡,替他說話的人說了很多話。

有人把這些說法整理成一則,公開留在分享我文章的貼文底下。留言的是李小純。她不是路人:臉書有 2.8 萬人追蹤,個人簡介寫「直排輪」,工作單位寫「MG-Skate 動感精靈直排輪」,IG 帳號 skatepure,臉書 skatepure 的頁面名稱是「李懿蓓」。2024 年屏東全民運,滑輪溜冰(競速)官方裁判名單上,有李懿蓓。

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第 12 屆理監事選舉(2022 年),候選人名冊第 19 號是李懿蓓,登記參選理事,審查通過。名冊上她的學經歷寫:「國家A級裁判、國家A級教練」「2011、2012、2014~2019自由式輪滑國家隊教練」「國際LV3裁判世錦賽、亞錦賽裁判」,現職寫「教練」。同一份名冊的第 18 號,是林詠翔,同樣登記參選理事。2021 年第 18 屆總統盃全國溜冰錦標賽,秩序冊的大會職員名單上,她是助理裁判長。

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第12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冊節錄,18號林詠翔、19號李懿蓓 110年第18屆總統盃全國溜冰錦標賽大會職員名單,助理裁判長李懿蓓

她是同一個行業、而且就在賽場上工作的人。

李小純公開留言

2026/10/17 公開留言(被害人居住地已遮蔽)

底下接著回分享者「你是誰,你懂嗎,不懂就不要亂分享」的潘玟志,是林詠翔「屏東花豹金龍團」的舊成員(2013 年粉專照片同框標記)。

她的八句話:

「協會的內鬥」「性平會根本沒有受害者出席」「也沒有證詞 也不願意作證」「講的是20年前的事」「只有單方面的網路資訊」「在刑事上面他沒有被判刑」「不適任教練名單其實全部都是刑事被判刑的」「這個事情在圈子裡還是個謎團」。

每一條,都想推出同一個結論:他沒做,或是做了也沒關係。

我一條一條對公開文件。

一、「沒有被判刑,所以他沒做」

假的。他沒有被判刑,是因為刑事追訴期過了,不是因為沒有發生。

事情發生在民國 86、87 年。等她說得出口,已經是 25 年後。

這種情況,站上不是第一件:

沒判刑,不等於沒做。
在這些案件裡,只是太晚說出口。

所以現在才有兒少性侵追訴權的釋憲。2026 年 1 月,承萬法律事務所和台灣光寰協會發出聯合聲明,寫她「儘管法定刑事追訴期已過,⋯⋯仍未放棄發聲,決意加入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的行列,讓正義不再被時間限制」。

承萬法律事務所 x 台灣光寰協會聯合聲明

承萬法律事務所 x 台灣光寰協會聯合聲明,2026/1/1

也所以 2026 年 7 月,立法院才三讀修正刑法第 80 條: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滿 20 歲之前的時間不算進追訴權時效,從滿 20 歲才開始算。強制性交、對未滿 14 歲的人性交這類罪,追訴期是 30 年。

也就是說,一個 12 歲被侵害的孩子,可以等到 50 歲都還能提告。

她自己的案子,追訴期已經救不回來。所以她要做的是在下一個孩子遇到同樣一道牆時,把那道牆拆了。

二、「受害者根本不願意出來,性平會她沒出席」

假的。

連林詠翔自己都不這樣說。他告她侵害名譽,屏東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4 號判決記載,他起訴時主張的其中一項,就是她「在萬隆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系爭言論」。後來審理時,他自己表示不再主張「被告向處理性平事件之成員敘述事實經過」涉及侵權。

他自己告的內容,就是她在性平會講了什麼。

屏東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4 號判決節錄

屏東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4 號民事判決,2025/10/8(節錄)

屏東縣政府 113 年屏府訴字第 39 號訴願決定書寫,調查小組開了四次調查會議,「訪談當事人、相關人」。

113 年屏府訴字第 39 號訴願決定書節錄

屏東縣政府 113 年屏府訴字第 39 號訴願決定書,2024/9/26(節錄)

她自己 2026 年 1 月 1 日公開寫:

被害人 2026/1/1 公開圖卡

被害人本人臉書,2026/1/1

我依法配合並親身經歷完整司法程序,全程配合所有司法調查。

至於民事官司,判決書寫的是雙方都委任律師:他的訴訟代理人是鄭明達律師,她的是蔡詠晴律師。

民事訴訟本來就可以委任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出庭,就是當事人到庭,法院照常審理、照常判決。法律上,沒有「她沒出席」這回事。

而且兩邊都委任了律師。如果委任律師就叫「沒出席」,那他也沒出席。

那為什麼要傳這種話?因為「她沒出席」聽起來像她不敢面對、像她心虛。這句話要讀者懷疑的,不是程序,是她。

三、「只有單方面的說詞,沒有證據」

假的。

2022 年 10 月,他在私訊裡自己寫:「那是我年輕的錯!」「做錯事情的是我」「我那時候做錯事就已經很後悔⋯⋯很恐懼了⋯⋯」

學校性平會調查兩次,兩次都認定屬實。

他告她侵害名譽,屏東地院判決寫,他對指控「始終僅泛稱『沒有做這些事』」,對兩次調查認定的事實「並未說明有何不可採」。

林詠翔 2022/10/2 私訊(被害人公開)

2022/10/2 私訊,左側灰色是林詠翔(節錄)。被害人 2022/10/10 公開於臉書

另一方的說詞,他自己寫在私訊裡了。

四、「性平會就是從嚴,什麼都會成立」

假的。

第一次調查報告,屏東縣政府 2024 年 9 月 26 日撤銷了,理由是事發時間沒寫清楚、引用的刑法條文當年還沒增訂。這是對他有利的決定。

113 年屏府訴字第 39 號訴願決定書節錄

屏東縣政府 113 年屏府訴字第 39 號訴願決定書,2024/9/26(節錄)

學校重新調查,第二次調查仍然認定:他「確有於 86 年 7、8 月間或 87 年 7、8 月間⋯⋯為觸摸胸部、下體等行為,符合行為時刑法第 228 條規定」。

114 年屏府訴字第 52 號訴願決定書節錄

屏東縣政府 114 年屏府訴字第 52 號訴願決定書,2025/8/28(節錄)

如果只是從嚴,第一次就不會撤銷。撤銷之後重查,結果一樣。

五、「是協會內鬥要弄他」「何必讓女神成為人家鬥爭的工具」「不希望妳的正義感變成協會的幫兇」

假的。認定這件事的,不只協會:

桃園市政府函

桃園市政府函,府體全字第1150270983號(受文者已遮蔽)

要說是內鬥,得先說明學校、縣府、法院、教育部、桃園市府,為什麼都跟著協會一起鬥。

這幾天,這句話換了好幾種說法,衝著我來:「何必讓女神成為人家鬥爭的工具」「別再讓這篇變成鬥爭的手段」「不希望您的正義感變成了協會的幫兇」。

意思是:我被人利用了,我寫的東西是別人拿來鬥他的。

文章裡每一筆都有出處:判決、訴願決定書、縣府秩序冊、桃園市府函、立法院公報、他自己的臉書。這些文件,沒有一份是協會給我的。

說我被利用,是想讓讀者不要看文件,去猜我背後是誰。

我背後沒有誰。我前面有的,是公開文件。

文件說的是這些:

這些是事實,不是鬥爭。

六、「法律不溯及既往」

假的。這句話,他自己在訴願裡說過兩次。

屏東縣政府 2025 年 8 月 28 日駁回,原文:

屏東縣政府 114 年屏府訴字第 52 號訴願決定書節錄

屏東縣政府 114 年屏府訴字第 52 號訴願決定書,2025/8/28,縣長周春米

故訴願主張有對訴願人為不利處置等情,顯有誤解。

完整的回應在〈娘子啊,出來跟牛魔王看上帝〉。

七、「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上沒有他,所以他沒問題」

假的。這句話把「查不到」當成「沒問題」。要看懂為什麼不能這樣推,得先知道這個專區收的是什麼。

運動部官網上的名單,正式名稱是「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以下簡稱「專區」。

專區收的,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運動部的頁面說明寫:專區公開的是「持有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證」的人,涉及性平、傷害、殺人、家暴事件的「刑事訴訟裁判書」。相關裁判是否確定,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載為準,也就是不必定讞。

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說明

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頁面說明

因為漏洞,有兩種人專區收不到:

這兩種人,剛好是最難被家長查到的。追訴期過了,他不會有前科;沒有教練證,他照樣可以在私人場館教孩子。專區設計上就擋不到他們。

站上的案件,就是證明。下面這些人都判了刑,運動部專區上都查不到:

他們不在專區上,有的是因為本來就沒有教練證,有的原因我查不到。但對家長來說結果一樣:上專區查,查不到。

專區查不到,不等於沒問題。只等於專區沒收。

林詠翔不在運動部專區上,但他在別的名單上。臺中市運動局的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2026/10/05),滑輪溜冰項目,第 38 號:註銷所持教練證,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臺中市運動局不適任教練名單 林詠翔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115/10/5),第 4 頁

名單上,他的「違法條款」欄寫的是: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 條,只寫到第 4 條,沒有寫第幾款。第 4 條列了十二種「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的情形。他的情況是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害屬實,對應的是第 6 款:

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白話說:只要紀律委員會或性平會這類依法組成的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這個人就一輩子不能再考教練證。條文沒有要求刑事判決,也沒有寫事情要發生在哪一年。

學校性平會兩度認定屬實,協會紀律委員會 2023 年 10 月 30 日審認屬實,11 月 27 日註銷他的 A 級教練證。所以臺中市的名單上寫:註銷所持教練證,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一份名單有他,一份名單沒有。家長要查幾份名單,才能放心把孩子交出去?

這就是為什麼需要兒少工作證:不管有沒有教練證、有沒有刑事判決、在學校還是私人俱樂部,只要會接觸孩子,就要先查過。

八、「30 年前的事,怎麼現在才講」

李小純的留言寫「講的是20年前的事」。不是 20 年。民國 86、87 年是 1997、1998 年,到今年快 30 年;她 2022 年說出口的時候,已經過了 25 年。

因為說出口,本來就要這麼久。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聽取超過一萬六千人的陳述:倖存者平均花了 23.9 年,才第一次對人說出這件事。57% 的人,直到成年之後才第一次揭露。

她自己寫:

被害人 2026/1/1 臉書貼文

被害人本人臉書,2026/1/1(置頂)

尤其是在成年之後才選擇站出來的人,往往更容易被質疑、被貼上問號。

九、「他已經卸下總教練、退出帶隊」

假的。

他不是退出,是被開除:協會註銷教練證,教育部追回獎章。

之後,2025 年 12 月,花豹溜冰俱樂部粉專寫「感謝花豹 林詠翔 總教練」,124 位小朋友。2025 年 11 月屏東縣運、2026 年 3 月屏東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秩序冊上他是競速溜冰審判委員召集人。2026 年 9 月全民運,他戴著別人的證件走進賽場。

花豹溜冰俱樂部粉專 2025/12/26

花豹溜冰俱樂部粉專,2025/12/26

115 年屏東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秩序冊

115 年屏東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秩序冊,2026/3/6:審判委員 林詠翔(召集人)

最後

這幾天,有人公開問「被害者是誰」,有人私訊來說「受害者根本不願意出來」「背後有操作」。

我發文之後,也被相關人士私訊威脅提告。

她沒有不願意出來。她出來了,等了 25 年,說出口之後被他告,告輸了他沒上訴。她現在加入釋憲,是為了下一個孩子。

這些洗地的話,都是假的。

一則留言,八個說法,八個都是假的。

錯一個是誤會,八個都錯,其心可議。

羞恥,還給加害者,以及助紂為虐的人。

金句圖卡:錯一個是誤會,八個都錯,其心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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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林詠翔:判決、性平調查、協會處分、桃園市府函
📌 屏東縣政府訴願決定書:113 年屏府訴字第 39 號(2024/9/26)、114 年屏府訴字第 52 號(2025/8/28)
📌 屏東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4 號民事判決(2025/10/08)
📌 被害人 2022/10/10 公開的私訊對話
📌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115/10/5)
📌 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
📌 中央社|刑法三讀修正 兒少性侵案被害人20歲前不計追訴期(2026/07/07)
📌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2013–2017):平均 23.9 年才首次揭露
📌 憲法法庭|兒少性侵追訴權時效釋憲案
📌 承萬法律事務所 x 台灣光寰協會聯合聲明(2026/1/1)
📌 FB 原文:絞肉機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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