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罪犯圖鑑|台南・田徑教練翁偉謹長這樣! 一個孩子去練田徑,是為了跑得更快、跳得更遠。而在她信任的那個教練手裡,等著她的,卻是說不完的傷。 翁偉謹 #001,台南的田徑教練。 一、起訴書寫了什麼 依台南地檢署起訴,從 2006 到 2018 年、長達 13 年間,他對 4 名少女做出侵害她們身體界線的行為,被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一共 15 個罪名起訴,檢方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二、但站出來的,遠不只 4 個 依 Threads 上署名 zoe_08.20 的被害者公開發聲(本站已取得授權轉發):一開始,每個女孩都以為只有自己被這樣對待,所以選擇沉默。直到一位學姊發現,受害的不只她一個,於是在社群上發聲、把彼此找了出來。到最後,實際的受害人數,將近 10 位。新聞裡的 4 位,是情節最嚴重、被起訴的那幾個。 一個人的沉默被打破,換來的是將近十個人的並肩。 三、這還不是他的第一所學校 同樣依她的公開陳述:在他任職現在這所國中之前,還在前一所學校任教。而早在那時候,就已經有學生出面指控。 但他當時全身而退,換了一所學校,繼續當教練、繼續帶著一批又一批的女孩。為什麼指控之後,他還能換校續任?這一題,該問的是整個教育體系。 (前後兩所學校的校名與經過,點進案件頁裡的「受害者公開陳述」就看得到。) 四、而且到現在,他還在動作 依被害者公開陳述:性平會議之後,曾流傳他試圖打電話給不知情的學生「套話」,想錄下對自己有利的證詞。而就在最近,也有媽媽向本站反映,他仍持續打電話給以前的學生,要他們幫他作證。 一個被起訴的人,回頭去接觸、去騷擾還在讀書的孩子,這件事本身,就該被看見。 五、他被解聘了,但你查不到他 案發後,他已被終身解聘。照理,這樣的人就該出現在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名單上。但你去查,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查無此人;他也還沒有被兒少法裁罰。 一個被起訴 15 罪的教練,家長照著官方名單去查,會查不到他。 六、案子還在審理中 全案在台南地院審理,尚未定讞。在定讞以前,法律上他是「被告」。但起訴書上的 15 罪、4 名少女、13 年,是檢方偵查之後認定、送進法院的事實。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終身解聘」不等於「查得到」。查教練別只看運動部一個名單,可以打當地教育局、運動局多方查證。 📌 如果孩子的教練或老師,在被起訴後回頭打電話給學生「聊聊案情」「幫我作證」,這是警訊。請保護好孩子、別讓他們單獨接觸,必要時保留通聯紀錄。 📌 一個受害者站出來,背後常常還有沒說出口的人。這個案子,是一位學姊的一則發聲,撐起了將近十個人。願意站出來的人,撐起的從來不只是自己。 謝謝 zoe_08.20,也謝謝每一個願意站出來的孩子。你們讓那個沉默了很久的角落,終於有光照進去。 #台灣罪犯圖鑑 #翁偉謹 #田徑教練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跆拳道教練李府璁(原名李建宏) 一、改了名字,先說清楚他是誰 李府璁,原名李建宏,台南人。他曾是國小的代課老師,也是校外的跆拳道教練。名字可以改,但做過的事不會跟著改。 二、他利用的,是孩子對老師的信任 依台南地院一審判決,102 年到 108 年間,他利用師生的信任關係,對三名未滿 16 歲的男學生,在自己的住處、游泳池的淋浴間、汽車旅館以及跆拳道館,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行為,共 10 罪,並偷拍其中一人。 三、判了 6 年,已經確定 台南地院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合併判他有期徒刑 6 年(114 年度侵訴字第 37 號)。他沒有上訴,判決於 2025 年 9 月 23 日確定,這一點記載在同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198 號裁定裡。另外,他也因對兒少的行為被依兒少法裁罰,主管機關並認定他終身不得任教。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男孩,也會是被害人。這個案子的三名被害人都是男學生。我們太習慣以為「受害的都是女孩」,但傷害從來不挑性別,而男孩的求助,往往被更深的沉默蓋住。 📌 教練、老師和孩子「單獨相處」的場合(住處、淋浴間、車上、道館),是最需要警覺的地方。多一雙眼睛、多問一句,就多一層保護。 #台灣罪犯圖鑑 #李府璁 #跆拳道教練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臺北地檢署2023年12月起訴:依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提起公訴。檢方認定3名女學生均已滿16歲、性行為出於自願,性交部分不起訴;起訴的是偷拍私密影像的部分(3人於被拍攝當下均不知情,其中1人事後得知但未提告)。
遭學校解聘後提起訴願,2024年8月15日新北市政府以兩造「屬私權關係」為由不受理。2025年1月17日另遭兒少法裁罰。
★2026年9月17日行政訴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告之訴駁回。法院認定其行為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並無違誤。本判決可上訴。
★2025年9月15日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諭知沒收。
★2026年9月22日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728號):原判決撤銷,犯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諭知沒收。本判決尚未確定。
⚠️ 裁判書將被告及被害人全部代號化(被告代號「AD000A112520甲」,校名亦記載為「○○高中(校名詳卷)」),以姓名檢索裁判書系統查不到本案,須以案號檢索。二審判決書截至2026/09/25仍未上網,上開主文引自法院公告,文件上網後本站補正。
⚠️ 他被學校解聘(2024/03/13)之後,仍持續接家教。其 Threads 與 Instagram 帳號 shihhehsean 之公開發文:2024/10/04 討論自己的高三數學家教、2025/01/19 分析學測英文並提及「跟學生講過的重點字」、2026/02/23 提及學生上課情形並附高中數學講義、2026/04/06 發文徵求家教學生。2025/05 他在新店地區的居民臉書社團徵求家教學生,以臉書帳號「Shih Heh Sean」聯繫家長,再請對方加 LINE(ID:seanyeo93),約試上國中數學,自述「國中是教全科」。本站 2026/10/05 查詢,該 LINE ID 仍在使用,顯示名稱為「赫」。2026/05/10 有網友留言提醒其案件後另行發文表示「不到兩分鐘就被刪文鎖帳號」(該段為網友陳述,本站未親見);本站可確認者為其帳號目前已重新開放、2026/02/23 該則貼文仍在。
依其臉書工作經歷自述(均載「至現在」),指導足跡涵蓋板橋高中合唱團、基隆女中星籟合唱團、內湖高中流行音樂社、南湖高壓電合唱團。本站未向各校查證其現職。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板橋高中合唱團老師姚徥赫長這樣! https://metawilo.com/case/003 #003|目前收錄 150 件 被學校解聘之後,他一直在接家教 學校在 2024 年 3 月 13 日函知解聘,並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准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在那之後,他的 Threads 與 Instagram 帳號 shihhehsean 持續公開發文,內容與教學有關。以下四則是本站查到的。 2024 年 10 月 4 日,他在討論版發文,開頭寫「目前有位高三數A家教是從高二就開始教的」,接著討論上課時數與進度的安排。那時距離他被解聘已經七個月。 2025 年 1 月 19 日,學測結束當天,他貼出英文科答案與自己的解析,其中寫道「很高興單字題有 8 題都有出現跟學生講過的重點字」。 2026 年 2 月 23 日,他貼出一張高中數學講義的照片,寫「學生開學太累,上課上到打瞌睡」。 2026 年 4 月 6 日,他發文徵求家教學生。該則貼文下有人回覆詢問他是否接國中數理的學生。 2026 年 5 月 10 日,一名網友在該則徵家教的貼文下留言提醒他的案件,並另外發文說明。她的貼文寫:「我剛留言不到兩分鐘就被刪文鎖帳號囉~」 刪文與鎖帳號這一段是那位網友的陳述,本站未親見;本站能確認的是她確實在 2026 年 5 月 10 日發了那則貼文,連結在本頁「相關資料」。 本站另可確認:他的帳號目前已重新開放,2026 年 2 月 23 日那則貼文還在。 本站只引用他自己公開寫的、關於「他在接家教」這件事的部分。他文中提到的那些學生,本站不寫任何細節。他們沒有做錯任何事。 為什麼一個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的人,可以繼續教書 因為「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管的是學校的聘任。 依教師法第 14 條,這個處分的效力是讓各級學校都不得聘他為教師。新北市政府 2024 年 11 月 5 日核准,學校也依規定把他通報進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 但私人家教不是學校聘任,是兩個人之間的契約。那份名單管不到。 而且如同本文後面會寫到的,那個系統不對一般民眾開放查詢。一個家長在網路上找家教,沒有任何管道可以查出對方在不在那份名單上。 依他臉書工作經歷的自述,他的指導足跡涵蓋板橋高中合唱團、基隆女中星籟合唱團、內湖高中流行音樂社、南湖高壓電合唱團,每一項都標示「至現在」。本站沒有向任何一所學校查證他目前是否仍在職,這裡只記錄他自己怎麼寫。 2026/09/25 更新:他告學校,拖了兩年,敗訴 姚徥赫被解聘之後不服,先提訴願,訴願不受理,他再提行政訴訟告學校。這件行政訴訟拖了兩年,2026 年 9 月 17 日判決出來,他敗訴,全部請求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2026 年 8 月 13 日辯論終結,9 月 17 日宣判。主文兩句話: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這份判決還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本站從今天起寫出校名: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 本站先前不寫校名,因為刑事判決把校名代號化,寫成「○○高中(校名詳卷)」。 但這次的行政判決書沒有代號化。那是一份任何人都查得到的公開裁判書,當事人欄逐字寫著「被告 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代表人欄寫著校長姓名。 既然已經公開,本站就寫出來。 寫出來還有一個理由。如果你也是當年的學生,看到這張卡片,請記得你可以站出來。這件事不是你的錯,而且你不會是唯一一個。要怎麼求助,這張卡片最後面有寫。 訴願跟法院,對同一件事的見解是相反的 新北市政府當初為什麼不受理他的訴願?理由是這樣: 以原告與被告所成立之法律關係要屬私權關係為由,而為不受理之決定 白話講,新北市政府認為學校跟老師之間是聘約,屬於私人契約的糾紛,不是政府對人民的行政處分,所以不能走訴願。要告就去法院告民事。學校在這次訴訟裡也是這樣答辯的。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看法相反: 被告上開處置係基於公法上教育高權與性平法之法定職權……其效力已超越兩造間聘任契約之私法範圍,被告上開通報行為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法院的意思是:解聘本身或許是契約的事,但「把他列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名單」這件事,效力及於全國每一所學校,那就不是私人契約管得到的範圍,是公權力。 同一件事,訴願機關說是私法所以不受理,法院說是公法。兩個都是政府,見解卻是相反的。而被卡在中間、不知道該往哪裡告的,是當事人。 在學校調查他的期間,他還在跟學生發生忄生行為 這是行政判決書裡的認定,逐字: 原告身為被告高中合唱團指導老師,利用指導社團之便私下邀約A女等人出遊,於調查期間與A女發生3次忄生行為 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從 2023 年 7 月 10 日開始調查,到 12 月 18 日才完成調查報告。這五個多月裡,他仍然在跟被調查案件裡的學生發生忄生行為。 他主張自己罪不至此,法院逐項回絕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查出教師有性平事件時,處分有輕有重。情節重大的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沒那麼嚴重的,可以議決一年到四年不得聘任。他主張自己應該適用一到四年那個。 法院的回應: 原告空言改採1至4年禁聘之最小侵害方式等語,卻未見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足認其行為未達終身不得聘任之程度,亦未說明何以較輕處分即足以防範再犯並維護學生權益 他還主張其中一名被害學生 B 女當時已經畢業、已經成年,跟他之間沒有師生關係,不算校園性別事件。這一點法院其實認同他,判決寫「原告與B女發生忄生行為時,B女已非被告之學生」。但另一名學生 C 女在 2023 年 8 月時仍然在學,所以照樣成立。 另外還有一段值得看。他跟 A 女的忄生行為,法院認定沒有違反 A 女的意願,但仍然認定違反規定,理由是: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學生同意,不會讓老師變成沒事。因為要管的不是學生願不願意,是老師該不該。 他敗訴還有第二個理由:他告錯人了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這個處分,誰做的?法院認定不是板橋高中,是新北市政府。 學校的性平會只能「議決」,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准之後才真的發生效力。新北市政府是在 2024 年 11 月 5 日核准的。所以要告,就要告新北市政府。 法官在 2026 年 8 月 13 日的辯論庭上當面跟他講了這件事。他堅持不改,判決書把他的話記了下來: 該決定是被告依上開調查報告做出決議註記終身不得擔任各級學校教師,送主管機關只是進行後續註記的動作,並不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本件仍然應該以板橋高中為被告。 於是法院在判決最後寫:以板橋高中為被告訴請撤銷,「亦與法不合」。 他已經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的名單上 判決書寫明,學校已經依規定通報,將他列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中。 這個系統不對一般民眾開放查詢,只有學校跟主管機關在聘人的時候可以比對。所以家長查不到,他也不會因為這件事在任何公開名單上出現。 這就是本站存在的理由。 關於「駁回」與「不受理」這兩個詞 本站卡面原本用的是口語的「訴願遭新北市政府駁回」,今日統一改為「不受理」。 這兩個詞差很多。駁回是受理了、審過了,認為他沒有理;不受理是連審都不審,因為認定這件事根本不該用訴願來處理。本案的訴願決定主文逐字就是「訴願不受理」,依據是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 本站 2026 年 6 月發表的〈訴願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早已寫明是不受理,而且把理由講得很清楚:姚老師挑錯武器、走錯戰場了,這種私法合約的糾紛應該要去打民事訴訟。那篇的連結在本頁「相關資料」裡。 兩年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看法,跟新北市政府相反。 一、判決認定了什麼 姚徥赫,新北市的高中合唱團老師。據報導,他同時和三名高中女學生交往,並私自建立群組,這件事被家長發現後爆開。 依一審判決認定,他在民國 110 年至 111 年間,事先在浴室裝設隱藏式攝影機,竊錄三名學生陸續入內洗澡的過程;另外三次以手機竊錄身體隱私部位、語音與忄生影像。他明知三人均為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上述行為全部未經同意。 檢方當年認定三名學生均已滿 16 歲、發生關係出於自願,忄生交的部分不起訴,起訴的是偷扌白的部分。 二、他辯了兩件事,兩件都被打掉 第一件,他和辯護人主張:卷內沒有扣到 A 女、B 女的洗澡影片,無從證明拍攝內容為何。 法院的回應是「即與常情不符」。判決寫,他既然錄得 A 女等人陸續入內洗澡之連續過程,自當有錄得其等因洗澡而褪去全身衣物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第二件,他和辯護人主張 C 女知情拍攝。 法院勘驗影片,認定 C 女在洗澡過程中從未接近、目視或翻動攝錄鏡頭,並採信 C 女在偵查與審理中的證述。判決寫:被告及辯護人辯稱 C 女知情拍攝云云,顯非事實。 另外兩名學生是在案件查獲前,分別經 C 女告知、被告主動坦承,才知道自己被拍。其中 B 女部分未據告訴。 三、一審 4 年 6 月,二審改成 3 年 2 月 起訴罪名是妨害秘密、妨害忄生隱私,以及兒童及少年忄生剝削防制條例。二審案由寫「兒童及少年忄生剝削防制條例等」。 一審:2025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613 號。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 6 月,並諭知沒收。 二審:2026 年 9 月 22 日,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5728 號。主文寫「原判決撤銷」,被告犯 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2 月,並諭知沒收。 二審判決尚未確定,可以上訴。所以本文一律稱被告。 上訴的只有他一個人 一審判決之後提起上訴的,只有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5728 號的刑事裁定(2026 年 6 月 11 日)當事人欄寫的是「上訴人即被告」,書面上沒有檢察官上訴的記載。 這件事在法律上有意義。依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由被告上訴、或者為了被告的利益而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不可以判得比第一審更重。這叫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會有這個設計,是因為如果上訴有可能讓自己刑度變重,很多人就不敢上訴了,那上訴制度等於形同虛設。 二審實際上改判 3 年 2 月,比一審輕。但二審判決書到今天還沒上網,本站不知道法院的理由,不做推論。 二審本來已經辯論終結,又裁定再開 上面那份 6 月 11 日的裁定,記下了二審程序的一個轉折。裁定全文很短,逐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忄生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辯論終結」是指法庭上該講的都講完了,接下來就等宣判。既然已經終結又裁定再開,代表合議庭在準備宣判的階段發現還有東西沒查清楚。理由只寫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沒有寫是哪一項。 之後 2026 年 9 月 8 日再次辯論終結,9 月 22 日宣判。 二審合議庭是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法官郭惠玲、廖建傑。辯護人三位:盧姿如律師、孫丁君律師、陳怡如律師。其中盧姿如、孫丁君兩位,也是他行政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四、行政那邊比刑事早了兩年 學校把他解聘。他不服提起訴願,2024 年 8 月 15 日新北市政府以兩造屬私權關係為由不受理。2025 年 1 月 17 日另外被依兒少權法裁罰並具名公告。 他接著提行政訴訟告學校,2026 年 9 月 17 日敗訴,詳見本文最前面的更新。 學校的解聘與兒少法裁罰都在 2024、2025 年就做完了,刑事二審判決是 2026 年 9 月。 五、判決書上沒有他的名字 忄生侵害與兒少案件的裁判書,依法會把當事人代號化。 這件案子的判決書上,被告寫成「AD000A112520甲」,三名被害學生是 A 女、B 女、C 女,學校寫成「○○高中(校名詳卷)」。整份判決書從頭到尾沒有出現他的名字。 所以用姓名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一筆都查不到。這張卡先前記載「本站查無其判決」,依據是政府公告與媒體報導,並已載明是以姓名檢索。 還有一件查核上的事值得記下來:同一個人在兩審的代號不一樣。一審判決書寫「AD000A112520甲」,二審 6 月 11 日那份裁定寫的是「代號A00000000002甲(姓名、年籍均詳卷)」。所以查這類案件不能拿代號當作同一個人的判準,要用案號串起來。 這次取得案號後改以案號檢索,一審判決全文即可取得。查不到不是因為沒有判決,是因為判決書上沒有名字可以查。 二審判決書截至 2026 年 9 月 25 日仍未上網,本文引用的二審主文來自法院公告,文件上網後本站補正。 但行政判決不一樣。同一個人、同一件事,2026 年 9 月 17 日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判決,原告欄逐字寫著他的姓名,被告欄逐字寫著學校的全名。刑事裁判書代號化,行政裁判書沒有。這是本站從 2026 年 9 月 25 日起寫出校名的依據。 六、老師和學生「交往」,不是戀愛,是權勢 一個老師和自己的高中學生「交往」,中間隔著的是成績、推薦、信任與權力的落差。這不是兩個對等的人談戀愛,而是一個大人利用他的位置。而偷扌白與散布,更是把傷害從私下,延伸到每一個看過影片的人面前。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師生戀」這三個字,常常美化了本質:那是一段有權力落差的關係。當老師對學生說「這是我們的秘密」,那不是浪漫,是危險。 📌 私密影像一旦被偷扌白、被散布,傷害會一直都在。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請保留證據、報警,並打 113 求助。這不是你的錯。 刑事判決將校名與被害學生年籍代號化,本站原本也不寫校名;2026 年 9 月 25 日起改為寫出校名,依據是公開的行政裁判書。本文仍不複述每一項行為的時間、地點與內容,被害人的身分資訊一律不寫。 如果你也曾經是這間學校的學生,而且發生過類似的事:請保留證據,可以報警,也可以撥 113 保護專線。這不是你的錯,而且你不會是唯一一個。 #台灣罪犯圖鑑 #姚徥赫 #校園安全 #家長必看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高雄・曲棍球教練劉春來長這樣! 一、他被指控性騷擾,受害的可能多達十人 劉春來,高雄的曲棍球教練。多名球員站出來指控,他以「教學」為名,做出環抱、摸腰、觸碰等踰矩的行為,甚至用「停權」「不讓你打」來威脅,讓選手不敢說。這些指控涉及的對象,多達 10 人,時間橫跨多年。(TVBS 曾以「對女球員伸狼爪 10 年」報導此案。) 二、教練證被撤銷、終身禁任 主管機關已撤銷他的教練資格,並將他列入不適任教練名單、終身不得再擔任教練。他的性騷擾刑事部分,目前仍在起訴、審理中,尚未定讞,在定讞以前,法律上他是「被告」。 三、他不面對指控,反過來告了揭發他的人 面對這些指控,他沒有選擇面對,而是回過頭,自訴了兩個公開揭發他的人「誹謗」,想用官司把發聲的人壓下去。 一位是冰球協會的幹部黃意中,開了記者會、說已經掌握到 10 名被害人;另一位是長年投入冰球、協助處理申訴案件的尹安中,在臉書上分享了 TVBS 的新聞報導與相關資料。 結果,法院判這兩個人「無罪」,他自訴敗訴、二審定讞。 因為法院認定:他們的揭發,是基於冰球協會收到的檢舉、對話紀錄與被害人的描述,屬於合理查證、涉及公共利益,受言論自由保障。 法院,站在了「敢把事情說出來的人」那一邊。 四、而被他告的人,沒有因此閉嘴 判決無罪之後,尹安中公開發聲,其中一句話,值得每一個怕惹上官司而不敢說的人記住: 「我無罪,也不沉默,因為性騷擾不能被縱容。」 他說,他寧可承擔壓力,也不願對受害者的求助視而不見;今天的無罪不是終點,而是提醒我們,制度要夠堅強,才能保護說出真相的人。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加害人常見的第二招,是「反告」:告你誹謗、告你妨害名譽,想讓你怕、讓你閉嘴。但只要你說的是真的、是合理查證來的,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這個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 📌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遭遇性騷擾,請保留對話紀錄、就醫或驗傷、記下時間與地點。這些,是日後合理查證的依據,也是保護你自己的證據。 #台灣罪犯圖鑑 #劉春來 #曲棍球教練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 查核(截至 2026/09/04):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登記之「怡然自得人文生態工作室」(統一編號13494723)為獨資商號,登記機關新竹縣政府、資本額5萬元,設立於2002/01/29,最近異動2023/11/30,現況為歇業。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農產品零售、蔬果批發、花卉批發、糧商業、景觀室內設計、花藝設計、旅遊諮詢及「其他工商服務業(代辦藝文講座,生態講座)」,無任何一項為教育、補習或兒少相關。
※本站全文所述「仍在招生」係撰文當時(2024年)之情形;本商號現已登記歇業,其後是否以其他名義辦理營隊,本站尚未查得。
#台灣罪犯圖鑑|新竹・生態營隊負責人陳汝鈞 一、他辦的是「過夜營隊」,家長把孩子交給他過夜 陳汝鈞,新竹一間生態工作室的負責人,辦的是暑期的過夜營隊。家長是出於信任,才把孩子交到他手上、讓孩子跟著他在外過夜。而他,趁著露營的夜裡、孩子熟睡、無法抗拒的時候,下手。 二、兩個晚上,四度對國中男學生下手 依媒體報導與判決,他在兩個晚上、四度對國中男學生性侵得逞。新竹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論以兩罪,判他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二審上訴駁回,全案定讞。他也因對兒少的行為,被依兒少法裁罰。 「乘機」這兩個字,講的就是趁著孩子睡著、沒有能力反抗的時候。而過夜營隊,剛好把孩子一天裡最沒有防備的那個夜晚,整個交到他手上。 三、判了三年八月,為什麼還能繼續辦營隊、招小孩? 這才是這個案子,最讓人坐不住的地方。 一審判決之後,他竟然還能在同一個領域繼續開班、招收年齡相近的孩子。站長當年追查時,他甚至還在招生。一個被法院認定、趁孩子熟睡下手的人,隔沒多久,又能站到另一批孩子面前。 問題出在哪?出在「生態工作室」這幾個字。 它不是補習班,不歸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管;它也不是兒少福利機構、不是課後照顧中心,所以兒少權益保障法第81條那條「有性侵害前科者,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的資格限制,同樣套不到它頭上。它只是一間登記在案的公司行號。 我們的社會,把關孩子安全的名單,其實有好幾份:學校教育人員有不適任查詢、補習班有查核、運動教練有不適任專區、托育有查核。但它們各管一塊。像這種「掛著公司行號、辦營隊」的型態,剛好從每一張網子的縫隙之間,整個漏了下去。 結果就是:一個判了刑的人,只要登記一間公司,掛上「生態」「營隊」「體驗教育」的名字,就能合法地,繼續招收孩子。沒有任何一個系統,會在源頭把他攔下來。 四、我們真正需要的,是一張「兒少工作證」 這正是為什麼,愈來愈多人在推「兒少工作證」。 概念其實很簡單:任何一份要接觸孩子的工作,不管你開的是補習班、是機構,還是一間普通公司行號的營隊,上工之前,都要先通過性犯罪前科的查核,領到這張「可以接觸孩子」的證,才能帶孩子。 有了兒少工作證,陳汝鈞這種人,無論換什麼名目、登記幾間公司,都會在最源頭就被擋下來。把關孩子的責任,就不會像現在這樣,全落在一個一個家長身上,靠自己去查、去問、去碰運氣。 在那一天到來之前,我們能做的,就是讓認得出他的人,多一個是一個。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過夜營隊、宿營、集訓,風險最高的往往是夜裡。送孩子過夜前,先問清楚:晚上睡覺、洗澡的時候,是不是只有一個大人在場?有沒有兩人以上、可以被檢視的照顧規則? 📌 不是掛著「教育」「體驗」「營隊」的名字,就一定有人幫你把關過帶隊的人。幫孩子報名前,花幾分鐘查一下帶隊者、辦活動的單位。查到不對勁,勇敢問、勇敢換。 📌 如果你也認同「接觸孩子的工作,應該先通過前科查核」,請把「兒少工作證」這個訴求,一起講出去。 #台灣罪犯圖鑑 #陳汝鈞 #兒少工作證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扯鈴教練蘇柏瑜長這樣! 一、被他傷害的,是他自己聘來的助教,還未滿16歲 蘇柏瑜,台南的扯鈴教練。被他傷害的女孩,是他聘用的年輕助教,案發時還未滿16歲。教練與選手、雇主與助教,他一個人,握著這個女孩身上好幾層的權力。 二、她明明拒絕了 依台南高分院判決(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94號),102年間,他利用女孩留宿在他住處的機會,在女孩口頭拒絕、伸手推開、明白表示抗拒的情況下,仍強行壓制她的雙手,對她性侵。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經最高法院於2024/05/30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13年度台上字第974號)。 三、他卻說「這是真感情」 面對指控,他辯稱兩人是男女朋友、是你情我願。但法院根據雙方的對話紀錄和他自己的供述,否定了這套說法。 「這是真感情」「我們在交往」,是這類加害人最常用的一句話。把一個大人對未成年、對下屬的侵害,包裝成兩情相悅。可是當一邊握著薪水、成績、去留的權力,另一邊還只是個孩子,這中間沒有對等,只有支配。 四、判4年,他可能今年7月就出獄了,而你還查不到他 他只被判4年。而依王婉諭的追蹤,他最快在2026年7月就符合假釋。也就是說,可能就在這幾個月,他已經回到社會。 更讓人不安的是,你想查他,還查不到。 很多人以為去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專區就能查。但扯鈴屬於「民俗體育」,主管的是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而這個協會,根本不在運動部的合格教練名單裡。也就是說,民俗體育這一整塊,本來就不在運動部的教練把關體系內。查不到他,不是被藏起來,是這個項目的教練,從一開始就沒被納進那張網。 這個協會自己的網站,也沒有公告合格或除名名單。性平調查報告明明寫了「終身解聘」「不適任教育人員」,卻看不到後續各主管機關的接手與處理。 五、判決和報告都在了,卻沒有一張網接住 一個性侵未成年、判刑確定的教練,出獄之後,家長照著官方名單去查,會查不到他。這正是為什麼,愈來愈多人在推「兒少工作證」:任何要接觸孩子的工作,上工前都先過一次前科查核。不管你教的是主流運動、還是民俗體育,不管你換到哪個協會、哪個縣市,都會在源頭被擋下。把關孩子的責任,才不會像現在這樣,全落在一個一個家長身上。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我們在交往」不是免罪金牌。當一個握有權力的大人(教練、老師、雇主),跟未成年、跟自己的下屬「談感情」,那不是戀愛,是利用位置。 📌 查一個教練,別只信一份名單。有些運動項目根本不在運動部的體系裡,一份名單查不到,不代表這個人沒問題。多打教育局、多方查證,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蘇柏瑜 #扯鈴教練 #兒少工作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語言治療師王郁森長這樣!
有些孩子被送去診所,是因為他們還不太會說話。而在那間治療室裡的大人,很清楚這一點。
一、他是語言治療師,被害的是一個還不太會說話的孩子
王郁森,新北市一家復健科診所的語言治療師。
2019年(民國108年)8月14日下午,一名未滿7歲的女童因為語言發展遲緩到診所接受語言治療。王郁森利用治療的機會,對她為猥褻行為。
而且不是一次。判決記載,女童把手抽回之後,他又拉了第二次。
二、為什麼「還不太會說話」讓這件事更難被發現
語言治療的服務對象,本來就是表達能力還在發展中的孩子。
一個連完整說出「他對我做了什麼」都有困難的孩子,是最不容易被聽見的被害人。而治療室的門一關上,裡面通常只有一個大人和一個孩子,這個大人還是家長親自送孩子去求助的對象。
家長是抱著「請你幫幫我的孩子」的心情把人交出去的。
三、他爭取的兩件事,法院都沒有答應
第一件,他主張檢察官起訴的只有一次,法院不該把第二次也算進去。最高法院認定這兩次屬於「接續犯」:時間、地點緊接在一起,侵害同一個法益,各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法律上視為一罪。檢察官只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本來就應該一併審理。
第二件,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理由是他已經悔悟、也和被害人和解了。最高法院說得很清楚:第59條要「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才能適用;他講的悔悟與和解,只是刑法第57條的量刑參考事項,不能拿來當第59條酌減的理由。
這一段值得多看兩眼。同樣是「和解」,在 #116 李昌庭那件(成大醫院放射師),二審用刑法第59條把應執行刑從8年6月降到4年2月;在這件,最高法院卻明白說和解不是第59條的理由。個案情節當然不同,但同一部刑法、同一個條文,「和解」到底值多少年,這把尺一直很難捉摸。
四、判了三年,然後呢
一審新北地院判有期徒刑3年4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2021/10/21)改判3年,考量的是他在2021年7月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賠償40萬元。2022年3月24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駁回上訴,3年定讞。2022年4月15日,衛福部社家署的兒少法裁罰公告也把這件登錄上去。
然後,2024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作成一件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的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17號)。這類裁定因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內文依規定不對外公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只看得到案由與日期。
也就是說,那三年他沒有關完。他已經出來了,時間是2024年的夏天。
問題出在後面。
本站2026年6月與9月兩度查詢,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的語言治療師名單裡,都查無此人。
一個對未滿7歲女童猥褻、判刑3年定讞、還有兒少法公告在案、而且2024年就已經假釋在外的語言治療師,家長如果想在官方名單上查證他,查不到。
五、七年後,同一個縣市、同一種職業、同一種孩子
2026年2月2日到3月27日,53天,新北市板橋一家特教復健診所的治療室裡,語言治療師陳伯元對29名兒童強制猥褻,共107次。被害的孩子多數是發展遲緩、語言表達與理解能力有限的孩子。
案子是醫院社工向新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通報,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勘驗診間監視器、密集傳訊被害兒童及家屬後才揭發。2026年4月2日他遭拘提,複訊後羈押禁見;7月15日新北地檢署偵結,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建請量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尚未判決,法律上他仍是「被告」。他在本站的編號是 #024。
先說清楚:陳伯元和王郁森是不同的兩個人,兩案之間沒有關聯。
我把兩件事放在一起,是因為它們指向同一個位置:治療室、一對一、家長在門外、孩子表達困難。從2019年到2026年,這個位置沒有變。
而且,還有一個更難解釋的共同點。
六、兩個語言治療師,官方名單上一個都查不到
王郁森:2022年3月3年定讞,2022年4月兒少法裁罰公告在案,2024年7月假釋付保護管束。
陳伯元:2026年4月2日遭拘提、羈押禁見,2026年5月兒少法裁罰公告在案,7月15日起訴、建請量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檢方並將起訴結果函知衛福部與新北市衛生局。
2026年9月2日,我又查了一次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點進「語言治療師」。
畫面上只有一行字:沒有符合條件的資料。
↑ 2026/09/02 實際查詢畫面: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語言治療師」分類,結果為「沒有符合條件的資料」。
不是查不到這兩個人。是整個語言治療師的分類,一筆資料都沒有。
專區自己在頁面下方寫了原因:「本專區所列涉及性別事件之醫事人員案件資訊,現階段以112年性平三法修正迄今本部已整理之公開資訊為主,後續將依裁判書系統等公開資訊介接進度更新。」
翻成白話就是:王郁森2022年定讞,比112年性平三法修正還早,落在收錄範圍之外;陳伯元2026年才起訴、還沒判決,也還沒進得去。
一個太舊,一個太新。名單存在,收錄的起訖時間卻剛好把他們兩個都漏掉了。
而衛福部自己說過話。
2026年4月8日,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對外表示,衛福部當天就會發函新北市衛生局,要求依法立刻給予陳伯元這名語言治療師停業處分;依《語言治療師法》第33條,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情節重大者,可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衛福部並且說明:若新北市對他作成停業處分,資料就會公布到「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
那是2026年4月8日。
我查專區的日子是2026年9月2日,五個月之後。語言治療師分類,沒有符合條件的資料。
我沒有查到任何一則報導可以確認他最後究竟有沒有被停業或廢照。也就是說,衛福部說會公布的那個地方,到今天為止,還是空的。
一個已經定讞、假釋在外,一個正在羈押、被求處20年以上,兩個都上過官方的兒少法裁罰公告。而一個家長如果想在衛福部的專區裡查證「我要送孩子去的這位語言治療師,有沒有出過事」,查到的是一片空白。字面上的空白。
這不是「有沒有人犯錯」的問題,是「查不查得到」的問題。名單存在,名單上沒有他們。
七、我為什麼把一件2019年的案子留在這裡
因為制裁之後被遺忘,才是再犯的溫床。
判決會定讞、新聞會下架、名單會查不到,但這件事真的發生過,而且發生在一個還不太會說話的孩子身上。他已經在外面兩年了。把它留著,不是為了羞辱誰,是為了讓下一個把孩子交到別人手上的家長,有機會先看見。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孩子去做治療、復健或評估時,如果場地允許,盡量爭取家長陪同,或至少全程可視。正當的治療流程,不需要把家長關在門外。
📌 孩子如果突然抗拒去某個地方、抗拒見某個人,那不一定是「番」。表達能力還在發展中的孩子,身體反應常常比語言更早說出真相。
📌 查一個醫事人員,官方名單查不到不等於乾淨。可以再查判決書、查新聞、問主管機關。有疑慮就撥11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2022/03/2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2021/10/21)、中央社(2022/03/29)、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2022/04/15)、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17號假釋付保護管束裁定(2024/07/02,內文不公開);第五、六段陳伯元(#024)部分另引中央社(2026/04/07發稿、2026/07/17更新,記者王鴻國)、中國時報(2026/04/08,記者鄭郁蓁)、NOWnews(2026/04/08)、東森新聞(2026/07/17)、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2026/05/11),該案尚未判決;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語言治療師分類查詢日為2026/09/02。
延伸閱讀|決定收錄兒虐的原因:從「兒少工作證」談起:
https://metawilo.com/reading/cases-and-child-worker-permit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語言治療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延伸閱讀|官方有心,系統還沒跟上(衛福部性別事件專區為什麼查不到他):
https://metawilo.com/reading/empty-registry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直排輪教練潘士升長這樣! 他不必製造機會,因為他從她小學一年級就在她身邊 有些案子,加害人得臨時生一個能單獨相處的理由。這一個不用。因為他從她小學一年級,就是她的直排輪教練。 依判決認定,潘士升是台北市的直排輪教練,已婚,從被害少女小學一年級起就擔任她的教練。2022年10月到2023年4月,少女因為家庭因素,寄住在他的住所。就在那半年裡,他在河堤停車場、自己的住所、以及高雄的飯店,對她下手。二次強制性交未遂,七次既遂,加起來是九次。 新聞後來用「九度」帶過。但那不是九個分開的事件,那是一段長年的信任,被利用了整整半年。 一、判了,但沒有關 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他兩年,緩刑五年。九次性侵一個未成年、還是自己從小教到大的學生,換來的是不必入監。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高院給的理由是:潘男無前科、在原審坦承所有犯行、積極賠償、並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調解。他付了五十萬元的部分賠償金。 我不去評論法官依法量刑的空間。我只把這件事放在這裡讓你自己看:坦承、和解、無前科,這三樣加起來,可以讓一個九度性侵孩子的人,緩起來。而緩刑還有一件這個站講過很多次的事:緩刑五年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那個刑的宣告就失其效力。到那一天,他的良民證會是乾淨的。 二、她說,她不再是原來的自己 判決裡有被害人的話:「其實從去年你碰上了我的身體後,我就覺得自己不像當初那個想拼溜冰的自己。」 她罹患重度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那個曾經想拼溜冰的孩子,被自己的教練,親手拿走了。 三、這一次,制度大致接上了 這個站寫過太多「查無此人」:民俗體育的教練不在運動部名單裡,私人拳館不在任何查核範圍裡。潘士升這一件不一樣,制度這次接得比較齊。他的教練證被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註銷;運動部的「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查得到他的名字;台北市政府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對他裁罰、公告姓名,事實摘要寫的是「對學生體罰、性騷擾、性侵害」。 一個被判性侵未成年的教練,教練證被收、名字被兩個系統記下來。這是本該有的樣子。 但還是有一道沒接上,而且是最關鍵的那道:刑事。前面說過,緩刑五年期滿、未經撤銷,他的良民證就會變乾淨。而運動部的名單、社會局的公告,都要有人主動去查、還要知道去哪裡查,才看得到;最多人手上會拿的那張良民證,到時候不會有他。所以真正能讓他被記得的,還是這些名單,還有你。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行政管制線:2024/01/10 幼兒園通報後,苗栗縣政府認定委員會認定其行為構成性侵害事件,2024/05/14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款處分:終止契約,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並登載於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他提訴願遭教育部駁回(2024/11/28),再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026/04/02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他負擔。
#台灣罪犯圖鑑|苗栗・直排輪教練吳寬原長這樣! 他告苗栗縣政府,要撤銷「終身不得任教保人員」的處分。2026 年 4 月 2 日,法院判他敗訴。 一、他打到底,三關都輸 2024 年 5 月 14 日,苗栗縣政府的認定委員會認定他的行為構成性侵害事件,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2 款終止他的契約,並認定他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資料登載在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他不服,提起訴願。教育部在 2024 年 11 月 28 日駁回。 他再提行政訴訟,主張調查程序有瑕疵,特別是沒有訪談另一名在場的孩子,還引監視器影片主張時間點對他有利。 2026 年 4 月 2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訴訟費用由他負擔,案號是 114 年度訴字第 30 號。 他從頭到尾沒有承認。 二、他不是第一次 民國 106 年,新竹地院判他 4 個月,緩刑 2 年。民國 109 年,苗栗地院判他 1 年 4 個月,緩刑 4 年。 兩次都是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兩次都沒有入監。 三、後來他去了幼兒園 他是直排輪教練,受「勇士運動教學聯盟」派駐,在苗栗縣頭份市一家幼兒園教滑步車和直排輪。 2024 年 1 月 10 日,他在園內廁所對一名五歲女童下手。隔天,幼兒園通報縣政府。 四、刑事這條線 苗栗地院在 2025 年 2 月 12 日作成一審判決,案號是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8 號。 台中高分院在 2025 年 12 月 4 日判他有期徒刑 4 年,不得緩刑,並駁回他的上訴,案號是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51 號。 他再上訴。依司法院的歷審清單,本案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還沒有確定。 苗栗縣政府另外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裁罰並公告他的姓名,違反的是第 49 條第 1 項第 9 款,時間是 2024 年 5 月 20 日。 五、這個案子真正的問題 106 年那次判完,他還可以教。109 年那次判完,他還是可以教。 兩次都是緩刑,兩次都沒有進入任何一個會攔住他的名單。一直到 113 年出事,苗栗縣政府才依兒少權法裁罰,才把他登載進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前面兩次沒有接上,才會有第三個孩子。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行政: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 號(2026/04/02),他訴請撤銷「終身不得任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處分,遭駁回 前科一:新竹地院 106 年度侵訴字第 45 號 前科二:苗栗地院 109 年度侵訴字第 29 號 一審:苗栗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8 號(2025/02/12) 二審:台中高分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51 號(2025/12/04),判 4 年、不得緩刑 裁罰公告:苗栗縣政府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告姓名(2024/05/20) 不適任名單:運動部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 被害孩子與家屬的身分,以及可以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行為細節也不複述。 歡迎分享。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前科再犯 #吳寬原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萬芳高中教師劉康仁長這樣! 他把一個孩子的裸體影片,存進自己的LINE記事本 他用「打零分」逼一個17歲的孩子拍裸體影片。收到之後,他嫌「看不到臉」,要孩子重拍。 依判決認定,劉康仁是台北市萬芳高中研發處組長。他假借管教,以「打零分」「不讓參賽」這些足以左右一個高中生前途的學業手段當籌碼,逼迫一名17歲學生深夜在浴室拍下裸體影片,透過LINE傳給他。收到之後,他還嫌看不到臉,要求重拍,並把影片存進自己的LINE記事本。 一審依相關罪名判他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法官認定他犯後狡辯、毫無悔意,也沒有與被害人和解。(本案為一審,仍可上訴。) 一、真正讓這個案子被記住的,是學校做了什麼 這不只是一個老師的案子,這是一個學校的案子。 依監察院調查:案發後,學校性平會外聘的調查小組最初認定「不構成性騷擾」,沒有正確評價師生之間的權勢關係。更離譜的是,就在事件還在爭議、程序還沒走完的期間,2025年8月,學校把他重新聘為研發處試務組長。一個被指控逼學生拍裸體影片的人,回到了掌管考試事務的行政位置上。直到台北市政府性平會依職權重新審議,才認定校園性別事件成立。監察院於2026年7月28日通過糾正,認定校方性平機制「嚴重失能」,任由不適任教師掌握行政權力,涉嫌庇護加害人。 二、他最後被解聘了,終身不得任教 這裡要把最新結果補上,因為它跟很多人印象中的「學校還在包庇」不一樣了。依台北市教育局2026年7月29日說明:2026年4月一審判決有罪後,該師即依法停止執行職務;教育局並於2026年5月核定解聘,依《教師法》規定終身不得任教。 制度最後補上了,但補得很慢,而且是被一審判決和監察院糾正推著走的。如果沒有走到刑事一審、沒有監委介入,他可能還坐在那個試務組長的位置上。 三、他也上了兒少法的裁罰名單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對他裁罰、公告姓名(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2026/03/26)。 一個用學業威脅逼未成年學生拍裸體影片的人:刑事有一審3年10月、行政有兒少法裁罰公告、教師資格被終身註銷、學校被監察院糾正。這一次,該接的幾道關卡都接上了。只是每一道,都是在孩子已經受傷之後。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師資實名制:他在補習班的稱呼是「岳陽老師」,本站查證時所見頁面未載其本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短期補習班招生、書面契約及廣告宣傳涉及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真實姓名,違反者主管機關應處負責人5萬至25萬元罰鍰,必要時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1條並要求主管機關於網站揭露教職員工姓名與學經歷。
經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他在補習班內利用教學空檔、改作業、課後留人的機會,不顧學童抗拒,違反3名國小男童的意願猥褻,共16罪。本站不複述侵害細節。
高雄地院依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論處,依刑法第59條酌減,每罪1年7月(其中1罪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減刑理由為手段「與使用肢體暴力或言語威脅者尚屬有別」、審理時坦承、與2名提告學童家屬調解並分別賠償45萬元、30萬元。案件已上訴,尚未確定。
★高雄市政府另依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裁罰,事實摘要為「多次、長期以頻繁責打方式管教補習班兒童」;議員質詢時指出他以棍子打學生背部、要求學生罰跪。
★社會局2026/03/27、04/07兩度依兒少權法第97條公告姓名,公告地點為小港區公所,不是案發地林園區。教育局長於議會答詢表示,2026/01/19已要求他停止職務,經審議認定終身不得任職補習班,並登錄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報導指出他在該補習班教過5個班、約100名學生。




#台灣罪犯圖鑑|高雄・謝龍數學李岳陽長這樣! 一審法院認定,他猥褻 3 個國小男童,共 16 罪,判 2 年 4 個月。 李岳陽原本在謝龍數學系統的「謝老師文理 林園分校」(高雄市林園區仁愛路)教數學,班上的學生是國小男童。他在補習班掛的名字是「岳陽」。 一、法院認定的事 2025 年 11 月到 2026 年 1 月,他在林園分校裡,利用教學空檔、改作業、課後留人的機會,違反 3 個男孩的意願猥褻他們。 3 個孩子,16 次,每一次法院都算一罪。其中一個孩子,被猥褻了 11 次。 判決書寫著,孩子抗拒,他不顧。 二、他不只做了這件事 高雄市政府另外以兒少權法裁罰他,事實摘要寫的是:「多次、長期以頻繁責打方式管教補習班兒童。」 2026 年 4 月,高雄市議員邱于軒在議會質詢時指出,他用棍子打學生的背,還要學生罰跪,報導寫到最長 1.5 小時。 三、法定最低 3 年,每一罪判 1 年 7 個月 他犯的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法律規定的刑度是 3 年以上、10 年以下。 2026 年 6 月 25 日,高雄地院判他 16 罪,其中 15 罪各判 1 年 7 個月,1 罪判 1 年 8 個月,應執行 2 年 4 個月。 每一罪都判得比法定最低刑還輕,因為法院用了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刑。第 59 條的條件是:犯罪的情狀「顯可憫恕」,就算判到最低刑度仍然太重。 法院給的理由是: 他的手段「與使用肢體暴力或言語威脅者尚屬有別」。 他在審理時坦承。 他和兩個提告孩子的家屬調解成立,分別賠了 45 萬元、30 萬元,得到原諒。 判決書的原句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一個大人,把國小男童留在補習班,不顧孩子抗拒,一次又一次。這個情狀,法院認為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案子目前上訴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還沒有確定。 四、他的名字,公告在小港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在 2026 年 3 月 27 日、4 月 7 日兩度依法公告他的姓名。 公告地點寫著:高雄市政府公報、社會局公布欄、小港區公所公布欄。 事情發生在林園。議員在議會質詢時也指出這件事:公告沒有貼在林園,當地家長不容易看到。 順帶一提,他任教過的另一家「文山文理補習班」就在小港區。公告為什麼貼在小港,我查不到理由,這裡只是把兩件事並排。 教育局長在議會答詢時說,2026 年 1 月 19 日已經要求他停止職務,經審議認定他終身不得任職補習班,資料登錄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五、判決裡是 3 個孩子,他教過的不只 3 個 報導指出,他在林園分校教過 5 個班,學生大約 100 人。 而且他不只在林園分校。他也在同一個系統的「文山文理補習班」(高雄市小港區樂利路)教過。 判決認定的是 3 個孩子。其他孩子有沒有事,判決不會告訴我們。 高雄的家長,如果你的孩子在謝龍數學系統的補習班上過課,不管是林園分校還是小港的文山文理,請找時間好好問問孩子。孩子說出來的時候,先相信他。 六、招牌上只有「岳陽老師」 他在補習班用的名字是「岳陽」。 文山文理補習班的課程頁面上,國二數學、國三數學兩門課都寫著「指導老師:岳陽」,適合年齡 12 到 15 歲。整個頁面沒有他的本名。那頁的網址是 ws.gini-edu.com/classVideo.php?id=5T38XU,我在 2026 年 5 月初存下畫面,課程照片就是這篇用的這張。現在打開是 404。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3 項,短期補習班的招生、書面契約,以及利用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做的廣告或宣傳,只要涉及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姓名,除了立案名稱以外,都應該揭露真實姓名,不得有虛偽不實。同條最後一項規定,違反的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處負責人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可以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必要時命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1 條之 1 也要求,主管機關要在網站上揭露補習班的負責人姓名、教職員工姓名和教學人員學經歷。 教育部 2017 年推這項修法時就講明了,目的是防止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 這條規定為什麼重要,這個案子就是答案。家長看到的是「指導老師:岳陽」。一個只有這樣掛名的老師,你查不到他是誰,也查不到他有沒有被公告過。 七、連鎖補習班的老師是共通的 這件事最讓人不安的地方在這裡。 他至少在兩個地方上過課:林園區的「謝老師文理 林園分校」,還有小港區的「文山文理補習班」。兩家都掛在謝龍數學同一份校區清單上,但它們是兩個不同名字的補習班。 補習班是一家一家立案的。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短期補習班要聘人之前,得把名冊、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和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陳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聘用前也要向主管機關查詢這個人有沒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這些程序是綁在「那一家補習班」上的。 所以一個老師在系統裡跨校區上課時,家長要自己一家一家查。而課程頁上寫的是「岳陽」,你連要查誰都不知道。 判決認定的是林園的 3 個孩子。他在小港教的是國二、國三數學。那邊有沒有孩子受害,判決不會說,公告也不會說。 也有讀者在留言區說,他之前在小港樂利路的謝龍數學任教。那個地址就是文山文理補習班,和我存下的課程頁對得起來。 八、補習班的態度 有家長在留言區說,她的孩子就在林園那家補習班,她是看到新聞才知道這件事。她去問補習班為什麼沒有通知所有家長,得到的回答是:偵查不公開,所以無法對家長說什麼。 偵查不公開拘束的是誰,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寫得很清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及其他在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補習班不在裡面。 案情他們可以不講。但「這位老師已經停止職務」這句話,跟偵查不公開沒有關係。 教育局長說,2026 年 1 月 19 日就要求他停止職務。社會局公告他的姓名是 3 月底,議員在議會質詢是 4 月底。 這段是家長的留言,補習班究竟跟哪些家長說過什麼,本站無法查證。寫出來,是因為它問到一個所有連鎖補習班都該回答的問題:一個老師因為這種事被停職的時候,其他家長有沒有被告知。 九、我猶豫了很久,才決定寫出補習班的名字 判決把補習班名稱寫成「詳卷」,社會局的公告也只公布他的名字。寫出來,會不會反而讓人去猜被害的孩子是誰,我想了很久。 讓我決定的是毛畯珅那件案子。2024 年 7 月,負責調查的監委說明過:兒少權法第 69 條「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而非為包庇加害人」;只要有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的公益目的,案件不是不能報導。監察院當時指出的問題是,台北市教育局已經做成公布姓名和機構名稱的處分,卻不對外揭露,「實有自相矛盾之處」。 他在林園分校和文山分校都教過。只寫「林園某補習班」,文山的家長不會知道要去問自己的孩子。 所以我寫出來。同時,這篇不寫年級、不寫班別、不寫任何指向被害孩子的細節。 十、這張照片 李岳陽也是我做台灣罪犯圖鑑的第一個人。 那時候,大家都找不到他的照片。 我去查謝龍數學的其他校區,在「文山文理補習班」的網頁上找到了他的照片。那時候事情已經發生了,網頁上還掛著他。 照片上方那條網址列我留著沒有裁掉:ws.gini-edu.com。ws 就是文山,gini-edu 是京尼教育科技的網域,謝龍數學就掛在這家公司底下,公司登記在高雄左營。留著它,是因為它就是這張照片的來源證據。 現在,那個網頁已經撤掉了,網址打開是 404。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一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13 號(2026/06/25),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共 1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4 月;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76 號,尚未確定 兒少權法裁罰:高雄市政府,第 49 條第 1 項第 9 款(2026/03/02)、第 15 款(2026/03/09) 具名公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市社家防字第 11570644100 號(2026/03/27)、第 11570695400 號(2026/04/07),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姓名 議會質詢:鏡週刊、東森新聞、中天新聞(2026/04/27) 法規:《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3 項與同條末項罰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1 條之 1(師資須揭露真實姓名) 法規:《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偵查不公開之拘束對象) 讀者與家長留言:本站留言區,內容未經查證,文中已註明為留言 校區與地址:謝龍數學官網(drmaths.com.tw)優質校區清單載「文山文理補習班,高雄市小港區樂利路2號」、「謝老師文理 林園分校,高雄市林園區仁愛路252號」 師資頁面:文山文理補習班課程頁 ws.gini-edu.com/classVideo.php?id=5T38XU,載「指導老師:岳陽」,本站 2026 年 5 月初存證,現已 404 補習班名稱:判決與社會局公告均未載,係本站自行查證 被害孩子與家屬的身分,以及可以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歡迎分享。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補習班 #兒少保護 #不適任教育人員 #李岳陽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經更一審認定:自109年起在土城住處設立圍棋教室,並在客廳與教室房間裝設監視器;110年4月至113年8月間,對12名兒童(均未滿12歲,部分未滿7歲)強制猥褻或性騷擾,並同時以監視器拍攝性影像,共64次。本站不複述侵害細節。
高院更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法定刑7年以上)論處6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扣案物沒收。
★他到更一審仍否認拍攝行為違反兒童意願,主張只構成同條第1項的較輕罪名。法院認定他是利用教師地位、身形優勢與對場所的支配,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
★量刑載明:部分被害兒童與家屬雖與他調解成立,但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才取得全額調解金,並非他主動履行;另有數名被害兒童家屬未和解,賠償係經民事判決取得,法院明文不列為對他有利的量刑因子。部分被害兒童迄今仍在接受心理諮商與治療。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指出現行機制難以防堵具前科者進入兒少場域。
★另案已確定:2024年9月3日因本案遭搜索時,另在其手機內查獲他無正當理由持有的兒少性影像(來自他人傳送)。新北地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69號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判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手機沒收;他僅就量刑上訴,2026年5月22日遭駁回,不得上訴而確定。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土城圍棋老師李慶彥長這樣! 他在自己家開圍棋班,在客廳和教室裝了監視器。12 個孩子,64 次。 一、法院認定的事 李慶彥從民國 109 年起,在新北市土城區自己的住處開圍棋教室,收學童。他在客廳和當教室用的房間裡裝了監視器。 110 年 4 月到 113 年 8 月,超過三年的時間,他對 12 個孩子下手。這些孩子全部未滿 12 歲,其中一部分未滿 7 歲。 每一次,他同時用那台監視器把過程拍下來。法院算出來是 64 次。 二、這不是他第一次 他有前科。加重強制猥褻,103 年 6 月 5 日執行完畢,出獄之後依法列管 7 年。 也就是說,他是政府知道、而且正在監控的人。 監察院後來糾正新北市政府,指出社區監控與治療出現斷點。而他就在列管期間,在自己家裡開了圍棋班。 三、還有另外一案,已經確定了 2024 年 9 月 3 日,警方因為圍棋案去搜索他,在他的手機裡查獲另一批兒少性影像。那些不是他拍的,是別人傳給他的。 新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判他有期徒刑 5 個月、得易科罰金,手機沒收。 他只針對刑度上訴,2026 年 5 月 22 日被駁回,不得上訴,這一案已經確定。 所以他不只是自己動手拍。他也在收別人拍的。 四、他到現在還在否認一件事 他承認猥褻,也承認對其中一個孩子性騷擾。 他否認的是「拍攝」那一條。他主張自己只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的拍攝罪,不是第 3 項的「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 這兩條差很多。第 1 項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第 3 項是 7 年以上。 法院不採。更一審認定他是利用教師的地位、身形的優勢,以及對那個空間的支配掌控,違反孩子的意願讓他們被拍下來。 判決寫得很清楚:孩子身處他所支配管領的客廳和教室,難以抗拒他以教師身分所下的指令或動作。 五、調解金,是強制執行來的 判決的量刑理由裡有這一段。 部分孩子和家長確實與他調解成立。但法院寫明,那些家庭是「經由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始取得全額調解金額」,不是他主動履行。 另外幾個孩子的家長沒有和解,賠償是靠民事判決拿到的。法院直接寫:這部分無從列為對他有利的量刑因子。 判決還記了一件事:部分孩子到現在仍然持續在做心理諮商與治療,卷裡附有就醫單據。 六、判了多少 一審,新北地院判應執行 22 年。 二審,高院改判 21 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2026 年 7 月 30 日,高院判 6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1 年 6 月,扣案的東西全部沒收。 他不服,已經提起第三審上訴。案子現在在最高法院。 七、他人在看守所裡 2026 年 9 月 14 日,高院裁定延長他的羈押,從 10 月 3 日起再延 2 個月,也就是押到 12 月 2 日。 羈押的理由值得一個字一個字看。 法院認定他「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且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命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這些措施「均無法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翻成白話:法院認為放他出來,他會再做一次。 八、這個案子真正的問題 他不是一個藏起來、沒人知道的人。 他有前科,他在列管名單上,政府知道他是誰。系統本來應該攔得下他。 可是那道網破了一個洞,他就從裡面走出來,在自己家的客廳裝好監視器,等孩子來上課。 監察院的糾正文寫得直白:現行機制難以防堵具前科者進入兒少場域。 這句話寫在 2025 年。他的犯行結束在 113 年 8 月,被害的孩子有 12 個。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3 號(2026/07/30),6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1 年 6 月 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63 號(2025/03/12),應執行 22 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9 號,改判 21 年;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6544 號撤銷發回 羈押: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3 號裁定(2026/09/14),自 2026/10/03 起延長羈押 2 月,並載明被告已提起第三審上訴 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1269 號(2025/09/03)、114 年度審簡上字第 145 號(2026/05/22),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5 月得易科罰金,上訴駁回確定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社區監控及治療出現斷點(2025/02/05) 兒少法裁罰:衛福部兒少法專區,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2025/05/01) 被害孩子與家屬的身分,以及可以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侵害過程的細節也不複述。 歡迎分享。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前科再犯 #李慶彥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跆拳道教練游明偉長這樣! 他跟高一的學生說,可以給她好成績,有利申請繁星。條件是跟他做情侶做的事。 一、他握的不只是教練的身分 游明偉在台南市立一所高中教跆拳道,被害的女學生 104 年 9 月起就讀該校體育班一年級,由他指導,平日住在他提供的道館宿舍。 判決寫得很具體:他可以決定她的專長成績,而成績會影響她申請繁星升學的機會。她對他有信賴、服從,也有畏懼。 二、那個晚上 104 年 11 月 5 日深夜到隔天凌晨,他到宿舍把她叫醒,先抱怨自己跟一位學生家長吵架的事,接著告訴她,以後可以給她好成績,有利申請繁星;如果要釋放讀書壓力,可以跟他做情侶之間做的事。 同寢還有另一名女學生。那位同學翻身的時候,他叫她起來,說好好練跆拳道也可以上國立大學,然後用棉被蓋住她的頭,要她繼續睡。 之後發生的事,法院認定為性交。細節判決裡有,本站不複述。 三、法院判什麼 台南地院一審在 106 年 10 月 31 日判決,案號是 106 年度侵訴字第 17 號。 台南高分院二審在 107 年 11 月 14 日撤銷原判決,改判他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2 年,案號是 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77 號。 他上訴。最高法院在 108 年 11 月 20 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案號是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31 號。 四、他做的另一件事 量刑理由裡有一段值得看。 法院指出,他犯後始終否認,一方面在偵查和審理時一再說是因為學生品行不端、行為不檢,他處罰她,才遭到她和同學報復;另一方面,由他的母親對那位同寢的同學、同學的父親以及他們的友人提起竊盜告訴。 法院的認定是:他藉此迫使那位同學停止作出對他不利的證言,並塑造自己遭學員構陷的被害人形象,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 那位同學是在場的證人。他選擇的作法是讓她的家人也被告。 五、媽媽站出來了 這個案子能被更多人看到,是因為被害學生的媽媽願意把經過寫出來,並且授權我發布。 她說,看到文章發出去之後,好像有什麼東西從心裡釋放出來,那是壓抑太久的悲痛。 她還說了一句話:應該讓更多人看見這些慣犯,傷害了多少家庭。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一審:台南地院 106 年度侵訴字第 17 號(2017/10/31) 二審:台南高分院 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77 號(2018/11/14),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 2 年 三審: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31 號(2019/11/20),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校方公告:不聘任公告 本站貼文:受害者媽媽的心聲(經家屬授權發布)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判決已遮蔽被害人與相關人的身分資訊,校名與道館名稱都寫成「詳卷」,本站一律不寫,也不複述侵害過程的細節。 歡迎分享。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權勢 #兒少保護 #游明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幼保惡狼陳羿翰長這樣! 陳羿翰告訴孩子:「怪物來囉。」 然後他走近了。 陳羿翰任職台北市松山區幼兒園教保員,前後任教於2家幼兒園。 在孩子最需要被保護的年紀,3歲到5歲,他對幼童為身體侵害行為。這些孩子甚至還沒有足夠的語言能力說清楚發生了什麼事。 一審認定4名幼童被害;經上訴,二審及最高法院定讞認定其中3名(A、B、C童)成立、共4罪,另1名幼童部分因證據不足、依無罪推定改判無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台北市教育局裁罰60萬元,並作成終身不得聘任教保人員的決議。 他不服,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 2026年4月30日,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同日,他聲請撤銷羈押的抗告,也遭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駁回。他抗告時主張,自己既然已經被認定終身不得聘任為教保服務人員,就不再有擔任幼兒園教保員的機會,也就沒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客觀環境,不該當羈押要件。最高法院沒有接受,認為原裁定已在押票中載明他有反覆實行強制猥褻犯罪的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核與卷內資料相符;他的抗告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羈押維持。 判決確定了。終身禁任確定了。羈押維持了。 在那之前,他仍然在幼兒園裡工作,仍然可以走近孩子,仍然可以說「怪物來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認定(114年度侵訴字第31號,2026/03/31):一對親兄弟自國小五、六年級起因美語補習班與他結識,國中後到他經營的補習班補習,國中會考前還住進他家衝刺,他與兩人的家長亦往來熟稔。他利用師長監督、教育的權力地位,自兩人未滿14歲起,長期對兄弟兩人為猥褻、性交行為,並在住處浴廁裝設針孔攝影機拍攝性影像。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法院認定的六罪與刑度:
・對哥哥:2016/07–2017/08 於其住處與補習班2樓教室,各約50次猥褻行為(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罪,2年6月)
・2017/05/20 國中會考前於其住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罪,1年6月)
・2017/05/25–26 於嘉義市某飯店(同上罪名,1年6月)
・2019/07/15 於其住處4樓浴廁裝設密錄器拍攝哥哥性影像(拍攝少年性影像罪,1年4月)
・對弟弟:2017/10–2019/06 於補習班教室與其住處,每週各1次(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強制性交罪,9年6月)
・2019/03/25 於其住處浴廁(利用權勢性交並拍攝性影像,2年)
6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扣案SD記憶卡、性影像與針孔攝影機均宣告沒收。法院認定其犯行「無特殊足資同情之處」,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他的辯解與法院的回應:他否認性交,辯稱與兩人「互相愛慕」、對方自願、次數只有一個月一次左右。法院指出他在警詢、偵查與羈押訊問時曾坦承部分行為,審理中卻改口,「顯有前後不一、避重就輕之情形」;並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意旨:性行為的同意「不因雙方是否曾有過性行為、是否為配偶、交往中之異性、同性朋友、是否涉及金錢交易而有不同」,也不得以被害人未當場求救、事後未立即報案、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持聯繫,就推認他已同意。
判決另附錄他與兩人的Messenger對話,內容多為追問行蹤、要求回應感情與傳送私密照,否則即以自殺等方式情緒勒索。
事情是怎麼被發現的:2019年6月某日,弟弟激烈抵抗而與他發生肢體衝突,全身是傷回家,母親誤以為他在學校打架而加以責備,他委屈哭出來,母親追問才知道發生什麼事,當下立刻停止兩兄弟的補習。兩兄弟直到成年、適逢MeToo運動,才於2025年6月14日報警;警方持搜索票至其住居所搜索,扣得SD記憶卡1張。
起訴與判決的落差:檢察官就哥哥的部分起訴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法院認為卷內事證無法形成「以強制力違反意願」的確信,變更為利用權勢性交與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罪;弟弟2019年6月之後的部分,因證據不足不另為無罪諭知。
本案尚未確定。依司法院歷審清單,全案已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5年度侵上訴字第1322號審理中。
行政處分:2026年5月7日嘉義市議會總質詢,議員王浩以「狼師滾出教育界,保護孩子責無旁貸」質詢;教育處長郭添財答覆,教育處於4月10日獲悉當日即完成現勘,要求該補習班針對行政違失立即改善,並已將他登錄於全國不適任人員系統,嚴禁其進入教育現場,後續將依法召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續處。
⚠️ 同一個人,兩種身分說法:教育處長在議會答詢時表示,他是該補習班的共同設立人,「並非該班負責人、班主任或教師,亦未任職嘉市其他補習班」。但一審判決書認定他是「頂尖文教補習班」的負責人,並擔任兩名被害人的補習老師。本站併陳兩種說法。議員王浩當日並指出,嘉義市雖訂有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教育人員不適任查核機制,對他卻沒有查核到,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體育隊這類「非編制內」人員,制度上幾乎是把關真空。
六年之內,沒有一個機關知道:2019年6月母親問出事情之後,只做了一件事,就是停掉兩兄弟的補習。沒有人通報,沒有人報案,沒有留下任何紀錄。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把通報義務放在教育人員身上,而在那所補習班裡,教育人員就是他。所以接下來六年,他的人生沒有被打斷,直到2025年6月14日兩個已經長大的人自己走進警局。那六年他在做什麼,有一條可以查的線。
另一條線:案發之後,這家公司拿了市府1276萬的標案
一審判決認定的犯行是2016年至2019年。那之後到2025年他被報警為止,中間這幾年他在做什麼,有一條可以查的線。
判決記載,他在法院審理時自陳「目前從事活動企劃工作」。
2023年5月16日,嘉義市議員蔡文旭(已於任內過世)在議會質詢,指諸羅設計有限公司近兩年承接市府標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並指該公司負責人與時任建設處長田長沛、智慧科技處長郭軒志過從甚密,三人於2023年1月同遊泰國,質疑是否接受廠商招待。
本站查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統一編號91051724),諸羅設計有限公司實際得標的嘉義市政府案件有三件,全部是「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而且全部評選第一名:
・2022/08/10 決標 111年度嘉義市有事青年實驗室委託經營管理案 4,967,634元
・2022/12/30 決標 112年度有事青年實驗室委託經營管理 4,301,000元(第2名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023/04/26 決標 112年嘉義市圓林仔生態藝術季委託專業服務案 3,500,000元
三件合計 12,768,634元。另有一件「111年度願景館營運及民眾參與活動案」該公司投標未得標,原因是「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當時兩位處長都否認受招待。田長沛表示出國是私人行程、已向市長報告並請假,所有花費記錄在分帳軟體、各付各的;郭軒志表示未接受不當招待,並稱該公司沒有得標他處室的標案。市長黃敏惠表示「廉能是市府人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要求兩人提出說明並交由政風處調查。
他就登記在這家公司上:經濟部商工登記的公司歷程如下(統一編號91051724)。
・2021年5月 諸羅設計有限公司設立,負責人呂武隆,登記資本額8萬元
・2022年5月 新增董事蘇宥嘉;呂武隆持股由8萬變更為4萬;負責人由「呂武隆」變更為「呂武隆、蘇宥嘉」
・2022年10月 登記資本額由8萬變更為20萬,呂武隆與蘇宥嘉持股各由4萬變更為10萬(各半)
・2023年8月 董事蘇宥嘉離職,持股全數移轉(呂武隆由10萬變更為20萬),負責人變更回「呂武隆」一人
・2024年5月21日 公司解散(經授商字第11330576340號)
把兩張表疊起來看:三件標案的決標日分別是2022年8月10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6日,全部落在他擔任共同負責人的期間(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議員質詢是2023年5月16日,三個月後他從公司登記上退出。
地址也對得上:一審判決記載,警方2025年6月14日持搜索票搜索的其中一處住居所,寫作「嘉義市○區○○里○○街000號」(判決依法遮蔽里名、街名與門牌,只留字數)。諸羅設計有限公司於2022年10月將登記地址由東區遷至西區,變更後的登記地址在區、里、街名與三位數門牌的格式上與該行完全相符;而公司設立時的舊址位於東區、門牌為兩位數,與判決所載任一地點均不相符。本站不刊出門牌號碼。
⚠️ 這條線到哪裡為止,本站說清楚:
・四項指向同一人:公司登記上的共同負責人姓名為「蘇宥嘉」,與本案被告同名;媒體報導稱該公司負責人為「蘇姓及呂姓」;判決載明他自陳從事活動企劃工作;公司2022年10月遷入的登記地址,與判決所載警方搜索其住居所之一的地址格式相符。本站據此認為指向同一人,並註明這是公開登記、公開採購資料與媒體報導的比對結果,非任何機關之認定。
・本站查不到政風處調查結論的任何公開資料。兩位處長後來都已離開市府,但官方理由與此事無關:郭軒志2025年3月19日人令生效請辭,市府與媒體所載理由為回高雄陪伴母親;田長沛2025年7月3日離職,市府新聞稿所載理由為考取會計師、另有生涯規劃。本站未發現任何公開資料顯示兩人的離職與該爭議有關,也不作此推論。
・標案資料為本站自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查得,公司歷程取自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質詢內容與雙方回應為議員發言與媒體報導。
※ 本站查教育部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開放資料(2026/09/19,資料來源: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嘉義市現有立案補習班280家。本站不指認任何現營業中之補習班與本案之關係。
#台灣罪犯圖鑑|桃園狼醫高揚威長這樣! 得過醫療奉獻獎的醫師,官司打了7年還沒定讞 桃園復興區家醫科醫師高揚威,曾獲頒醫療奉獻獎,長年在山區服務。他被控利用看診機會,對病患做出侵犯身體隱私的行為,全案歷經一審、二審、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纏訟多年至今仍未確定。 案件走了多久的司法程序? 一、一審判有罪,二審卻大逆轉判無罪。 一審法院認定他利用問診機會侵犯病患,判處4年徒刑。但案件上訴到二審後,法官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有疑義,撤銷發回更審。 二、更審再度認定有罪。 2024年10月31日,高等法院更審依「利用機會性交罪」改判2年6個月,但仍可上訴。 三、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發回。 2026年4月22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再度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全案目前進入第二次更審程序,尚未確定。 四、審理期間,診所照常看診。 根據報導,即使一審已判決有罪,他的診所在案件審理期間仍持續執業,直到衛生局表態將在判決確定後召開醫療懲戒委員會。目前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已有相關紀錄可查。 給民眾的提醒: 📌 就醫時若感覺任何身體接觸不必要或不舒服,可以直接要求有第三人(護理人員、家屬)在場陪診,這是病患的正當權利。 📌 遇到疑似不當對待,可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或向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查詢申訴管道。 📌 案件尚未定讞,代表司法程序還在進行中,這正是需要社會持續關注、避免類似案件被時間淡化的原因。 資料來源:114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華視新聞報導(2025/06/27) 查得到,還要擋得住。認得出他,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台灣罪犯圖鑑 #醫療安全 #家長必看 延伸閱讀|官方有心,系統還沒跟上(衛福部性別事件專區為什麼查不到他): https://metawilo.com/reading/empty-registry
#台灣罪犯圖鑑|「大貓案」共犯美術館叔叔梁恩睿長這樣! 主嫌墜樓身亡、全案因「死亡」而不起訴。但傷害沒有結束,共犯把手伸向了社區裡的孩子 梁恩睿,是震驚社會的「大貓案」共犯。這起案件橫跨二十餘年,主嫌權自立長期對多名少女犯案、並拍攝不當影像;2023年他在警方追緝中墜樓身亡,全案因主嫌死亡而「不起訴」。但對被害家庭來說,這不是句點。而梁恩睿,正是這個共犯結構裡,仍在繼續傷害孩子的人。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留下了什麼? 一、橫跨二十年的「大貓案」。 主嫌權自立自2001年起,先後對至少6名國高中少女犯案,拍攝不當影像、製成光碟散布。服刑出獄後,他改用化名,以手工皂教室、包團旅遊等名義重新接近孩子,而梁恩睿,就是此一時期的共犯。 二、主嫌墜樓,真相被「封存」。 2023年,權自立在警方追緝時墜樓身亡。依法,主要被告一死即不起訴,偵查資料隨之封存。「人死了就不起訴,那我們這些活著的人怎麼辦?」被害家庭的這個疑問,體制始終給不出答案。 三、共犯梁恩睿,對4名幼童下手。 在「大貓案」的犯行中,梁恩睿對4名幼童犯下加重強制性交等罪,並違反被害人意願拍攝影像。其中一家三姊妹,都還未滿12歲,事後被診斷有依附關係障礙、急性壓力反應等,需長期治療,一度被安置寄養、與父母分離;後來也是這三姊妹及父母,向他提起民事求償。 四、刑事定讞。 梁恩睿先在「大貓案」的14項罪名中,經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之後檢方又查出他另涉的新案,2026年4月,法院把新舊各案重新合併定刑,應執行刑加重為28年。 五、民事判賠500萬,卻可能一毛都拿不到。 2026年,基隆地院民事判命梁恩睿賠償三姊妹及其父母共500萬元;但據報導,他目前無業、名下無財產,賠償能否實現仍是問號。 六、這起案件真正的痛點。 一個橫跨二十年、針對兒少的犯罪結構,主嫌一死、真相封存;共犯定了罪,賠償卻可能落空。它逼我們正視:現行制度對「有前科者再度接近兒童」的把關,到底夠不夠?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對孩子「特別好」、常送禮物或安排單獨相處的鄰居、才藝老師,值得多一分留意。加害者常以才藝班、營隊、社區活動為掩護。 📌 善用公開查核工具: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兒少法裁罰名單、醫事人員性別事件專區等,讓孩子接觸新的大人前,先查一查。 📌 孩子若出現睡眠、情緒或行為的明顯改變,先別急著責備。溫和了解、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比追問細節更重要。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權自立」、報導者、聯合報、ETtoday、基隆地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等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大貓案 #metoo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補教數學老師彭盛航長這樣! 不只一起案子,性侵、詐欺、偽造文書,前科累累的補教老師 彭盛航(現名彭聖航),曾在新北市新莊區開設補習班、擔任數學老師。表面上是教孩子數學的老師,實際上,他名下的刑事紀錄一件接一件,性侵只是其中之一。 事情是怎麼被揭發、又是怎麼一路走到通緝的? 一、與2名國三女學生發生關係,導致多次懷孕。 2013年與2015年間,他分別與2名就讀國中三年級的女學生發展出不對等的親密關係,過程中發生性行為,導致2名少女先後懷孕、並多次墮胎。對未滿16歲少女而言,這在法律上並不因「交往」而免責。 二、性侵案判4年6月。 經法院審理,他因對未成年少女的性侵害行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裁判確定,並遭兒少法裁罰(2022/05/04)。 三、不只性侵,還有一件詐欺案判5年2月。 除了性侵,他另涉一起詐欺案件,被判有期徒刑5年2月,刑度比性侵案還重。這兩案都在2023年遭到通緝。 四、逃亡2年,最後因酒醉受傷就醫落網。 遭通緝後,他逃亡了大約2年。最終,是因為酒醉受傷、到馬偕醫院就醫時報不出自己的身分證字號,才被查出通緝身分、當場逮捕歸案。 五、前科不只兩案。 以他的本名「彭盛航」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可以查到共11件刑事裁判書,罪名橫跨妨害性自主、詐欺、偽造文書、竊盜等,是一個長期、跨類型的犯罪紀錄。 給家長與學生的三個提醒: 📌 補習班老師與學生之間存在明顯的權力與信任落差,任何「交往」「特別關照」若涉及未成年學生,都可能是加害的包裝,不是浪漫。 📌 「他很有名/很會教」不代表安全,這個案例顯示,一個人可以同時是受歡迎的老師,也是有多項前科的通緝犯。 📌 選補習班、才藝班時,老師的姓名可以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兒少法裁罰名單交叉查詢,多一道查證,多一分保護。 資料來源:聯合報、ETtoday(2025/11/25)、兒少法違法對待兒童裁罰公告(2022/05/04)、新北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06號裁判書、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本名彭盛航共11件) #台灣罪犯圖鑑 #補教安全 #家長必看 #metoo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檢察官起訴的是51次。依一審判決記載,檢方依告訴代理人提出、由甲女回憶後自述被害次數之書面,起訴他有4個階段、各4次、17次、5次、25次,合計51次之猥褻或性交犯行。
法院認定的是8次。一審以同隊另一名教練通常一同帶隊、被告與甲女獨處機會是否如此頻繁「尚非無疑」為由,僅認定8次,其餘被訴部分諭知無罪。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
甲女於2013年5月發現懷孕,同年產下一子,才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報警。卷內有親子血緣關係鑑定書。
一審判10年,二審變成4年。一審(台南地院103年度侵訴字第61號,2014/10/27):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4罪各1年6月、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3罪各3年2月、猥褻1罪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二審(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982號,2015/03/31)僅就其中一罪(2012年6月七股那次)改認定為猥褻、量處10月,其餘上訴駁回,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二審量刑寫明:他坦承犯行,與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賠償50萬元,「頗有悔意」,且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和解書內表明「體認被告之誠意,願意原諒被告之行為」。
判決並載明其行為係「以未至違反甲女意願程度之方式」為之,故依刑法第227條論處,非強制性交罪。
📋 現況查核(2026/09/19)
一、運動部「教練證照查詢系統」以其姓名查詢,顯示「查無符合條件的教練資料」。
二、運動部與臺中市運動局公布之「經各單項體育協會審議註銷教練證名單」(115年9月3日版,共462筆),亦查無其名;該名單中滑輪溜冰項目遭註銷教練證者為另外二人。
三、其臉書工作經歷載「台南市民俗溜冰速椿發展協會 理事長(2012/01/14至現在)」。經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名冊開放資料(3,585筆),「臺南市民俗溜冰速樁發展協會」屬體育運動團體,公告解散年月為民國112年10月,其理事長、立案字號、會所住址等欄位均為空白。該協會已解散三年,其臉書仍載「至現在」。
四、其臉書另載「中華民國綠野溜冰團 團長(1980/07/01至現在)」。本站查臺南市人民團體名冊(3,585筆)、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網站,均查無此團體;站長另查內政部全國性人民團體,亦查無。一個冠以「中華民國」之名的團體,在全國性與地方人民團體登記中均查不到。未立案不等於不存在,也不等於違法,本站僅陳述查詢結果。
五、本站另解析113年臺南市主委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秩序冊(22頁),查無「綠野」之參賽隊伍,亦查無其姓名。
六、該帳號於2020年11月13日公開貼出2012年中國麗水「世界自由式輪滑錦標賽」代表團證件照片,時間在本案判決確定(2015年)之後。
本站未查得他目前是否仍從事教學或帶隊,亦未查得其現居地,不作推論。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語言治療師陳伯元長這樣! 他選的,是連「說不要」都說不清楚的孩子 一、他做了什麼。 陳伯元,新北板橋一間診所的語言治療師。2026年2月到3月,短短53天,他在治療室裡,對29名兒童強制猥褻,共107次。 二、他挑的,是最沒有能力反抗的孩子。 這些孩子,多半是發展遲緩、語言表達和理解能力有限的孩子。他們可能還不懂發生了什麼、也說不清楚、更不知道可以告訴誰。 他利用的,正是這份「說不出來」。在一個本該幫孩子把話學會的地方,用一個孩子本該信任的身分。 三、是怎麼被發現的。 不是孩子說出來的,因為他們說不出來。是一位醫院社工察覺不對勁,通報了婦幼警察隊。檢察官調閱治療室的監視器,才把這107次,一次一次還原出來。2026年4月,警方搜索、拘提,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四、目前走到哪。 2026年7月,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依加重強制猥褻罪,107條罪,求刑20年以上。衛福部也啟動最重可廢止執照的處分。 要說清楚:本案目前是「起訴」,還沒經法院判決確定,在那之前仍以「被告」稱之。 五、我為什麼把他記下來。 這個案子最讓我心痛的,是他挑的對象。 一個加害人,如果專挑「說不清楚、告不了狀」的孩子下手,那我們社會的每一雙眼睛,就更重要。這一次,是一個社工的警覺,接住了29個孩子。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尤其是那些,還沒有辦法為自己說話的孩子。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身心障礙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延伸閱讀|官方有心,系統還沒跟上(衛福部性別事件專區為什麼查不到他): https://metawilo.com/reading/empty-registry
被告於2023年12月提起上訴,二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2025年4月22日高院傳喚被告、不公開審理。本站2026/09/28查詢裁判書系統,二審仍無裁判書,本案尚未定讞,他在法律上仍是被告。
依報導,學校(或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兩則報導寫法不同)於性平會調查後解聘、認定終身不得聘任,並登載於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停職日為民國109年9月26日。
📋 查核(截至2026/09/27):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以姓名查詢、以「徐」查詢34筆逐筆比對,均查無其名。
(判決書正文已將被告、被害人、被害人父親與證人之姓名年籍全部代號化,被告顯示為「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就此發布聲明澄清新聞稿,理由為「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依兒少法第69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6條,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及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33號延長羈押裁定(2026/08/05、2026/10/01)所載:他於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拍攝或以詐術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被害人數達53人;並於2025年8月、11月,前後對其中2名被害兒童為乘機性交、猥褻行為。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法院認定嫌疑重大的罪名有四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詐術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第1項「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併刑法第225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3年以上)、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未滿14歲之兒童為猥褻行為罪」。
他在法院訊問時坦承全部犯行。另依115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記載,他「自承拍攝兒童性影像期間長達十年」。
羈押:2026年5月13日起羈押,8月5日裁定自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法院列的羈押原因有兩項:所犯為重罪、有逃亡之虞;以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類犯行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並載明,他長期擔任國小運動教練,容易接觸兒童。
他在庭上主張若交保在外較能賺錢並準備調解賠償,辯護人主張他已遠離原有工作環境、無羈押必要。法院兩項都不採,認為即使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都不足以排除上開風險。
行政裁罰:2026年3月10日臺北市教育局依兒少權法「按被害人數分別裁處」,以42案計,共2100萬元罰鍰。
#台灣罪犯圖鑑|彰化。國小狼師黃耀興長這樣! 父親性侵在先,導師逼迫在後,一個女孩經歷兩層地獄 彰化縣一所國小的級任導師黃耀興,得知班上一名女學生曾遭生父性侵的遭遇後,並沒有保護這個孩子,反而利用她的心理脆弱,長期誘騙她到校內圖書室、教師進修室,以言語威脅的方式迫使她配合,並全程拍攝影像。案件從2015年4月持續多年,直到女學生成年後才鼓起勇氣提告。 法院怎麼認定的?案件走了多久? 一、利用已經受傷的孩子,二度傷害。 他明知這名學生因家庭因素承受著外人難以想像的創傷,卻沒有選擇通報或保護,反而利用這份脆弱心理,以恐嚇言語逼迫女童配合,並用手機全程拍攝。 二、受害者昏迷時,仍持續侵害並蒐證。 根據案卷內容,女童一度因情緒或身體狀況陷入昏迷,被告非但沒有施以援手,反而繼續拍攝影像,行為之惡劣程度讓承審法官在後續判決中特別著墨。 三、一審判決,二審維持。 一審法院在2025年5月依相關罪名判處8年10月及1年2月,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維持原判。 四、新影像證據曝光,再審大幅加重刑期。 2026年4月23日,彰化地院因新出土的影像證據,裁定再審,最終將刑期大幅提高,強制性交罪判8年10月、拍攝猥褻影像罪判6年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案裁判確定。另外還有其他相關案件正等待合併定刑。 .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如果孩子在家中或校外已經經歷過創傷,家長更需要留意校內師長的互動方式,曾受傷的孩子,往往是掠食者鎖定的對象,因為他們更難開口求助。 📌 任何要求孩子「單獨到某個空間」的安排,即使講的是「關心」「輔導」,都值得多一分警覺。 📌 遭遇性暴力創傷的孩子,需要的是專業心理支持與安全的求助管道,不是被要求「忍耐」或「保密」,可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資料來源:115年度侵再字第1號(2026/04/23再審)、自由時報、TVBS、嬰兒與母親報導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校園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柔術狼師王毓霖長這樣! 曾被砍斷腳筋成為社會焦點的柔術高手,官司之外,道館還在正常招生 台北市一名柔術教練王毓霖,綽號「深海閻王」,曾因與朱雪璋比武遭埋伏砍斷腳筋,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但這起事件之後,他先後兩度被判刑確定,一次是對一名國小學生強制猥褻,另一次則是對一名未滿16歲少女性交。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是怎麼一路走到今天的? 一、案一:擔任柔術教練期間,侵害一名學生。 2021年間,他在課後才藝班擔任柔術教練,趁課程結束、學生留下協助收拾教室之際,對其強制猥褻,並要求對方保密。學生返家後告知家長,經法院審理,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案件三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二、案二: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成年少女,性交得逞。 另一起案件中,他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明知對方年紀尚小,仍相約見面,並在公共場所發生性行為。事後少女在家人陪同下報案,經檢方偵辦後依法起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月;他上訴後,因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二審改判6月,全案確定。 三、檢方聲請合併定刑,總計應執行1年11月。 由於同一人所犯兩案分別確定,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合併定出總執行刑度。高等法院審酌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且被告對聲請無異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四、運動主管機關已將其列入不適任教練名單。 運動部已將其列入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供大眾查詢核對。 五、公司登記顯示停業,但道館其實還在正常招生。 查詢公司登記資料,他名下經營的柔術道館公司登記狀態已顯示「停業」;然而,同名的臉書粉專截至最近仍持續正常發文,招生訊息、課程宣傳照常更新,粉專追蹤人數超過3800人。這代表如果家長單純查詢公司登記狀態,很可能誤以為道館已經停止營運,實際上仍在正常對外招生上課。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曾是知名運動員/曾受矚目」不等於「安全」,公眾知名度不會篩選掉風險,仍須留意教練是否有相關公開紀錄。 📌 公司登記狀態顯示「停業」,不代表這個人或這個場館真的停止營業,請同時查證社群媒體、實際上課地點是否仍在運作,不要只看單一資料來源。 📌 任何要求孩子「保密」「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的互動模式,都是嚴重警訊,請認真看待孩子的異狀與求助。 資料來源:115年度聲字第1169號、鏡週刊(2025/10/30)、Yahoo新聞、運動部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公司登記查詢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校園安全
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32號(2025/10/28)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論處7罪,各判7至8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駁回辯護人緩刑之請求(法院認「若予以緩刑之宣告,恐難達警惕之效果」)。被告僅就量刑上訴、當庭撤回其餘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2026/03/24)上訴駁回、維持1年6月,但諭知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履行調解筆錄之損害賠償義務。
2026/03/03兩造於二審成立調解,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70萬元(40萬元於2026/03/20前給付,餘30萬元分6期),告訴人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願意給予緩刑機會。二審並指明:被告在偵查與一審原僅就起訴書附表編號㈦部分認罪,編號㈠至㈥均未坦承犯行,直至原審傳喚告訴人作證並進行交互詰問後,才全部認罪;調解亦係於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成立,依「量刑減讓」原則,減輕幅度甚微,不影響原審量刑。
該案判決書依規定遮蔽被告姓名(代號AB000-A113789A),媒體亦僅稱「吳姓教練」;本站所載姓名來源為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公告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人員名單」(經各單項體育協會審議註銷教練證名單,編號352):吳聰輝、跆拳道,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1款(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第1款「有性侵害行為,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且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台灣罪犯圖鑑|新竹・營隊教師林觀復長這樣! 以「陪孩子運動」為名的營隊老師,被判了12年 林觀復,綽號「魟魚老師」,是新竹一名兒童體適能營隊的教師。家長把孩子送去,是希望他們在營隊裡運動、成長、被好好照顧,但事後才發現,這份信任被嚴重辜負。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是怎麼一路走到定讞的? 一、利用年幼與信任,跨越身體界線。 他自2022年起擔任營隊教師,在2023年12月到2024年8月之間,利用孩子年紀小、對老師的信任,多次對5名兒童強制猥褻,並持手機拍攝其中1名男童的性私密影像。 二、罪名一項項成立。 進入司法審理後,法院依強制猥褻罪11項、拍攝兒童性影像罪1項認定其犯行。一審新竹地院判刑後,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三、三審定讞,應執行12年。 2026年1月,全案定讞,林觀復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此外,他也被列入兒少法違法對待兒童的裁罰公告(2025/10/01)。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營隊、才藝班、體適能課這類「非學校體系」的兒少活動,往往不在既有的教師查核機制內,把孩子交出去前,多留意帶隊者的公開背景資訊。 📌 「拍攝」是這類案件常見的加害延伸行為。如果孩子提到老師曾單獨要求拍照、錄影,尤其是在私密情境下,務必認真看待。 📌 年幼的孩子未必說得清楚發生什麼事,但行為的改變(抗拒去營隊、情緒異常、身體不適)都是值得追問的訊號。 資料來源:中央社(2026/01/06)、兒少法違法對待兒童裁罰公告(2025/10/01)、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418號裁判書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metoo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經臺灣高等法院認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35號,2019/08/01上訴駁回;一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6號,2019/03/29):
甲女2008年進入該校就讀國中一年級,他正好是她的班級導師,並一路擔任她的導師到國中畢業。判決載明,甲女剛入學因住校想家而不適應,他對她「多所關心」,甲女因此對他產生倚賴。
判決原文:「詎乙○○卻藉甲○對其之倚賴」,明知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尚未臻成熟,自2011年1月初至同年6月間(她國三時),在學校的空教室、生物實驗室,以及他位於宜蘭市的住處,對她為性交行為各1次;2011年6月她國中剛畢業回校探視時,他將她帶到他居住的學校員工宿舍,再為性交行為1次。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
法院論以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決四次均載明「未違反甲○之意願」,故非以強制性交罪論處。
量刑:各罪均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一審量刑理由載明:他「為人師表,竟不知以身作則,反為逞個人私慾,辜負學生家長所託,利用甲○年幼可欺、性情單純」;並審酌他「並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無前科,以及「尚未與甲○及其父母達成和解」。
他上訴二審,爭執其自行聲請之測謊鑑定的證據能力,並請求宣告緩刑。二審認定原審量刑無過重,緩刑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要件不符,不能准許,上訴駁回。
假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17號裁定(2022/06/02)載明,法務部於202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裁定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裁定所列審核資料包括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 與 RRASOR 量表、MnSOST-R 量表及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
※ 判決將校名記載為「詳卷」,本站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及兒少權法第69條,不揭露校名與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亦不複述侵害過程細節。
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3號,2020/03/11)認定27罪: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猥褻 2罪,各有期徒刑10月
・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 2罪,各有期徒刑3年6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 5罪,各有期徒刑1年2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 18罪,各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第一次發生在她國小畢業前兩個月。判決載明:他在自己開設的補習班內,先向A女表示喜歡她,對她為猥褻行為,事後「叮嚀A女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隔天再次於同一地點為猥褻行為。其後在補習班內多次為性交行為。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判決各次均載明「在不違反A女意願下」,故依刑法第227條論處,非強制性交罪。
判決裡的那本書:一審判決引用學校輔導老師於偵查中之證述:A女在週記提到要自殺,輔導室介入後由其對A女諮商,A女曾告知有情傷、前男友是補習班老師,並透露發生了A女不想發生的事;A女並告知「在寒假前有買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買該書係因認為跟自己發生的事情很像」。輔導老師因此請A女的3名好友注意她,那時才知道這3名好友早就知道補習班老師的事,後來A女才說出該補習班老師就是被告。(本站另有專文討論這個現象:為什麼要靠一本小說,她們才知道自己身上發生了什麼?)
二審改判12年6月,理由是他坦承犯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上訴駁回,12年6月定讞。
民事部分:A女的父親提起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90號判賠357萬餘元。
⚠️ 2026年5月,第二名受害者現身。本站收到第二名受害者的來信,並已親見其警方受理報案之紀錄表:她於2026年5月22日23時32分親自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偵查隊報案,案類為一般刑案,報案內容欄載明「遭其補習班老師長期強制性交,因無法再忍讓,故而報案」;警方已依規定製作筆錄、送分局,並開具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該紀錄表之報案人姓名欄為代號,已依法去識別。案件後續偵辦情形本站未取得,本站亦不刊出該紀錄表。其自述內容如下(以下為當事人陳述,尚未經法院認定,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辨識其身分之資訊):
她小學四年級在數學班認識他,五、六年級時他成為她的班導師。2015年6月小學畢業典禮當天,他說喜歡她兩年了,在車上對她為不當肢體接觸。其後持續六年,至2021年7月她高三畢業。地點包括他的住處、補習班教室與車內,並曾在其家庭成員在家時以「課業輔導」為名義為之。
控制方式:他給她一支手機並設定自動接聽,24小時通話;以「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不能讓別人知道」要求保密,以「這代表我很愛妳」合理化。她寫道:「我一直都很努力說服自己那是愛。」他曾帶她出遊過夜,訂房時使用他人身分證件。
入監之後:她18歲時他要求她考取汽車駕照以便定期探監,稱「必須讓他有好的表現以利假釋」,每週要求會客、寄送食物。她寫道,前三年她每個禮拜都去。
案件曝光後:他主動接觸她的家人,稱其他指控者說謊、自己遭誣陷,並向她家人稱已身亡的第一名被害人「從小就有精神病」。
書信往來期間,他以「不要再提及過往」「事情已經過去」回應,並以可能影響其假釋評估為由,對她施加心理壓力。
兩名受害者的共同點:他都知道對方家庭支持不足,並加以利用。
#台灣罪犯圖鑑|桃園・國小班導師徐保嘉長這樣! 他在監獄裡要她每週去會客、寄食物,跟她說這樣他才有好的表現,才好假釋。 前三年,她每個禮拜都去。 一、他是誰 徐保嘉,桃園市國小班導師,同時是他自己開設的補習班的老師。 第一名被害人A女,是他班上的學生,也是他補習班的學生。判決的事實欄裡寫著四個字:自殺身亡。 二、一審27罪,16年10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3號,2020年3月11日):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猥褻,2罪,各10月。 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2罪,各3年6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5罪,各1年2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18罪,各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第一次發生在她國小畢業前兩個月,地點是他自己開的補習班。判決寫:他先向她表示喜歡她,對她為猥褻行為,事後「叮嚀A女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 判決每一次都寫著同一句:在不違反A女意願下。 三、她買了那本書 一審判決引用了學校輔導老師在偵查中的證述。原文是這樣: A女在週記提到要自殺,輔導室介入後由我對A女諮商,A女曾告知有情傷,並告知前男友係補習班老師,透露有發生A女不想發生的事情,A女有告知在寒假前有買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買該書係因認為跟自己發生的事情很像,我也有請A女3個好友即同學B、C、E注意A女,那時候我才知道該3個好友早就知道補習班老師的事情,後來A女有跟我說該補習班老師就是被告。 她知道自己身上發生了什麼。她也說了,只是說得很輕,輕到要靠一本小說當作開口的方式。 本站寫過一篇文章,講的就是這件事:為什麼要靠一本小說,她們才知道自己身上發生了什麼? metawilo.com/reading/why-a-novel 四、二審坦承犯行,改判12年6月 少了4年4個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上訴駁回,12年6月定讞。 民事部分,A女的父親提起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判賠357萬餘元。 五、2026年5月,第二名受害者寫信給本站 本站沒有馬上相信,而是請她提出報案證明。她提供了警方的受理紀錄表。 2026年5月22日,晚上11點32分,她親自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偵查隊報案。案類是一般刑案。報案內容欄記載: 「報案人稱於上述時、地(確切時間不明)起,遭其補習班老師長期強制性交,因無法再忍讓,故而報案。」 警方依規定製作筆錄,送分局,開具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結報。紀錄表上的報案人姓名欄為代號,已依法去識別。 有一件事值得注意:她報的是強制。 而第一名被害人的那份判決,每一次都寫著「在不違反A女意願下」。 該紀錄表本站不刊出,上面有地址與承辦人姓名。後續偵辦情形本站未取得。本站確認的是一件事:她走進警局過,而且那是晚上十一點半。 以下是她的來信內容。敏感字詞已替換,所有可以辨識她身分的細節均已拿掉。這是當事人陳述,尚未經法院認定。 六、六年 她小學四年級在數學班認識他,五、六年級時他成為她的班導師。 2015年6月,小學畢業典禮當天,他說他喜歡了她兩年,然後在車上對她做出不當的肢體接觸。 從那天到她高三畢業,六年。 地點是他的住處、補習班教室、車內。有時家裡有人在,就用「課業輔導」的名義。 七、他控制她的方式 他給她一支手機,把手機設定成自動接聽,二十四小時通著電話。上學、週末、不在補習班的時候,都通著。 她寫:整天通電話說是關心,其實是控制。 他說「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說「不能讓別人知道」。他說「敢這樣做就是很愛我」。 她寫:我一直都很努力說服自己那是愛,覺得自己已經被他用爛了,沒有人能接受這樣的自己,只能繼續這樣了。 八、他入監之後,要她去探監 她18歲那年,他要她去考汽車駕照,方便定期前往探監。 他跟她說,她必須讓他有好的表現,才好假釋。每週會客,寄送食物,沒去就表示不滿。 她寫:前三年我真的每個禮拜都去。後來我才開始問自己,我到底欠他什麼? 九、假釋不是這樣算的 刑法第77條第1項: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他2021年定讞、12年6月,二分之一是6年3個月。 第2項第3款寫得更清楚:犯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也就是性侵害犯罪,在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 決定他能不能假釋的,是監獄的治療與再犯危險評估。不是每週有沒有人去會客,不是有沒有人幫他寄食物。 他拿來要求她的那件事,跟假釋的法定要件沒有關係。 十、案件曝光之後 她寫:案件曝光後,他向她的家人說,那名已經不在的學姊「從小就有精神病」。 他也主動接觸她的家人,說其他指控者在說謊、自己遭到誣陷。 在她與他書信往來的期間,他以「不要再提及過往」「事情已經過去」回應,並以可能影響他假釋評估為由,對她施加壓力。 十一、兩個人的共同點 第一名被害人,他是她的班導師,也是她補習班的老師。 第二名,一樣。 而他都知道對方家裡的支持不夠,然後用了那件事。 這不是兩次意外。這是同一套方法,用了兩次。 如果你也曾經在補習班或教學場域被他傷害,請聯繫檢警。案子還沒有結束。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裁判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3號(一審,2020/03/11,27罪應執行16年10月) 裁判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三審,上訴駁回,12年6月定讞) 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90號(民事,判賠357萬餘元) 法規:刑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假釋要件與性侵害犯罪之排除) 第二名受害者:2026年5月來信,本站已親見其警方受理紀錄表;其自述內容尚未經法院認定 被害人的身分與可以辨識她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侵害過程的細節不複述。 #台灣罪犯圖鑑 #補習班 #假釋 #兒少保護 #徐保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南投・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長這樣!
34年、跨5所學校、36人通報,卻沒有一件進得了校園的通報系統
一、他不是一般的老師,他是校長。
劉育成,南投竹山大鞍國小的校長。從78年起任教,34年間先後在新北、南投等5所國小服務。這34年裡,他對多名女學生性侵害、性騷擾。媒體稱這起案子是「台版熔爐」。
二、最讓人發寒的一句話:沒有一件進過通報系統。
累計有36人通報他。但最可怕的是:這些通報,沒有一件,曾經真正進入校園的性平通報機制。
為什麼?因為那套「通報、調查、處理」的系統,本來就握在校長手上。當加害人就是校長本人,一個孩子,要向誰報告?
三、體制不是沒發現,是選擇不動。
監察院調查發現,多名資深教育人員早就知情,卻沒有依法通報,一再錯失處理的時機。南投縣政府該讓他停職接受調查,卻沒有;而他利用校長的職權,繼續聯繫、干擾投訴的學生和家長,甚至透過民意代表施壓。
這不是把關失靈,是整個系統被加害人握在手裡,又被一層又一層的人,選擇性地閉上了眼睛。
四、法院跟監察院怎麼認定。
南投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他15年8月,2026年7月臺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其中對兒童性騷擾的2罪依法不得上訴,已經確定;其餘部分還可以上訴三審。
審理期間,法院命他配戴電子腳環接受科技監控,防止他逃亡。
監察院則彈劾劉育成、也糾正南投縣政府監督失靈。而且監察院沒有就此打住:糾正滿一年後,它再次質問南投縣府,為什麼還沒懲處那些包庇的人,並公開說了一句話:「欠全體被害學生一個道歉。」
五、我為什麼把他記下來。
這個案子最沉重的地方,不是一個壞校長,是它讓我們看見:當加害人站在系統的最高點,通報、調查、懲處,全都可能一起失靈。
孩子最後靠的,不是那套壞掉的機制,是一個當年受害、多年後仍願意站出來的人。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而當系統本身壞了,那些願意說出來的人,就是最後一道防線。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台版熔爐 #校園性平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假冒警察性侵少女,評估 7 次沒過才假釋;強制治療 8 個月後,醫院說不必再治療 一、他做了什麼 2010 年 7 月 1 日,郭致鉉在嘉義的便利商店佯裝警察,恫嚇兩名少女,一名未滿 14 歲、一名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再分別載到別處性侵、猥褻。他犯冒用公務員官銜、強制猥褻、對未滿 14 歲女子強制猥褻、對未滿 14 歲女子強制性交等罪,一審嘉義地院、二審臺南高分院判決確定,和另一件恐嚇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2 月。 他在審判時認罪。但法院後來調出入監評估報告,發現他入監後改口,說是兩相情願、自己被誣陷。法院寫他「捏造不實情節,將其犯罪之原因歸咎於被害人,已難見其確實悔過之心」。 二、7 次沒過,第 8 次才過 法院裁定記載,他在監獄接受治療,「其治療未通過或假釋未核准之次數為7次,於第8次通過」。2020 年 1 月 22 日,他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同年 3 月假釋就期滿了。也就是說,假釋只讓他提早大約 7 週出來;保護管束和科技設備監控,也只跟了他這 7 週。 出監時的評估:再犯危險因子是工作不順、壓力、飲酒、想法偏差,危險情境是深夜與異性獨處,Static-99 中高,處遇分級第一級「高度監控及輔導」。法院後來寫得很清楚:「雖於第8次評估後獲准假釋,然其再犯危險性仍屬中高度等級」。 假釋要過的那一關,問的是再犯危險有沒有「顯著降低」,不是低不低。而刑滿前另一條路,刑法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的刑後強制治療,2020 年沒有用在他身上,裁判書沒有寫原因。 三、該去的課,他沒去 縣政府命他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2020 年 2 月到 2022 年 12 月,他「經常性行方不明,且僅出席23次」,課程每月一次,35 個月等於缺席 12 次;2023 年 1 月到 2024 年 6 月,一次都沒有出席,缺席 15 次。 他對法院說:「老師上課的方式是在我的傷口上灑鹽」。裁定記載,他因為老師要求寫字而中途離席,之後拒絕出席,還要求老師在同學面前道歉、揚言提告。 四、強制治療 2024 年 5 月 28 日,他被評估再犯可能性中高。8 月 16 日,臺南高分院裁定令他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 1 年。他抗告,最高法院 9 月 26 日駁回。10 月 4 日起,他在鹿港基督教醫院執行強制治療。 2025 年 2 月 20 日,嘉義地院另外就他先前不去上課,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罪判拘役 40 日,得易科罰金。這份判決下來的時候,他已經在醫院治療 4 個多月了。 五、8 個月後 2025 年 5 月 9 日,醫院「114 年度第 14 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他「無繼續治療之必要」。6 月 13 日,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沒有找他來問,也沒有開庭,裁定寫的是「顯無再指定公設辯護人及傳喚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2024 年 5 月評估中高;8 個月後,醫院評估不需要再治療。這 8 個月裡改變了什麼,裁定沒有說明。 六、其他裁判書 性侵害之外,他名下還有傷害、竊盜、恐嚇取財等裁判書。假釋期滿後,2021 年他因行車糾紛持球棒打人、另兩次傷害同一人,2023 年竊盜,都判了拘役。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2011/04/01);臺南高分院 100 年度聲字第 878 號、109 年度聲字第 91 號、113 年度聲保字第 683 號、114 年度聲保字第 528 號裁定;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742 號裁定;嘉義地院 111 年度嘉簡字第 114 號、第 214 號、113 年度嘉簡字第 546 號、第 1583 號判決。
#台灣罪犯圖鑑|台中・少棒教練松志彬長這樣! 兩次前科都是緩刑,然後他又教了6年、傷了53個孩子 一、他不是第一次。 松志彬早在2004、2012年,就已經兩度因為猥褻男童被判刑。但兩次,判的都是緩刑,他沒有真正入監。 二、然後,他繼續當教練,一當就是6年。 從2018年起,他在台中一所國小當棒球教練。學校聘他之前,其實有一套「不適任人員系統」該查、也必須查。但沒有人去查。 於是一個有兩次前科的人,就這樣站回了孩子面前,一站,就是6年。 三、6年裡,他傷了53個孩子。 這6年,他在球隊教室、宿舍、比賽場合,對53名小球員強制猥褻、性侵,還拍下影像。檢方分三波起訴,總共131條罪。 而且不只如此。他還暴力對待孩子,曾用球棒毆打選手,另外被判1年4月。 四、法院怎麼判。 第一波(32名孩子、90罪)一審重判、二審駁回;第二波(10名孩子、22罪)判19年;第三波(19罪)還在審理,全部確定後會再合併定刑。 五、這不是天災,是人禍。 2026年5月,監察院糾正台中市政府和學校,認定校方「應查未查」、漏了他的前科,教育局的監督也有嚴重疏漏。相關人員被記申誡,前任校長記兩大過、調職。 台中市教育局甚至已經收到34件國家賠償的請求。因為這53個孩子的傷,本來,是攔得住的。 六、我為什麼把他記下來。 松志彬會被抓到,不是因為系統運作,是因為孩子最後說了出來。真正讓我不安的,是那些「本來查一下就能擋下」、卻沒有人去查的環節。 (更完整的制度分析,見本站文章:系統明明在,卻沒有人去查。) 一個有兩次前科的人,能教6年、傷53個孩子,代表破掉的不是一個人的良心,是一整排本該關上的門。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應查未查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游若瑋長這樣! 制止跟騷的外婆,肝臟被打破了 4月28日傍晚,新北蘆洲,一名18歲女高中生放學回家,發現有人尾隨。她打電話向72歲的外婆求救,外婆在社區門口等她、上前制止跟蹤者,卻反被對方出手毆打,造成鼻骨斷裂、肝臟破裂等重傷。附近的里長聽到動靜上前查看,也被揮拳擊中右眼,眼瞼撕裂、鼻淚管斷裂,可能留下終身流淚的後遺症。 出手的是游若瑋,蘆洲當地人,這不是他第一次因為跟蹤、傷害女性被追究。 一、這不是單一事件。 警方調查後發現,游男自2023年9月起就在蘆洲區針對未成年女童連續犯下多起性騷擾案件,同一時期還有多起傷害、家庭暴力相關裁判書,多案都已裁判確定。 二、另一起舊案,同一個月判決確定。 2023年11月,他在麵包店外毆打一名男子,起因是對方的孫女遭他跟蹤;2024年3月,他又騎UBike尾隨一名女子,遭對方錄影蒐證後將人毆打成傷,還涉及強制罪。這兩起事件合併審理,2026年5月19日,台灣高等法院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3個月,執行完畢後還要進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5年,裁判確定,但這起判決和4月28日毆打外婆、里長的事件,是「另案」,不是同一件事。 三、外婆、里長被打的這起,還在偵辦中。 警方依重傷害罪嫌將游男移送法辦,並建請檢方預防性羈押。也就是說,這起案件目前還沒有起訴或判決結果,屬於偵查階段。 四、這起案件的提醒。 從2023年的性騷擾少女,到跟蹤傷人、再到最新這起牽連無辜長輩與里長的重傷害案,時間軸拉長來看,是同一個人一次又一次被記錄下來的行為模式。監護處分的存在,某種程度上也說明了司法體系認為他有持續的風險,需要後續的強制治療或監督,而不只是關完就沒事。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被跟蹤、尾隨,優先考慮報警或撥打110,不要獨自上前對峙,這起案件裡,兩位好意介入的長輩都因此受重傷。 📌 跟蹤騷擾行為即使還沒發展成肢體暴力,也可能已經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可以向警方申請書面告誡或保護令。 📌 「多案裁判確定」不代表加害人已經遠離社會,監護處分、緩刑、易科罰金都可能讓人很快回到原本的生活圈,留意自身居住環境的公開資訊,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 資料來源:鏡週刊(2026/04/29)、中央社(2026/05/21)、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302號裁判書、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台灣罪犯圖鑑 #跟蹤騷擾 #家庭暴力 #metoo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 查核:已可於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以姓名查詢(登錄:西醫師/婦產科/歇業,性別事件:裁判、懲戒)。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婦產科醫師黃信穎長這樣! 以「性功能測試」為名的侵害,同一份監察院糾正案文,點名了台大醫院婦產部的兩位醫師 黃信穎,曾任台大醫院婦產部住院醫師。2021年,他以「性功能測試」為由,對一名前來就診的女病患做出跨越身體界線的行為,經司法審理,裁判確定。 事情不只發生在他一人身上,也不只留在司法程序裡。 一、司法認定:裁判確定。 黃信穎經法院審理,依相關罪名判決有罪,全案裁判確定。 二、行政懲戒:執照廢止,未提覆審。 台北市政府依醫師法對其懲戒,廢止醫師執照;2025年9月,因他未提出覆審,這項懲戒正式確定。同一份新聞稿也提到,同院婦產部另一位主管陳思原(本站#077),因性騷擾多名住院醫師,遭處停業3個月,兩案懲戒同日確定。 三、監察院糾正:醫院沒能提供安全的職場。 2026年1月,監察院通過糾正,認定台大醫院在這兩起性平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未能提供同仁「安心工作之職場環境」,導致被害人蒙受二次傷害。監察院並指出,醫師「教師兼醫師」的雙重身分,讓監督責任出現空隙;跨機關之間的通報機制也存在缺陷。 四、這起案件的提醒。 一起發生在診間的個案,牽動出的是整個科部的職場安全問題,當同一個單位、同一段時間內,接連出現不同醫師利用職權侵犯病患與同仁的事件,該被檢討的就不只是「這個人」,而是讓這些事一再發生的環境與制度。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 就醫過程中,任何檢查、處置都應該有明確的醫療目的與說明。如果醫師以「測試」「檢查」為由要求你配合不合理的行為,你有權利當場拒絕、也有權利事後申訴。 📌 醫療院所同時是「職場」,院內的醫師,對病患是照護者,對同仁可能是主管。這兩種角色都可能被權力濫用,需要不同的監督機制。 📌 遇到跨越界線的行為,可以向醫事人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或113婦幼保護專線申訴,紀錄與求助不需要等到「事情鬧大」才開始。 資料來源:113年度侵訴字第94號裁判書、台北市政府懲戒公告、聯合報(2025/09/10)、監察院糾正案文(2026/01/30) #台灣罪犯圖鑑 #醫療性侵 #權勢性侵 #metoo 延伸閱讀|同樣在診間越線,為什麼有人入監、有人升院長?(六人「處置光譜」): https://metawilo.com/reading/discipline-spectrum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三立前副總之子龔益霆長這樣! 2025年9月2日,一名女藝人在社群平台上,把對方的名字說了出來。從那天到現在,這個案子還在審。 一、他是誰,被起訴的是什麼 龔益霆,三立電視資深副總經理龔美富的兒子。 2025年8月,一名女藝人在社群平台指控遭到性侵。同年9月2日,她公開了對方的身分。案件先向士林地檢署提告,後來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接辦。 2025年9月15日,北檢搜索並約談龔益霆,訊問被害人及3名證人,調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消防局資料等證據。龔益霆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 2026年6月12日,北檢偵查終結,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5533號),案件6月17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刑事第四庭審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判決。在定讞之前,他在法律上是「被告」,這一點本站不會含糊。 二、他被限制出境出海,已經接續三段 2025年9月15日起,8個月。這一段是檢察官在偵查中做的處分。 2026年4月30日,臺北地院裁定(115年度偵聲字第95號),自5月15日起延長4個月。 2026年8月10日,臺北地院再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65號),自9月15日起再限制8個月,到2027年5月14日。 從頭算起,20個月,而一審還沒判。 裁定書裡有一句話值得留意:法院說本案「甫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進行準備程序」。也就是說,寫下這份裁定的時候,這個案子連正式開庭的準備都還沒開始。 法院也交代了它的衡量:限制出境確實影響被告入出國境的權益,但相較於羈押,這已經是「限制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之相對最小侵害處分」,跟確保國家審判權、刑罰執行權的公益比起來,難認逾越必要程度。 限制出境不是懲罰,是為了確保案件審得下去、判了以後執行得了。法院願意一延再延,代表它認為風險還在。 三、法院看到的那句話 裁定書寫得很清楚。第一個理由是湮滅證據,而法院引用的是兩份卷證。 一份是龔益霆自己在偵查時說的:「完整對話訊息我已經刪除」。 另一份是他傳給告訴人的訊息,原文是:「如果可以,請把我的合照跟你的聊天記錄截圖都刪掉謝謝」。 法院據此認定,他確實有自行刪除、或要求對方刪除對話訊息的行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 一張合照、一份聊天記錄截圖,在一般的日子裡什麼都不是。但當一個人正被指控性侵,而他開口要求對方把這些刪掉,那些檔案就變成了另一種東西:它們證明兩個人認識、證明兩個人說過什麼、證明那一天發生過事情。 第二個理由是逃亡之虞。法院考量的是:強制性交罪法定刑3年以上,刑責非輕;「審酌脫免刑責、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被告及其家人有供應他出國生活的財力條件;他有多次出入國境的紀錄;他的智識程度與經濟能力,讓他非無可能具有在外國謀生的能力。 四、辯護人說他都有準時到庭,法院不買單 龔益霆有三位辯護人。他們主張,被告每次都遵期到庭,而且已經依檢察官諭知具保,沒有逃亡之虞。 法院的回應很直接:依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原本在偵審程序遵期到庭,在國內有家人、固定住所、工作,也繳了保證金,最後仍然棄保潛逃出境、導致案件無法續審或執行的情形,「所在多有」。 換句話說,乖乖到庭不能證明什麼。真正的考驗,是他發現案情對自己不利的那一天。 五、被害人自己走進了法庭 2026年8月11日,臺北地院另外做了一件裁定(115年度侵聲字第20號):准許告訴人參與本案訴訟。 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被害人不再只是等著被傳喚作證的證人,而是可以在法庭上,對證據調查、對被告的抗辯,適時陳述意見。 她委任了律師,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的意見之後准許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兩份裁定書裡,她的名字是「AW000-A114484」,後面括號寫著「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院自己把她的身分遮起來了。所以本站也不寫她的名字,不寫案發細節。她已經替自己說過話了,剩下的交給法院。 六、為什麼一個還沒判決的案子,要現在就記下來 本站收錄的門檻是「有官方認定」,不是「有人指控」。一個人被網路公審、被罵得很難聽,都不會成為這裡的一張卡。 但檢察官偵查終結、正式提起公訴,這是官方行為。法院兩度裁定限制出境並在裁定書裡寫明理由,這也是官方行為。這些都不是誰的一面之詞,是白紙黑字、任何人都查得到的文件。 所以這張卡存在,但它的每一個字都停在「被起訴」和「審理中」。他有沒有罪,由法院決定,不是由我決定,也不是由留言區決定。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如果有人在事情發生之後,要求你「把訊息刪掉」「把照片刪掉」,那不是在替你著想。請截圖、備份、保留原始檔案。這個案子裡,法院拿來限制被告出境的關鍵證據之一,就是那句要求刪除的訊息本身。 📌 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在法庭上表達意見。這是你的權利,很多人不知道。 📌 想提告卻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可以打113,或向各地家防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你不需要先「準備好」才能求助。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2026/08/10,限制出境出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2026/08/11,准許訴訟參與)、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5533號起訴書;中央社(2026/06/12,記者林長順)、聯合新聞網(2026/08/14)、中國時報(2026/08/14)、Yahoo新聞/創新聞(2026/08/14,記者陳雅琪)。本案尚未判決。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下一個人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性侵害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監察院認定的違失(115年劾字第20號彈劾案文,2026/06/08審查通過、06/17公告,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提案):
一、利用心理諮商中心主任之職權勢地位,對女性傳送「性與性別相關之騷擾訊息」。
二、邀請學生觀看色情影片、要求提供內褲、展示其收集之女用內褲。
三、於調查期間試圖勸說被害人接受和解。
本站不複述其餘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監察院指三人「身為資深教育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本應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卻「涉犯顯為惡性重大」,對師道與學生權益造成重大傷害。
📋 本案與#055 黃宗堅、#056 王智弘同屬一份彈劾案文。
⚠️ 截至本站2026/09/19查詢,懲戒法院尚未查得本案之懲戒判決。
監察院認定的違失(115年劾字第20號彈劾案文,2026/06/08審查通過、06/17公告,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提案):
一、對一名學生共同裸體泡湯並按摩身體,構成性侵害。
二、對另一名學生碰觸大腿、頭部,有具性暗示意味之不受歡迎言行,構成性騷擾。
三、不當利用教師權勢,要求學生提供開車接送、泡湯、伴遊等服務。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其餘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彈劾案文並載明,他業經學校調查認定並核處解聘。監察院指三人「身為資深教育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本應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卻「涉犯顯為惡性重大」。
2025年8月4日,他辭去台灣遊戲治療學會理事長、台灣沙遊治療學會常務理事職務。
📋 本案與#054 張景然、#056 王智弘同屬一份彈劾案文,三人均為彰師大輔導與諮商學系教師。
⚠️ 截至本站2026/09/19查詢,懲戒法院尚未查得本案之懲戒判決。
監察院認定的違失(115年劾字第20號彈劾案文,2026/06/08審查通過、06/17公告,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提案):
一、對6名學生持續注視胸部。
二、對1名學生為性別歧視言論。
三、未經學生同意逕行擁抱、碰觸學生身體。
以上共成立9件性騷擾。本站不複述其餘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彈劾案文載明,他業經學校調查認定並核處解聘。監察院指三人「身為資深教育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本應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卻「涉犯顯為惡性重大」。
📋 本案與#054 張景然、#055 黃宗堅同屬一份彈劾案文。
⚠️ 截至本站2026/09/19查詢,懲戒法院尚未查得本案之懲戒判決。
彰師大輔導與諮商學系近年爆發多起性平事件,共四名教師涉案。監察院2026年6月8日審查通過115年劾字第20號彈劾案,彈劾其中三位:#054 張景然、#055 黃宗堅、#056 王智弘。
他是第四位,也是唯一沒有被彈劾的一位。依媒體報導,他所涉為性暗示邀約,但因沒有行政兼職、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不在監察院的彈劾範圍內。
校方對外表示,經調查屬實的相關人員均已解聘,目前都不在學校任教。本站未取得針對其個人的解聘公告,上述為校方受訪時的概括說法。
2026年6月起,有學生在 Stand By Me 行動等公開平台討論其不當行為。本站不轉述未經機關認定之個別指控內容,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本卡所載為機關與校方之處置及媒體報導,本站查無其刑事判決,亦查無針對他個人的彈劾或懲戒案文。
#台灣罪犯圖鑑|台中資優大墩國中前校長黃紀生長這樣! |台中資優班性平事件:黃紀生案始末| 台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前校長黃紀生,曾是台中市居仁國中資優班的數學名師,帶班成效卓著、深獲家長信賴,後歷任教務主任、代理校長,輾轉調任漢口國中、大墩國中校長,並獲頒資深優良教育行政人員。然而在光鮮履歷背後,他自民國82年至95年間任教居仁國中期間,對多名未成年女學生實施不當行為,受害時間長達數年。 |操控手法:以信任為名的侵害| 根據人本教育基金會公開的調查內容,黃紀生慣用的操控模式,與兒少研究中記錄的「性誘騙」(grooming)行為高度吻合: 他以個別課輔、贈送禮物、接送上下課等方式取得學生與家長的信任,同時刻意介入學生的人際關係,切斷其與同儕的連結,使學生陷入孤立。他在班上自我塑造「造神」形象,讓學生形成服從心理;又透過帶班嚴厲、不當管教製造威嚇感,讓學生不敢反抗或求助。 A女描述,關係自她國二下學期起,延續至大一,長達四年多。畢業後黃紀生仍持續施壓,威脅動用人脈影響其就業,甚至多次騷擾她的家人,並向家屬強調「刑事追訴期已經過了」。A女表示,多年來她為焦慮症所苦,直到進入教育職場、成為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員,才意識到自己的遭遇屬於不法侵害。 |案件揭露與行政調查過程| 2022年4月,A女向台中市教育局性平委員會提出申訴。同年8月,在人本教育基金會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公開指控。 然而調查期間,黃紀生違反台中市政府「案件調查期間不得與關係人互動」的函令,密集蒐集A女聯絡資訊,數度致電受害者家屬,並主動告知追訴期問題,試圖勸阻申訴。台中市教育局雖多次發函要求停止接觸,均未獲確實遵守。 台中市性平會歷經數月調查,最終對黃紀生作出解聘、永不錄用、不得支領退休金的處分。 然而監察院事後調查發現,台中市教育局在整個行政處理過程中有多項缺失,包括:停職停聘程序不符規定、性平會委員組成有瑕疵、調查期間發生疑似程序外接觸、未依兒少法對黃紀生裁罰並公告姓名,以及對其不當體罰、違法兼差補習等事項未積極清查。 |監察院彈劾與懲戒程序| 2023年12月,監察委員王美玉、葉大華通過彈劾案,並通過對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的糾正案。監察院認定:黃紀生違失事證明確,犯後態度不佳,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情節重大,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兩位監委特別指出,師生間本存在高度權力不對等關係,受害者往往要到成年後才有能力發聲。本案受害者長期噤聲,反映的是結構性問題,而非個人怯懦。 |追訴期高牆:無法翻越的遺憾| 本案在司法層面無法開啟追訴程序,因為相關犯行距今均已超過刑事追訴期(2006年修法前為20年,修法後為30年)。這也是近年多起校園性平事件的共同困境,受害者往往在成年後、具備足夠資源與心理準備時才能站出來,卻已被追訴期高牆擋在司法門外。 報導者的深度報導指出,黃紀生案與南投劉育成案、台南張博勝案、尚志剛案等近年陸續曝光的校園長期侵害案件,呈現幾乎相同的結構:名師光環、補習班機制、不當體罰建立的服從心理、主管機關冷漠縱容,以及地方人際網絡的隱性保護。 這些案件共同揭示:個別加害者的惡行,從來不是孤立事件,而是在制度缺口與旁觀文化的共同滋養下得以長期存續。 本站資料來源 本案收錄於本站 #058,相關資料連結詳見案件頁面,包含監察院彈劾案文、糾正案文、人本教育基金會公開聲明及報導者深度報導。
#台灣罪犯圖鑑|權自強改名權澄長這樣! |裁判書揭露的事實| 本案發生於2001年,當事人權自強協助其兄長權自立違法製作未滿18歲者的不雅影像光碟,並架設網站對外販售牟利。2004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 |改名後重返商業舞台| 判決確定後,當事人改名為「權澄」,並成立「讚點子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中明確記載「權澄(原名權自強)」的身分連結,可作為公開查證依據。 |政府標案爭議| 2026年6月30日,立委陳菁徽公開指出,勞動部115年度「就服職訓社群平台維運採購案」(金額365萬元),得標廠商正是由權澄擔任負責人的公司。 對此,勞動部回應表示,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投標資格審查僅涵蓋「法定停權情形」,並未針對負責人個人過往刑事紀錄進行審查;現行法規也未明文限制具特定前科者所設立的公司行號參與政府標案投標。 |結構性漏洞| 這起事件凸顯了現行採購制度的盲點,政府機關在審核廠商資格時,聚焦於公司本身是否受停權處分,卻無法觸及負責人個人的刑事背景。即便是涉及兒少權益侵害的前科紀錄,只要透過改名、另立公司,仍可暢行於政府採購體系,承接攸關公共形象與社群溝通的標案。 法律的停權機制保護了「公司」,卻沒有真正阻擋「人」。 📎 本案收錄於本站 #059,裁判書及相關資料詳見案件頁面。
#台灣罪犯圖鑑|幼保惡狼毛畯珅長這樣! 這是台灣有史以來被害兒童人數最多的幼兒園案件之一。 毛畯珅是台北市信義區私立培諾米達幼兒園的教保員,也是幼兒園負責人的兒子。 他負責幼兒園的開關鎖與監視器管理,而他把這份信任,用來挑選死角。 2021年9月到2023年7月,他長達近兩年、幾乎每個上班日,在其他老師還沒到班的早晨、或老師已離去孩子等待家長的傍晚,趁幼童午休、如廁、更衣時,對她們施以不法侵害,並預先藏置針孔攝影機拍攝全程。 他事後說:「原則上本案幼兒園的女童我都碰過了。」 受害幼童共40名,最小的不滿1歲。 一審(2025年9月24日)認定510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0年、罰金5億元,各式拍攝設備全數沒收。各宣告刑總和高達3,552年。二審(2026年7月1日)進一步改判544罪,累積刑度2878年4月,待上訴程序完成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 這已不是他第一次被定罪。前案,對6名幼童的侵害,高院已判28年8月定讞,他當時在獄中。後案是在他入獄前的另一條時間線上繼續爆出來的。 |2022年就有家長通報了。台北市政府沒有攔住他。| 2025年2月,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指出從第一件通報到案件擴大,中間存在7個明確的制度斷點,未展開調查、沒有停職處分、沒有跨局處聯繫。每一個斷點的背後,都是繼續受害的孩子。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也把責任還給那些本該攔下他的人。
#台灣罪犯圖鑑|創意私房狼警郭昇翰長這樣! 他穿制服、坐在警察局裡,而被害人就在他的工作場所如廁。 郭昇翰曾任台北市警大安分局警員,同時是「創意私房」論壇的會員,一個以流通私密影像為目的的平台。 從2016年12月到2024年2月,他利用勤務帶給他的每一個機會,在派出所廁所藏置針孔設備;趁處理事故或救護案件時,持手機對女性進行不當拍攝;走進女同學的家,在廁所藏設備。 他的身份讓他走進了很多本來對他關閉的空間。 清查後確認的被害人數逾70人,當中有成年女性,也有幼童。 一審認定65名被害人,判決合計13年2月。二審(2026年2月10日)重新梳理罪名,認定15罪成立,合計判處13年4月;原先個資法所認定的55件因不符構成要件撤銷改判無罪。因另有相似案件仍在審理中,暫不定應執行刑。「創意私房」論壇上傳影像的部分,由檢方另案偵辦中。 他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法院認定他面對非短刑期,有逃往境外的可能,裁定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並要求他每週三天在基隆住處門牌前自拍回報。 他服務的單位,本來是讓人感到安全的地方。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物理治療狼師廖泰翔長這樣! 本文發表於林于仙逝世六週年 「五甘心」到「牧羊人」,一個名字換了兩次,傷痕卻換不掉 新北市五甘心物理治療所執行長廖泰翔,2017年對當時任職的林于仙性侵。三年後,林于仙在遭單位長官約談當天深夜,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留下一篇揭露真相的臉書貼文。案件纏訟五年,直到2025年底才真正定讞。 先說一個容易被忽略、卻格外諷刺的細節:這間機構最初名叫「五甘心」,若熟悉基督教語境,「甘心祭」指的是信徒出於感恩、自願獻上的敬拜態度;服務單位選用這個名字,原本傳遞的是「甘心樂意付出」的形象。 2021年,機構更名為「牧羊人」,聖經常以「牧羊人」比喻神與信徒、牧者與會眾之間引導、餵養、保護的關係。 一個訴說著奉獻與守護的名字,最後卻用來包裝一起利用職權侵害員工的案件,這個反差,值得被記住。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是怎麼走到現在的? 一、利用職務關係,事後用「感情」包裝。 2017年9月的一次員工聚餐後,他利用只剩兩人在場的機會,對這名女員工做出違反其意願的侵害行為。事後他下跪道歉,聲稱自己情難自禁、願意對她負責,並承諾會與妻子離婚,這名女員工在掙扎與權衡後,選擇隱忍,並與他維持了一段關係。 二、發現對方無意離婚,決定離職重新開始。 她後來得知對方並無意離婚,決定離職、搬離原本住處,試圖脫離這段關係。但根據後續描述,對方仍多次前往她的新住處試圖糾纏。 三、加害人妻子反過來提告受害者。 她透過友人將此事轉告加害人的妻子,沒想到換來的是加害人夫妻聯手提告她「妨害家庭」與「妨害名譽」。一個原本該是受害者的人,卻先一步被告上法庭,這正是本案最讓人難以接受的地方之一。 四、約談當天,她選擇讓真相浮出檯面。 2020年7月3日,任職於新北市衛生局的她,因單位收到匿名檢舉而遭長官約談。約談結束後,她在臉書公開發表長文,詳述多年前遭受侵害的完整經過。當天深夜,她從衛生局大樓一躍而下,送醫後宣告不治。 五、不起訴、再議、起訴,司法程序反覆多年。 檢方一度以證據多屬傳聞證據為由,對「權勢性交」部分做出不起訴處分;家屬提起再議後,案件發回,檢方改以強制性交及強制罪起訴。2023年一審判3年6月,2025年二審因被告與家屬達成部分和解、但仍不認罪,改判2年且不得緩刑,同年年底三審駁回上訴,全案裁判確定。 六、她沒有等到判決,但她的家人替她走完了這條路。 她的父母在她離世後選擇提告,並持續透過民團倡議、推動兒少性侵追訴權修法,即使這條路,她自己再也無法親眼看見終點。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 「感情關係」不是侵害行為的免罪符,利用權勢或信任接近、事後用交往關係包裝,是常見的權勢性侵模式之一。 📌 如果你身邊有人在為受害處境發聲,卻反過來被加害方提告「妨害名譽」,這種反過來提告受害者的手法並不少見,請不要因此懷疑她。 📌 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都可能更換,但司法紀錄不會消失,查證前,可多利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交叉核對。 資料來源:111年度侵訴字第10號、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6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000號、中央社、鏡週刊、維基百科「林于仙事件」 #台灣罪犯圖鑑 #權勢性侵 #metoo
另一個身分:依銘傳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Instagram 2024年11月8日的演講宣傳,他是「勇安運動緊急醫療救護團隊」創辦人,逐字記載「現任水肺潛水、自由潛水教練,具有 EMT2 緊急救護技術員資格,曾擔任過三軍總醫院醫工師」。(緊急救護技術員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分初級、中級、高級三級,EMT2 是中級。)2024年11月19日他以該身分到該系演講,講題「網紅開講-從醫工師到創新創業之路」。那是案一犯罪之後、一審宣判之前。
#台灣罪犯圖鑑|台中潛水教練陳佳勇長這樣!
⚠️ 本站2026年9月28日接獲消息,指他仍未入監,請女性提高警覺
台中市潛水店勇安運動有限公司負責人兼教練陳佳勇,已婚,涉及三起性侵案件。第一起案件已經三審定讞、判處7年10月徒刑。本站於2026年5月中旬接獲投稿,指他尚未入監、仍透過網路接觸女性;2026年9月28日再度接獲消息,指他仍未入監。(這家公司於2025年4月變更負責人)
案情是怎麼發展的?
案一:藉生日聚會之機,偷翻包包取得房卡
2023年6月,他在潛水店舉辦生日活動,邀請一名女學員到場協助,眾人狂歡到隔日凌晨。他趁女學員不注意,翻找對方包包,取得旅館名稱與房號。隔天早上,他向旅館櫃檯佯稱「忘記帶房卡」,順利到備用房卡進入房間,在對方明確要求離開的情況下,仍強行侵犯得逞。
事後,他在警詢時的說法反覆矛盾,一下說「只是摟抱未射精」,一下改口「對方拒絕後他自行解決」,甚至聲稱「對方嫌進度太快並主動協助」,前後不一的證詞成為壓垮他辯詞的關鍵。台中地院一審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7年10月;他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三審於2026年4月23日再度駁回上訴,全案裁判確定。
案二:另一起性侵案件,一審已宣判
除了上述案件,他還涉及另一起性侵案件,2026年6月30日一審宣判,案件可上訴,尚未確定。
案三:二審上訴案,2026年4月宣判
台中高分院於2026年4月16日,就他所涉的第三起性侵案件做出二審宣判。這起案件的細節目前沒有公開新聞報導,本圖鑑僅依裁判書內容公開程序進度,避免在未掌握完整卷證的情況下臆測案情。
他現在在哪裡,本站不知道
案一於2026年4月23日裁判確定。本站於2026年5月中旬接獲投稿,指他當時尚未入監、仍透過網路接觸女性。
2026年9月28日,本站再度接獲消息,指他仍未入監。判決確定到現在已經五個月。裁判書系統只收裁判書,不記載執行紀錄,本站查不到他是否已經入監,也查不到他是否還在外面。
能確認的是:2026年8月25日他還在聲請再審,被臺中高分院裁定駁回。他在那份聲請裡主張被害人同意他取得房卡、主張自己是因為隱瞞婚姻狀態才被報復提告,並聲請測謊。聲請再審不停止執行,所以這件事不能拿來推論他在不在監。
給讀者的重要提醒:
📌 如果你在交友軟體、社群平台上遇到自稱經營潛水店或擔任潛水教練的男性,主動約你到旅館、飯店等私密空間,請務必提高戒心。
📌 任何在你「不注意」的情況下翻找你的包包、取得你的個人資訊(如房卡、地址)的行為,本身就是警訊,不需要等到更嚴重的事情發生才反應。
📌 遇到性暴力,錯的永遠不是妳。可撥打113、110尋求協助,身體自主權不需要用「對方是不是熟人」來打折扣。
資料來源:115年度台上字第881號、114年度侵訴字第49號、東森新聞(2025/11/15)
#台灣罪犯圖鑑 #性侵犯罪揭露 #女性安全 #危險人物提醒
🆕 2026/09/09 更新:二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有罪) 他自己認了罪,卻回頭告我,說我讓他「負評增加」 先講結論:羅英銘告我妨害名譽,主張我誹謗他,讓他的負評增加。 那我們就來看看,這些「負評」到底是怎麼來的。 羅英銘是一名攀岩教練。他被控在自己經營的場館裡,對一名未滿18歲的少女犯下強制猥褻。 一審,有罪。「羅英銘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他不服,上訴。但請注意,他上訴的不是「我沒做」。他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他上訴的內容,是請求從輕量刑、請求給他緩刑。 2026年8月18日,二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的有罪判決,連緩刑都不給。 法院不給緩刑的理由,我一個字都沒有改,原文是這樣寫的: 「被告對乙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對乙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非可輕易消除、回復;又被告迄未與乙女、乙女之母達成和解或調解,難認被告有積極彌補其行為所生之損害……仍有使其接受刑之執行之必要,故不予宣告緩刑。」 法院對他做的事,是這樣定性的: 「被告利用其經營運動場所之機會,違反乙女之意願而為強制猥褻行為以滿足個人性慾,對乙女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 而且因為他是成年人、對未滿18歲的少年下手,法院還依兒少權法加重了他的刑。 以上每一句,都是法院白紙黑字寫的。我沒有加油添醋,沒有形容詞,我只是把判決搬出來。 然後,他告我誹謗,說我讓他負評增加。 我想把話講得很清楚:如果如實轉述一個法院認定、而且他自己也當庭承認的事實,會讓一個人「負評增加」,那增加他負評的,從來不是我,是他自己做的那件事,以及他到今天都還沒有跟被害人和解、還在請求緩刑的態度。 誹謗罪要成立,前提是我講的是假的。可是我講的,是判決書。而且我講它,是為了讓帶孩子去學攀岩的家長,知道這個人是誰。這是公共利益,不是私怨。 所以我不會因為被告就把文章拿下來。判決在這裡,歡迎大家自己去對。 而且,這件事從來不是只有一個人。 根據聯合報報導,以及人本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召開的記者會:這名教練涉及的問題並非單一個案,還涉及多所學校,已經有被害人具名出面。人本也依法院判決的結果,主動通知了他過去曾經授課的學校。 我特別想講其中一件事。根據報導,這位受害的女學生,連在二審提出民事求償都選擇不要。她的理由是:一個未成年就受到猥褻傷害的人,不應該還要用犧牲自己的方式,去換回本來就該屬於她的東西。 我要把界線說清楚:這篇文章引用的那份有罪判決,是其中一位被害人、一個案件。其他出面的被害人,目前是在人本協助下持續處理,還沒有各自的判決。我不會把還在進行的事,寫成已經定案的事。 人本記者會的完整內容,以及受害者本人的說法,請直接看公視新聞的影片,我不轉述、不加工,讓她們自己的聲音被聽見: https://youtu.be/HpuBERGDV3I 但光是已經有不只一個人願意站出來、還有人因為害怕而不敢出聲,就足以說明:這從來不是我一個人在跟誰過不去。 還有一件事,比我這場官司更重要,而且我一開始把它講得太輕了。 他甚至不需要換一家店,連地方都不用換。案發的攀岩場,就是彰化縣員林市新生里新義街104號那家「收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42674225)。今天你在臉書上看到的「岩途 Climb Way」,地址一模一樣,就是同一家公司、同一個場地、同一面攀岩牆。 變的只有兩樣:店名,和登記負責人。依公司登記,這家「收藏有限公司」在2026年7月20日核准變更,原本的董事兼負責人羅英銘離任,改由另一人接任負責人;而本站在那之前的7月18日查詢時,負責人一欄還是他本人。統一編號、登記地址、營業狀態,都沒有變。 換句話說,同一個統一編號、同一個地址、同一面牆,只是把「負責人」那個名字換掉。站在牆邊的人,沒有換。 岩途在自己的粉絲專頁公開說明:羅英銘目前沒有經營權、不是經營者,但他們仍然以「預約制」的方式,讓主動表示有意願的學員繼續給他指導;想選他的學員,要簽一份「自願選擇指導員同意書」。他們也強調自己不是包庇,而是尊重舊學員的權益,並會在貼文公告他的上課時段,讓有疑慮的會員避開。 我尊重他們把話講清楚。但也正因為講清楚了,那個洞才看得這麼明白。 現行制度盯的是「這家店登記在誰名下」,不是「這個人能不能站在孩子旁邊」。負責人可以換一個名字,人卻可以留在同一個地方、做同一件事。這就是為什麼,職業管制應該跟著「人」走,而不是跟著一張營業登記走。 一個二審被認定強制猥褻、對象是未成年少女的教練,連場地都不必換,只要把負責人換個名字、把自己改稱「指導員」、讓學員簽一張同意書,現行制度就擋不住他繼續接觸孩子。這不是哪一家場館願不願意的問題,是根本沒有一道法律的門,可以把他攔在接觸孩子的位置之外。 公視晚間新聞2026年9月9日的報導裡,運動部說會擬配合修法納管。我希望這一次,是玩真的。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 ▽ 以下為舊版(2026/07 一審時期撰寫,保留存查)▽ ────────── #台灣罪犯圖鑑|彰化攀岩教練羅英銘長這樣! 寫在前頭,我邀請本案受害人之一給我一份他們的心路歷程,我覺得很有警示的作用: 首先,我想強調!!! 未成年師生戀是違法的!!!因為羅英銘一直強調是對方自願的! 其實在一審判決書出來之前,我們幾位曾經在破舊工廠的女性學員們,其實很少會談論到類似的話題 直到他們內部教練陸續的詢問以及吹哨文後… 我們曾經的疑惑才終於找到出口,不只三位受到口頭的言語騷擾,不下五位受到肢體的過度碰觸,羅英銘時常把教過國手、當過國家隊教練掛在嘴邊,對於攀岩不了解的新手來說,是很容易全然信任的。 面對攀岩過程中的不當肢體接觸,防線不夠高的成人往往只能自我懷疑,自責自己怎麼可以質疑專業,何況是未成年的孩子們…… 又能有多少人能夠馬上判斷出來,這位「教練」到底是: 「這是在幫自己放鬆還是在猥褻?為什麼會碰到我的私密處?」 「說出來會不會被罵?」 「其他人會不會說自己想太多?」 「為什麼上攀岩課會需要被摸到胸部,真的是在保護我嗎?」 「會不會有人說他對攀岩跟社會貢獻很多?」 「可是大家都這麼信任教練,教練還教過很多學生欸……」 「會不會……」 「會不會……」 會。 全部都會。 全部都有。 那些都是受害者們終於怯懦地發聲後,毫不留情被打回去的回應。 權勢性猥褻/侵害就是如此可怕。 長期待在那個場域的成人,也會被溫水煮青蛙到不辨是非;遑論從小就跟在羅英銘身邊學習的孩子,是否能意識到自己遭遇了什麼? 與羅英銘合作過的學校單位,不下數十個;曾經待過破舊的未成年女學員們亦是不計其數;曾經與羅英銘交好的學校教師們,還記得自己責任通報的義務嗎? 目前,破舊工廠已經改名為「岩途攀岩場」並且營業中,臉書粉專上也宣布羅英銘會繼續執教。 在現行法規,教授攀岩不是一定需要教練證,甚至擁有性犯罪前科的教練也沒有法條禁止他繼續執教 我們曾經詢問過運動部,但彰化縣政府政府回函卻是「已無辦理相關授課活動。」 我們曾經詢問過受害女性事發時就讀的學校,得到的回應卻是「已經很久沒合作了,該位學生已不是在校生無法受理。」 但我們還有許多岩友跟家長不斷追蹤,不斷支持。 ⚠️ 判決確定前,他仍是唯一持證教練,仍住在攀岩館旁 彰化「破舊工廠」攀岩館負責人兼教練羅英銘,在指導一名未滿18歲少女攀岩時,假借按摩肩頸之名,違反其意願觸摸胸部與腹部。他不僅是這間攀岩館的老闆,同時也曾在多所國中任教,這起案件目前只是冰山一角,本圖鑑掌握到的資訊顯示,已有不少學童向校方反應,曾遭他不當觸摸。 案發經過是怎樣的? 一、假借按摩之名,伸手觸碰。 2025年3月22日(民國114年3月22日)下午,他趁一名少女前來攀岩之際,假意替對方進行後頸按摩,卻突然將雙手移往胸部,甚至開口詢問「可以摸一下嗎?」少女當場明確拒絕、喊出「不要」。 二、遭拒後仍不罷休,換句話繼續觸碰。 少女拒絕後,他仍持續觸摸其腹部;被推開後,他又以「我幫妳把內衣穿好」為由,再度伸手碰觸內衣,直到少女起身將他用力推開,他才停止。 三、母親陪同報案,證據齊全。 少女在母親陪同下報警提告,並提供錄音檔、手繪現場圖與照片等證據。他在警詢及法院審理時皆坦承犯行,但始終未能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原諒,也未做出任何損害賠償。 四、一審依兒少法加重其刑,判1年2月。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身為攀岩館經營者,利用教練身分與指導機會,違反少女意願進行猥褻行為,明顯侵害其性自主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案件可上訴,尚未確定。 五、判決之外,更需要家長警覺的事。 本圖鑑掌握資訊顯示,他不只在這間攀岩館犯案,過去也曾在多所國中小合作帶活動,目前已有學童向校方反應遭到不當觸摸。案發後,他仍持續居住在攀岩館旁邊;即使網路上流傳攀岩館已經換了負責人,實際查詢公司登記資料(統一編號42674225),負責人至今仍是他本人。更令人不安的是,由於他是館內唯一持有證照的教練,即使已被法院一審判決有罪,新業主仍決定繼續聘用他擔任教練。 給家長的重要提醒: 📌 請避免將孩子送往「破舊工廠」攀岩館上課,即使該館換了對外名義上的負責人。 📌 任何教練以「按摩」「指導姿勢」為由的肢體接觸,都應該公開透明,如果孩子表示不舒服,請認真看待、立即詢問。 📌 如果你的孩子曾在該教練任教過的國中就讀,或曾在此攀岩館上課,發現任何不適當接觸,請儘速向校方、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不需要等到「證據齊全」才開口。 資料來源:114年度侵訴字第49號、自由時報(2026/05/09)、ETtoday(2026/06/08)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危險人物提醒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國小狼師尚志剛長這樣! 「這很營養,我老婆都是這樣」,退休領千萬,惡行藏了20年 台南市一名退休國小教師尚志剛,1975年到2004年間,先後任教於台中和平鄉梨山國中小、平等國小,以及台南日新國小、勝利國小,並自營補習班、家教班,對多名未成年女學生性侵及猥褻,受害人數逾10名。他在2004年提早退休,這段被塵封的惡行,直到2020年才被揭發。 這起案件是怎麼被揭發、又是怎麼一路走到今天的? 一、利用「信任」與「權威」,長期鎖定乖巧學生。 他教學風格嚴厲,經常體罰、責罵學生,讓學生不敢反抗。據受害者指控,他會刻意找其他同學「掩護」犯行,鎖定安靜乖巧的女學生下手,甚至詢問「要不要找同學一起來」,用學姊學妹之間的信任關係擴大受害範圍。 二、用「父愛」包裝侵害行為。 根據判決書,他侵害學生時會稱讚對方「胸部很漂亮」,並辯稱自己是「以父親立場來照顧她,因為很愛她,才會親她」,這種將侵害行為包裝成關愛的說詞,是他長期不被舉發的原因之一。 三、退休即等於「安全下莊」,直到有人願意公開全名。 人本教育基金會2022年7月召開記者會,首度公開他的全名,希望讓更多被害人有勇氣出面指認,避免案件因超過追訴期而無法追究。最終在他曾任教過的多所學校全面清查,以及台南地檢署鍥而不捨追查下,找到十多名受害女學生。 四、偵辦期間潛逃中國,一年半後被解送回台。 檢方對他提起公訴時,他人已潛逃中國。監察院事後調查發現,檢方竟是在起訴後才知道被告已經逃亡,這段延誤也成為監委追究地方教育局與檢方責任的重點之一。2023年,他透過兩岸司法互助管道被解送回台。 五、部分受害指控已罹於追訴期,僅2案能夠成立。 由於多數受害事實發生在20多年前,已超過法定追訴期,最終僅有2名受害女童在追訴權時效內成功提告,法院僅針對這2案論罪。 六、一審13年、二審10年、更一審8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依性侵、猥褻等26項罪名,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3年;二審因法律適用問題撤銷改判10年;案件發回更審後,更一審審酌全案,改判8年6月;2025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裁判確定,他須入監服刑。 七、監察院兩度出手,追究制度責任。 監察院不僅追究地方教育局未全面清查的責任,也對檢方偵辦期間未能掌握被告逃亡動向提出調查。2026年,監察院再次追蹤後續究責進度,顯示這起案件對體制的檢討,至今仍未停止。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 「以父親立場照顧妳」「因為很愛妳」這類話語,是常見的權勢性侵包裝說詞,真正的關愛不需要跨越身體界線。 📌 加害人「退休」不等於「風險解除」,他可能仍然透過補習班、家教班等私人管道接觸未成年人。 📌 即使事隔20年,只要還在追訴期內,仍然可以尋求司法途徑,你不需要獨自承擔沉默的重量。 資料來源:114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號、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27號、人本教育基金會、報導者、監察院調查報告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metoo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國小狼師張博勝長這樣! 「教育界的美麗風景」,資深優良教師獎得主,藏了20多年的另一張臉 台南市新化區那拔國小、新市區新市國小教師張博勝,曾獲頒資深優良教師獎,1992年到2019年間任教20餘年,對多名女學生性侵及猥褻。這位曾被地方喻為「教育界的美麗風景」的資深教師,長達20多年沒有被真正究責,直到人本教育基金會公開揭露,才讓真相浮上檯面。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是怎麼一路走到今天的? 一、利用「幫忙擦乳液」,跨越不該跨越的界線。 2017到2018年間,他利用假日、寒暑假期間,以指導女童練習字音字形、國語演說比賽為由,要求對方到校加強練習。過程中,他以「幫女童擦乳液」為由,脫去對方褲子,在雙腳塗抹乳液後,進一步侵犯身體隱私部位,並親吻對方臉頰與嘴巴,多次違反女童意願得逞。 二、案件不只一起,橫跨20多年任教生涯。 根據人本教育基金會的調查追蹤,他被指控的行為並非單一個案,而是橫跨他在兩所國小任教期間,長期累積的多起案件。 三、三審定讞,卻在入監前潛逃。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依相關罪名判刑,他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於2021年11月4日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全案裁判確定。然而,由於案件不符合法務部「防逃機制」的特定案件標準,他在判決確定、入監服刑前竟然潛逃,2022年1月26日遭台南地檢署發布通緝。 四、大數據協尋,兩個多月後落網。 台南市警察局成立專案小組,運用大數據分析清查他的交往關係,最終於2022年4月9日下午,在台中市一處大樓地下停車場將他緝捕到案,解送台南地檢署歸案執行。 五、監察院糾正學校監督失靈。 監察院於2020年7月16日通過糾正案,認定那拔國小在監督機制上未能及時發現、通報異狀,糾正該校的行政疏失。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資深」「優良教師獎」不等於「安全」,這類外部肯定有時反而讓加害人更難被懷疑、被舉發。 📌 任何以「協助整理儀容」「擦藥」「擦乳液」為由,要求脫去衣物的接觸,都應該有家長或其他成年人在場,不應該是老師與學生單獨進行的行為。 📌 判決定讞不代表案件真正落幕,這起案件顯示,制度上的「防逃機制」漏洞,讓加害人一度逃避了應有的處罰,社會監督不能在判決那一刻就鬆懈。 資料來源: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931號、監察院糾正案(2020/07/16)、人本教育基金會、蕃新聞(2022/04/09)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metoo
#台灣罪犯圖鑑|嘉義・樂器行狼師劉建宏長這樣! 7個月,16人受害,藏在廁所裡的針孔攝影機 嘉義縣民雄鄉民雄樂器行(宏榮企業社)負責人劉建宏,在店內廁所架設針孔攝影機,長達7個多月的時間裡,竊錄前來如廁民眾的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累計受害人數達16人,其中10人是未成年人。 事情是怎麼被發現、又是怎麼一路查辦的? 一、顧客察覺異狀,主動報警。 案件曝光源自一名被害人察覺樂器行廁所內有異狀,隨即報警處理。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接獲報案後,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 二、專案小組搜索,查扣大量電子設備。 2026年2月26日晚間,專案小組前往樂器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針孔攝影機2台、硬碟3台、手機8支(含多種廠牌型號)、平板電腦、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等設備,作為後續偵辦的關鍵證物。 三、竊錄時間長達7個月,受害者橫跨成年與未成年。 根據起訴書內容,他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在廁所內架設針孔攝影機並持續開啟錄影功能,竊錄前來如廁的6名成年人及10名未成年人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 四、依法分別論罪,未成年部分加重處理。 嘉義地檢署偵結後,對於成年被害人部分,依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竊錄性影像等罪嫌處理;對於未成年被害人部分,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加重論處。16名被害人所涉16項罪名,检方請求法院分論併罰,查扣物品也一併請求宣告沒收。 五、檢方公開店名,是為了保護潛在被害人。 嘉義地檢署特別說明,公開樂器行名稱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增進公共利益」的但書規定,因為這是公眾出入場所,公布明確地點能提醒曾經前往的民眾及時主張權利、防範二次傷害,也提醒同業加強隱私防護。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 進入公共場所的廁所、更衣室前,可以留意環境中是否有異常的裝置、螺絲孔或反光物品,如有疑慮可立即通報店家或報警。 📌 如果你曾在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間到訪過這間樂器行,可留意後續是否有相關單位的通知,並可主動查詢自身是否受害。 📌 遭遇類似偷拍疑慮,可直接撥打110報案,不需要等到「證據確鑿」才開口。 #台灣罪犯圖鑑 #偷拍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民國93年(2004)至101年(2012)1月15日,該校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92名學生身心嚴重受創,即電影《無聲》的故事原型。監察院2012年7月16日彈劾16人(101年劾字第13號),創第4屆監委彈劾人數最高紀錄。
⚠️ 這4人當中,只有黃法川在2012年那份16人名單內,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013年8月16日議決他「不受懲戒」。陳秀雅、郭勇佐、陳杉吉不在該名單內。
★2025年2月21日監察院再度糾正教育部、南大與南聰(114教正3),教育部查出這4人任內未落實性平案件通報,予以議處。監察院並查出該校逾三分之一涉案人員仍留校任教,部分回任主管要職。
★2026年,因112年一起教師違反專業倫理的性平事件遭隱匿,監察院分兩案彈劾這4人:115年劾字第26號(黃法川、郭勇佐)、115年劾字第30號(陳秀雅、陳杉吉),均移送懲戒法院。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啟聰學校,台版熔爐案 有人在本站的臉書留言問:為什麼前校長沒事。 前校長有事。而且是三任。只是那個「有事」,可能不是你想的那樣。 一、這件事發生在什麼時候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簡稱南聰,是電影《無聲》的故事原型。 監察院 101 年劾字第 13 號彈劾案文的記載是:該校自民國 93 年起至 101 年 1 月 15 日止,發生 164 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民國 93 年是西元 2004 年,101 年是 2012 年。 監察院 2012 年 7 月 16 日的新聞稿寫,這些事件造成 92 名學生身心嚴重受創。彈劾案文另外記載,發生地點遍及學生宿舍、校車、校園及校外,加害人與被害人各約 90 位。 本站原本把期間寫成 1995 年到 2012 年,那是錯的,已於 2026 年 9 月 25 日更正為 2004 年。 二、2011 年,一場記者會 人本教育基金會於 2011 年 9 月 21 日召開記者會,揭發南聰的校園集體性侵事件,指控受害學生曾向老師求救卻遭漠視。 據報導,時任教務組長的陳杉吉,當時親自到記者會現場向人本人員嗆聲。 三、監察院彈劾 16 人,這是當屆最高紀錄 2012 年 7 月 16 日,監察院通過監委高鳳仙、陳健民提案,一口氣彈劾 16 人,創下第 4 屆監察委員彈劾人數最多的紀錄。 16 人是:藍順德、林細貞、周志岳、羅清雲、洪妙宜、林忠賓、蔡璧娥、戴千琇、黃清煌、蔡郁真、張木生、林美慧、楊慧蕙、陳文通、陳政鈞、黃法川。 同年 8 月 16 日,監察院另以 101 教正 13、14 兩案糾正教育部與南聰。 本站原本把彈劾與糾正的日期寫反了,已一併更正。 四、當年的校長是誰 2004 到 2012 這段期間,南聰跨了三任正式校長,加上一任代理校長。 彈劾案文對其中兩位的記載逐字是:「林細貞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前校長(95 年 2 月 1 日至 98 年 7 月 31 日,已退休)」「周志岳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前校長(98 年 8 月 1 日至 100 年 9 月 23 日,現任教師)」。 再前一任是黃端溶。監察院 101 教調 37 調查報告記載,黃端溶經懲處申誡 2 次,林細貞經懲處記過 2 次。黃端溶未被彈劾,監察院對他的處理是「議處見復」。 第四位是教育部在 2011 年 9 月事件爆發後指派的代理校長。監察院 101 教正 14 糾正案文逐字寫:「雖指派有病在身之該部專門委員王春城代理校長以重整校務,然代理未滿三個月即開始請假,並任意指派實習輔導處主任代理校長」。 這個名字有兩種寫法。監察院文件寫「王春城」,維基百科與自由時報引述的教育部國教署組長寫「王春成」,本站沒有第二份公文可以核對,兩種寫法都如實記下。 五、被彈劾之後,實際受到的懲戒是這樣 彈劾只是監察院提案,要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才會有實際的處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2013 年 8 月 16 日以 102 年度鑑字第 12576 號議決,主文逐字: 林細貞、周志岳、黃清煌、張木生、陳文通降壹級改敘。林美慧、楊慧蕙記過貳次。戴千琇、蔡郁真、陳政鈞記過壹次。藍順德、羅清雲、洪妙宜、林忠賓、蔡璧娥、黃法川不受懲戒。 16 個人裡面,有 6 個人不受懲戒。其餘 10 人最重的是降一級改敘。周志岳後來聲請再審議,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00 號把他改為記過貳次。 林細貞在 2009 年 8 月 1 日退休。周志岳調離校長職務,回任學校教師。 全案沒有任何一個人被撤職或免職。 本站另以學校名稱、兩位前校長的姓名,以及「廢弛職務」「瀆職」等關鍵字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不到任何一件針對校長或學校行政人員的刑事判決。這個案子的責任追究,只走到行政這一條線。 六、這張卡片上的 4 個人,跟那份名單的關係 這張卡片記錄的是黃法川、郭勇佐、陳秀雅、陳杉吉。他們與 2012 年那份 16 人名單的關係,並不相同。 只有黃法川在 2012 年的彈劾名單內,而且公懲會議決他不受懲戒。 陳秀雅、郭勇佐、陳杉吉不在那份名單內。依人本教育基金會的記載,陳秀雅是在事件爆發之後才擔任輔導主任,因此未被彈劾。她在 2015 年 8 月至 2023 年 7 月間擔任南聰校長。 本站先前把這 4 人一律寫成「大規模事件發生當時的涉案人員」,容易讓人誤讀成 4 人都在那份彈劾名單裡,這次一併更正。 七、受害學生被要求轉學離校 根據監察院後續調查,時任輔導主任的陳秀雅,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曾要求一名被害女學生轉學離開學校。 本該提供保護與陪伴的輔導角色,反過來把承擔傷害的一方推出校門。 八、2023 年的追蹤調查:人還在原位 監察院 2023 年重啟追蹤調查,發現南聰逾三分之一涉案人員仍留在教學現場,部分人一路晉升,回到校長、主任等要職。 2025 年 2 月 21 日,監察院以 114 教正 3 號糾正教育部、臺南大學與南聰。教育部同時查出陳秀雅、郭勇佐、陳杉吉、黃法川 4 人任內未落實性平案件通報,予以議處。 114 教正 3 糾正案文逐字: 經查該4人均為93年至101年大規模校園性別事件發生當時涉案人員留任迄今,目前在南聰擔任要職之教職人員,迄今多年仍延遲通報案件。 九、2026 年,監察院分兩案再度彈劾這 4 人 起因是 112 年(2023)7 月間,校內發生一起教師違反專業倫理的性平事件。監察院查出校方主管未在法定期限內通報,先以校內行政方式處理,直到外部單位介入才依法通報,並涉及隱匿證據、串證及滅證。 監察院分成兩個案子彈劾: 115 年劾字第 26 號,2026 年 7 月 7 日審議、7 月 17 日公告,被彈劾人是前輔導主任黃法川與前學務主任郭勇佐。 115 年劾字第 30 號,2026 年 7 月 21 日審議、7 月 29 日公告,被彈劾人是前校長陳秀雅與前教務主任陳杉吉。 115 年劾字第 30 號的案由逐字: 陳秀雅、陳杉吉分別為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前校長及前教務主任,於112年7月間知悉乙師對甲生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案件時,未依規定於法定時限內通報,並涉及隱匿證據、串證及滅證等情,事後未提供學生保護及支持措施,甚至將事件歸咎於甲生,凸顯其等經本院糾正該校對校園性別事件處置不力後,仍未切實改善 本站原本把這個字號記成「115 年糾字第 26 號」,那是錯的。糾字是糾舉案,劾字才是彈劾案,已更正。 兩件都已移送懲戒法院,目前尚未議決。 十、為什麼會有人覺得「沒有人負責」 黃法川在 2012 年被彈劾,公懲會議決他不受懲戒。 十四年之後,他因為新的隱匿通報案,再度被彈劾。 這條線不需要本站多加評論。 人本教育基金會在〈那些因沉默而無聲的大人們〉一文的頁首,用五行字整理了這件事:16 人被彈劾,其中 6 人沒有受任何懲處,正職教職員無人遭解聘,該負責的人在體制中高升或順利退休。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制度存在」不等於「有人啟動」。當年被認定失職的人如果沒有被真正調離核心崗位,同樣的漏洞會一再重演。 📌 身心障礙學生因為溝通與求助管道的限制,往往更難被聽見。校園安全設施需要真正符合學生的特殊需求,而不是形式上達標。 📌 「要求受害者轉學」不是保護,是二次傷害。真正的保護,應該是讓加害或失職的一方離開,而不是讓受害的孩子承擔遷移的代價。 本文不寫任何被害學生的身分資訊。那 164 件事件的加害人與被害人各約 90 位,全部是當年在學的身心障礙學生,而且其中有人同時是被害人。本站寫的是握有權力卻失職的成年人,不會公布當年那些孩子的姓名。 資料來源:監察院 101 年劾字第 13 號彈劾案文、101 教正 13 與 14 號糾正案文、101 教調 37 與 38 號調查報告、114 教正 3 號糾正案文、115 年劾字第 26 號與第 30 號彈劾案文、監察院 2012/07/16 新聞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再審字第 1972 號議決書、人本教育基金會、公視新聞網、自由時報、中央社、我在案發現場 Podcast。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特教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武術狼師施安哲長這樣! 9罪、4個法院、24年7個月,一份定執行刑裁定,揭開連續性犯罪的全貌 台北武術教練施安哲,曾任教於多所幼兒園、國小、國中及私立文教機構。2019年間,他利用職務與社群軟體,在短短半年之間,對多名少年及一名未滿14歲女童,連續犯下強制性交、兒少性剝削等罪行。這起案件原本只有其中一起被媒體報導,直到檢方陸續查出更多案件、法院做出「定應執行刑」裁定,才讓完整規模浮上檯面。 事情是怎麼一步步被查清楚的? 一、假冒身分接近少女,事後恐嚇控制。 他得知一名少女喜歡女生,竟在社群軟體上假冒女性身分主動接近,約出見面後強制性交,並模仿SM情節,逼迫少女自稱帶有貶低意味的用語,事後更恐嚇「敢報警就公開影片」。 二、偵辦一案,牽出更多案件。 檢方在偵辦這起案件過程中,從他的手機裡查獲更多受害線索,進一步發現他自民國108年1月到7月間,反覆以類似手法,對多名少年、以及一名未滿14歲女童下手,涉及引誘拍攝猥褻影像、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多項罪名。 三、案件分散在4個法院,各自判決確定。 這9項罪名,分別由三個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審理定讞: • 強制性交、拍攝性交電子訊號、恐嚇危害安全等3罪,經高等法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88號確定,原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 • 引誘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2罪,經橋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80號確定,原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 • 拍攝少年猥褻性交電子訊號、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3罪,經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確定,原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 製造少年猥褻電子訊號罪,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確定,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四、檢方聲請合併定刑,總計24年7個月。 由於同一人所犯數罪分別確定,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將所有宣告刑合併定出一個總執行刑度。桃園地方法院於2022年11月18日裁定,將上述9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7個月。 五、這份裁定揭露的,是長期、多次的連續性犯罪模式。 從108年1月13日到同年7月4日,短短半年間,他針對不同的未成年被害人反覆犯案,這不是單一衝動下的個案,而是有規律、有手法、鎖定未成年人的連續行為模式。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教孩子建立基本認知:網路上「認識」的人,即使聲稱跟自己有共同興趣或身分認同,也不代表對方安全,身分可以偽裝,見面前務必謹慎。 📌 任何以「不准報警」「散布影像」作為要脅手段的行為,本身就是嚴重犯罪,請讓孩子知道,即使已經被拍下影像,也永遠可以選擇求助,不需要因為恐嚇而繼續隱忍。 📌 單一新聞報導呈現的,往往只是案件的一部分,長期關注同一個人名,有時才會發現案情實際規模遠比最初看到的更大。 資料來源:111年度聲字第3296號(定應執行刑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88號、109年度訴字第180號、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110年度訴字第919號、自由時報(2019/09/25)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性剝削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武術狼師毛君祐長這樣! 「想補足他的父愛」,判刑5年後,他換了個身分繼續服務客人 台北市一所國中武術社教練毛君祐,2015年7月帶隊參加海外武術夏令營期間,安排與一名國三男學生同房,並以個人情感需求為由,對少年性侵及猥褻。返台後,他仍持續以課業輔導為由,在自己住處對少年重複做出類似侵害。這起案件士林地院一審判5年,但故事並沒有在判決那天結束,多年後,他以完全不同的身分,重新出現在大眾面前。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是怎麼一路延續到今天的? 一、用「情感需求」包裝侵害行為。 出發前往夏令營期間,他要求少年到自己身邊「聽他的心事」,聲稱自己缺乏父愛,之後逐步跨越師生應有的界線,整個夏令營期間反覆對少年做出侵害行為。 二、到案後狡辯,反稱是少年主動。 他到案後坦承有不當接觸,卻辯稱「都是少年主動」,聲稱自己只是想從少年身上獲得情感上的補償。法官審理後認為,這樣的說法與常理相悖,如果真是少年主動,被告事後何必寫下道歉信給少年及其父母,顯見辯詞難以採信。 三、法院認定嚴重違背師道倫常,判5年。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指出,被告身為少年的教練與師長,明知對方只是國中生,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與判斷力,卻利用機會跨越師生分際,最終依對未成年性交猥褻罪,合併6項罪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案件當時可上訴。 四、運動主管機關已將其列入不適任教練名單。 主管機關已將其列入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名單(國武術類),註銷其所持教練證,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五、多年後,他換了個身分,重新出現在服務業第一線。 2024年4月,有媒體接獲爆料指出,他在台北大安區一間連鎖按摩店擔任店長,並在店家宣傳影片中被封為「指壓達人」,是店內人氣王。爆料者質疑,客人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接受他的服務,這是否也是一種欺瞞。 六、律師點出的制度空白:這不違法。 針對「有性侵前科的人能否從事按摩業」,受訪律師表示,具有性侵前科紀錄者確實不能從事保母、教師等特定工作,但目前法規對於是否能從事按摩業,並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說,他轉行按摩業,在現行法律下並不構成違法。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 任何教練、老師以「情感需求」「想彌補自己缺憾」為由,要求孩子提供陪伴或身體上的接觸,都是嚴重警訊,不論用詞聽起來多麼委屈或無害。 📌 從事按摩、指壓等需要肢體接觸的服務時,如果對從業人員有疑慮,可以留意店家是否公開從業人員完整背景,必要時可主動詢問或選擇其他店家。 📌 「有前科不能從事某些工作」不是全面性的保障,目前制度仍有空白地帶,這也是為什麼公開揭露這類資訊,對消費者知情選擇格外重要。 資料來源:ETtoday(2017/04/20)、自由時報、中天新聞網(2024/04/20)、台中市政府不適任教練名單公告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消費者知情權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空屋筆記作家楊宗翰長這樣! 寫性別議題的人,怎麼會是被指控的那一個? 台北作家楊宗翰,長期經營臉書粉專「空屋筆記」,撰寫大量性別平等相關議題文章,累積不少信任他的讀者與友人。2023年7月,卻陸續有多名女性公開指控,他利用這份信任,以「練習擁抱師」、聲稱彼此是「開放式關係」等說詞,對她們為猥褻行為。 事情是怎麼被揭發、又是怎麼走到今天的? 一、用專業形象取得信任,再利用信任下手。 根據被害人及其前女友描述,他平日在粉專上鉅細靡遺地站在女性立場發聲,這種公開形象讓許多人對他毫無防備,也讓被害人更難在事發後立刻意識到自己正在經歷的是什麼。 二、以「開放式關係」為由,模糊界線。 他向部分對象聲稱自己與女友是開放式關係,藉此讓對方誤以為彼此之間的接觸沒有道德負擔,實際上這並非事實,而是讓對方放下戒心的手法之一。 三、多名被害人陸續公開發聲,累計至少4人。 最先公開發文揭露的是一名書店店主,隨後陸續有其他被害人挺身而出,他的前女友也公開撰文,指控這是「利用女性信任的誘姦」。被害人形容,他慣於用文字能力和「偷換概念」的說法混淆責任,把問題推回被害人身上。 四、事後說詞被指刻意曲解侵害的定義。 根據被害人轉述,他事後曾提出「沒有插入就不算性行為」等說法,試圖為自己的行為卸責,這樣的說詞也被外界批評是刻意窄化侵害的定義。 五、司法程序:一審有罪,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等罪判決有罪(113年度侵訴字第88號,2025/02/25);他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2025年11月19日駁回上訴(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全案裁判確定。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 強制猥褻罪的成立前提,就是「違反意願」。法院判他有罪,代表法院認定那些接觸並不是出於被害人的自由意願,即使當下看起來像是答應了。用說詞讓人難以拒絕,跟取得同意,是兩件不同的事。 📌 公開形象、專業論述、甚至是「站在弱勢一方發聲」的姿態,都不等於這個人本身值得無條件信任,言行是否一致,需要時間跟具體行為檢驗。 📌 「開放式關係」「練習某種身分」這類說詞,如果是用來讓你放下戒心、模糊你原本的判斷界線,本身就值得警覺。 📌 如果你也曾在類似情境中感到混亂、不確定「這算不算是傷害」,這種混亂感本身就是值得正視的訊號,不需要獨自消化。 資料來源:113年度侵訴字第88號、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上報(2023/07/28)、Yahoo新聞 #台灣罪犯圖鑑 #metoo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台灣罪犯圖鑑|屏東・高中狼師潘淑真長這樣! 「你是我的口香糖,讓我吞不下去也吐不出來」,一句週記留言,9年後才等到終局判決 屏東縣一所國立高中女老師潘淑真,長年以「特別關心」為名,對多名女學生做出帶有性意味的追求與騷擾行為。這起案件從2017年首度被公開揭發,到2026年司法終局判決確定,走了將近9年。(照片取自畢業紀念冊,歡迎提供更多照片)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是怎麼一路走到今天的? 一、用「關心」包裝,逐步跨越師生界線。 她長期對特定女學生表現出超乎尋常的關注,不斷邀約吃飯外出、送貴重禮物、單獨帶回家過夜,甚至在學生的週記本上寫下帶有追求意味的留言。當學生開始與男同學互動較多,她會傳送帶有醋意與威脅語氣的訊息施壓。 二、校方一度未依規定通報,讓行為持續多年。 根據後續調查,校方早已知悉她過去曾涉及類似行為,卻選擇不通報、不調查、不解聘,只讓相關人員介入「降低互動」了事,導致同樣的行為模式在往後幾年持續發生在不同學生身上。 三、遭投訴後,反過來指控學生「背叛」。 2017年,一名應屆畢業生向人本教育基金會投訴後,她非但沒有反省,還在LINE群組中以打工為由,邀約班上其他女學生單獨相處,並公開指控投訴的學生「背叛」自己。 四、多年後,接力挺身而出。 2026年,另一名畢業多年的學生在得知在校學妹同樣遭到長達3年的追求騷擾後,決定將自己當年的受害經驗公開,盼能阻止更多學生受害。 五、司法認定:師生互動逾越應有分際。 法院審理時指出,身為教師應當知道師生之間必須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避免不必要的肢體接觸,然而她卻在密閉空間中主動提出牽手、觸碰學生的敏感部位,這些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不尊重學生的性自主權。 六、教評會解聘,行政訴訟纏訟多年終告確定。 校方性平會調查認定屬實後,教評會決議將她解聘,並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纏訟多年,2026年7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歷經多次程序後,最終駁回她的上訴,維持解聘處分。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老師特別關心我的孩子」不必然是好事,過度的關注、頻繁的私下邀約、貴重禮物,都值得家長多一分留意。 📌 學生投訴後,如果加害方反過來指控投訴者「背叛」,這是常見的操縱手法,家長應堅定支持孩子,而非質疑孩子。 📌 校園性平事件的究責,有時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走完,即使多年後才決定站出來,仍然值得被認真看待與支持。 資料來源:108年度訴字第155號、113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人本教育基金會(2017/10/16)、自由時報(2017/06/23)、ETtoday(2026/07/29)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metoo
#台灣罪犯圖鑑|台中・國小狼師謝仲陵 「疑似有向學生脫褲子等不雅行為」,一份被刻意寫輕的通報,把一起應列最高等級的性侵害案,硬是降級成了性騷擾 台中市上安國小導師謝仲陵,在2006到2007年間,以「性教育」為名,對班上多名學童強制猥褻,並將過程拍攝存檔,最終被判有期徒刑19年6月定讞。但真正讓這起案件成為制度教材的,是案發之後、校方選擇「大事化小」的整個過程。(本案目前查無公開露臉照片,歡迎提供照片)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是怎麼一路走到今天的? 一、以「性教育」為名,逐步跨越師生界線。 身為六年級導師,他利用學生對老師的信任,以「性教育」「特別指導」為名義,在校內教具室等處,對多名學童強制猥褻,並將過程拍攝存檔。 二、校方早已知情,卻選擇壓在校內。 依監察院後續調查,校方接獲反映後,第一時間不是通報,而是先讓被告簽下切結書與悔過書,試圖低調處理;應在時限內完成的法定通報,被一路拖延。 三、通報被「降級」,甲級性侵害寫成性騷擾。 直到媒體開始查證,校方才在延誤逾十日後倉促通報,卻把一起應列最高等級的性侵害事件,寫成「疑似有向學生脫褲子等不雅行為」的性騷擾事件,讓校安中心與外部調查無法及時介入。校方甚至未保存犯案證物、協調撕毀悔過書、也未替受害學生製作申訴紀錄。 四、監察院糾正:錯的不只一個人。 2010年6月18日,監察院以〈099教正0013號〉糾正台中市政府與上安國小,點名延誤通報、隱匿降級、湮滅證據、阻隔調查、校園巡堂管理失靈等多項違失。前校長、前學務主任並因處理過程涉及偽造文書遭起訴。 五、司法定讞:19年6月。 案件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判決確定,依強制猥褻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民事部分亦判命對每名受害學生賠償確定。 六、假釋現況。 2021年12月,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107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要求他禁止對兒少實施特定不法侵害行為、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也就是說,這名加害人已於2021年底出獄。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當「特別指導」「私下加強」變成單獨相處、甚至保密的理由,要提高警覺,正當的教學不需要密閉、不需要拍攝、更不需要瞞著家長。 📌 通報是保護孩子的第一道防線。若學校傾向「校內處理、低調解決」,家長有權要求依法通報,並留下書面紀錄。 📌 孩子願意說出口,往往已經鼓起很大的勇氣。相信他、陪他把程序走完,比追問細節更重要。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110年度聲字第3107號、監察院099教正0013號糾正案文、自由時報(2009/05/23)、台灣性教育學會(2010/08/31)、公視中晝新聞(2010/09/10)、公視新聞(2011/08/02)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家長必看 #metoo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登山界名嚮導柯正民(柯三分)長這樣! 「最危險的,往往不是山,而是那個你以為最能託付性命的人」,一場深山訓練,讓一名女大生整夜不敢闔眼 在登山界頗有名氣的嚮導柯正民(綽號「柯三分」),是大學登山社團的野外求生教練、多個縣市消防局的特種搜救訓練教練,也是南區搜救委員會(南搜)先鋒小組成員。頭銜、專業、名氣,本該是讓學員安心的保證,但2017年6月的一場登山訓練,卻走向了完全相反的方向。 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一、有名氣、有專業,也有權勢。 在山域裡,嚮導掌握路線、裝備、安全,甚至學員的性命。這種高度信任與依賴,本身就是一種權勢;一旦被濫用,受害者往往求助無門。 二、深山、夜晚、封閉的工寮。 2017年6月,柯男帶一名女大學生赴台南南化山區進行登山訓練。入夜後,兩人在山區工寮內獨處,那是一個對外求救幾乎不可能的環境。 三、越過界線的,不只一次。 當晚到隔日清晨,被告多次違反女學生的意願、跨越身體界線。整夜之間反覆發生,讓她無處可退。 四、天亮後,她選擇報警。 熬過整夜,女學生在天亮後下山,隨即報警。願意在這種權勢落差下站出來,需要非常大的勇氣。 五、司法認定:違反意願的猥褻。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的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構成強制猥褻罪。 六、判決結果。 台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69號,2018/04/26)判處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柯男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20萬元,並付保護管束。 給山友與登山學員的三個提醒: 📌 「名氣」不等於「安全」。愈是資深、愈有頭銜的嚮導,權勢落差愈大,選擇一對一、長時間、深入山區的行程時,更要謹慎評估。 📌 盡量避免與單一嚮導在偏遠、封閉環境長時間獨處。揪伴同行、保持聯繫管道,是保護自己的基本盤。 📌 萬一遇上了,不是你的錯。像這名女學生一樣,下山後立即報警、保留證據,法律會認。願意站出來的人,值得被相信與支持。 資料來源:台南地院106年度侵訴字第69號、自由時報(2018/05/11) #台灣罪犯圖鑑 #登山安全 #性自主 #metoo
#台灣罪犯圖鑑|前環保署督察總隊長李健育長這樣! 他管的是環境督察,卻成了辦公室裡最該被督察的人,利用職權,對女部屬、女學員一再伸手 李健育,曾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的總隊長,握有考核、調度部屬的權力。但根據監察院彈劾與法院判決,他把這份權力,用在了侵犯身邊女性的身體界線上。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走到今天? 一、握有權力的主管。 身為總隊長,李健育對女性部屬、受訓女學員,甚至外部廠商的女員工,都握有影響考績、業務往來的權勢地位。 二、把權勢用在跨越界線。 監察院與法院認定,他多次利用職務上的權勢與機會,對多名女性做出跨越身體界線的行為,被害人包含女秘書、訓練班女學員等。 三、「酒醉斷片」的辯解。 面對指控,被告以「喝醉、斷片、沒有記憶」為由辯稱無罪;但法院認定其行為係利用職權、違反被害人意願,辯解不足採信。 四、監察院彈劾。 2024年11月,監察院通過彈劾(113年劾字第22號),認定他是性騷擾慣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全案移送懲戒法院。李男已於2023年9月辭職、2024年2月遭免職。 五、司法判決。 一審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等8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利用權勢猥褻部分已定讞,其餘部分上訴最高法院、仍在審理中。 六、這起案件的提醒。 職場性騷擾裡,最難跨過的往往是「權勢」二字,當加害者握有考績、去留的決定權,被害人要開口有多難。它提醒每個機關:權力越大,越需要被監督。 給職場工作者與機關的三個提醒: 📌 權勢騷擾常見於「主管對部屬」「講師對學員」,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本身就是風險點。 📌 遇到時,盡量保留訊息、記下時間地點、告訴信任的人。機關性平會、監察院等申訴管道確實會受理。 📌「喝醉、不記得」不是免責金牌。法院看的是行為與被害人意願,不是加害者的酒量。 資料來源:聯合報、監察院113年劾字第22號彈劾案、台中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08號、台中高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8號 #台灣罪犯圖鑑 #職場性騷擾 #權勢性侵 #公務員 #metoo
#台灣罪犯圖鑑|知名藝人NONO陳宣裕長這樣! 30多人具名指控、7條罪名起訴,最後只有1條罪定讞,這個案子留下的,不只是一個判決 2023年6月,網路上開始出現對知名搞笑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的具名指控,短短數週內,指控人數一度累計逾30人。士林地檢署介入偵辦,最終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名,將其中7項起訴。 事情最後是怎麼判的? 一、指控爆發,如滾雪球般擴大。 從第一則貼文開始,越來越多人具名出面,指控時間橫跨近20年。檢方於2024年5月正式起訴,共列7項罪名。 二、一審:1罪有罪,6罪無罪。 2025年5月,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僅就其中一名告訴人的部分,認定被告構成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其餘6項罪名,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補強單一指述,判決無罪。 三、二審維持原判,检方不再上訴。 2026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2年6月的判決。同年5月,高檢署宣布不再上訴,希望這部分能盡早確定並執行。 四、另一起獨立案件,同樣以無罪收場。 除了上述案件,還有一起指控其於2011至2013年間,對一名按摩師及另一名女性跨越身體界線的案件,2026年5月一審宣判,法院同樣認定證據不足,全案無罪。士林地檢署已對此聲明上訴。 五、無罪,不等於「沒發生過」。 這句話,來自一篇談論本案勵馨基金會評論文章的標題。性侵害案件的舉證困難,是台灣司法長期存在的結構性問題,沒有第三方證人、沒有即時就醫紀錄,往往就難以「補強」被害人的單一指述,即便被害人所述屬實,法院仍可能因無法達到有罪的證明門檻而判無罪。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無罪」是法律上「證據不足以定罪」的結果,不代表「法院認定沒有發生」,這兩者是不同的概念,社會大眾常常混淆。 📌 遭遇侵害後,盡快就醫、報案、保留任何形式的紀錄(訊息、照片、證人),是日後能否「補強」指述、獲得法律認定的關鍵。 📌 具名指控需要極大的勇氣,但司法審判有其嚴謹的證據門檻,支持被害人發聲,同時也尊重司法程序,兩者並不衝突。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司法院新聞稿、勵馨基金會、中央社、台視新聞、聯合報、士林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4號/第35號、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59號 #台灣罪犯圖鑑 #性侵舉證困境 #metoo
📋 查核:已可於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以姓名查詢(登錄:西醫師/婦產科/臺北市,性別事件:懲戒)。
#台灣罪犯圖鑑|前台大教授陳思原長這樣! 他握有的不只是手術刀,還有住院醫師的訓練評分、專科資格審核權,這雙重箝制力,讓被害人不敢聲張 陳思原,國立台灣大學前教授,兼任台大醫院婦產部主任長達六年,也曾任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在婦產科領域頗具地位,卻被監察院認定:長期利用職務權勢,對多名受其監督指揮的住院醫師伸手。 事情是怎麼被揭露、又怎麼走到今天? 一、雙重箝制力:老師、也是考核者。 身為主任,他同時掌握住院醫師的訓練指導、晉升考核,以及專科醫師資格的審核權。這代表被害人若選擇聲張,可能得付出職涯代價,這種結構性的權力落差,正是監察院彈劾書特別點名的關鍵。 二、多名住院醫師受害。 監察院調查認定,他對多名女性住院醫師多次跨越身體界線,並有言語騷擾行為,造成當事人驚嚇、害怕,形成敵意工作環境。 三、院內申訴機制先行認定。 台大醫院性別平等事件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已認定其中兩名住院醫師遭性騷擾成立,這代表事件並非空穴來風,而是走過院內正式調查程序的結果。 四、監察院彈劾。 2025年12月,監察院通過彈劾(114年劾字第29號),認定其行為構成權勢性騷擾、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五、懲戒結果:撤職,停止任用3年。 2026年5月,懲戒法院判決撤職、停止任用3年,已於同年7月正式執行。 六、這起案件的提醒。 這不是單一個人的失格,而是一個警訊:當一個人同時握有「教學」與「你未來能不能拿到專科資格」的權力,體制本身就該設計更多防線,而不是讓被害人獨自承擔說出口的風險。 七、特別補充:監察院目前正處於空窗期。 第6屆監察委員已於2026年7月31日任期屆滿,新一屆監委人選還在立法院審查中,預計9月底才會行使同意權。這段空窗期間,監察院的彈劾、糾正等職權全面停擺;已移送懲戒法院的案件,一審判決後暫時也無法上訴。這也是為什麼近期本站刊出的幾起案例,都停留在「監察院已彈劾」這一步,不是案件本身有問題,而是整個監察體制正卡在制度空窗期,這點提醒大家一起關注。 給醫療體系工作者的三個提醒: 📌 權勢性騷擾常發生在「考核者對被考核者」的關係裡,上對下的評分權、資格審核權,本身就是風險因子。 📌 院內申訴機制存在是為了被使用。若遇到跨越界線的行為,保留訊息與紀錄,向性平會或監察院這類外部管道求助,都是可行的路。 📌 專業地位不等於品格保證。頭銜越高、權力越大,越需要被監督,這是對所有從業人員共同的保護。 資料來源:監察院114年劾字第29號彈劾書、懲戒法院114年度澄字第21號、自由時報(2026/06/06)、中央社(2026/07/31) #台灣罪犯圖鑑 #權勢性騷擾 #醫療體系 #監察院空窗期 #metoo 延伸閱讀|同樣在診間越線,為什麼有人入監、有人升院長?(六人「處置光譜」): https://metawilo.com/reading/discipline-spectrum
#台灣罪犯圖鑑|高科大教授唐惠欽長這樣! 一手收錢賣學位、一手對指導的學生伸手,這位教授同時踩了兩條紅線 唐惠欽,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教授。身為指導教授兼學位考試委員,本該是把關學術品質、守護學生的角色,卻被檢方認定:他把這份權力,用在了完全相反的地方。 事情是怎麼被揭發、又走到今天? 一、收錢護航,賣學位。 檢方查出,唐惠欽擔任碩專生的指導教授期間,收受十萬元後,找槍手代寫學位論文,並護航該學生通過口試,這是全台首件教授因此被依貪污罪起訴的案件。 二、對指導學生跨越身體界線。 同一時間,他身為另一名女學生論文的指導教授,被檢方認定利用這份權勢對其跨越身體界線。師生之間的教育關係,成了他濫用權力的工具。 三、校方先行處分。 2025年4月,校方性平會決議將其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這代表在司法程序尚未終結前,校內調查已認定情節屬實。 四、起訴。 2024年9月,橋頭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等罪名,將其提起公訴。 五、一審宣判:貪污罪部分,5年2月。 2026年6月,法院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同案另一名教授判7年)。另有一起涉及詐欺、貪污罪的案件也已宣判。 六、這起案件的提醒。 學位考試委員會、指導教授這類角色,握有的不只是專業判斷權,更是學生前途的生殺大權。當這種權力被用來謀利、甚至越界侵犯,傷害的不只是一個學生,而是整個學術倫理的信任基礎。 給學生與教育工作者的三個提醒: 📌 指導教授與學生之間存在明顯的權力落差,這種不對等關係,本身就是權勢性騷擾/性侵的高風險情境。 📌 論文口試、學位審核制度存在,是為了把關品質,不是讓少數人牟利的工具。若察覺異常,校內性平會、教育部申訴管道都可以求助。 📌 頭銜與學術地位不等於品格保證。權力越大,越需要被監督與制衡。 資料來源:橋頭地檢署新聞稿(2024/09/16)、聯合報(2025/04/19、2026/06/15)、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6號、115年度訴字第598號 #台灣罪犯圖鑑 #學術倫理 #權勢性侵 #metoo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夏莉絲國際幼兒園集體虐童案 13名幼童、76件事件,兩個名字終於公布了 台北市中正區的私立夏莉絲國際幼兒園,今年6月被家長揭發集體虐童。多名幼童陸續出現夜驚、磨牙、抗拒上學等異常反應,家長察覺不對勁,要求教育局與警方協助調閱監視器,這一查,才揭開長期不當對待的真相。 一、13名幼童受害,76件事件。 初步統計,共13名幼童受害,累計不當對待事件達76件,其中1名幼童在13個上課日內就遭遇19件。園方一開始主動提出的清單,只列了5名幼童、14件事件,剩下的61件,是家長自己調閱監視器揪出來的。 二、監視器裡的畫面。 家長在畫面中發現:教保員要求幼童學狗爬、蹲走(俗稱「鴨鴨走路」),午休動作慢一點就被罵、睡袋被丟出教室外,甚至有幼童哭跪在地上被關在門外,也有強迫餵食或不給餵食的情形。 三、姓名公布了:趙婉柔、林夢瑄。 7月28日,台北市教育局公布最終處分:情節重大教保員趙婉柔、林夢瑄,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2款公布姓名,各罰60萬元、終身不得擔任教保人員,兩人目前皆已無在任何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夏莉絲國際幼兒園(中正園)遭廢止設立許可,負責人陳立原名下其他機構也被累計開罰超過235萬元。要提醒的是,這是教育局的行政裁罰,不是法院判決,刑事部分,北檢已分「他」字案偵辦,園長、負責人與教保員都列為被告,但目前尚未起訴,仍在調查階段。 四、家長的質疑:「抓小放大」。 部分家長與議員質疑,基層教保員被重罰,但負責人陳立原、執行長、園長「被輕輕放下」。教育局回應,園長依法只能罰3到15萬元、且不強制公布姓名,執行長則根本不是現行法規下的法定開罰對象。 五、案子還沒結束。 7月底,集團旗下的托嬰中心又被爆出3名托育人員涉及強迫餵食、疏忽照顧幼兒,其中1人已遭裁罰12萬元並公告姓名,另外2人的行政程序仍在進行。8月初,另有議員指控該托嬰中心提供過期、發黑的食品,不過社會局實地稽查後表示並未查獲過期食材,過去半年內4度無預警稽查也都沒有發現異常,這部分目前雙方說法仍有落差,尚未有定論。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 幼童的異常行為(夜驚、磨牙、抗拒上學)本身就是一種求救訊號,家長如果觀察到孩子出現這些反應,可以主動要求園所提供監視器畫面查看。 📌 機構裁罰跟刑事責任是兩回事,「終身不得任教」「廢止設立許可」是行政處分,不代表刑事案件已經定讞,追蹤案件時要分清楚現在走到哪個階段。 📌 如果對機構的裁罰結果有疑慮,可以向教育局、社會局申請調閱調查報告,或透過議員協助監督後續究責是否到位。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新聞稿(2026/07/20)、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2026/07/28)、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違法對待幼兒人員公告(趙婉柔、林夢瑄,2026/07/28)、自由時報(2026/07/22、07/30)、ETtoday(2026/07/20)、工商時報(2026/07/30) #台灣罪犯圖鑑 #兒虐 #托育安全 #metoo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演藝圈・秦偉長這樣! 從螢幕上的公益形象,到8名女子的控訴 秦偉,曾是家喻戶曉的藝人與節目主持人,長期經營溫和、有公益形象的螢幕人設。但2016年,一名女造型師在網路上公開指控,揭開了他私下的另一面,之後,女編劇、女粉絲也相繼站出來控訴。 事情是怎麼被揭發、又是怎麼一路走到定讞的? 一、以工作機會為餌,將被害人騙至住處。 根據指控,秦偉利用自己的演藝地位與人脈,以「談偶像劇劇本」「幫忙出專輯、當MV女主角」等名義,約被害人見面或到住處,再違反對方意願、強行跨越身體界線。女造型師一案,是2010年7月他邀對方到台北市信義區住處,將人壓制在床上性侵。 二、檢方認定8人受害,含2名未成年。 檢方偵辦後認定,前後共有8名女子遭秦偉侵害,其中包含2名未成年人,年紀最小的只有14歲,起訴時求刑41年。 三、3案有罪、2案無罪,如實呈現判決結果。 進入司法審理後,其中5名被害人的指控因罪證不足,秦偉獲判無罪;女編劇、女粉絲、女造型師這3案則罪證明確、有罪確定,各判有期徒刑4年。這是這起案件必須誠實交代的部分:定讞的是3案,不是全部8案。 四、合併定刑7年8月,入監服刑。 2021年2月,法院裁定3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他已於2020年4月14日發監台中監獄服刑。 五、7次申請假釋,全被駁回。 從2024年起,秦偉已7度申請假釋,截至2026年5月全數遭駁回。審議委員會給出的關鍵理由是:他始終未與被害人和解、犯後也沒有彌補所造成的傷害,不符合假釋條件。截至最新報導,他的刑期只剩約10個月。 給讀者的三個提醒: 📌 「公眾人物」「好人形象」不是安全保證,加害者的社會形象與私下行為,可能是兩回事,這也是這類案件最容易讓被害人不被相信的原因。 📌 以「工作機會」「提攜後輩」為由的單獨邀約,若讓你感到不舒服,你有權拒絕;產業裡的權力落差,往往是加害的溫床。 📌 「假釋被駁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對「是否真正悔改、是否彌補傷害」的把關,關注一個案件,不只看判多久,也可以看他出獄前做了什麼、沒做什麼。 資料來源:中央社(2020/12/10)、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88號裁判書、聯合報、ETtoday(2026/05/18) #台灣罪犯圖鑑 #演藝圈 #權勢性侵 #metoo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萬華幼佳幼兒園集體虐童案 被停職的教保員,秒轉到同一個老闆開的補習班 台北市萬華區的私立幼佳幼兒園(招牌英文名 BRIGHTER,標榜蒙特梭利教學),2025年初被家長揭發集體虐童。事情是怎麼被發現的?家長發現幼幼班2到3歲的孩子出現異常,透過立委吳沛憶協助舉報教育局、申請調閱監視器,才揭開長期不當對待的真相。 一、監視器裡的畫面。 教育局逐一查看約40個上課日、共約320小時的監視器影像,認定不當對待事件超過40起。畫面顯示的行為包括:把幼童抓起來甩、掐著搖晃、摔到地上、踹頭、甩耳光,還有餵廚餘、把飯倒進其他孩子碗裡等情形。 二、姓名已公告,連園長、負責人都被列名。 依教育局114年5月13日的正式處理情形,幼佳幼兒園共4人被認定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員郭鋗佩、呂嘉珍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各罰12萬元、停職、2年不得從事幼教工作並公告姓名;園長蕭曉君罰1萬元、負責人李夙完罰6萬元(均屬「非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也就是說,連掛名的園長、負責人都親自被列入裁罰對象,不只是管理責任。 三、最讓人不安的一步:換個招牌繼續。 被停職的教保員,竟然轉往負責人李夙完開設的補習班繼續任教。教育局8月15日稽查該補習班,查獲補習班未依規定陳報教職員、且在負責人知情的情況下違法聘用這名停職教保員,情節重大,補習班另遭重罰50萬元。這正是兒少工作安全最大的漏洞,一個領域被停職,換個招牌就繼續接觸孩子。 四、累計裁罰97萬3,500元。 全案就違法部分從重、從嚴裁處:郭鋗佩、呂嘉珍各罰12萬元、公告姓名、2年禁業;園長蕭曉君罰1萬、負責人李夙完罰6萬;園方因師生比不足、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安全管理失當、非法接送車輛、延遲通報等罰13萬3,500元;違法續聘的補習班罰50萬元,合計97萬3,500元。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幼童的異常行為(抗拒上學、情緒不穩、身上不明傷痕)本身就是求救訊號,家長有權要求園所提供監視器畫面。當園方要求「簽切結、退學」而不願配合調閱時,更要提高警覺。 📌 「教保員被停職」不代表他離開了幼教/兒少現場,這個案例顯示,換到補習班、才藝班等不同體系,禁業紀錄可能追不過去。選機構時可到教育局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全國教保資訊網交叉查詢姓名。 📌 連鎖體系、家族經營的機構(負責人、園長、教保員彼此有親屬關係)在內部監督上容易失靈,家長可多留意機構的通報紀律與外部稽查結果。 資料來源:立委吳沛憶案件說明、台北市教育局新聞稿(2025/08/28)、教育局114年5月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處理情形(載明李夙完、呂嘉珍、郭鋗佩、蕭曉君)、教育局不適任人員公告、Newtalk、中時(2025/08/28) #台灣罪犯圖鑑 #兒虐 #托育安全 #家長必看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內湖怡寶托嬰中心虐嬰案 入托才8天,孩子多處瘀青;停業1年後,它換個名字又收托了 台北市內湖區的怡寶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位於瑞光路337號),2023年爆發不當對待事件。一位媽媽在PTT公開揭露:這是她第一次把孩子交給托嬰中心,才入托短短8天,孩子的屁股、手臂、腰部就出現多處不該有的瘀青;但老師卻對她說「他整天都乖乖被抱著,偶爾趴著玩而已」。家長要求調閱監視器,才揭開真相。 一、監視器裡的畫面。 依家長公開聲明與新聞,托育人員的行為包括:硬把嬰兒的頭部、頸部往下壓,強迫從側睡轉成趴睡;用粗魯的力道壓制、拍打;強行餵奶,導致嬰兒爆哭、抗拒;孩子哭一整天、甚至哭到十幾分鐘都沒人理會;還有幼童被拖行、搖晃。 二、刑事不起訴,行政裁罰102萬。 這裡要據實說明兩條線:刑事部分,經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行政部分,台北市社會局仍認定違法,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法定最高罰鍰60萬元,加上業者逾期未交出完整監視器畫面另罰42萬元,合計102萬元,並勒令停辦1年(自2023年9月起)。涉案托育人員停職、裁罰、5年內不得再任托育人員;其中宋晨瑜、朱祐萱2人,經社會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正式公告姓名,公告載明宋晨瑜對幼童拍打臉部、手部及多次大力拉扯、抱起放下、搖晃、忽視情緒感受;朱祐萱則對幼童大力搖晃數下。(業者聲明,此案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 三、59個寶寶被迫另找地方。 停辦造成原本收托的59名嬰幼兒無處可去,高嘉瑜立委召開協調會,邀集台北市社會局、教育局與衛福部社家署共同處理轉托。這份官方協調會會議紀錄,明確指名出事的就是「怡寶托嬰中心」,這是本案最直接的官方指認。 四、換個名字,又開了。 停業期滿後,這間托嬰中心改名為「怡寶瑞光托嬰中心」。依衛福部社家署的托育媒合平臺,官方明確記載「怡寶瑞光托嬰中心(原:怡寶內湖科技之星)」,同一間、同一個地址,只是換了名字。它現在不但正常營運、核定收托69人,還在104人力銀行以「110年12月新設立的大型托嬰中心」名義招募主管。用「新設立」包裝,淡化的正是那段停業的歷史。 五、為什麼監視器這麼重要? 這起案件裡,讓真相得以還原的關鍵,就是監視器畫面。王婉諭指出,正在立法的《兒童托育服務法》有一項「監管雲」條文,要求把監視畫面定期上傳雲端備份,確保爭議發生時資料不會消失、不會被刪除。但托育業界最具規模的團體之一「中華孕嬰童教保聯合總會」公開反對,稱其「侵犯教保人員人權」「政府容錯率太低」,並在公聽會、公共政策平台發動反對。當家長得「搏命調監視器、找議員、求媒體」才能自證,這項制度是否該補上,值得社會一起關注。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選托嬰中心時,機構名稱可能改過,查證時可到衛福部社家署托育媒合平臺,確認該址「現名」與「原名」,避免被「新設立」的包裝誤導。 📌 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接受政府補助,一旦發生虐嬰或無法提供完整監視器畫面,主管機關可視情形收回補助;家長有權要求調閱監視器,園方若百般阻撓,就是警訊。 📌 嬰幼兒不會說話,身體與行為的異常(不明瘀傷、抗拒、爆哭、睡眠改變)就是唯一的求救訊號,務必認真看待、及早通報。監視畫面能不能被完整保存,往往是還原真相的最後一道防線。 資料來源:前立委王婉諭FB(監管雲立法與本案)、前立委高嘉瑜協調會會議紀錄(2023/05/17,指名怡寶)、自由時報(2023/05/11)、中央社(2023/05/04)、台北市社會局新聞稿(2023/05/02)、家長聲明(2023/04/21)、衛福部社家署托育媒合平臺、104人力銀行徵才頁 #台灣罪犯圖鑑 #兒虐 #托育安全 #監管雲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 本案違法人員已離園,園所自113/8/1起更換承接法人、由新團隊經營;本頁記錄的是當年裁罰事實。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國防部大直非營利幼兒園虐童案 膠帶、小黑屋、走廊地板,不是一次,也不是一個人 台北市中山區的「國防部大直非營利幼兒園」,由國防部委託財團法人實踐大學辦理。2023年10月,家長陸續投訴孩子在園內遭受不當對待,園方調查後承認確有其事。 一、他們對孩子做了什麼。 依家長投訴與教育局調查,教保員的行為包括:用膠帶貼住孩子的嘴、捆綁手部;拍打臉部;把孩子的頭壓進碗裡、強行灌食;把不午睡的孩子關進「小黑屋」,或拉出教室、逼他一個人睡在走廊的地板上。這些都不是「管教」,而是對學齡前幼童施加的身心暴力。 二、辯詞令人難以接受。 面對調查,其中一名教保員竟辯稱,這麼做是「想讓孩子把專注力放在我身上」,把對孩子的控制與傷害,包裝成教學上的用心。 三、不是一次、也不是一個人。 這起案子最讓人心驚的,是它的規模與時間跨度。112年,教保員鄭琬齡、沈姿吟各被裁處法定最高罰鍰60萬元、終身不得再任教保並公告姓名;到了113年3月,又有教保員葉亦甄因違反對待幼兒被另案裁罰、公告姓名。跨越不同年度、不同時間點,代表這不是單一個人的一時失控。 四、連園長、知情不報的教職員都被罰。 除了直接施虐的教保員,園長被罰6萬元;3名「知悉卻未通報」的教職員各被罰3萬元;另有1名教保員罰6萬、2年不得聘任並公告姓名,1名接受12小時培訓。教育局也在113年8月1日更換承接法人,違法人員均已離園。一整個園的通報防線失守,才讓傷害持續這麼久。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非營利」「由大學或公家單位委託辦理」不等於絕對安全,再有信譽的招牌,實際照顧孩子的仍是現場的人,家長的觀察與通報一樣重要。 📌 當老師用「訓練專注力」「幫助發展」等說法,合理化捆綁、關禁閉、逼睡地板等對待時,請務必警覺:任何限制幼童身體、剝奪基本需求的行為,都不是正常教學。 📌 「知情不報」也會被罰,如果你是教職員,發現同事不當對待孩子,依法通報不只是良心,也是責任;沉默,等於讓下一個孩子受害。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公告(裁罰全貌)、教育局不適任人員公告(鄭琬齡、沈姿吟、葉亦甄)、聯合報(2023/12/20)、太報、聯合報(大直幼兒園虐童最新調查) #台灣罪犯圖鑑 #兒虐 #托育安全 #家長必看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大貓案」權自立長這樣! 他死了,但被害者承受的一切,不會跟著消失 2001年,一個化名「大貓」的男子,震驚了整個社會。 一、他做了什麼。 權自立透過網路聊天室接觸對象,以藥物、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下,對多名女性與兒童性侵,被害人多達7人,多名未成年,最小的年僅3歲;他還將過程拍攝下來、製成「大貓系列」光碟對外販售。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一審、二審都判他無期徒刑;2004年最高法院定讞,改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二、出獄後,他改了名字,走近孩子。 2011年服刑期滿,權自立改名「權子源」,開設工作坊,經營親子DIY手工皂體驗、包車親子旅遊,用最無害、最貼近孩子的包裝,重新取得接觸兒童的機會。這正是本圖鑑最想提醒大家的:改名,可以換掉一個稱呼,卻換不掉一個人做過的事。 三、惡意再度浮上水面。 約2022年間,他趁著替鄰居照顧未成年三姊妹(9歲、8歲、5歲)的機會,夥同另一名男子梁恩睿(曾任美術館研究助理,人稱「美術館叔叔」,本站編號021)對孩童再次下手、拍攝影像。2023年8月,警方追查鎖定、持拘票上門圍捕時,權自立墜樓身亡,全案因被告死亡未能進入法院審理。這三姊妹後來獲判民事賠償500萬元,由於權自立已身亡,這筆賠償由梁恩睿一人負擔。 四、這從來不是一個人的惡。 大貓案當年,權自立的胞弟權自強(本站編號059),負責複製影片、燒錄光碟、架設網站對外販售牟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刑確定;他日後也改名為權澄。一條獵捕兒童的產業鏈,往往不是單一個人,而是彼此掩護、分工的共犯結構。 給每一位家長的提醒: 📌 「親子活動」「手工皂體驗」「包車旅遊」這些最溫馨的包裝,也可能是有心人重新接近孩子的入口。把孩子交出去之前,先查一查對方是誰。 📌 改名,是抹除紀錄最常見的手法。查證時別只看現在的名字,也要留意「曾用名」。 📌 加害者死亡、或因死亡不起訴,都不代表事情沒發生過,更不代表被害者的傷可以一筆勾銷。留下紀錄,就是不讓這些傷被遺忘、不讓下一個孩子受害。 #台灣罪犯圖鑑 #大貓案 #兒少性剝削 #兒童安全 #家長必看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竹北・亮語文創補習班彭瑜亮長這樣! 這一次,制度沒有讓孩子白說。 在新竹竹北,有一間很受歡迎的作文補習班「亮語文創」,創辦人彭瑜亮是經營親子教育、出版親子書籍的網紅名師,粉專有數萬人追蹤。很多家長,是衝著這個光環把孩子送進去的。 但2025年初,事情被掀開了。 一、學生說了什麼。 經人本教育基金會協助揭露,至少有3名女學生指控,這位「名師」對她們做出跨越身體界線的行為,擁抱、親臉頰、把手放在大腿上、與學生十指緊扣,甚至以極私密的身體問題探問。這些行為,發生在一個「老師對學生」的權勢關係裡。 二、官方怎麼認定。 新竹縣政府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屬實,於2025年2月3日廢止該補習班的設立許可,並依法1到4年內不得再聘用他擔任教職。他名下出版社原訂的書展活動,也在事件曝光後提前收攤。 三、他的回應。 彭瑜亮否認相關指控,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表示網路上有與事實不符的說法,並已採取法律行動。(本頁記錄的是主管機關已認定並作成的行政處分事實。) 為什麼這件事值得記下來? 因為當一間補習班的「負責人」本人涉及性騷擾,這一次,制度真的動了起來、也罰到了該罰的人,補習班被廢止,這個人也被擋在教職門外一段時間。這是保護孩子該有的樣子。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 「名師光環」不等於安全。 越是受歡迎、越被信任的老師,孩子和家長越容易對「怪怪的親近」放下戒心。信任,不該讓你關掉觀察。 📌 權勢性騷擾,常常包裝成「關心」與「親近」。 摸頭、擁抱、十指緊扣、問私密問題,當一個大人用身體接觸和私密話題去試探孩子,那不是疼愛,是越界。 📌 孩子說「不舒服」,請當真。 很多受害的孩子,一開始只敢說「我不想去上課了」。那句話背後,可能藏著他還說不出口的事。 #台灣罪犯圖鑑 #權勢性騷擾 #補習班安全 #家長必看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基隆・天顯宮主委張朝明長這樣! 她甚至不是自己想去的,是被逼去求子的。 基隆和平島香火鼎盛的「天顯宮」,80多歲的主委兼乩身張朝明,長年在信眾間頗有威望。如今,他因一名信眾的指控,被檢方帶回、遭法院裁定羈押。 一、發生了什麼。 2025年8月,一名來自彰化、婚後久未懷孕的女信眾指控:她被婆婆以「求子儀式」為名帶到宮廟地下室,遭違反意願、跨越身體界線的對待。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偵辦。 二、司法怎麼看。 2026年8月11日,基隆地方法院先裁定張朝明與60多歲賴姓女特助(其女友)羈押禁見。到了8月,基隆地檢署更把張朝明、擔任副主委的女兒、賴姓女特助3人,一起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據報導,張朝明到案後毫無悔意,還辯稱這是「三大帝公」的意思。在定讞以前,他們在法律上都還是「被告」,但檢方偵查後認定、送進法院的,是這樣的事實。 三、真正該被檢討的,從來不是她。 據了解,這名女信眾並不是自己想去的,而是在婆婆的要求與壓力下,被帶去求子的。 她沒有做錯任何事。該被檢討的,是那個被指控假借「儀式」下手的人;還有那一整套「結了婚就該生、生不出來是媳婦的錯」的壓力,正是這套壓力,讓她連一句「我不想去」都難以說出口。 而且,這件事裡還有一個從頭到尾都很安靜的人,她的先生。 生不出孩子,本來就是兩個人的事;憑什麼被檢討、被逼、還被單獨送進宮廟的,永遠只有媳婦一個?那個先生呢,是死了嗎?該一起承擔的是他,該擋在婆婆和太太中間的是他,該陪著她、保護她的,也是他。結果整件事裡,最該站出來的那個男人,全程缺席。 現在是2026年,不是1886年。 一個女性的價值,從來不在她能不能生。只要「不生就是妳的錯」還壓在女性身上、只要「生孩子是女人一個人的事」這種想法還在,這種打著「幫妳求子」名號的傷害,就還會找上下一個人。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對長輩/家人:別再用「求子」「傳宗接代」去逼你的媳婦、女兒、太太。你一句「去拜拜求一求」,可能正好把她推向她無力拒絕的處境。 📌 對每一個當先生的:生不出孩子不是你太太一個人的事,別讓她一個人去扛、去面對、去求。該站在她身邊的,是你。 📌 對前往宮廟求助的你:沒有任何正當儀式,需要你脫衣、獨處密室、或接受私密的身體接觸。有人以「神明指示」提出,請立刻警覺、結伴、拒絕、報警。 📌 對每一位被期待「一定要生」的女性:生不出來,從來不是妳的錯,也不是妳的責任。需要改變的,是逼妳的那些人,不是妳。 #台灣罪犯圖鑑 #現在是2026不是1886 #求子陷阱 #老公是死了嗎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中・竹籤串燒店李政穎長這樣! 有時候最危險的,不是巷子裡的陌生人,而是那個你熟到會上門拜年、會對他掏心掏肺的「老闆」。 一、發生了什麼。 台中一家知名的竹籤串燒店,老闆李政穎在信眾與熟客間頗有人緣。2023年大年初二,一名經常光顧、與他夫妻倆都熟識的女客人,提著禮盒上門拜年。李政穎以「店裡沒人」為由把她帶上二樓,趁她卸下心防、向他吐露了埋在心底、不輕易對人說的傷痛時,非但沒有接住這份信任,反而對她做出違反意願、跨越身體界線的接觸。他強行關掉她的手機、擋住去路,讓她被困了將近兩個小時,直到她謊稱與人有約,才得以脫身。 二、司法怎麼看。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13年度侵訴字第7號,2024/12/03);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1年2月、刑事部分已定讞。民事另判他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三、這件事真正的重量。 性犯罪最常見的樣子,從來不是新聞裡的「隨機擄人」,而是這種,加害人是你認識的、信任的、以為安全的人。她之所以會上樓、會說出心裡的話,正是因為她相信他;而他利用的,恰恰就是這份相信。把一個人關在密室、關掉她對外的唯一聯繫,那兩個小時的恐懼,不會因為刑期只有一年多就變輕。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熟識」不等於「安全」。 絕大多數的性侵害、性騷擾,加害人都是認識的人。信任一個人沒有錯,錯的是辜負信任的那個人。 📌 如果有人把你帶進密室、關掉你的手機、擋住你的去路,那不是曖昧,是危險訊號。 想辦法脫身、對外求救,事後立刻報警、驗傷、保留證據。 📌 對曾經受傷、如今被再次傷害的你: 你的脆弱不是你的錯,被利用的責任,永遠在下手的那個人身上。你值得被好好接住,不是被利用。 #台灣罪犯圖鑑 #熟人犯罪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強制猥褻 #台中
#台灣罪犯圖鑑|花蓮.精神科名醫孔繁錦長這樣! 在花蓮,他是很多人口中「很厲害」的那位精神科醫師。行醫二十多年、頭銜響亮,但正是這層信任,成了他下手的工具。 一、發生了什麼。 孔繁錦是資深精神科醫師,曾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受訓,長年在花蓮執業、擔任花蓮縣醫師公會會員超過二十年;他被媒體捧為「全台最聰明的醫師」,還自稱是孔子第74代後人。 2021年,他利用看診、診間獨處的機會,對前來求助的女病患做出違反意願、跨越身體界線的侵害。案件中至少有2名女病患指控受害;其中一案,被害人的貼身衣物驗出不屬於她本人的男性DNA,成為法院認定的關鍵證據。他事後辯稱「只是追求病患」,法院並不採信。 二、司法與專業體系怎麼看。 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孔繁錦有期徒刑4年,一審、二審一路維持,2023年6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而制裁不只來自法院:台灣精神醫學會決議停止其會員權利8年、並提交會員大會討論除名。 最具體的是,他的醫師證書已遭廢止。如今在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專區」裡,孔繁錦的專科與執業縣市都被註記為「已廢證」,等於被逐出醫界、再也不能行醫。 三、這件事真正的重量。 診間,是這個社會裡信任與權力最不對等的地方之一。病患脫下的不只是外衣,是心防;你把身體和精神都交出去,是因為你相信眼前的人是來「治療」你的。何況在花蓮這樣的地方,一個行醫二十多年的「名醫」,往往是一整個社區、好幾代人共同信賴的存在。 孔繁錦背叛的,正是這份幾乎把命都交給他的信任,這也是為什麼「醫師性侵病患」格外可惡:他傷害的,是一個人在最無助時,僅存的那條求救管道。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就醫是你的權利,自保也是。 任何涉及私密部位的檢查或診療,你都有權要求護理師或家屬在場、要求不關門;若有人以「治療」為名要你脫衣、獨處、接受無法解釋的私密接觸,你可以當場拒絕、質疑、事後投訴。 📌 名氣不等於安全,紀錄查得到。 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專區」可以查詢涉及性別事件的醫事人員,別讓「名醫」的光環,蓋過你該有的警覺。 📌 對曾經在診間受傷的你: 錯的是那個背叛白袍的人,不是你。你願意求助、願意相信,從來都沒有錯。 #台灣罪犯圖鑑 #醫師性侵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強制性交 #醫病信任
#台灣罪犯圖鑑|台東・「傻瓜醫生」楊重源長這樣! 他曾是很多人心中的好醫生,飛到偏鄉義診、出書、被叫「傻瓜醫生」。但一審法院認定,在他的診間與宿舍裡,發生了完全不一樣的事。 一、發生了什麼。 楊重源是台東知名的精神科醫師,長年投入偏鄉義診、出書分享,社會形象良好。2025年2月,一名前往身心科接受心理治療的成年男性病患指控:門診時,被告藉「擁抱」之名掀開他的上衣、隔著衣物觸摸他的身體;隨後又以「幫忙安排住宿、協助他母親」為由,把他帶到醫院宿舍,在那裡強吻、並違反他的意願發生性行為。事後,這名病患鼓起勇氣,撥打113通報。 二、法院怎麼看。 台東地方法院一審依「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另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2026/07/31)。法官並提到,被告平時就會傳送輕佻訊息給病患、在院內任職逾十年、明知宿舍不得外借,認定被害人證詞可信度高。全案仍可上訴、尚未定讞。 三、這件事真正的重量。 這個案子有兩層特別沉重的地方。 其一,是「好醫生」的光環。當一個人被社會捧成聖人,他愈容易被信任,被害人也就愈難被相信。光環,不該是免死金牌。 其二,是這一次,被害人是男性。我們的社會很少談「男性也會是性暴力的被害人」,以至於男性受害者往往更孤立、更難開口、更怕不被當一回事。他願意通報、司法也認定他的證詞可信,這件事本身就很重要:被害不分性別,傷害就是傷害。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就醫時,你有權要求安全的界線。 任何涉及身體、私密部位的診療,你都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場、要求不關門、要求說明必要性;「熟」「關心」「幫你安排」都不該換來越界。 📌 男性受害者,你不是特例,也不孤單。 性暴力不分性別,你的感受是真的,你值得被相信、被幫助。可撥打113、或向信任的人求助。 📌 名醫、善人、好人,頭銜不是清白的證明。 一個人做過多少好事,都不能抵銷他傷害另一個人的事實。是非該由證據和法院認定,不是由光環決定。 #台灣罪犯圖鑑 #醫師性侵 #男性也會是受害者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東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兒童打擊樂老師廖文森(原名廖韋旭)長這樣! metawilo.com 他現在的身分,是拿著精品咖啡證照、開店、開課、還受邀演講的「藝文咖啡老闆」。但在那之前,他是一個對五個孩子伸手的兒童音樂老師。 一、發生了什麼。 廖文森(原名廖韋旭)原是新北市永和一間音樂教室的兒童打擊樂老師,也是小有名氣的打擊樂手。他利用教學、貼近孩子的機會,對5名未成年女學生,其中1人未滿7歲、4人未滿14歲,為強制猥褻,並拍攝、製造她們的性影像。(依被害人委任律師聲明,本案為強制猥褻及拍攝兒少性影像,並無侵入性性行為,不誇大、不獵奇,本身也是對孩子的保護。)調查並指出,被告曾在多間國小擔任社團教師,除本案外,另有其他案件正在調查中。這些孩子,有的甚至還沒有足夠的語言能力,說清楚發生了什麼事。 二、官方與法院怎麼認定。 ・行政:新北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2025年6月20日正式「公告其姓名」,認定事由為「對學生性猥褻」,這是主管機關的具名認定。 ・刑事:2025年6月檢方起訴;2026年4月22日,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製造性影像等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全案仍可上訴。 三、為什麼現在要提醒你。 判決之後,他並沒有消失。依商業登記,他是新北市蘆洲區「角落藝文咖啡」的登記負責人,店至今仍營業中;他還開設沖煮咖啡課程、受邀演講。一個手握精品咖啡證照、以「藝文」清新形象重新站上檯面的人,很容易讓人忘記他曾對五個孩子做過什麼。這正是最需要警覺的地方,當傷害孩子的人換上一身好看的外衣重新出現,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對家長:留意才藝、課程、營隊裡與孩子單獨相處的老師。信任師長沒有錯,但「不單獨、可旁聽、鼓勵孩子開口」,是保護孩子的第一道防線。 📌 對主辦單位與消費者:邀請講師、合作老師前,查一下對方的公開紀錄。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查得到具名資料,一張好看的證照,遮不住一份官方公告。 📌 請一起保護孩子:本案被害人是年幼的孩子。請勿公開或轉傳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兒少的資訊(姓名、學校、家庭關係、照片)。焦點該放在加害人與制度,而不是被辨識、被獵奇的孩子。 📌 對曾受傷的孩子與家庭:錯的是下手的那個大人,不是你、也不是你的孩子。你們願意說出來、走到今天,已經非常勇敢。可撥打113。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新北
#台灣罪犯圖鑑|補教「換皮重生」的高培深(化名高強)長這樣! 一個因猥褻女學生被判刑的補教老師,只靠「換一個名字」,就重新開班、繼續教小女生,直到又有孩子受害。 一、發生了什麼。 高培深原是台北的補教數學老師。2020年,他以「一對一加強數學」為由,把一名行為時年僅11歲的女學生單獨留在教室,多次做出違反意願、跨越身體界線的行為。那個孩子,在作文和字條裡寫下了外人難以想像的痛。2023年,在#MeToo浪潮下,她終於說出口、報警。衛福部社家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高培深姓名,事由明載「強制猥褻兒童」;他任職的「學樂文理補習班」也在2023年8月被台北市教育局廢止。而調查更發現:早在2011年,他就曾因類似指控被起訴,當年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未受理。 二、司法怎麼走,而他又怎麼「換皮重生」。 台北地院一審依10項罪名,判處高培深9年徒刑;2026年8月,二審認為其中8罪缺乏補強證據而改判無罪,僅就2罪改判、合併應執行5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但真正讓人心驚的是判刑之後的事:他化名「高強」,繼續開補習班、繼續教學。2025年4月,台北市政府為此發出公告(府教終字第11430580392號),點名他以化名經營「未立案補習班」。直到媒體揭露、又有新的被害人站出來,2026年8月14日,台北地檢署再依利用權勢猥褻罪,將他起訴。 三、為什麼這件事讓人發抖。 無論刑期幾年,最恐怖的都是同一件事:一個曾因傷害孩子被判刑的人,竟然只靠「換一個名字」,就能重新站回孩子面前。傷害孩子的人,最怕的從來不是判決,而是被記住、被認出來。當他換皮重生,唯一能擋在下一個孩子前面的,就是「有人認得他」。這正是把他放進這裡的理由:讓那張臉、那個名字(和化名),不管他怎麼改,都留在光裡。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對家長:留意才藝、補習的「一對一單獨授課」。「留下來加強」不該變成關起門的獨處。多問、多陪、鼓勵孩子開口。 📌 對補習班與家長們:查老師身分別只認一個名字,換皮重生的人會改名。可交叉比對照片、經歷與公開紀錄。 📌 對曾受傷的孩子:你願意說出來,就讓下一個孩子少受一次傷。錯的是他,不是你。可撥打113。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換皮重生 #家長必看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屏東・補教狼師李群威(藝名李威)長這樣! 補習班被政府廢止了,招牌被吊車拆了,他卻還在招生。而在那之前,他把手伸向了自己的學生。 一、發生了什麼。 李群威是屏東補教界的數學老師,補教藝名「李威」,開設「翌勝文理短期補習班」「李威孜語資優教育」。他利用老師的身分與權勢,對學生下手:一名14歲的國中女學生,被他以「交往」為名,在一年間發生9次性行為;另有一名女學生,被他利用機會性騷擾。(※ 提醒:本案李群威/補教藝名「李威」,與同名的演藝人員是不同的兩個人。) 二、法院與政府怎麼認定。 ・刑事: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9罪,各判1年2月、合併應執行4年6月(113年度侵訴字第46號,2026/03);另一件「利用機會性騷擾」,二審改判5月(高雄高分院115年度侵訴字第41號,2026/07)。兩案均可上訴、尚未定讞。 ・行政:屏東縣政府2024年5月廢止其補習班立案許可、裁罰25萬元並按日連續處罰、沒入設備,並認定他永久不得再擔任補習班負責人或教職員。 三、最讓人心驚的,是「廢止了還在招生」。 補習班立案許可被廢止後,他仍持續招生、招牌照掛,直到2024年7月縣府出動吊車強制拆除招牌。一個已被政府認定不適任、永久禁業的人,卻還在把孩子往教室裡收,這正是為什麼要記住他的臉、他的名字(和藝名):因為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對家長:補習班「名師」的光環,不等於安全。一對一、留下來加強、單獨相處,都值得多一分警覺;老師與補習班的公開紀錄(縣市教育/社會處的裁罰、廢止公告)查得到。 📌 別被「換塊招牌、換個名字」騙過:被廢止、被禁業的人,可能改名、改班名重來。認人、認臉,比認招牌可靠。 📌 對曾受傷的孩子:錯的是那個大人,不是你。你願意說出來,就讓下一個孩子少受一次傷。可撥打113。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補教狼師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屏東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紅點設計師方璽瑋長這樣! 他和一個未滿14歲的少女發生6次性行為、還拍了片,一審判5年4月。二審,他掏出一張「紅點設計獎」的獎狀,換到了緩刑、不必入獄。 一、發生了什麼。 方璽瑋是曾兩度獲德國紅點設計獎的視覺設計師。2024年,他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在兩個多月內與她發生6次性行為,其中2次還拍下性影像。(依法,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構成犯罪,因為法律認定這個年紀的孩子,還不具備對性的完整判斷與自我保護能力。) 二、法院怎麼判。 台北地院一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6罪及拍攝兒少性影像,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但到了二審,他以150萬元與少女母親達成和解,高院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並考量他「參加過多次國際競賽、表現優異,留在社會上工作對社會有更大貢獻」,改判2年、緩刑4年,附80小時義務勞務與6場法治教育。也就是說,他不必坐牢。全案仍可上訴。 三、「拿獎狀抵罪」,到底哪裡不對。 將功贖罪,講的是用「後來的功」去彌補「先前的過」。可是他的紅點獎,是犯案「之前」就得的,那不是悔過、也不是對這樁傷害的彌補,而是一件毫不相干的事,兩者之間根本沒有任何對價關係。更何況,紅點獎長年被設計圈批評是「報名要繳費、得獎再收高額授權費」的商業獎,得獎數量龐大,並非嚴格的實力評選。用一張這樣的獎狀,去換一個傷害孩子的人「不必入獄」,這正是這個判決最讓人難以接受的地方。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與未滿14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對方「願不願意」,都是犯罪。 法律保護的是孩子,因為在權力、經驗、判斷都不對等的情況下,「同意」本身就不成立。 📌 頭銜、獎項、才華,都不該成為傷害孩子的折扣券。 一個人做過什麼設計,和他對一個孩子做了什麼,是兩件不能互相抵銷的事。 📌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以獎狀減刑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北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棒球隊狼教練 呂愷(原名呂智和)+孿生兄呂智慧(原名呂智惠)長這樣! 兩個因對小球員下手、判刑定讞的孿生兄弟,出獄改了名,又回到球場,繼續帶著一群小學生打棒球。 一、發生了什麼。 呂智和、呂智惠是一對孿生兄弟。多年前,他們共同對隊上的小球員長期猥褻、並做出違反意願、跨越身體界線的行為,被害的是未滿14歲的孩子。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判決確定,哥哥呂智惠10年、弟弟呂智和9年6月。 二、他們沒有消失,只是一直在改名字。 服刑、假釋之後,弟弟呂智和改名「呂愷」、哥哥呂智惠改名「呂智慧」。至少從2023年起,他們在台北萬華經營「影武者親子社區棒球隊」,向學校租借場地,而球員,大多是小學生。哥哥甚至曾在球隊的LINE群組裡坦承過自己的身份。 被人本教育基金會揭發、運動部介入後,球隊換了名稱、換了地點,繼續辦營隊、帶學生比賽,甚至有家長在比賽場上遇到一支叫「闇天使」的隊伍,球員穿的卻是「影武者」的舊球衣。而「闇天使棒球隊」2026年就登記在武士軟式棒球聯盟裡,設有U12少棒、U15青少棒這些孩子的組別。名字、隊名、地點一路換,但「接觸孩子」這件事,從沒停過。 (說明:球隊原本曾冠上贊助商「鮮牧火鍋」之名,但鮮牧火鍋是在不知情下提供小額贊助的火鍋品牌,得知後已公開聲明終止贊助、撤銷品牌關聯,並非本案加害人。) 三、為什麼系統擋不住他們。 最讓人心驚的是:兩個有兒少性侵前科、判刑定讞的人,竟然沒有出現在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裡。也就是說,一個想幫孩子確認教練背景的家長,查得到嗎?查不到。制度的網,漏掉了他們。而只要沒有人認得出他們,下一批孩子,就還在他們手裡。這正是要把他們的名字(和原名)、把那張臉留在這裡的理由。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對家長:孩子的教練、才藝老師,值得你查一查公開紀錄;但別只信一個名字,換皮重生的人會改名、球隊會改隊名。認人、認臉、多方打聽,比認招牌可靠。 📌 對球隊、場地方與學校:出租場地、接受報名之前,多一道查核。你的一個確認,可能就擋下一次傷害。 📌 認得出他們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支持我: 如果你認同「把加害人的臉留在陽光下」,追蹤我、把這篇傳出去,就是最好的支持。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狼教練 #換皮重生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棒球隊狼教練 呂智慧(原名呂智惠,哥哥)長這樣! 他是 #094 那對孿生狼教練裡的哥哥。多年前,他和孿生弟弟(呂智和/呂愷)共同對隊上未滿14歲的小球員,長期猥褻、並做出違反意願、跨越身體界線的行為。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判決確定,哥哥呂智惠10年、弟弟呂智和9年6月。 服刑、假釋之後,他把名字改成「呂智慧」,弟弟改名「呂愷」。至少從2023年起,兩人在台北萬華經營「影武者親子社區棒球隊」,球員大多是小學生。被人本教育基金會揭發、運動部介入後,球隊換了名稱、換了地點,有家長指認,它已改以「闇天使棒球隊」名義續存,2026年還登記在武士軟式棒球聯盟裡,設有U12少棒、U15青少棒這些孩子的組別,球員仍穿著「影武者」的舊球衣。 而就在本案被整理出來之後,一位倖存者主動聯繫我,第一次說出藏了九年的事:他國中時,被這位教練以「免費練球」、餽贈食物給困難家庭等方式慢慢接近,最後在一次過夜出遊時受到侵害。他和母親事後確認,當年接觸他們的,是這位哥哥。(這段是當事人的匿名自述、未經司法認定,全文見案件頁面。) 兩個有兒少性侵前科、判刑定讞的人,卻沒有出現在運動部「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裡。 制度的網漏掉了他們,而只要沒有人認得出他們,下一批孩子就還在他們手裡。這正是要把他的名字、原名和那張臉,留在這裡的理由。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對家長:孩子的教練,值得你查一查公開紀錄;但別只信一個名字,換皮重生的人會改名、球隊會改隊名。認人、認臉、多方打聽,比認招牌可靠。 📌 認得出他們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支持我: 如果你認同「把加害人的臉留在陽光下」,追蹤我、把這篇傳出去,就是最好的支持。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狼教練 #換皮重生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整形名醫張耀元長這樣! 一個被他灌到意識不清的員工,換來一紙4年定讞;而他出獄後,改了診所的名字,又坐回了診間。 一、發生了什麼。 張耀元是台北的整形外科名醫。2018年1月,他邀請診所裡一名信任他的女性員工餐敘、一路續攤飲酒。當她被灌到意識不清、腳步踉蹌、需要人攙扶時,他把她帶到飯店房間,趁她無力抗拒,違反了她的意願、跨越了身體的界線。 二、法院怎麼判。 臺北地院依刑法「乘機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他一路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仍維持4年,2021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他在同年10月入監服刑。 三、他有沒有悔意。 沒有。他否認犯行,反過來指被害人「主動獻身」,甚至暗指她與友人聯手設局、陷害他索賠。他始終沒有和解。服刑期間,他還自費做測謊、聲請再審想翻案,2023年再次被最高法院駁回。 四、最該被知道的:他又回來看診了,還換了一張皮。 服刑期滿後,張耀元沒有離開整形醫美。他原本掛在「京硯」,出獄後另開了一家新診所,名字叫「京耀妍」(把自己的名字「耀」包了進去),登記在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9號12樓之1,衛福部醫事查詢顯示「開業中」,台灣美容外科醫學會的會員登記也把他的執業院所指到這裡。與此同時,搜他的名字,一堆「良心名醫」的業配文,把性侵定讞的新聞洗到了後面。 換一個查不到的診所名、洗一批好看的搜尋結果,但判決不會消失,這張臉也不會。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職場的「聚餐、續攤、敬酒」,不該是任何人被卸下防備、被侵害的場合。一個人被灌到無法自主,任何進一步的舉動都不是「你情我願」,而是犯罪。 📌 白袍、名氣、獎狀,都不會讓一個加害人變得無辜。要看的,是判決,不是招牌。 📌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下一個坐上他診療椅的人,就越安全。 支持我: 如果你認同「把加害人的臉留在陽光下」,追蹤我、把這篇傳出去,就是最好的支持。 #台灣罪犯圖鑑 #乘機性交 #職場性侵 #換皮重生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松山「德育」兩園:一個法人,兩間幼兒園 ⚠️ 先講最重要的一件事,免得傷到無辜: 這篇講的是「當年」的事。 文中兩間幼兒園,平安新村、經國三民,現在都已經換人經營了。 平安新村的德育契約已由國防部、資通電軍終止、重新招標;經國三民已改由「社團法人新竹市教保人員協會」承接。 兩園「現在」的經營者,與德育、與本案涉案的任何人,都沒有任何關係。 請千萬不要把當年的事,算到無辜接手的現任園方頭上。 以下講的,是當年那個法人、那些人。 — 台北市松山區有兩處幼教機構,一處是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委辦的「平安新村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處是台北市教育局委託的「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 它們表面上分屬國防部與教育局,實際上當年都由同一個法人承辦,「德育學校財團法人德育護理健康學院」(這個法人2023年8月前叫「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是同一所學校改名,負責人翁進坪)。 一、先把兩種不同的事講清楚,這樣才公平。 同一間園裡,其實發生了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事,我必須兩邊都說明白:教保員陳羿翰,對幼童做出性方面的侵害,法院依強制猥褻等罪判他有期徒刑8年、已定讞(本站 #014);另外兩名教保員梁瑋芹、陳塏婷,則是肢體與管教上的不當對待(也就是兒虐),並不涉及性侵。 二、官方裁罰,一筆一筆攤開。 依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的正式裁罰紀錄:在平安新村,陳羿翰先後被罰60萬(2024/11)與150萬(2025/08),梁瑋芹、陳塏婷各罰40萬,連機構負責人翁進坪都被追究、兩度各罰6萬;在經國三民,陳羿翰另被罰50萬、翁進坪再罰6萬。合計,陳羿翰的行政裁罰高達260萬元。 而台北市教育局的新聞稿也寫明:陳羿翰一案是「平安新村涉案人員衍生經國三民」,教育局因此前後做了兩次潛在受害幼生的清查。 三、我一直放不下的一個疑問。 一紙「不得聘任」的禁業令,擋得住一個人「被聘為老師」,可是,擋得住他換一個身分,比方說以學生實習的名義,再一次站回一間有孩子的教室嗎? 如果我們的制度只鎖住「受聘」這道門,卻留著「進修、實習、回鍋」那扇窗,那些被公告、被裁罰的名字,真的離開孩子了嗎? 這個問題,我沒有答案,但我認為它值得被大聲問出來。 給家長的三個提醒: 📌「國防部委辦」「教育局委託」「非營利」都只是招牌,真正每天照顧孩子的,是現場的人。招牌再硬,都替代不了你對現場的觀察與通報。 📌 同一個法人可能同時經營好幾處園所。一處出事,值得留意的是「背後是誰在辦」,而不只是單一園名。 📌 機構名稱、法人名稱都可能改過(本案的法人就從「經國」改回「德育」)。查證時,別只看現在的名字。 資料來源: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官方裁罰查詢、臺北市教育局新聞稿(平安新村涉案人員衍生經國三民)、中央社、自由時報、中央廣播電臺。 #台灣罪犯圖鑑 #兒虐 #托育安全 #家長必看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黃子佼:2341個孩子的影像,換來一張看起來乾淨的良民證 很多人記得的黃子佼,是那個站在舞台上、口條極好的名主持人。但今天這篇,要講的是另一件事。 一、他做了什麼。 2023年 #MeToo 風波中,有被害人指控他在自己17歲時,遭其性騷擾(這起性騷案,後來因客觀證據不足、被害人撤告而不起訴)。 但檢警偵辦時,在他的硬碟裡查獲了大量兒少性影像。經調查,他長年在一個付費論壇「創意私房」購買、下載、儲存兒少性影像,被害的孩子多達37名,最小的只有10歲,影像共2341個。 這個論壇,是把孩子分門別類、標價上架的「型錄」。 二審判決寫得很清楚:有些影像,是把想當網紅的少女騙去拍攝的「試鏡陷阱」;論壇還把孩子的學校、社群、生活照一起賣,並提醒買家「切勿打擾」被害人,免得「驚走其他魚群」。 這代表這些孩子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拍、被賣,他們是被獵捕的商品。 所以「只是持有、沒有親手碰」說不過去:付費購買,本身就是在餵養這條把孩子當商品的產業鏈。 二、罪名,被「降級」了。 一審,台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8個月、併科罰金10萬。可是到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卻改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把「持有兒少性影像」,論成「成年人無故蒐集使用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改判1年6月、緩刑4年。 2026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緩刑定讞,他不用入監。(高檢署曾認為二審量刑不當而上訴,仍被駁回。) 三、最該被知道的:緩刑,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 這正是我一直在提醒的制度破口。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緩刑的紀錄不予記載,也就是說,一個持有2341個兒少性影像、已經判決確定的人,日後若去申請良民證,那張紙上,可能看起來乾乾淨淨。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每一個兒少性影像,背後都是一個真實被傷害的孩子。「只是持有、沒有親手碰」不是輕描淡寫的理由,付費購買,本身就是在支撐這條傷害孩子的產業鏈。 📌 名氣、口才、獎項,都不會讓一個人變得無辜。要看的,是判決,不是舞台上的樣子。 📌「緩刑」不等於「沒事」,更不等於「乾淨」。查一個人時,良民證擋不了的,比你以為的多。 — 想自己查證?這篇的判決我全附上了: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二審,2025/11/25),在 台灣罪犯圖鑑 案件卡的「相關資料」裡可直接點官方判決。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中央社、公視、自由時報、勵馨基金會、風傳媒、維基百科。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性剝削 #兒少性影像 #緩刑不上良民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嘉義・山區高中代理教師李品澔長這樣! 說是「幫你補習」,卻在廁所裝了一支手機 有些傷害,不是發生在暗巷,而是發生在一個孩子最信任的地方,老師的租屋處。 李品澔,嘉義縣山區一所高中的生物科代理教師,代理任教約五年,還拿過旺宏科學獎。 在學生和家長眼中,他大概是那種「願意額外花時間、把孩子帶去補習」的好老師。 但檢方偵結起訴的內容,是另一個樣子。 一、他被起訴了什麼。 檢方指出,被告以「指導課業」為由,邀約自己教的學生前往他的租屋處,卻在廁所內架設手機、開啟錄影,側錄前來如廁者的隱私影像。 時間從2025年6月11日到2026年5月13日,前後13次,被害人共10人,其中9人是未成年學生。 這不是一時失手,是一段長達近一年、反覆進行的行為。 二、是怎麼被發現的。 不是大人先察覺,是孩子自己。2026年5月中旬,一名被害人發現他位於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田寮67之3號2樓的租屋處廁所有異,報了警。 竹崎分局報請檢方指揮偵辦、聲請搜索票,5月18日搜索,扣得手機、平板。 一個把「信任」當工具的大人,最後是被他傷害的人親手拆穿的。 三、目前走到哪一步。 2026年8月27日,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及《刑法》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妨害秘密等罪起訴,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年。 檢方認為,被告身為人師,非但沒有保護學生,反而利用學生對老師的信賴逞私慾。 要說清楚:本案目前是「起訴」,還沒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在判決確定前仍以「被告」稱之,最終認定要交給法院。 一件值得記下的事:檢方主動公布了被告的姓名和租屋處地址,卻始終沒有點出是哪一所學校,新聞稿裡只寫「嘉義縣某高中教師」。 公布加害人,是為了警示大眾;不點學校,是為了保護那些被害的孩子不被同學對號入座。 這條界線,本站也一樣守。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最危險的邀約,往往包著最善意的外殼。當一對一、私下、離開校園的空間同時出現,就值得多一分警覺;不是要懷疑每一個老師,是要給孩子一個可以喊停的權利。 📌 廁所、更衣室、租屋處,這些「本該安全」的地方,正是偷拍最常發生的地方。教孩子留意異常的物品與擺放,並讓他知道:覺得怪,就可以說出來。這個案子能被揭發,正是因為一個孩子敢講。 📌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這不是公審,是讓下一個可能被邀約的孩子和家長,多一次辨識的機會。 資料來源:嘉義地檢署官方新聞稿、公視新聞網、台視新聞、壹蘋新聞網、太報。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性剝削 #偷拍 #校園性平 #保護孩子 #metoo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全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檢方依製造兒少性影像等55罪起訴、曾具體求刑15年,一審臺中地院與前審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026年8月5日更一審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認被告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係單純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改依第36條第1項(部分依修正前兒少性交易條例第27條第1項)論罪,將其中39罪撤銷改判、每罪3年至3年6月,並一併撤銷原定應執行刑12年。
更一審未另定應執行刑,理由是被告因其他已確定之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刻正在監執行中,為免重複定刑,留待全案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故目前39罪各有其刑,但無總刑期。本案亦非全部未定讞:附表一編號2、3、14、23、30及附表二部分編號,被告僅對刑一部上訴並具狀撤回,業已確定;本次更審之39罪可上訴第三審。
辯護人曾主張拍攝貼胸貼、沐浴及如廁客觀上不屬「猥褻行為」或「性影像」,為法院所不採;法院並拒絕依刑法第59條酌減,認「犯罪期間橫跨數年,被害人數眾多……犯罪情節顯屬重大」「客觀上不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創意私房補教老師陳勻浩長這樣! 這張卡今天換了照片。 換的原因,是本案一名被害人告訴我們:原本那張,不足以讓他回到社會的時候被認出來。 她把清楚的正面照給了我們。 我問她能不能引用她說過的一句話,她沒有回「可以」,她回的是這個: 「希望那些沒有足夠勇氣站出來的家長跟孩子,某一天能看到,這世界有個地方在發聲。」 所以這篇不只是換照片。我把整份更一審判決重新讀了一次,該修正的一併修正。 一、他做了什麼 從民國104年到112年,橫跨九年。 他先後在台北市兩間補習班擔任教師,108年起在一所國小擔任代課教師。 他偷拍的方式,判決寫得很清楚: 在補習班茶水間,以「體驗豐胸產品」為由,拍下少女試穿的過程。 在補習班廁所,事先裝設錄影設備,拍下學生如廁。 109年8月,他帶班上同學去宜蘭玩,在民宿浴室裝了偽裝成保特瓶的密錄器。 然後是這一段。 110年8月、111年7月、112年7月,連續三年,他邀約自己導師班的學生去爬山,結束後把人帶回他在新北市汐止區的住處,在自己家的浴室裡,裝了同樣的保特瓶密錄器。 三年,三批孩子,同一間浴室。 被害人共30人。年紀最小的11歲。 判決記載的第一批犯行是104年,被害人當時12歲,他一邊撫摸、一邊用手機錄影。這幾次他被論的罪名是對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行為,與拍攝未滿18歲之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 二、他的律師主張,拍小孩洗澡不算性影像 這不是我轉述,是判決原文記載的辯護意旨: 辯護人主張,拍攝貼胸貼、沐浴及如廁,客觀上並非足以誘起他人性慾的「猥褻行為」,所拍到的裸露身體部位也不屬於「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法院不採,寫了一整段解釋為什麼:胸部、臀部、下體屬於身體高度隱私部位,極具私密性,不會隨意袒露在外,拍攝這些過程,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感。 法院同時拒絕依刑法第59條酌減,理由是: 「犯罪期間橫跨數年,被害人數眾多……犯罪情節顯屬重大,足認被告顯非一時失慮之偶發性犯案……客觀上不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 三、然後是這篇真正要講的 2026年8月5日,更一審把其中39罪撤銷改判,每一罪判3年到3年6月。 改判的依據,是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判決逐字引用了它: 「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 翻成白話:第3項處罰的是壓制被害人意願的手段。孩子從頭到尾不知道,就談不上壓制,所以回到基本的第1項。 這個見解,這個站上個月才寫過兩次。 而這個案子裡,有一段判決原文是這樣的。法院引述被告自己的供述: 「我用手機拍攝,當時用口罩把被害人甲1眼睛蓋住,她不知道我在拍攝。」 她不知情,不是碰巧。 判決在論罪那一段,是把39罪合併處理的,寫「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單純以偷拍方式」,沒有個別討論「用口罩蓋住眼睛」「以體驗豐胸產品為由」是不是詐術。 我不是說法院判錯了。法律適用的爭點在哪裡,是承審法官的事。 我只是覺得,這一段應該被更多人看到。 四、這次要更正的三件事 我之前卡片上有三處寫得不夠準,依判決原文修正: 一、一審、二審原本定的應執行刑12年,已經跟著這次判決一起被撤銷了。更一審主文寫的是「原判決關於……所示之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更一審沒有定新的應執行刑。判決有一整節說明理由:他其他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已確定部分刻正在監執行中,為避免重複定刑,本院不予定應執行刑。所以現在39罪各有各的刑,但沒有一個總數,要等全案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另外裁定。 三、本案不是全部未定讞。附表一編號2、3、14、23、30及附表二部分編號,被告只對刑一部上訴又撤回,已經確定。這次更審的範圍只有那39罪,可上訴第三審。 還有一個詞我要收回。我原本寫「誘騙學生到住處洗澡」,判決用的是「邀約……爬山出遊,結束後返回其位在新北市汐止區住處」。誘騙是我加的形容,判決沒這樣認定,所以我改掉。 判決怎麼寫,我們就怎麼寫。這是這個站唯一的護身符。 五、他人在監獄裡,但他會出來 判決明文寫了,他其他已確定部分正在服刑中。 39罪,每罪3年出頭,最後合併會是多少,現在沒有人知道。 但不管是多少,他會出來。 而他出來那天,如果沒有人認得出他,這整本圖鑑對那一天就是沒有用的。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清楚的照片。不是為了羞辱,判決已經替我們譴責過了。是為了讓「認得出來」這件事,在刑期結束之後還能成立。 六、最後 本案一名被害人,在兩年多之後跟我說了這段話: 「2年多時間過去了,看到有人持續關注,那個傷好像又癒合了一點。」 「希望那些沒有足夠勇氣站出來的家長跟孩子,某一天能看到,這世界有個地方在發聲。」 常有人問我做這個站到底有什麼用。 判決不會回答這個問題,新聞也不會。 只有她這兩句話會。 而看到她的回饋,我內心的疲憊,突然間沒了。 照片使用說明:第1、2張由本案被害人提供,分別攝於2020年與2023年8月。本站僅截取其頭部,畫面中其他人物一律不採用。判決已將校名、補習班名、地址去識別化,本文一律不寫。被害人代號與逐項情節不予複述。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性剝削 #偷拍 #創意私房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創意私房•超商店員陳宗駿長這樣! 他把偷拍來的畫面,當成商品賣 先說一件事:這個人,不是什麼權貴,也不是名人。他是一個超商店員。 陳宗駿,新北市人。他本來就有妨害性自主的前科,服完刑、假釋出獄,現在人在外面。 但在他上一次入監之前,他做的事情是這樣的。 他透過交友、包養網站,花錢約女子出來見面,過程中偷拍對方的私密影像。被害的人裡面,包括未成年少女。他跟對方說,影片只是自己留著看,實際上,卻把這些畫面上傳到「創意私房」和「觸感論壇」這些付費論壇,賣錢牟利。 換句話說,他是這條產業鏈的「生產端」。孩子和女子被偷拍下來的那一刻,在他眼裡,就是一件可以上架、可以標價的商品。 一、一個讓我很難平靜的落差。 這個案子的主案,判決過程是這樣的。 據媒體報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原本重判他十七年。 到了二審,因為他跟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把刑度改成了十二年。 後來最高法院認為,關於他「是不是知道有些被害人未成年」、「是不是違反對方意願拍攝」這些關鍵,二審還沒查清楚,所以把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到今天,這個主案還在更審,還沒定讞。 我想講清楚一件事:被害人願不願意和解,是他們自己的權利,我百分之百尊重,那往往是他們往前走、拿回一點補償的方式。 我不平靜的,不是被害人,是這個結構。 一件原本被重判十七年的事,可以因為「和解」這兩個字,少掉五年。 那我們是不是也該想一想:在這種把孩子當商品賣的案子裡,「和解」到底該換到多少?傷害的重量,會不會就這樣,被悄悄打了折? 二、為什麼你幾乎查不到他。 你可能會發現,關於這個主案,你在網路上找不太到判決書,也找不到案號。 這不是被蓋掉,是法律的保護。 因為這個案子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兒少保護的規定,法院不會對外公開刑事判決書和案號,為的是不讓那些孩子被指認出來。 我完全支持這樣的保護。 但這也剛好說明了,我為什麼要做這個站。 當官方為了保護孩子,把加害人的案子一起遮起來,結果往往是:孩子被保護了,加害人也一起被「保護」了。幾年過去,大家就忘了他做過什麼。 所以,能公開的,我盡量整理、留下來。他的民事判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裁定、另一件案子的判決,這些能查的,我都放在他的案件頁面上,讓你自己去看。 三、他已經在外面了。 別忘了,他前一個案子,已經服完刑、假釋出獄。 一個把偷拍當生意做過的人,此刻就走在我們之中。這不是要製造恐慌,是想說:記得他的長相、記得他做過的事,本身就是一種保護。 我把他留在這裡,不是為了羞辱,是為了記得。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本案陳宗駿主案仍在更審、尚未定讞,相關刑度為媒體報導,主案判決依兒少法不公開;可查得之最高法院裁定、另案判決與民事判決,均列於案件頁面。) #台灣罪犯圖鑑 #創意私房 #兒少性剝削 #偷拍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培諾米達幼兒園:孩子受害之前,明明有很多人可以喊停 我想講的不是一個壞人,是一整輛沒有人踩剎車的失速列車! 臺北市信義區有一間培諾米達幼兒園,是一間家族經營的園所。園長的兒子毛畯珅,在裡面當教保員。 從民國111年起,他在園內對6名幼童性侵、猥褻,還拍下影像。這件事後來二審重判28年8月(他個人的部分,在本站 #060)。 但這篇,我想談的是他背後那間園,還有那個本該接住孩子的系統。因為我越看官方的裁罰資料,越發現一件讓人難過的事:在這6個孩子受害之前,明明有好幾道關卡、好幾個大人,可以把事情擋下來。 一、園方知情,卻沒有把人停下來。 翻開臺北市教育局的裁罰紀錄,有一筆特別刺眼。 2023年8月,負責人洪珮筠被開罰30萬元。理由是:幼兒園「知悉有應停聘之教保服務人員,卻未依規定辦理」。 白話講就是:園方知道園裡有一個依法應該被停聘的人,卻沒有把他停下來。 一間家族經營的園,負責人知情,卻沒有動作。這是第一道,本該關上、卻沒關的門。 二、市府接到通報,卻漏接了七次。 2025年2月,監察院糾正了臺北市政府。 監委調查發現:市府從111年7月接到第一起通報開始,就沒有依法落實行政調查、也沒有追蹤列管,教育局和社會局之間又沒有整合起來,前後造成七大斷點,讓案件一路漏接。 也就是說,警訊不是沒有響過。它響了,只是每一次都從指縫間漏掉了。監察院給的評語是四個字:重大違失。 三、而且,問題不只一個人。 很多人以為這種案子就是一顆老鼠屎。但這間園的裁罰紀錄告訴你不是。 除了毛畯珅,園裡另外兩名教保員陳加穎、彭鈺怡,也分別因為對幼兒不當對待被裁罰。 一間園,好幾個大人。這不是單一個人的失控,是一整個環境出了問題。 四、最後的結果,和廢止之前的那些孩子。 這間園最後付出的代價是:毛畯珅累計被罰超過2,200萬元、公告姓名、終身不得再任教保;園方被連續開罰;2023年10月1日,廢止設立許可。 園,關了。 但在「廢止」這兩個字之前,是6個孩子,還有那一年裡,每一個沒有被接住的通報。 五、我為什麼要把「園」也記下來。 我做這個站,常常記的是一個一個加害人的名字。但這一次,我想把機構也留下來。 因為傷害孩子的,從來不只是那個動手的人。還有知情卻不停聘的園、漏接七次的系統,以及每一個本可以喊停、卻選擇沉默的環節。 記住一個人,是為了認得出他。記住一間園、一次失職,是為了讓下一次,有人願意在第一個通報響起的時候,就把剎車踩下去。 看得懂制度哪裡破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幼兒園 #兒少保護 #監察院糾正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少棒助教性侵8個男孩,法院認定30次 我看到判決的第一個反應,不是憤怒,是一個問題:怎麼會到30次? 王翔昱,高雄一間國小少棒隊的助理教練。從民國102年到103年,他利用教練的身分,對球隊裡8名男童隊員,多次越過身體的界線,法院最後認定的次數,是30次。 2017年一審判他13年,201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13年定讞。運動部也把他列進不適任教練名單。 案子已經定讞了。我想談的,是那個「30次」背後的東西。 一、關鍵在那個封閉的空間。 判決記載,犯行發生在球隊宿舍。這就是重點。 這不是下課就各自回家的才藝班。少棒隊有宿舍,孩子在那裡起居、生活,而教練,往往就是那個空間裡最大、也是唯一的大人。 你把一個十幾歲、甚至更小的孩子,放進一個封閉的宿舍,交給一個握有他全部作息、全部前途的大人。在這種地方,權力是極度不對等的,而且沒有別的大人會走進來。 很多這類案件,都發生在同一種情境:封閉、住宿、離開家。因為在那裡,孩子沒有地方可以逃,也沒有人可以求救。 二、為什麼孩子不說。 有人會問:被欺負了,為什麼不講? 因為對一個小球員來說,教練決定他上不上場、有沒有未來。反抗一個握著你棒球夢的人,代價太大了。 還有一件更少人談的事:這一次,被害的是男孩。 我們的社會,對「男生也會被性侵」這件事,還是很陌生。一個男孩要開口說出自己被侵犯,要跨過的羞恥、要面對的不被相信,往往比大人以為的更重。於是他們更容易沉默,而沉默,就給了下一次的空間。 30次,不是一次失手。是一個沒有人踩剎車的環境,讓同一件事,一次又一次地發生。 三、所以我們能做什麼。 這不是要大家不敢送孩子去打球。運動很好,好教練也是絕大多數。 但「住宿、封閉、權力集中」的環境,本來就該有更多防線:減少不必要的單獨相處、讓孩子在宿舍裡不落單、給他一個不必看教練臉色、也不怕被報復的申訴管道。 還有,請把「男孩也可能是被害人」這句話,放進心裡。當一個男孩吞吞吐吐地想說些什麼,先相信他、先接住他。 四、我為什麼把他記下來。 他13年定讞、被列進不適任教練名單,這些都是官方認定的事實。 我把他留在這裡,不是為了羞辱,是為了記得。因為一個曾經對8個孩子下手的人,最危險的不是他被判刑的那天,而是很多年後大家都忘了,他換個地方、換個身分,又站回一群孩子面前的那天。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運動安全 #男孩也會被性侵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創意私房•國小老師林清安長這樣! 我們習慣把這種人想成「一時失控」。但林清安不是失控。他是把孩子的影像做成一門生意、還親自記帳的那個人。 一、他是國小老師,也是那個論壇的「帳房」。 林清安,一名有碩士學歷的國小老師。2013年他還站在講台上時,就已經接觸偷拍與兒少性影像論壇「創意私房」,後來被經營者「老馬」升到最高權限的第四級會員。 2016年9月,他多了一個身分:「老馬」的帳房。 帳房,就是管帳的人。他不只是看、不只是買,而是負責整理、編整、管錢,把一個個孩子被偷拍、被剝削的影像,變成有價目、有分潤、可以結算的商品。 二、100GB,背後是多少個孩子? 2014到2016年間,他替「老馬」整理了大約100GB的影片,內容是國中、高中未成年少女的性影像,個人從中獲利105萬2874元。 100GB不是一個抽象的數字。那是不知道多少個女孩,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變成硬碟裡的檔案、論壇上的商品、別人帳本裡的一行收入。而做這件事的人,白天是教別人孩子的老師。 三、你在司法院查不到他的判決,不代表沒發生。 有人會想去查判決書求證,但你查不到,因為被害人是未成年,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決書不對外公開。 這是我們一再遇到的狀況:為了保護孩子,判決被隱去;但也因此,加害人的名字更容易被遺忘。所以我們用可靠的新聞交叉核實,把他記下來。 一審台北地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他6年10月,二審改判6年3月,2025年5月定讞。 惡不一定張牙舞爪。有時候它就是一個安靜的、會記帳的、有碩士學歷的老師。判決不公開,不等於事情沒發生。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創意私房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創意私房•屏東員警劉汶燁長這樣! 有些孩子被外流的影像嚇壞了,想找警察幫忙。而她們找上的那個「警察」,就是把她們賣掉的人。 一、他是警察,卻從穿上制服之前就開始了。 劉汶燁,屏東縣的員警。但他的犯行不是當上警察之後才開始,早在他還在讀警專的時候,就已經動手。2017、2018年間,他在偷拍與兒少性影像論壇「創意私房」當供片戶,提供3名少女的性影像,還親自寫廣告詞,把她們掛上論壇販售。 二、他用「制服」和「幫你刪照片」當誘餌。 這是最讓人發寒的部分。有些被害人的私密影像已經外流,急著想下架。劉汶燁就利用這種恐懼,假冒「婦幼警」的身分,秀出自己穿警察制服的照片取信對方,然後謊稱他有一套「照片比對程式」,只要你再拍一張一樣姿勢的影像給他比對,比對成功就能幫你刪掉舊的。 於是被害人照做了。而那張「為了刪照片而拍的影像」,下一站不是被刪除,是被上傳到論壇、標好價格、賣出去。 三、他還動用了警察的權力。 他不只是騙。他利用警察職權,去私查那些影像外流少女的個人資料。也就是說,本該用來保護人民的警政系統,成了他鎖定、追蹤被害人的工具,對她們造成第二次傷害。 一名被害人13歲時把一張私密影像傳給網友,影像輾轉流入他手中,被他附上臉書連結、寫上廣告詞,貼上論壇賣掉。 台北地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判他1年10月,二審改判1年9月,2025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1年9月定讞。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一個身分、一件制服,本身不代表安全。會傷害人的人,也可能正好穿著我們最信任的那身衣服。 📌 如果有人以「幫你刪除外流影像」為由,要求你「再拍一張」,那幾乎一定是陷阱。真正的下架管道不會要你再拍。可撥打113,或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求助。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創意私房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創意私房•空軍職業軍人高弋昌長這樣! 老師、警察,現在再加一個:飛官。買賣孩子影像的這條產業鏈,到底滲進了多少我們以為最安全的地方? 一、他是職業軍人,卻是那條產業鏈上的一環。 高弋昌,空軍職業軍人。在我們的想像裡,這是保家衛國、紀律嚴明的身分。但他做的,是加入偷拍與兒少性影像論壇「創意私房」,當一個供片戶。 二、他的「進貨」與「出貨」。 他向 JVID、SWAG 這類網站買來私密影像,又在 Telegram 上跟網友交換偷拍片,然後把這些內容,包括未成年少女的性影像,轉手賣進「創意私房」論壇。他個人從中賺了大約2萬5千元。 2萬5千元。這就是一個孩子的影像,在這條產業鏈上被標出的、微不足道的價格。 三、他說他「誤觸法網」。 被抓之後,他辯稱自己是「誤觸法網」,請求減刑。法院沒有接受。「誤觸」這兩個字,是把買賣兒少性影像講得像不小心踩到線。但買、賣、交換,每一步都是清醒的選擇。法院打臉這套說詞,判他1年8月,2025年5月定讞。 四、為什麼一個飛官的案子值得記下來。 因為它讓我們看見這條產業鏈的滲透力。老師、警察、現在是飛官。這些我們以為「不可能」的身分,一個接一個出現在同一個論壇的買賣名單上。需求端有多廣,孩子就有多不安全。記住他們,是為了讓這條鏈上的每一個人,都知道自己會被看見。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身分、制服、頭銜,都不是品格的保證。會傷害孩子的人,可能就在最受尊敬的位置上。 📌 「我只是買、沒有親手拍」不是脫罪的理由。每一次付費,都是在餵養這條傷害孩子的產業鏈。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創意私房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創意私房•超商店員許正諺 在一個買賣孩子影像的論壇裡,他連「同夥」都騙。孩子的影像對他來說,只是可以搬來搬去、轉手變現的庫存。 一、他不只是會員,他是「幹部」。 許正諺,超商店員。但在「創意私房」裡,他是協力幹部:幫忙經營論壇、後製內容、替影像上浮水印、寫廣告帖文衝銷量、招募新會員。他還跨足論壇的分支「觸感論壇」。 二、他連自己的同夥都栽贓。 這是最能看出一個人底線的地方。據報導,他向論壇經營者「老馬」誣指其他會員外流影片,害那些會員被停權;接著把被停權會員帳戶裡的論壇虛擬幣轉到自己名下,把他們帳戶內的影片全部下載、改掉檔名,轉手賣給對手「觸感論壇」。靠這一連串操作,他不法獲利297萬餘元。 在一個本來就在傷害孩子的地方,他連「賊」的義氣都沒有。孩子的性影像,對他而言只是可以偷、可以搬、可以再賣一次的貨。 三、他用貶低女性來衝業績。 他還以極盡貶抑女性的帖文來刺激銷量,把人的尊嚴踩到最低,只為了讓「商品」更好賣。到今天,他沒有和任何一位被害人和解。 四、判決。 台北地院一審判他5年10月,2025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5年10月定讞。 傷害孩子的產業鏈裡,有人負責拍、有人負責賣、有人負責記帳。每一個環節,都是讓孩子受害的一部分。 #台灣罪犯圖鑑 #創意私房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創意私房•電腦維修員巫宗宇 一條傷害孩子的產業鏈,需要的不只是拍的人、賣的人。它還需要一個懂技術的人。 一、他是那個「懂技術」的人。 巫宗宇,電腦維修員。在「創意私房」裡,他把修電腦的專長,用在替論壇的影像上浮水印、購買與販售偷拍及兒少性影像,還有被害人的個人資料。 二、上浮水印,是為了什麼? 替影像上浮水印,聽起來像小事。但在這條產業鏈裡,浮水印是「防盜版」,是把免費流出的東西鎖成「只有付錢才看得到」的商品。他做的,是讓孩子的影像更好賣、更難被清掉。 三、看不見的環節,一樣是共犯。 我們常把注意力放在最兇的那個人身上。但一條鏈之所以能一直轉,是因為每個環節都有人補位:有人拍、有人賣、有人記帳、有人做技術。巫宗宇就是那個「技術」。少了他這種人,這條鏈跑不動。 台北地院一審判他2年,上訴後改判1年6月,之後撤回上訴、1年6月定讞。 傷害孩子的產業鏈裡,「只是幫忙技術」不是無辜。每一個讓影像更好賣的動作,都是在延長孩子的傷害。 #台灣罪犯圖鑑 #創意私房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創意私房•電腦維修員李昱德 兩個人,同樣的職業,同一個論壇。一個判1年6月,一個判6年。差別在哪? 一、兩個電腦維修員。 在「創意私房」這個買賣孩子影像的論壇裡,有兩個電腦維修員。一個是巫宗宇,他負責替影像上浮水印、買賣影像和個資,判1年6月。另一個,就是李昱德,他判6年,是這批被告裡第二重的,僅次於當「帳房」的國小老師林清安。 二、多出來的4倍刑期,是什麼? 同樣的職業、同一個論壇,刑度卻差了近4倍。這4倍,不是運氣,是「他多做了什麼」。據報導,李昱德不只是散布、販售,他本人還涉及偷拍、產製,把偷拍與兒少性影像做出來、再賣出去。換句話說,巫宗宇是把別人做的東西搬來搬去,李昱德是那個「源頭」之一。他不只讓孩子的影像流通,他還在製造它。 三、這就是為什麼「源頭」判得重。 法律在這裡畫了一條線:幫忙流通的人要罰,但親手把孩子變成「商品」的人,罰得更重。李昱德,就站在那條線比較黑暗的一邊。台北地院一審判他6年6月,2025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6年定讞。 同一條產業鏈上,越靠近「源頭」(親手拍、親手製造)的人,責任越重。 #台灣罪犯圖鑑 #創意私房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但監察院自2026年8月起,因監委任期屆滿、繼任人事案遲未通過,全面停擺,糾正、彈劾等職權已無法行使。也就是說,若今天再發生一次一模一樣的把關失靈,連這最後一道事後監督,都已經熄燈。
#台灣罪犯圖鑑|高雄・心衛中心前執秘何建忠 一個孩子被送進「社會安全網」,是為了被保護。而在網子裡等著她的,是那個本該保護她的人。 一、他是「績優督導」。 何建忠,高雄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苓雅分區的前執行秘書,還被評為「績優督導」。他的工作,是接住那些最脆弱、最需要幫助的孩子。 二、他把該保護的孩子,當成獵物。 據監察院的糾正、社會局的裁罰、檢方的起訴,事情是這樣的:他違法持有一組「衛生局管理者」的高權限帳號,用職務之便調閱個案資料,鎖定一名曾因性影像外流被通報、一度自殺的16歲少女。2025年6月30日,他偽裝成嫖客,把她騙上車、載到汽車旅館性侵,事後丟給她3600元。這名少女,正是社會安全網本來要保護的人。 三、這不是我們說的,是監察院寫下來的。 案發後,衛生局被指「封口」半年;社會局遲至半年後、輿論爆開,才依兒少法裁罰、公告他的姓名。他的妻子在社會局上班,涉嫌利用職務查本案的偵辦進度、洩漏個資,被記兩大過解聘。2026年5月,監察院糾正了高雄市衛生局和警察局。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等罪起訴,求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並限制他出境;全案還在高雄地院審理中,尚未定讞。他的社工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已經被廢止。 四、最讓人心寒的一句話。 糾正這個案子、把這些失職一條一條寫出來的監察院,現在自己熄燈了。2026年8月起,因為監委任期屆滿、繼任人事案遲遲沒通過,監察院陷入空窗,糾正、彈劾這些職權全部停擺。也就是說,如果今天再發生一次一模一樣的把關失靈,連這最後一道事後監督,都已經沒有了。 傷害孩子的人,不一定是陌生人。有時候,他就坐在那張「幫助你」的辦公桌後面,手上握著你的個案資料。 #台灣罪犯圖鑑 #社會安全網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高雄・補教數學名師陳逵 (本案是本名「陳逵」,與另一位藝名也叫「陳逵」、本名陳鈺聖、現用「育勝數學」的無辜老師無關。) 你以為要偷拍,才叫侵犯嗎?現在,他只要有你 IG 上一張普通的生活照,就能把它變成一張不雅影像。 一、他是補教「名師」。 陳逵,高雄一間國中補習班的數學名師,被學生、家長信任,站在講台前。 二、他對學生做了什麼。 據高雄地院一審判決,被告陳逵偷拍女學生裙底(未遂);盜取兩名女學生 Instagram 上的照片,用 AI 軟體合成比基尼影像;還把未成年前女友的私密與性影像截圖、攝錄,傳給友人觀看。被害人裡,有4名是12到18歲的未成年女學生。最讓人發寒的是那個「AI 合成」,他不需要偷拍,孩子在 IG 上一張普通的生活照,就能被他變成不雅影像。 三、法院與教育局怎麼認定。 高雄地院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秘密等罪判他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不得易科罰金)+6月+11月,全案還可上訴。高雄市教育局已認定他不適任、終身不得再擔任補習班負責人或教職員;社會局也依兒少法裁罰、公告他的姓名。 四、為什麼我們特別小心。 這個案子還有一個人受了傷,不是被他害的,是被「名字」害的。另一位在高雄教了20多年數學的老師,藝名剛好也叫「陳逵」,因為報導錯置被誤認,最後只能改名自清。所以我們把話說死:本站記的,是本名「陳逵」;那位無辜的陳鈺聖老師,跟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現在的侵犯,不一定要「偷拍」。一張公開的生活照,配上 AI,就可能被合成成不雅影像。孩子的社群帳號,值得設得更嚴一點。 #台灣罪犯圖鑑 #補習班 #兒少保護 #AI換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依短期補習班登記資料:他擔任負責人的「私立翔升一對一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班號21201607220002,新莊區富國路55之1號2樓,電話(02)29067200)已於2024年11月19日遭新北市政府廢止(府教社字第1132339887號);兩個月後的2025年1月23日,「私立誠嘉一對一文裡短期補習班」在隔壁門牌富國路55號2樓立案,登記電話與翔升相同,同為(02)29067200;該班已於2026年7月8日註銷(府教社字第1151281883號)。誠嘉之負責人為何人,本站未取得官方登記文件,不予認定。
補習班的師資本應可被查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1條並要求各主管機關於網站揭露補習班之負責人姓名、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然而網路上以誠嘉一對一名義發布的師資宣傳文章,通篇以「師大名師」「補教職人」自我描述,全文僅出現「黃主任」一個稱謂,未見任何一位教學人員的完整真實姓名(該文未標示日期與作者)。本站僅陳述可查得之公開事實,未就誠嘉一對一是否違反前開規定作出認定。
制度說明:法律封鎖的是「這個人」,不是「這間補習班」: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7項,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有同條第6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第1款: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第2款: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主管機關應廢止該補習班立案;同條第8項並規定,有第6項第1款、第2款情事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人」的封鎖是嚴格的。
但對「機構」不是:《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第2項僅規定「補習班經依前項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者,其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限制對象僅及於設立人本人、期間僅一年。本站逐條檢視補教法第9條與該準則全文,查無任何「關係人、配偶或親屬連坐」或「同一場址禁止重新立案」之規定。
本案翔升一對一於2024年11月19日遭廢止,其時本案尚未起訴(2025年3月經媒體報導)、亦未判決(2025年8月),可見主管機關係依不以判刑確定為要件之第9條第6項第2款查證屬實而處分,並非等到判刑確定;及早廢止之後,誠嘉一對一仍於兩個月後的2025年1月23日,在隔壁門牌、以相同電話立案。本站僅陳述法規內容與登記事實,不就兩者之關係作出認定。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補教老師蘇泰安 你查得到,你孩子的補習班老師,真正叫什麼名字嗎?如果查不到,這篇請一定看完。 一、他對自己的學生做了什麼。 被告蘇泰安,新北市新莊區的補習班老師。據新北地院一審判決,2023年12月到2024年8月間,他三度在補習班內,以金錢為對價,對一名自己任教的未成年女學生為性交易,分別給付2000、2000、5000元。被害人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女。 二、判決與裁罰。 新北地院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並賠償被害人86萬多元、上3場法治教育;全案還可上訴。新北市社會局也依兒少法裁罰、公告他的姓名。 三、最該讓家長警覺的,是接下來這件事:他的補習班「換皮」了。 蘇泰安擔任負責人的「翔升一對一」補習班,在2024年11月被新北市政府廢止。但兩個月後,2025年1月,一間叫「誠嘉一對一」的補習班,在隔壁門牌、用著跟翔升一模一樣的電話號碼,立案開張。而誠嘉對外的師資宣傳,通篇只出現一個稱謂「黃主任」,找不到任何一位老師的完整真實姓名。 四、為什麼「換皮」擋不住?因為法律封鎖的是「人」,不是「補習班」。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把「人」鎖得很嚴:補習班負責人只要有性侵害、性剝削等情事,主管機關就應該廢止這間補習班的立案,這個人也不得再擔任任何補習班的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但對「機構」呢?法規只規定:被廢止的補習班,它的「設立人本人」一年內不能再申請設立補習班。沒有關係人連坐、沒有配偶親屬限制,也沒有「同一個地址不准重新立案」的規定。於是,換一個人掛名、換一個班名、甚至就開在隔壁,一間新的補習班就能重新開張。這就是破口。 五、所以,給每一位家長。 補習班的師資,本來就應該查得到真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明文要求:補習班的招生、契約、廣告只要提到負責人或老師的姓名,除了立案名稱,都必須揭露真實姓名,不得造假。如果一間補習班介紹師資時只有「X主任」「某名師」,你查不到任何一位老師的完整真名,這本身就是一個警訊。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直接打電話給當地教育局,查這間補習班的立案狀態和教職員工名冊。你有權利知道,是誰在教你的孩子。 #台灣罪犯圖鑑 #補習班 #兒少保護 #換皮重生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補充(招牌與立案名稱不一致,供家長查證參考):在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以「弘智」查詢,於已立案與廢止註銷名單皆查無資料(可能受查詢涵蓋期間限制,故僅能陳述查無紀錄);同一據點(草屯鎮大成街7號)查得到的立案班別,是「南投縣私立合德文理短期補習班」。依合德在104人力銀行公司頁的公開自述,載有「立弘智文理短期補習班-草屯」字樣,且該頁填載的公司網址為 jretc.hongzhi.com.tw(網域為 hongzhi,即「弘智」,該網址目前已無法解析);Google 商家名稱則為「愛美語 炎峰分校|弘智文理補習班」。也就是說,家長若依招牌上的「弘智文理補習班」去查立案狀態或不適任人員紀錄,會查無資料。本站僅陳述可查得之公開登記事實,不認定兩班的經營關係,也不認定實際負責人。
#台灣罪犯圖鑑|南投・補教數學老師張惠民長這樣! 一個被政府認定「終身不得任教」的人,現在還站在補習班裡。而你如果照著招牌去查,還查不到他。 一、先講他被指控的事。 約27年前,一名當時15歲、升高一暑假的女學生,被他以金錢、禮券為手段誘騙、長期侵害約一年半。這名被害人現在42歲,2025年勇敢地具名站出來。 法律上有一個關鍵,一定要講清楚:2024年10月,南投地檢署對他「不起訴」。但承辦檢察官說得很明白,不起訴是因為追訴權的時效過了,不是因為查無其事;檢方還把他在補習班期間的侵害行為,移請南投縣政府依法查處。 二、政府其實已經認定他了。 南投縣教育處查證之後,2024年9月18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認定他終身不得擔任補習班的負責人或教職員工。這條款,正是用在「有性侵害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的情形,不需要等刑事判決。這是白紙黑字的官方認定。 三、但被認定之後,他還在補習班。 人本教育基金會與媒體指出:他改用「小班制」教資優班規避稽查;過去約10個月,至少被目擊7次出現在補習班;2025年1月,補習班的臉書粉專,還貼出他到台中參加全國班主任會議的照片。而南投縣政府說,那一年稽查了3次,都沒看到他授課。到今天,也查不到縣府對這間補習班開過任何一張罰單。 四、最讓家長無力的一件事:你照著招牌,查不到他。 這間補習班對外掛的招牌是「弘智文理補習班」。但你如果拿「弘智」去教育部的補習班登記系統查,查無立案、也查無不適任紀錄。同一個地址,查得到的立案班別,是另一個名字「合德文理」。而合德在人力銀行頁面上填的公司網址,網域甚至就是「弘智(hongzhi)」。 (本站只陳述可查得的公開登記事實,不認定兩班的經營關係,也不認定誰是實際負責人。) 也就是說,一個被官方蓋章「終身不得任教」的人,家長照著招牌,根本查不到那個警訊。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不起訴」不等於「沒事」。像這個案子,不起訴是因為時效過了,不是因為沒發生;而教育處已經查證、認定,並讓他終身不得任教。 📌 招牌名稱和立案名稱,可能不一樣。查補習班別只查招牌上的名字,直接打當地教育局,問這個「地址」的立案班別、負責人和教職員名冊。 #台灣罪犯圖鑑 #補習班 #兒少保護 #狼師藏身補習班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在地累犯楊銘貴長這樣! 有些人可怕,不是因為他躲在遠方。而是他就住在孩子每天上學經過的那所國小旁邊。 一、他做了什麼 2025年,楊銘貴 #114 走進一所國小的校園,在走廊上,對一名未滿14歲的女童,做出侵害她身體界線的行為。 女童當場向人求救「有怪叔叔摸我」,是附近打球的棒球隊成員把他攔下來的。 一個大人,在校園裡對一個孩子伸手,最後是靠幾個少年的警覺,才被擋下來。 二、法院怎麼判 台南地院一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他不服上訴,2026年4月2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4年定讞。 這不是還在爭議的指控,是已經走完三審、白紙黑字確定的罪。 三、他不是第一次 翻開他的紀錄,2008年他涉及假車禍詐財、2013年涉及搶劫。 這一次的判決,法院也把他的前科素行列進量刑審酌。一個前科累累的人,最後把手伸向了校園裡的孩子。而據報導,他就住在案發那所國小的附近。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校園不是絕對安全的地方。這次擋下他的,不是圍牆,是幾個剛好在場、願意站出來的少年。請把「有怪叔叔摸我」這種話教給孩子,讓他們知道遇到不對勁,可以大聲喊、可以求救。 📌 他就住在附近,而定讞是4年。4年之後,他會回到社區。記住這張臉,不是為了私刑,是為了讓孩子身邊多一雙警覺的眼睛。 #台灣罪犯圖鑑 #楊銘貴 #台南 #兒少保護 #校園安全 #metoo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信義分局前員警黃仕奇長這樣! 我們總以為,警察是那個保護我們的人。 黃仕奇 #115 曾經是台北市信義分局派出所的員警。而他私下在做的事,是這些。 一、他偷拍。 他在派出所二樓女廁的衛生紙架、垃圾桶裡放針孔密錄器,偷拍女同事如廁,至少 4 名女警受害。 因為愛慕其中一名女警,他偷了她的鑰匙、私自複製,前後 10 次潛進她的租屋處,在廁所排風口裝密錄器偷拍她。 二、他是「創意私房」的會員。 就是那個把孩子的性影像分門別類、標價、上架販售的論壇。我們寫過的 郭昇翰 #061、黃子佼 #098,都在裡面。 黃仕奇從 2017 到 2018 年下載了 177 部影像,還在論壇裡買了 2 部未成年女生的自拍性影像。案發後,他還刪掉扣案硬碟裡的檔案。 三、他被判了,但幾乎全身而退。 台北地院一審依竊錄、攝錄性影像、侵入住宅、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罪,判他合計 2 年 10 月,但緩刑 5 年,也就是不用入監。信義分局記他兩大過後免職。 而最讓人發寒的,是這一點: 他判的是緩刑。依警政署函釋,緩刑「期間」申請良民證,那筆紀錄仍會顯示;要等5年緩刑期滿、沒被撤銷,依刑法第76條刑之宣告失效後,紀錄才會從良民證上消失。 也就是說,這個偷拍女警、買兒少性影像的警察,只要撐過緩刑期,將來一樣申請得到一張乾淨的良民證。 而良民證,正是警察機關發的。 補充一件事:他的判決因為涉及兒少性影像,依法封存、查不到本文。我們連他到底被判了什麼的完整內容,都看不到。這也是為什麼要有人把他記下來。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偷拍的密錄器,常藏在你想不到的地方:廁所的衛生紙架、垃圾桶、排風口。在外面的廁所,多留意這些角落。 📌 「緩刑」不等於「沒事」。緩刑期間良民證還查得到,但只要熬過緩刑期、沒被撤銷,那筆紀錄就會消失。當你用一張良民證去判斷一個人「乾不乾淨」,要知道它照不出這些。 #台灣罪犯圖鑑 #黃仕奇 #創意私房 #偷拍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刑度一路下修:臺南地院一審(2024/12/19)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分別判3年8月、7年6月,另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二審臺南高分院(2025/05/20)因被告與被害童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當庭全數給付賠償完畢,被害方同意原諒並同意從輕,法院認若仍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應執行降為4年2月。最高法院(2026/04/23)將兩項「違反本人意願」部分撤銷發回,理由是原審僅就量刑一部上訴審理、未併予審究第一審認定之事實與罪名,應審查究係成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或第3項、罪刑是否相當(並非認定被告未違反被害人意願);持有罪部分上訴駁回、7月確定。臺南高分院更一審(2026/08/11)改判:對A女部分罪名降為「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8月;對B女部分仍為「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合併定刑。
📋 查核:本案持有兒少性影像罪部分已確定,可於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以姓名查詢(登錄:醫事放射人員)。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成大醫院放射師李昌庭長這樣! 一、在最該安全的地方,他下手了 李昌庭,成大醫院的醫事放射師。家長帶孩子到大醫院、麻醉、動手術,等於把孩子最脆弱、最沒有防備的那一刻,交到醫護人員手上。 而他,就在X光室裡,趁兩名未滿12歲女童手術後麻醉、意識還沒清醒、完全無法抗拒的時候,觸碰她們的隱私部位,並持手機拍下性影像。 其中一個孩子,是清醒後告訴媽媽,家屬調閱監視器才報的警。 二、他的手機和記憶卡裡,是十萬多個孩子 警方搜索他的住處,扣到記憶卡、手機、平板。裡面持有的兒少性影像,多達10萬2,035個。 他從2023年起就用特定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下載這些影像。每一個數字,都是一個真實受害的孩子。 三、刑度為什麼一路變輕 一審,臺南地院判他應執行8年6月。到了二審,因為被告和被害孩子的家屬達成和解、當庭把賠償全數付清,家屬也表示原諒、同意從輕,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把應執行刑降到4年2月。 後來最高法院把拍攝部分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8月加3年8月。(發回是罪名適用與量刑的審查問題,不是認定他沒有違反孩子的意願,這點要講清楚。)持有的部分,7月已經定讞、正在執行。 四、一個未滿12歲的孩子,有能力「原諒」嗎 這是這個案子最讓人放不下的地方。 讓刑度大幅下降的關鍵,是「和解」與「原諒」。可是被害人,是兩個還未滿12歲的孩子。她們在麻醉、意識不清的狀態下被下手,有的甚至是清醒後才由家人察覺。真正坐上談判桌、簽下和解、說出「原諒」兩個字的,是她們的父母。 我們不是要責怪選擇和解的家庭,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難處與壓力。但制度該想的是:當被害人是連事情經過都還無法完整理解的幼童,把「和解」與「原諒」當成大幅減刑的重要依據,這把尺,是不是量錯了對象?孩子還不懂的原諒,換來的卻是大人少關的年頭。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五、但這一次,我連他的臉都找不到 老實說,這篇我卡了很久。 我花了非常多時間,想找到李昌庭的照片、想多挖一點他的資料,結果幾乎是一片空白。網路上乾淨得不尋常,連一張臉都翻不出來。 一個持有十萬多個孩子影像、對麻醉中的女童下手的人,卻在網路上幾乎不留痕跡。這正是最危險的地方:你認不出他,他就能繼續躲在「一個普通醫護人員」的身分底下,好像什麼都沒發生過。 (後記:這篇原本發布時,還找不到他的照片。這張卡片上的照片,是後來才補上的。「網路上乾淨得不尋常」這件事本身,也是這個案子值得記下來的一部分。)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孩子就醫、麻醉、檢查時,家長盡量陪同在場;若因手術無法進去,事後多留意孩子的情緒與身體反應。很多醫療處置,你都可以要求現場有第三人。 📌 兒少性影像不是「看看而已」。每一個被下載、被持有的影像,背後都是一個真實受害的孩子;持有,就是在延續那份傷害。 #台灣罪犯圖鑑 #成大醫院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 運動部「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第107號記載的項目為「冰球」,與判決所載的「直排輪」不同,應為同一人的不同證別。另各判決書與報導對犯案期間記載不一,本站不逕行認定,以判決附表為準。
#台灣罪犯圖鑑|高雄・直排輪教練張毅晨(綽號小強) 一、家長認得的,是「小強教練」,不是張毅晨 張毅晨,高雄市林園區國小的外聘直排輪教練。但很多家長和孩子認得的,是他的綽號「小強」。 認得綽號、卻不知道本名,這正是這種人能一直待在孩子身邊的原因之一。你叫得出「小強教練」,卻在任何一份名單上,都對不到「張毅晨」這三個字。 二、7個孩子,全是男孩,最小才7歲多 他被法院認定,對7名男童及少年犯下拍攝兒童性影像、對未滿14歲男童性交及猥褻、引誘少年為有對價性交等,一共12個罪名。最小的孩子,才7歲多。 我們太習慣以為「受害的都是女孩」。但這個案子的7名被害人,全部是男孩。傷害從來不挑性別,而男孩的求助,往往被更深的沉默蓋住。「我兒子不用擔心」這句話,本身就是一個破口。 三、少見的是,二審不減反增 一審,高雄地院判他9年6月。到了二審,高雄高分院把部分犯行撤銷改判,刑度不但沒有減,反而加重到10年6月。2021年7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10年6月定讞。 性侵案的二審,常見的是被告拚命求減刑。而這個案子,法院看到的嚴重程度,是往上加的。 四、你照「直排輪」去查,可能查不到他 他已經被運動部撤銷教練證、終身不受理報考。但有一個弔詭的地方: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專區」,把他登記在「冰球」項目下,不是「直排輪」。 也就是說,一個家長想查孩子的直排輪教練、照著「直排輪」去找,很可能就漏掉他這一筆。名單有了,卻分在你想不到的類別裡。 這又是那個破洞:把關的網子,補了一角、漏了另一角。這正是為什麼我們需要一張不看項目、不看頭銜、只看有沒有前科的「兒少工作證」。 五、最危險的,往往是最信任的人 有一個數字是這樣的:9成的兒童性侵案,加害人是孩子認識、甚至信任的人。教練、老師、鄰居、親戚。不是陌生的「怪叔叔」,而是那個帶你孩子練習、陪你孩子長大的人。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男孩,也會是被害人。別以為「生兒子就不用擔心」。教孩子身體界線、教他「不舒服可以說出來」,從來不分性別。 📌 查一個教練,別只查一個項目、一份名單。有些人的紀錄,會被登記在你想不到的類別下。多方查證,也相信孩子的異狀。 #台灣罪犯圖鑑 #張毅晨 #小強 #兒少工作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另依民事判決,他須賠償被害人50萬8,915元。對照之下:他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換得緩刑,賠給被害人的卻是50萬多元。
⚠️ 現況:依敏盛綜合醫院官網醫師介紹頁,他現任該院「醫療副院長」兼骨科醫學部主治醫師(與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登記「西醫師/骨科/桃園市」相符)。一個強制猥褻定讞、未入監的人,現在是一間醫院的副院長。(敏盛醫院本身並無任何違失,本站僅陳述其公開之現職事實。)
📷 照片說明:本站採用較貼近本人樣貌的照片;其醫院官網之個人照經大幅美化,與本人有明顯落差。
📋 查核:本案已定讞,可於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以姓名查詢(登錄:西醫師/骨科/桃園市)。
#台灣罪犯圖鑑|前台大骨科名醫、現任醫院副院長:王至弘 一、他把強制猥褻,說成「愛的抱抱」 王至弘,前台大醫院骨科部主任、骨科名醫。2021年,他以送禮為由,把一名派駐台大骨科的藥廠女研究助理約到自己的辦公室,趁對方要離開時,違反她的意願環抱、拉下口罩強吻,並碰觸她的身體。面對指控,他辯稱那是「愛的抱抱」。 二、這件案子最讓人不平的,是那條軌跡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他強制猥褻、判8個月。而且因為他犯後否認犯行、雖然說要賠100萬卻沒有和解,一審並沒有給他緩刑。 到了二審,罪名維持、8個月維持,卻改判了緩刑3年。 檢察官上訴反對緩刑。但最高法院說:是否宣告緩刑,與被告有沒有坦承犯行「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也就是說,否認到底,一樣可以緩刑。2025年7月,全案定讞。 結果:一個強制猥褻定讞的人,一天牢,都沒有坐。 三、他付給國庫的,比賠給被害人的還多 為了換得緩刑,他向公庫支付了100萬元。而依民事判決,他賠給那位被害女性的,是50萬8,915元。 換自己自由的錢,比賠給被害人的還多。這個對照,值得每個人記住。 四、然後,他現在是一間醫院的副院長 依敏盛綜合醫院官網的醫師介紹頁,王至弘現任該院「醫療副院長」,兼骨科醫學部主治醫師。 一個強制猥褻定讞、沒坐過一天牢的人,如今坐在一間醫院的高層,繼續看診。走進診間的病人,尤其是女性病人,有多少人知道他的過去? (敏盛醫院本身沒有任何違失,這裡只陳述官網上公開的現職事實。)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有罪」和「有沒有坐牢」,是兩件事。一個人被判刑確定,不代表他就離開了原本的位置。緩刑,讓他可以繼續執業、甚至繼續升遷。 📌 就醫時,尤其是需要單獨、近距離接觸的檢查,你有權利要求有第三人在場、有權利說「我不舒服」。醫師的頭銜,不該讓任何人放棄警覺。 認得出他,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台灣罪犯圖鑑 #王至弘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延伸閱讀|同樣在診間越線,為什麼有人入監、有人升院長?(六人「處置光譜」): https://metawilo.com/reading/discipline-spectrum 延伸閱讀|官方有心,系統還沒跟上(衛福部性別事件專區為什麼查不到他): https://metawilo.com/reading/empty-registry
⚠️ 起訴後他屢傳不到、棄保潛逃出境,2025年6月遭沒入保證金並發布通緝;潛逃加拿大約7個月後,2025年10月落網、押解返台,當晚裁定羈押,其後多次聲請具保停押均遭駁回。
現況:羈押禁見中;台大醫院已於2023年底解聘;衛福部表示待判決後將廢止其醫師證書並令其停業。台大醫院院長吳明賢曾就本案公開痛斥為「醫界之恥」。
本站另收錄同屬台大醫院的性平事件:#052 黃信穎、#077 陳思原(同婦產部)、#118 王至弘(骨科)。(另註:同一時期臺大醫院婦產部另有性平事件,監察院已糾正臺灣大學、臺大醫院與衛福部;該糾正案涉案醫師為他人,非鄭文芳。)
📋 查核:本案已可於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以姓名查詢(登錄:西醫師/婦產科/歇業,性別事件:裁判、懲戒);刑事部分一審後仍可上訴。
#台灣罪犯圖鑑|前台大婦科名醫、棄保潛逃的被告:鄭文芳 一、一個婦科名醫,在酒裡下藥 鄭文芳,前台大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婦科主任,台大醫學院教授,專精婦癌。一個對女性身體最了解、最該被信任的人。 但依一審認定,2020到2021年間,他三度在餐敘時,把不明藥物摻進被害女性的酒裡,趁對方昏沉無力時對她們下手:兩度企圖強制性交(都未遂)、一度強制猥褻。被害人,是3名成年女性。 最該用來保護女性的專業,被他拿來當成傷害的工具。 二、被起訴之後,他逃了 面對指控,他沒有留下來面對。起訴後,他屢傳不到、棄保潛逃,逃出了台灣,一路逃到加拿大。直到約7個月後,2025年10月落網,才被押解返台。 回到台灣當晚,法院就裁定羈押;之後他多次聲請交保,都被駁回,至今羈押禁見。 一個人願意拋下保證金、逃到國外,某種程度上,已經替這個案子回答了一部分。 三、一審判6年9月,但還沒結束 2026年5月,台北地院一審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未遂」「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等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全案可上訴,在定讞以前,法律上他仍是「被告」。 台大醫院已在2023年底解聘他;衛福部也表示,判決後將廢止他的醫師證書、令他停業。台大醫院院長吳明賢,曾就本案公開痛斥為「醫界之恥」。 四、這不是台大婦產部第一次 說來沉重,鄭文芳不是孤例。光是本站收錄,台大醫院就有好幾位醫師涉及對女性的侵害或騷擾,其中幾位集中在婦產部。 監察院已就台大醫院婦產部的相關事件,糾正了台灣大學、台大醫院與衛福部(該糾正案的涉案醫師是其他人、不是鄭文芳,但指向的是同一個婦產部、同一套失靈的制度)。 名醫的光環底下、病人看不見的地方,可能藏著什麼,值得整個醫療體系一起面對。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名醫」「教授」「主任」這些頭銜,不等於安全。頭銜越大,越容易讓人放下戒心,而這正是有心人利用的。 📌 任何場合,只要你的飲料離開過視線,就別再喝。下藥,往往就發生在那一瞬間。 📌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遭遇類似的事,請保留證據、盡快就醫驗傷,並打113。這不是你的錯。 認得出他,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台灣罪犯圖鑑 #鄭文芳 #下藥性侵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延伸閱讀|同樣在診間越線,為什麼有人入監、有人升院長?(六人「處置光譜」): https://metawilo.com/reading/discipline-spectrum 延伸閱讀|官方有心,系統還沒跟上(衛福部性別事件專區為什麼查不到他): https://metawilo.com/reading/empty-registry
刑度變化:一審高雄地院(2021/04/22)依強制性交3罪分別判4年6月、4年6月、4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量刑審酌他案發後均否認犯罪、未取得兩名被害人諒解。二審高雄高分院(2022/04/13)因被告改為部分認罪、並與兩名被害人和解(給付甲女60萬元、乙女120萬元,合計180萬元),改判3年10月、3年10月、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最高法院(2022/08/10,111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駁回上訴,全案7年定讞、發監執行。
本站另收錄同屬醫療場域的性平事件:#052 黃信穎、#077 陳思原、#118 王至弘、#119 鄭文芳。
📋 查核:中醫師證書已於2022/11/21經衛福部以「違反醫師法」為由廢止(行政院公報衛部醫字第1111668137號);本案刑事定讞在前(2022/08/10)、廢照在後,公報未載具體事由,此處僅並列兩項事實、不推斷因果。可於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以姓名查詢(登錄:中醫師,性別事件:裁判、懲戒)。
(姓名來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 林民莒」、行政院公報衛部醫字第1111668137號廢照執行命令、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一、二審判決將被告姓名遮蔽,媒體報導均未具名。)
#台灣罪犯圖鑑|佯稱針灸治療、對女病患強制性交的中醫師:林民莒 一、白袍底下 林民莒,高雄市小港區「信德中醫診所」的負責人、中醫師。一個掛牌看診、有固定病人的人。 依法院認定,2019年6月到2020年3月間,他佯以針灸、按摩等治療為名,未經同意、也不是基於治療的正當目的,在診所治療室裡,對兩名成年女性病患為強制性交,前後共三次、被害人兩人。最高法院認定,他是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心理強制方法、假借治療名目下手,兩名被害人與他只是單純的醫病關係。 最該讓人放心的診間,成了他挑選對象的地方。 二、10年,怎麼變成7年? 這個案子的刑度,走了一段很值得看的路。 一審(高雄地院,2021/04/22)依強制性交三罪,分別判4年6月、4年6月、4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法院當時特別點出:他到案後始終否認犯罪、也沒有取得兩名被害人的諒解。 二審(高雄高分院,2022/04/13)只剩7年,少了整整3年。原因是兩件事:他改口部分認罪,並與兩名被害人和解,分別給付甲女60萬、乙女120萬,合計180萬元。最高法院(2022/08/10)駁回上訴,7年定讞,發監執行。 一開始堅決否認、拒絕面對,是10年;後來拿出180萬和解、認了一部分,是7年。認罪與和解,實實在在折抵成了刑期。 和解本身不是壞事,被害人願意原諒、拿到賠償,都值得尊重。但當「付不付得出和解金」成為刑度高低的關鍵,我們也該誠實面對:付得起180萬的人,這條路走得比別人寬。 三、證照也拿掉了 刑事之外,行政這條線也走完了。2022年11月21日,衛福部以「違反醫師法」為由,廢止了他的中醫師證書(行政院公報衛部醫字第1111668137號)。 要提醒的是:刑事定讞在前、廢照在後,公報上只寫「違反醫師法」、沒有載明確切事由,所以我們只把兩件事並列,不替它硬湊因果。現在你可以在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用姓名查到他(登錄:中醫師)。 四、沒有一家媒體寫出他的名字 這個案子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一家媒體寫出他的名字,自由時報甚至用了化名。全台灣公開資訊裡,認得出他的人,幾乎只剩下他的病人。 我們把判決當事人欄、政府公報、衛福部專區裡都查得到的名字寫出來,是想讓認得出他的人,多一個是一個。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針灸、推拿、觸診這類需要碰觸身體的治療,你永遠有權利要求有第三人(護理人員、家屬)在場,也有權利在任何一刻說「我不舒服,請停下來」。 📌 治療該有的觸碰,跟越界的行為,界線不在對方怎麼解釋,而在你的感受。覺得不對,就是不對。 📌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類似的事,請保留就診與對話紀錄,盡快就醫驗傷,並撥打113。這不是你的錯。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定讞)、高雄高分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高雄地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1號、行政院公報衛部醫字第1111668137號、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中央社(2022/04/18)、公視(2022/04)、自由時報(2022/08/29) #台灣罪犯圖鑑 #林民莒 #認罪和解換刑度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延伸閱讀|同樣在診間越線,為什麼有人入監、有人升院長?(六人「處置光譜」): https://metawilo.com/reading/discipline-spectrum
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51號,2024/11/26)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1日,約15萬元),量刑審酌他「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無致歉或賠償之意。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7號,2026/02/04)上訴駁回;因「上易」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全案定讞。
三段執業軌跡:①蘆洲(案發地,受僱醫師,診所名判決未載);②本案爆發後自蘆洲離職、改在新店地區開業(依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專科醫師名錄);③2025年8月8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森歆林家醫診所」開幕、自任院長(依台灣醫界會務紀錄)。
本站另收錄同屬醫療場域的案件:#052 黃信穎、#077 陳思原、#118 王至弘、#119 鄭文芳、#120 林民莒。附帶一提,本案是少數「機構第一時間做對」的例子:護理師接報、院長報警,與部分案件的機構反應成對比。
📋 查核(截至2026/09/01):依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森歆林家醫診所」開業中、健保特約;依衛福部醫事人員查詢,彭元鵬為合法執業之家庭醫學科西醫師。而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查無其資料、臺北市衛生局亦查無移付醫師懲戒之公告。此處陳述的是「查詢當日紀錄不存在」,並非機關已決定不處分。
#台灣罪犯圖鑑|以聽診為名、觸碰女病患胸部的家醫科醫師:彭元鵬 一、一次為了身體不適的看診 2022年5月,一位女生因為打完疫苗身體不舒服,去診所看家醫科。再普通不過的一次就診。 看診的醫師彭元鵬,在為她聽診時,乘她不及抗拒,藉著聽診的名義,觸摸了她的胸部。二審法院認定,這個觸碰「顯然已逾越醫療之目的及分際」,構成性騷擾。 她當場向診間的護理師求助,診所院長隨即報警。 二、最有力的一句話,來自他自己診所的院長 他辯稱那是聽診的正常動作。但同一家診所的院長作證:聽診時,一般是聽胸部上方乳房以外的部位,或是背部。 換句話說,否定他辯解的,不是外行人,是醫療專業自己。 三、判了,但判得很輕 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判他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約15萬元)。法院特別點出:他犯後始終否認、未見悔意,也沒有任何致歉或賠償。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因為這類「上易」案件不能再上訴第三審,全案就此定讞。 一次越界的觸碰,最後是5個月、繳15萬元,一天牢都不會坐。 四、判決之後,他換了地方,當上院長 這才是最需要被看見的地方。 案發後,他從蘆洲那家診所離職,先到新店開業。接著在2025年8月,他於台北市大安區開了一家自己的診所,掛牌當上院長。 到今天(2026年9月),他的診所開業中、有健保特約,他仍然是合法執業的家醫科醫師。衛福部的「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查不到他,台北市衛生局也查不到任何醫師懲戒的公告。要說清楚的是:我們查到的,是「查詢當日紀錄不存在」,不是機關已經決定不處分。 五、把六個人放在一起看,你會看到一條光譜 本站整理過的醫療場域案件,如果照「事後處置」排一排,會是這樣一條光譜: #120 林民莒(中醫師,強制性交2名病患):7年定讞、入監、廢照。 #119 鄭文芳(前台大婦科主任,被控下藥性侵3女):一審判6年9月、羈押中,衛福部表示將廢照(未定讞)。 #052 黃信穎(台大婦產部住院醫師,性侵病患):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不予緩刑(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67號,2026/01/29),醫師執照已廢止。 #077 陳思原(台大婦產部前主任):撤職、醫師懲戒停業3個月。 #118 王至弘(前台大骨科部主任,強制猥褻定讞):緩刑、一天牢沒坐、無醫事處置,現任某醫院醫療副院長。 #121 彭元鵬(本案):刑度最輕、行政處置為零、現況是自己當院長、健保特約營業中。 從「入監廢照」到「零處置、自任院長」,同樣是在診間裡越過那條線的人,事後付出的代價,差距大得驚人。彭元鵬這一案,剛好落在整條光譜的最末端。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看診時,任何需要碰觸身體、尤其是私密部位的檢查,你都有權利要求有第三人(護理人員、家屬)在場,也有權利在任何一刻喊停。 📌 越界和必要的醫療觸碰,界線不在對方怎麼解釋,而在你的感受。這一案裡,那位女生相信自己的感覺、當場求助,是非常勇敢、也非常正確的一步。 📌 醫師換一個地方、換一塊招牌,過去不會自動跟著消失。查得到,才擋得住。 資料來源:新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551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7號、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與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鏡報與ETtoday(2026/02/26,均未具名) #台灣罪犯圖鑑 #彭元鵬 #醫療安全 #家長必看 延伸閱讀|同樣在診間越線,為什麼有人入監、有人升院長?(六人「處置光譜」): https://metawilo.com/reading/discipline-spectrum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2026/04/28)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判1年2月、「成年人對受監督照護之少年利用權勢猥褻罪」2罪各判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因執行刑逾2年、且未獲被害人寬恕,不予緩刑。本案可上訴、尚未定讞,他在法律上仍是被告。
二審(2026/09/1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65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改判1年4月,利用權勢猥褻2罪各改判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被告與檢察官都提起上訴,二審認定兩造上訴均無理由;撤銷的原因在一審判決本身有三處可議,其中一處是一審誤載被告「坦承不諱」並據此衡酌犯後態度,但被告對其中一項犯行自警詢以來都是抗辯、並未自白。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尚未定讞。
三個最該被看見的地方:他是甲女的班導師,下手的地點是自己的住處與接送學生的車內;被害人才13歲,把這件事藏了11年多才敢說;而他直到2024年、也就是被報案的那一年,都還在同一所國中任教,案件曝光後才遭校方解聘。
本站另收錄的教育/權勢案件:#048 劉育成、#037 黃耀興(同為被害人多年後才提告)。
📋 查核(截至2026/09/01):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以姓名查詢查無其名;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南投縣政府教育處是否認定終身不得聘任等,尚待補查。
(姓名來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 秦昇平」;判決本文將被告與被害人、校名均代號化,媒體報導亦均未具名。依兒少法第69條,本站不揭露確切校名及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細節。)
#台灣罪犯圖鑑|南投・國中班導師:秦昇平 一、他是她的班導師 秦昇平,南投一所國中的老師,碩士。2012到2015年間,他是甲女的班導師,一個負責看顧、教育一整班孩子的人。 依一審認定,2013年、甲女才13歲那年,他利用暑期輔導和課後接送學生的機會,在自己住處、在停靠路邊的車內,三度對她做出侵犯身體界線的猥褻行為。 二、她把這件事,藏了將近10年 甲女沒有馬上說出口。她把這件事藏在心裡,藏了將近10年,直到2024年,才鼓起勇氣報案提告。 一個13歲的孩子,要花10年,才有力氣把老師對她做的事說出來。這就是為什麼「事情都過那麼久了還提」,從來不該拿來質疑被害人。願意說,她已經用盡了全部的勇氣。 三、而他,一直都還站在講台上 這是最讓人發涼的地方。 從2004年到2024年,他一直在同一所國中任教。也就是說,在他對甲女下手之後的那10年裡,他繼續當老師、繼續帶學生、繼續站在講台上。直到2024年被報案、案件曝光,學校才把他解聘。 一審(2026/04/28)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等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因刑度逾2年、又未獲被害人原諒,不予緩刑。全案可上訴,在定讞以前,法律上他仍是「被告」。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接送」「課後輔導」「留下來個別指導」,當這些安排變成一對一、密閉、沒有第三人在場的場合,就要提高警覺。多數正當的教學,不需要把孩子單獨帶到老師的住處或車上。 📌 孩子如果隔了很久才說,請先相信他,不要問「為什麼現在才講」。他願意開口,已經很不容易。 📌 遇到疑似狀況,請保留紀錄、撥打113,或向學校與縣市教育局反映。這不是孩子的錯。 資料來源:南投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一審,2026/04/28)、中時新聞網/ETtoday/壹蘋新聞網(2026/05/09,均未具名)、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2026/09/01查詢查無其名)。依兒少法第69條,本站不揭露確切校名及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細節。 延伸閱讀|決定收錄兒虐的原因:從「兒少工作證」談起: https://metawilo.com/reading/cases-and-child-worker-permit #台灣罪犯圖鑑 #校園安全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一個被緩刑抹掉的紀錄:媒體報導他2008年曾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遭軍事法院判2年、緩刑3年;而本案二審判決記載其「無刑事科刑紀錄」。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那筆紀錄在法律上就消失了。他因此得於2017年11月受聘進入該國小擔任籃球教練,隨後自2020年起對5名女童下手。(2008年那筆僅見於媒體報導,本站未取得該軍事法院判決原文;不表示他當時法律上有科刑紀錄。)
官方認定:衛福部社家署已依兒少權法第97條、違反第49條第1項第9款公告裁罰(屏東縣,2024/04/24);其籃球教練證亦經審議註銷、終身不受理教練資格檢定(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名單」編號257)。
本站另收錄同一結構(緩刑後進入兒少場域再犯)的案件:#115 黃仕奇、#009 吳寬原。
📋 查核(截至2026/09/02):可於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以姓名查得。
(姓名來源:二審高雄高分院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7號、三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18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 古天津」,及衛福部社家署裁罰公告、臺中市運動局不適任教練名單具名;媒體報導均未具名。依兒少法第69條,本站不揭露確切校名及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細節。)
#台灣罪犯圖鑑|屏東・國小籃球教練:古天津 這是一個關於兩個「查不到」的故事。 一、第一個查不到:一筆被緩刑抹掉的紀錄 媒體報導,古天津在2008年,曾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軍事法院判2年、緩刑3年。 但緩刑期滿、沒有被撤銷,依刑法第76條,那筆紀錄在法律上就失去效力,等於消失了。 所以到了2017年,當一所屏東的國小要聘他當籃球教練時,任何背景查核,都查不到那筆紀錄。他順利走進了校園,走到孩子身邊。 二、接著,是5個孩子、14次 從2020年9月到2023年2月,他利用開車接送、指導教學、或趁旁邊沒人的時候,在密閉的車內、在住所,對5名11到14歲的女學生強制猥褻,前後共14次。 媒體報導,他曾對孩子說:「妳要乖乖的,如果跟別人講,我還會這樣抓妳。」 一審、二審到三審,2024年12月全案定讞,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二審特別點出:他雖然跟多數被害人成立和解,但那是民事賠償,不足以作為減刑的理由。 三、第二個查不到:全國專區找不到他 這是最讓人坐不住的地方。 他的籃球教練證,已經被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公告終身註銷,列在「不適任教練名單」第257號。 但你到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查他的名字,查無此人。(2026年9月,我親自查證。) 一個對5個孩子下手、已經定讞、教練證被終身註銷的人,在全國性的不適任教練專區裡,找不到。 2008年那筆判決,2017年查不到;2026年的今天,屏東這個案子,在全國專區還是查不到。兩次「查不到」,中間隔著5個孩子。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教練載你去比賽」「留下來個別指導」「陪我去車上拿個東西」,當這些變成一對一、密閉、沒有第三人在場的場合,請提高警覺。 📌 加害人常用「你講出去我就對你怎樣」來讓孩子閉嘴。請告訴孩子:不管對方說什麼,把事情講給信任的大人聽,永遠不會有錯。 📌 這正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在講「兒少工作證」:接觸孩子的工作,需要一套真正查得到、而且跨得了機關的前科查核。 資料來源:屏東地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一審,2023/10/13)、高雄高分院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7號(二審,應執行4年3月,2024/08/21)、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18號(三審,定讞,2024/12/26)、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屏東縣・2024/04/24)、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不適任教練名單(編號257,教練證終身註銷)、聯合報與Yahoo新聞(均未具名)。2008年軍事法院判決僅見於媒體報導,本站未取得原文。依兒少法第69條,本站不揭露確切校名及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細節。 延伸閱讀|決定收錄兒虐的原因:從「兒少工作證」談起: https://metawilo.com/reading/cases-and-child-worker-permit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保護 #兒少工作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2025/05/13)判姊姊劉彩萱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114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4號,2026/01/27)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2026/07/23)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也照出居家托育「媒合、訪視、通報」的制度破口:兒福聯盟主責社工另因過失致死、偽造文書遭起訴,一審依過失致死判2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為台灣首例社工因兒少個案被判過失致死;檢方已上訴,該部分尚未定讞。
📋 行政裁罰:台北市政府依兒少權法第97條(違反第49條第1項第2款、虐待兒少身心),對劉彩萱、劉若琳兩人各裁罰、公告姓名,各有2024/04/19、2025/04/30兩筆。
📋 依兒少法第69條:「剴剴」為媒體代稱、被害幼兒已歿,本站僅陳述法院認定之結論與量刑,不描述凌虐過程細節。
#台灣罪犯圖鑑|剴剴案・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 一、被送去的,是一個1歲的孩子 剴剴(媒體代稱),一個1歲多的男孩。2023年8月,經兒福聯盟媒合,被送到劉姓兩姊妹家中,由她們擔任居家保母。一個還不會說完整句子的孩子,被交到兩個大人手裡。 二、三個多月,一條小生命 依法院認定,2023年9月1日到12月23日間,劉彩萱、劉若琳兩姊妹對剴剴長期、反覆地凌虐與不當對待。12月24日凌晨,剴剴陷入無意識,送醫傷重不治。 凌虐的細節我不寫。我只轉述法院怎麼看她們:把一個幼兒,當成發洩情緒、取樂的工具,以非人道的方式對待,惡性重大。 三、無期,與18年 臺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2025/05/13),判姊姊劉彩萱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18年徒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6年7月2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四、不只是兩個保母 這個案子,也照出居家托育制度的洞。兒福聯盟主責的社工,另外因為過失致死、偽造文書被起訴;一審依過失致死判2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是台灣第一個社工因兒少個案被判過失致死的案例。檢方已經上訴,這部分還沒定讞。 一個1歲的孩子,是怎麼在「媒合、訪視、通報」這一整套本該保護他的系統裡,一路被漏掉的?這才是這個案子,最該被記住的問題。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把孩子送托,除了看保母,也要留意媒合機構的訪視是不是確實。訪視紀錄、聯絡頻率,家長都有權利要求透明。 📌 幼兒不會說話,身上的異狀就是他的語言。體重、傷痕、退縮、異常驚恐,都要認真看待,必要時立刻反映、驗傷。 📌 遇到疑似兒虐,請打113。通報不是懷疑誰,是給孩子多一層保護。 資料來源:臺北地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一審,2025/05/13)、臺灣高等法院二審(2026/01/27駁回維持)、最高法院三審(2026/07/23駁回定讞)、司法院新聞稿、中央社、公視、報導者(社工案)。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延伸閱讀|決定收錄兒虐的原因:從「兒少工作證」談起: https://metawilo.com/reading/cases-and-child-worker-permit #台灣罪犯圖鑑 #剴剴案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被告方兩度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兩度遭法院裁定駁回。第一次(114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2025/03/26)聲請理由載明「本案涉及醫療專業及因果關係判斷,國民法官多非專業人士,評議之眾亦缺乏專精」;第二次(115年度國審聲字第3號,2026/07/23)理由則稱涉及「藥物代謝動力學、兒童醫學與法醫解剖學之高度專業」,「甚難期待國民法官能在審判期日時臨場吸收、理解」。檢察官回應「本案案情本身並非繁雜」;法院認定「本案被訴事實尚非複雜,復與一般國民日常生活養育、管教子女、送醫就診等經驗相關」,兩次均駁回。
另一方面,被害女童之生母已於2025年3月經法院裁定准許參與本案訴訟(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代理),並具狀向法院表示本案「涉及兒童生命遭違法剝奪,屬於國民高度在意案件」,請求維持國民法官審判。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寄養家庭蔡育瑩長這樣! 一個未滿兩歲的女童,被政府轉介、送進一個寄養家庭。三個月後,她死了。 而現在,被告的律師團正在法庭上努力做一件事:不要讓一般國民來審這個案子。 已經第二次了。兩次都被駁回。 一、先講已經發生的事 蔡育瑩,54歲,新北市的寄養家庭成員。 依起訴內容與媒體報導:2022年4月起至5月24日間,她持橡皮刮刀等物毆打當時未滿2歲的女童,造成頭部、腹部及四肢瘀青。 5月21日,女童開始發燒。隔天,高燒到38度。沒有立即送醫。 5月24日上午,女童失去意識。送到淡水馬偕紀念醫院,當晚宣告不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622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罪名包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對未滿18歲之人凌虐致死、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等。 那是2023年的事。到今天,三年多過去了,這個案子還沒有判決。 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審理中,是一件國民法官案件。被告矢口否認。 本案還沒有判決。在法院判決之前,她在法律上是被告,她有權利否認、有權利答辯、有權利受到公正審判。這一點本站不會含糊。 但下面這件事,不需要等判決。因為它已經發生了,而且白紙黑字寫在裁定書上。 二、兩次聲請,兩次駁回 被告方向法院聲請:本案不要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第一次是2025年3月26日,士林地院以114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裁定駁回。 第二次是2026年7月23日,士林地院以115年度國審聲字第3號裁定再次駁回。 兩次的主文都是四個字:聲請駁回。 三、他們的理由是:國民聽不懂 第一次的聲請理由,裁定書上是這樣記載的:本案涉及醫療專業及因果關係判斷, 「國民法官多非專業人士,評議之眾亦缺乏專精」。 第二次的理由更具體:本案涉及「高度醫學專業之致病機轉」,並有「藥物代謝動力學、兒童醫學與法醫解剖學之高度專業」, 「甚難期待國民法官能在審判期日時臨場吸收、理解」。 翻成白話:這件事太專業了,一般人聽不懂,所以請不要找一般人來審。 一個未滿兩歲的孩子,身上有頭部、腹部、四肢的瘀青。她發燒了兩天,燒到38度。她沒有被送去看醫生。第三天早上,她失去意識,當晚死亡。 這需要什麼樣的高度專業,一般人才聽得懂? 四、檢察官跟法院怎麼回答 檢察官的回應,裁定書上記載得很簡單: 「本案案情本身並非繁雜。」 法院的回答更直接: 「本案被訴事實尚非複雜,復與一般國民日常生活養育、管教子女、送醫就診等經驗相關。」 送醫就診。 法院自己說了,這個案子的核心,跟每一個養過孩子的人都會遇到的事情是相關的:孩子燒起來了,你送不送他去看醫生。 那不是藥物代謝動力學,那是常識。 五、真正想要國民法官的,是那個孩子的生母 2025年3月14日,士林地院以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裁定,准許被害女童的生母參與本案訴訟,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律師代理。 而在被告二度聲請排除國民法官時,這位母親具狀向法院表示: 本案「涉及兒童生命遭違法剝奪,屬於國民高度在意案件,藉由國民法官審判,可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復可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依賴」,請求法院仍依國民法官法進行審判。 一邊是失去孩子的母親,請求讓一般國民一起來看這件事。 另一邊是被告,兩度請求把一般國民排除在法庭之外。 這裡還有一個細節。被告在2025年第一次聲請時,理由裡寫著自己「已竭力與被害人生父、生母達成和解」。 而一年多之後,那位母親站在法庭上,請求讓國民法官來審。 法院最後寫下的理由是:「近年來虐童致死案件頻傳」,本案「行國民參與審判,適足以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 六、她死在政府送她去的地方 這個孩子不是在自己家裡出事的。她是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轉介,安置到寄養家庭的。 也就是說,是這個社會的制度,把她送到那裡去的。 寄養制度的存在,是因為有些孩子的原生家庭沒有辦法照顧他們。國家把孩子接走,是承諾要給他一個更安全的地方。 而這個孩子在那裡,身上有瘀青,發燒兩天沒有送醫,然後死了。 這是繼剴剴案(本站 #124)之後,我們再一次看到同樣的位置出問題:兒少保護體系裡最脆弱的那一格,訪視、查核、通報,一整條線。 七、為什麼現在就記下來 本站寫的,不是「她有罪」。 本站寫的是三件已經確定發生、任何人都查得到的事: 一,檢察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起訴了她,案件正由士林地院以國民法官程序審理中。 二,被告方兩度聲請排除國民法官,兩度被法院駁回,理由記載在公開的裁定書上。 三,法院明確認定:本案事實尚非複雜,與一般國民養育、管教子女、送醫就診的經驗相關。 這三件事,一件都不需要等判決。 而國民法官制度的意義,本來就是讓社會一起看。有人不想讓社會看,那社會更應該知道有這件事。 至於她到底有沒有罪,等法院判。本站會照判決結果更新這張卡,不管結果是什麼。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孩子發燒不會自己好。一個兩歲的孩子沒有辦法自己走去醫院、沒有辦法自己說「我很不舒服」。照顧他的大人不送,他就去不了。 📌 如果你身邊有寄養、收出養或機構安置的孩子,多看他一眼。身上的瘀青、突然的退縮、不敢說話,都值得問一句。通報電話是113。 📌 國民法官不是來看熱鬧的。它的意義,就是讓一般人的常識進到法庭裡。當有人主張「一般人聽不懂」的時候,那件事往往更需要一般人在場。 資料來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2025/03/14)、114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2025/03/26)、115年度國審聲字第3號(2026/07/23)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22號起訴書;ETtoday(2026/09/02,記者黃宥寧)。本案尚未判決。 延伸閱讀|決定收錄兒虐的原因:從「兒少工作證」談起: https://metawilo.com/reading/cases-and-child-worker-permit #台灣罪犯圖鑑 #國民法官 #寄養家庭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通報鏈斷在他自己手上。據報導,女童察覺後告知家長,家長於9月11日、12日兩度向他本人反映並要求向上級通報,他未依規定通報,僅向班上稱「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同時刪除手機內影片;隔日仍再為偷拍犯行。9月13日家長改直接向學校反映,校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異狀後報案,他於同日自請離職。
花蓮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起訴,檢方認定其尾隨55次、被害29人,建請從重量刑。一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2026/01/08)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論處48罪,宣告刑合計18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另7次因無證據證明著手攝錄而無罪。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2026/04/17)撤銷改判:認被害女童均在不知情下遭拍攝,難認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變更法條為同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童性影像罪(46件未遂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扣案手機沒收。刑度變動係法條適用變更與未遂減刑所致,非從輕量處。
二審量刑載明:他「無視其為本案國小老師,身負教導、保護學生之責」,「經家長反映發現遭人偷拍後,翌日竟仍為偷拍犯行,惡性非微」;部分被害女童陳明「會害怕上廁所、害怕去學校」。精神鑑定認其罹患窺視症、強迫症等疾患,但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定情事(即不因此減刑)。辯護人主張各次偷拍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遭法院駁回。
此前三案,全部沒有留下紀錄。二審判決引其前案紀錄表載明:曾有性騷擾未成年少女、尾隨成年女性進入居住社區樓梯間、以手機在公開場所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等情事,均因被害人撤回告訴,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不受理判決,法院據以認定其「自制能力淡薄」。媒體另載其先前在新北、雲林、嘉義均有性騷擾未成年之情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法裁罰公告(花蓮縣,2026/04/13)具名記載,事實摘要為「多次尾隨學生進入廁所後至學生如廁隔壁間廁所停留,涉多名學生」。
📌 校方說法:聘用前已查教育部系統未發現不良紀錄;開學後進一步勾稽衛福部、法務部系統,才發現他大學時期曾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開罰。
#台灣罪犯圖鑑|花蓮・國小代理教師林鼎傑 一個女童在學校上廁所被偷拍。她告訴媽媽,媽媽兩次去找導師,要導師往上通報。 導師沒有通報。他跟班上說:我會加強巡察廁所。 那個進廁所的人,就是他。 一、他到職不到一個月 林鼎傑,案發時32歲,113年8月1日到職,擔任花蓮縣某國民小學高年級班導師,是代理教師。 依法院認定,113年8月28日到9月12日之間,他持行動電話尾隨女學童進入校內的男女共用友善廁所,把手機伸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的縫隙,由下而上拍攝她們如廁時的身體隱私部位。 被害人是26名未滿12歲的女童,共48件,其中既遂2件、未遂46件。 二審判決書裡,法院用了這樣一句話:「竟於不到一個月之時間內,屢屢實施多達48次之偷拍」。 二、通報鏈斷在他自己手上 這是這個案子最讓人說不出話的地方。 一名女童察覺自己被偷拍,告訴了家長。9月11日和9月12日,家長兩度向導師反映,要求他向上級通報。 他沒有通報。 他向班上同學說明的理由是: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 同一段時間,他刪除了手機裡的影片。 而隔天,他仍然繼續偷拍。 9月13日,家長發現導師始終沒有往上報,改為直接向學校反映。校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他有異常進出廁所的行為,隨即報案。他在同一天自請離職。 家長要通報的對象,就是加害人本人。他們找了兩次。 三、一審11年2月,二審6年 案件由花蓮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起訴,檢方認定他尾隨55次、被害29人,建請從重量刑。 一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2026年1月8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論處48罪,宣告刑合計18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另有7次因無證據證明著手攝錄,判決無罪。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2026年4月17日)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少了5年2月。我知道很多人看到這裡會生氣,但這個案子的減刑理由必須講清楚,因為它不是法院覺得他可憐。 二審認定:被害女童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的,難以認定他使用了「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檢察官主張他用了詐術或利用權勢,法院也駁回:孩子既然不知道自己被偷拍,就沒有因為被騙而「決定被拍攝」的問題;她們去上廁所,也不是被他用權勢逼的。 所以罪名從第36條第3項變更為第36條第1項的拍攝兒童性影像罪,法定刑本來就輕得多。再加上48件裡有46件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刑度變動是法條適用改變加上未遂減刑的結果,不是從輕發落。 辯護人另外主張,對同一個孩子的多次偷拍應該算「接續犯」、只成立一罪。法院駁回:各次犯行可以明確區分,他每次都離開廁所,是各別犯意,應該分論併罰。 四、法院怎麼寫他 二審量刑理由裡的句子,我照抄: 「無視其為本案國小老師,身負教導、保護學生之責」 「其經家長反映發現遭人偷拍後,翌日竟仍為偷拍犯行,惡性非微」 部分被害女童陳明,因為這件事「覺得不舒服、會害怕上廁所、害怕去學校」。 精神鑑定的結果是:他確實罹患窺視症、強迫症等疾患,但「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定情事」。也就是說,法院認定他有辨識能力也有控制能力,鑑定結果不支持減刑。 這一點要完整講。只講前半段,就變成替他開脫。 五、在他之前,有三次沒有留下紀錄 二審判決引用他的前案紀錄表,載明他先前有這些情事: 性騷擾未成年少女。尾隨成年女性進入居住社區樓梯間。以手機在公開場所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 三件,全部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分別是不起訴處分和不受理判決。 法院據此認定他「自制能力淡薄」。 媒體另外報導,他先前在新北、雲林、嘉義都有性騷擾未成年的情事。 請注意這裡的用詞:這三件不是「前科」。在法律上,不起訴和不受理都不是有罪判決。他確實沒有前科。 他自己也這樣主張過。在聲請停止羈押的時候,他寫的是:本人「並無前科及通緝紀錄」。 技術上,他沒有說錯。 六、所以學校查不到他 校方在他到職前查過教育部的系統,沒有發現不良紀錄。 開學之後,學校進一步勾稽衛福部和法務部的系統,這才發現他大學時期曾經因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開罰。 而那個時候,他已經在那間廁所裡待了十幾天。 為什麼教育部的系統查不到他?因為那個系統記錄的是被解聘、停聘的教師。他從來沒有被判過,也從來沒有被解聘過。 三件案子跨越三個縣市、十一年,全部以和解、調解收場,沒有一件成為有罪判決。唯一留下痕跡的,是衛福部那筆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裁罰,而那需要跨部會勾稽才查得到。 七、而這一次,可能也不會留下解聘紀錄 他是在校方報案的同一天自請離職的。 依教師法第14條,教師要被「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路徑是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本案二審後尚未確定。 本站查詢至今,未查得針對他的解聘或終身不得聘任公告。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還有這樣一款: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湮滅、隱匿證據,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未通報、刪除影片、隔天再犯,三件他都做了。只是這個條文設想的是「他知道別人做了什麼」,而他知道的,是自己做了什麼。 八、他現在在哪裡 二審判決後,2026年4月24日,花蓮高分院裁定他的羈押期間自5月12日起延長2個月,並駁回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 本站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未見第三審裁判紀錄。是否上訴、是否確定,尚待查證。 九、為什麼記下來 因為這個人的紀錄,一路上都在消失。 三件性犯罪相關案件,和解、調解,全部沒有變成判決。這一次,他在報案當天自請離職。 教育部的系統查不到他,不是系統壞了,是那個系統本來就只記得住「被判過」和「被解聘」的人。而他兩樣都不是。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如果孩子說在學校被偷拍、被跟蹤,第一時間不要只跟導師講。學校有性平會、有校安通報,縣市教育局也可以直接反映。這個案子裡,家長找了導師兩次,而導師就是那個人。 📌 男女共用的友善廁所要有配套。隔間擋板下方的縫隙、廁所外的動線、是否有監視器涵蓋出入口,這些都是可以向學校要求檢視的事。 📌 「查過系統沒有紀錄」不等於這個人乾淨。教育部系統記的是被解聘的人;一個從來沒被判過、也從來沒被解聘過的人,本來就不會在裡面。多問一句、多查一個系統,就多一道防線。 資料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2026/01/08)、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及同案號2026/04/24羈押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38號、114年度偵字第365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法裁罰公告(花蓮縣,2026/04/13);ETtoday(2024/09/26)、知新聞(2025/01/15)、花蓮地檢署新聞稿(2025/01/15)、公視新聞網(2025/01/16)、聯合報(2026/01/20)、中時新聞網(2026/01/21)。本案尚未確定。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本站不揭露校名、班級及任何可能識別被害女童身分之資訊。 延伸閱讀|決定收錄兒虐的原因:從「兒少工作證」談起: https://metawilo.com/reading/cases-and-child-worker-permit #台灣罪犯圖鑑 #校園安全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他有一筆不會消失的前科:2009年間,因對未滿14歲之人犯加重準強制性交罪,經判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2011年6月入監、2013年11月假釋、2014年10月執行完畢。
前案執行完畢僅4年多後,2019年3月7日,他在自己經營的拳世界館內,趁研究所同學A女(成年女性)划拳飲酒時,在其飲用的酒精飲料中摻入含氯硝西泮(Clonazepam)成分的鎮定安眠劑,趁A女意識模糊、無法抗拒之際對她下手;隔日A女尿液驗出安眠藥成分、外陰部檢出被告唾液DNA。
刑度變化要看清楚:一審新北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78號,2020/09/30)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4年6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質疑認定性交「既遂」僅餘被害人單一片面指述),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更二字第8號,2023/11/23)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5號,2024/04/11)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刑度從4年6月變成3年10月,是「變更法條+未遂減刑」的結果,不是從輕量刑。
法院明白認定他構成累犯:前案與本案同屬妨害性自主罪章,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生警惕,卻再度為同質之犯罪,「益徵其欠缺自制能力、未悛悔改過」;並以所侵害法益之嚴重、不可回復,加上前科再犯,拒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 註記:本案被害人為成年女性、1人;涉及兒童者為其2009年之前案,寫於上方供對照。依有罪判決確定,其刑事紀錄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會持續登載,不像緩刑期滿會失效。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武館館長:林鼎岳 一、一個金牌教練,一筆前科 林鼎岳,2010年拿過ITF國際跆拳道世界錦標賽搏擊組金牌。後來他當上中華民國踢拳道協會副秘書長、理事、升級考試考官,還在新北市開了一間武館「拳世界」,自己當館長。 但在這些頭銜底下,他有一筆前科:2009年間,他對未滿14歲的孩子犯加重準強制性交罪,判刑確定,2011年6月入監、2013年11月假釋、2014年10月執行完畢。 二、執行完畢4年後,他在自己的館裡又犯了 2019年3月7日,他把研究所同學A女(成年女性)約到自己經營的拳世界館內喝酒。趁著划拳,他在A女的飲料裡摻進含氯硝西泮(Clonazepam)成分的鎮定安眠劑,等她意識模糊、無法抗拒時對她下手。隔天,A女的尿液驗出安眠藥,身上也採到他的DNA。 三、4年6月,為什麼變成3年10月? 這裡要講清楚,免得被說成「輕判」。 一審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6月。但最高法院兩度發回,質疑「既遂」的認定只靠被害人單一片面指述。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因此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處3年10月,最高法院2024年4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從4年6月到3年10月,是「變更法條+未遂減刑」的結果,不是法官放水從輕。而且法院明白認定他是累犯:前科和這次同屬妨害性自主罪章,執行完畢後理應警惕,卻又犯同樣的罪,「益徵其欠缺自制能力、未悛悔改過」,因此拒絕依刑法第59條給他酌減。 四、最該問的問題:他這幾年,為什麼還能當館長、當考官? 這才是這個案子真正的破口。一個有兒少性犯罪前科的人,出獄後開武館、當館長、還當協會的升級考試考官,中間沒有任何一道關卡攔下他。 為什麼?因為民間運動場館,幾乎是台灣兒少安全網裡最大的一個洞:幼兒園有公開查詢系統、補習班有、兒少福利機構有;民間運動場館呢,只有公立的查得到。私人武館、協會的基層訓練站,連查都沒得查,更沒有上工前的前科查核。 而體育署能管的,人本教育基金會在記者會上點得很清楚:權限只到「禁止擔任協會的理事長與秘書長」。理事、考官、教練、館長,都不在裡面。而他當年的職稱,剛好是「副秘書長」,也在權限之外。更諷刺的是,更二審判他有罪之後三個星期,他的教練資格還掛在體育署的網站上。 五、不是他躲得好,是那條路根本沒有門 我要很小心地說:我不是說這間館有問題、也不是說它違規。用「拳世界」去查商業登記、查補習班立案,兩個系統都查無資料,代表它從來沒進過那套系統,也沒有被任何主管機關處分過。 問題就在這裡:它不是躲起來,是那條路本身,不通往任何一個政府的查核系統。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在講「兒少工作證」:接觸孩子的工作,不管用什麼型態經營,上工前都該先過一次前科查核,像英國的DBS、澳洲的WWCC。判斷要不要查,該看「你會不會接觸到孩子」,而不是看「你有沒有立案」。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幫孩子挑才藝、運動課程時,教練的背景值得多問一句。有沒有證照、屬於哪個協會,都可以查、可以問。 📌 「查不到不良紀錄」和「沒有人被規定要查」是兩件事。民間運動場館多半屬於後者,家長只能自己多留意。 📌 遇到疑似狀況,保留紀錄、打113。孩子的直覺,往往是準的。 資料來源:新北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78號(一審)、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更二字第8號(更二審,變更法條、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累犯、3年10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5號(2024/04/11定讞)、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中華民國踢拳道協會官網、自由時報、東森、CNEWS。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延伸閱讀|他們告我妨害名譽,但我想先談「兒少工作證」: https://metawilo.com/reading/background-check #台灣罪犯圖鑑 #兒少工作證 #運動場館安全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 2026/09/07 進展(聯合報):警方擴大清查後,再有4名前女員工出面,其中1人指遭性侵、3人指遭性騷擾,連同原女大生共5人,警方已通知製作筆錄。士林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法院已裁定羈押禁見。偵辦罪名擴大為:欺瞞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加重強制猥褻未遂、傷害等罪。另據報導,搜索時店內監視器遭格式化、疑似滅證,後靠雲端與手機備份取得其投藥影像。全案仍偵查中、被告尚未起訴(詳見下方相關資料「案情更新」)。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淡水・昱承藥局老闆:陳慶鴻 一名在藥局打工的女大生,喝了自己帶的水,斷片了。 2026年8月26日晚上,她在新北淡水一間藥局當藥師助理打工。她喝了自己水壺裡的水,覺得又苦又澀、水還白白濁濁的,接著頭暈、心跳加快、意識模糊,硬撐回到家就「斷片」。她想起打工時,曾看到陳姓老闆拿起她的水壺。 兩天後,她在家人陪同下報案,也告訴了學校教官。可疑的液體送驗,試劑初篩對苯二氮平類(BZD,一種鎮定安眠成分)呈陽性反應。8月29日,警方搜索藥局、查扣監視器,畫面裡有他投藥的影像,當場逮人。9月4日,全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先把精確度說清楚:目前是試劑初篩BZD陽性、媒體稱「疑似FM2」,實際成分還要送鑑定確認。全案還在偵查中,尚未起訴,也還沒有任何判決。以下都用「涉嫌」。 為什麼特別收這一件?這陣子我整理了不少下藥的案件,看得越多,越想把一件事講清楚:這名女大生,做對了什麼。她在第一時間就察覺水不對勁、沒有把水倒掉、也沒有把杯子洗掉,把那瓶水留了下來,還記得老闆碰過她的水壺,並告訴了家人和教官。正是這份機靈,讓可疑液體驗得出BZD、讓監視器調得出畫面。她保住的,是整個案子的證據。所以這一篇,除了記下這個人,也想把她的做法寫給你參考。 一、他的說法,換了三次 對警方,他說那不是FM2,是他投入的過期藥物,想「測試藥性」。 對鏡新聞,他說只是開玩笑。 對三立,他說是朋友開玩笑試藥效,還說看到女大生喝一口就立刻把水倒掉;被問到底放了什麼藥,他回答「不知道」。 二、最說不過去的一點 陳慶鴻,50歲,高雄醫學大學臨床藥學碩士,曾任台北榮民總醫院臨床藥師,專長是重症藥學和藥物資訊。 一個懂藥懂到這個程度的人,說他不知道自己放進別人水壺裡的是什麼。 三、他現在還是「開業中」 這才是我想把這件事記下來的原因。 新北市衛生局9月4日回應:會派員稽查,若違反《藥事法》就依法處辦;至於藥師資格,要「後續如刑事判決確定」,才能把他移付藥師懲戒委員會懲處。 問題就卡在「判決確定」這四個字。刑事判決確定,通常要好幾年。在那之前,他的藥師執業登記還在、藥局還開著、健保特約還在。你現在上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查他,顯示的是「開業」。 制度要等到最後一道判決確定,才會啟動第一道職業管制。中間那幾年,他仍然站在那個位置上。一個每天在配藥、發藥、接觸病人和員工的位置。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喝水、喝飲料,只要覺得味道不對、顏色不對,就別再喝。相信你的直覺。 📌 如果懷疑被下藥,別把杯子洗掉、別把飲料倒光。留著杯子和剩下的飲品,盡快就醫驗尿、驗血,並報警。這些都是證據。 📌 職場、補習班,任何有上下關係的地方,權力落差會讓人不敢聲張。你願意說出來、留下證據,就是最有力的反擊。 資料來源:中央社、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三立新聞網、鏡新聞(2026/09/04至09/05);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統編95132950 昱承藥局)、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醫事機構代碼5931102747、醫事人員陳慶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全案偵查中,本文一律稱「涉嫌」,實際成分與級別待鑑定。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經新竹地院認定:2021年10月13日,他在自己經營的音樂工作室兼住處,對一名國中時期教過的學生(行為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以「參觀臥房」「替她按摩」為由,違反其意願對其身體為猥褻行為。過程中她閃身躲避、口頭表示不要,並暗中以手機向外求援;她鼓起勇氣說「這樣不好吧」,他才停止。她母親接獲求救訊息趕到工作室質問,他當場承認,因而報警查獲。
案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被告對更正後之犯罪事實與罪名均坦承不諱。新竹地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4號,2022/06/21)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
📋 這是緩刑,不是入監。依協商判決,除法定例外情形檢辯均不得上訴,全案約於2022年7月確定;緩刑3年約於2025年年中期滿。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該筆紀錄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不再登載。換句話說,他的良民證現在是乾淨的。
📋 本案被害人為1人(新聞標題「2國中女學生」係指在場2人、一起求援離開,判決僅論一罪)。
#台灣罪犯圖鑑|新竹・社大音樂老師:姚春福 2016年,他是社區大學的「優良教師」。 姚春福,新竹竹北社區大學的吉他、烏克麗麗老師,也是文化部認證的街頭藝人。2016年,他獲選為社區大學優良教師,縣府體系還特別拍了表揚影片。 五年後,這個「優良教師」把一個他從國中就教過的學生,帶進了自己的工作室兼住處。 一、那個下午 2021年10月13日傍晚,他以「參觀臥房」「幫妳按摩」為由,要一名國中時期教過的學生(當時是未滿18歲的少女)躺到床上。判決認定,他違反她的意願,對她的身體做出猥褻行為。 具體過程我不寫。我只轉述判決裡的三件事:她閃身躲、口頭說不要,還一邊偷偷用手機向外求援;她鼓起勇氣說了一句「這樣不好吧」,他才停手;她媽媽收到求救訊息趕到工作室質問,他當場承認。 二、她做對了什麼 我想特別把這個女孩留下來講。 在那個當下,她做了三件事:說不要、留證據、求援。她沒有僵住、沒有沉默,暗中傳出的那則訊息,讓她媽媽及時趕到、讓這件事沒有被埋掉。這不是理所當然,是很了不起的冷靜。 三、7個月,緩刑3年 案子走協商程序,他坦承犯行。新竹地院2022年6月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向公庫繳10萬元。 請注意:是緩刑,不是入監。而緩刑3年,大約在2025年年中就期滿了。 四、期滿之後,那張紙又乾淨了 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沒有被撤銷,刑之宣告就失去效力,那筆紀錄不再登載在良民證上。 換句話說,現在去申請,他的良民證是乾淨的。這跟站上 #123 古天津是同一個機制:緩刑期滿,紀錄消失,一切像沒發生過。 五、他三個身分,沒有一個在查核系統裡 這才是我想記下這件事的原因。 他當老師的地方是「社區大學」,不是學校、不是立案補習班、也不是兒少福利機構,那幾道查核的門都管不到它。 他經營的「春福音樂工作室」,商業登記查不到。 而他到今天還掛著名字的地方,是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發的那張街頭藝人證(證號HCCB108109),截至2026年9月5日還列在文化局的街頭藝人平台上。 街頭藝人證是文化局發的。文化局不會知道法院判過什麼,兩邊沒有任何橫向通報。而那張證的展演項目寫著「吉他彈唱」。 那,正是他當年教她的樂器。 (我要很小心地說:我查得到的是「證還列在名冊上」,查不到他實際有沒有在演出,也沒有證據說文化局知情不處理。這些我都不會寫成他做了。)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良民證只登「有罪判決確定、且還在紀錄期間」的資料。緩刑期滿、和解不起訴,都不會出現。它證明的,比你以為的少很多。 📌 才藝、音樂、街頭表演這些「非學校、非立案補習班」的教學,目前大多沒有上工前的前科查核。幫孩子找老師時,開放、公開、有其他大人在場的環境,本身就是一種保護。 📌 孩子若說出「哪個大人讓我不舒服」,請認真聽、留下紀錄。這個案子能成立,就是因為那個女孩說了、也留了證據。 資料來源:新竹地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4號(協商判決,強制猥褻、7月緩刑3年,2022/06/21)、自由時報(2022/06/26,標題為媒體用語)、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街頭藝人資訊平台(證號HCCB108109)、經濟部商工登記、YouTube〈105年度社區大學優良教師 姚春福老師〉。全案被害人為1人;本站不揭露校名與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細節(兒少法§69)。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他曾經是公認的「好老師」:2014年獲第三屆「教育大愛菁師獎」,同年教師節受邀擔任中信兄弟主場開球嘉賓,公視紀錄片也拍過他帶的野球少年。承辦檢察官吳慧文對媒體說:「好老師的形象,某種程度確實成為他的保護色。」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認定:在其任職期間,他對22名行為時未滿14歲或未滿18歲的少年學生,為拍攝猥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行為,共68次,犯行橫跨約18年。犯案地點包括宿舍、學校器材室、旅館及車內,多以課後輔導、按摩為名義(具體行為本站不逐項複述)。被害人多為男性。
一審南投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2024/11/13)論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68罪,分別量處7月至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判10年6月。
📋 兩個時間不要混:任職是約31年半,犯行期間是約18年。被害人「僅3位未成年」是起訴時的年齡,行為時均為未成年學生。
📋 被害人的實際年齡,判決不公開,本站查不到。承辦檢察官吳慧文對《報導者》表示,她難以想像被害人「在 11、12 歲的年紀」全然信任待其如父親的教練。本站把這個數字記下來,並註明它出自檢察官對媒體的說法,不是判決原文。另媒體載被害人「僅 3 位未成年」係起訴時的年齡,行為時均為未成年學生。
📋 這次司法程序值得記一筆:據檢察官吳慧文表示,一、二審都沒有再傳喚任何一名被害人到庭重述,讓被害人不必在法庭上再面對一次。本站不是只記錄失職。
#台灣罪犯圖鑑|南投・新豐國小老師:黃偉傑 2014年,他是「菁師獎」得主。那一年教師節,他站上職棒球場開球。 黃偉傑,南投新豐國小的老師,也是學校少棒隊的總教練,在那所學校待了三十年。2014年,他拿到第三屆「教育大愛菁師獎」,同一年的教師節,受邀到中信兄弟的主場開球。公視的紀錄片,也拍過他帶的野球少年。 而依南投地院的認定,就在那些榮耀的同時,他的犯行仍在持續。 一、22個孩子,68次,橫跨18年 南投地院認定:在他任職期間,他對22名行為時未滿14歲或未滿18歲的學生,做出拍攝猥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行為,一共68次,前後橫跨大約18年。被害的多是男孩。地點在宿舍、器材室、旅館、車上,多半以課後輔導、按摩為名義。 具體的過程我不寫。我只寫法院認定的結果:68罪。 二、好老師,成了保護色 這個案子最讓我背脊發涼的,不是他做了什麼,是他藏了多久、藏得多好。 2008年,一名學生因為搬家,父母拜託他讓孩子住進他家繼續打球。有天晚上,同校老師看到學生還在他家,問怎麼這麼晚還沒回去。他說:「這孩子跟我一起住。」那位老師的反應是:「你真有心,我們輸給你了。」 承辦檢察官吳慧文講得很直接:「好老師的形象,某種程度確實成為他的保護色。」 菁師獎、開球、紀錄片,每一個光環,都讓人更不會懷疑他。 三、13年,二審改判10年6月 一審南投地院2024年11月依68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判10年6月。 我要很誠實地說:二審為什麼從13年改成10年6月,判決理由我還沒查到,所以我不評價,只寫數字。是否上訴、是否定讞,也還在查。站上 #126、#127 兩個案子,刑度下降都是「變更法條或未遂減刑」,不是法官放水。這個案子理由不明,我就不亂猜。 四、他不是躲過查核,是根本沒進過查核 這才是我想記下這件事的原因。 #127 林鼎岳,紀錄一直都在,只是沒有人被規定要查。#129 姚春福,緩刑期滿,紀錄自己消失。而黃偉傑,是連紀錄都沒有,因為在2024年之前,從來沒有人通報。 在那之前,制度給他的,是菁師獎、是職棒開球、是紀錄片。 不是查不到,是根本沒有人去問。 值得記一筆:據檢察官表示,這個案子一、二審都沒有再傳喚任何一名被害人到庭重述。這對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很重要。這次司法處理得當,我也寫下來。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光環不是保證。菁師獎、名教練、模範這些頭銜,篩掉的是懷疑,不是風險。 📌 孩子「住進老師家」「單獨留下補課」「一對一按摩」這類安排,不管對方名聲多好,都值得多問一句。開放、公開、有其他大人在場,才是保護。 📌 孩子若說出讓他不舒服的事,請認真聽。這個案子的22個人,很多是多年後才敢說。 資料來源:司法院新聞稿(南投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一審68罪、13年,2024/11/13)、報導者(2024/11/12,張子午)、ETtoday(2026/08/02);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棒球類)、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南投縣,2025/06/06)。任職約31年半、犯行期間約18年,兩者不同;本站不揭露校名與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細節(兒少法§69)。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定:自2011年9月起至2023年2月止,他對9名未滿14歲的女童為強制猥褻行為,共308次。犯行多以固定的上課時段進行;最早一次為2011年9月、於其白河舊址,被害女童當時9歲6月(具體行為本站不逐項複述)。
精神鑑定:法院依職權囑託嘉南療養院鑑定,認其有「戀童症」及「高再犯風險」;惟戀童症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屬正常,無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刑之適用。
量刑要看清楚:308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得定之應執行刑範圍為3年6月至30年,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兩個局都做了處分: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於2023/02/15依兒少權法第97條公告其姓名(違反第49條第1項第9款,南市社家字第1120224555B號);台南市政府教育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認定其終身不得擔任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並罰鍰25萬元。
📋 三組期間不要混:判決認定之全部犯行為2011/09至2023/02;社會局公告所載期間為2020/09至2023/01(僅涵蓋部分被害人)。
📋 定讞情形:一審判決載明可上訴;本站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僅見台南地院一審、未見上訴審紀錄,依時序研判未經上訴而告確定(性侵案之上訴審裁判多不公開,正式確定日期本站未取得)。
📋 台南市政府已公告其姓名,六家媒體於2023/12/08同日報導,多數仍以馬賽克或社會局公告掃描件代替其面容,僅TVBS拍到其面容。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善德畫室老師:陳進清 一、308次,他用的是課表 陳進清,台南「善德畫室」的負責人,教小朋友畫畫。 台南地院認定:從2011年9月到2023年2月,他對9名女童強制猥褻,判決附表逐人載明出生年月,行為時均為8歲至10歲,一共308次。 308不是估的。判決裡,每一名被害的孩子,都對應一個固定的上課時段:這個孩子星期一下午三點半,那個孩子星期三下午兩點到六點。不是偶發,是排進行事曆裡的。 而且308已經是往下算過的下限。判決寫得很清楚,好幾名被害人的次數,法院都用「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真正的數字,只會更多。 具體的過程我不寫。我只寫法院認定的結果:308罪。 二、戀童症,高再犯風險,而且不能減刑 法院委託嘉南療養院做了精神鑑定。報告寫下兩件事。 第一:他有戀童症。但戀童症不是精神障礙、不是心智缺陷,他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皆屬正常」。白話說:他知道那是違法的,他也有能力不那樣做。所以戀童症不能拿來減刑,本案沒有刑法第19條的適用。 第二,同一份報告裡,還有五個字:高再犯風險。 三、兩個局都做了處分。但門,是事後才關的 這個案子跟我前幾天寫的幾件不太一樣。 #127 林鼎岳的武館、#129 姚春福的音樂工作室,制度根本沒有那道門。而陳進清的善德畫室,是有立案的補習班,所以制度是有作用的:台南市社會局2023年2月依兒少權法公告了他的姓名;教育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認定他終身不得擔任補習班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並罰了25萬。 我要老實說:這一次,官方做了該做的事。 但請看時間。犯行從2011年9月開始,到2023年2月才停。308次,9名女童,橫跨12年。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擋得住他的那一條,成立要件是「經判刑確定」或「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也就是說,這道門只能擋住已經被抓到的人。它擋不住第一次,也擋不住接下來的十二年。 四、她們後來怎麼了 判決的量刑理由裡,法官記下了幾段話。我把它們留在這裡,因為它們寫的不是他做了什麼,是這些孩子後來怎麼了。 一個孩子當庭說,當時很害怕,每次都躲進廁所不出來,看著牆角的蜘蛛。到今天,只要看到蜘蛛,就會害怕。 一位父親說,女兒從國中二、三年級起,他再也沒有抱過她,因為她會閃躲。 一位母親說,孩子覺得自己很髒,不想讓父母蒙羞,壓抑了那麼久。 法院寫下四個字:永不抹滅。 五、六家媒體,只有一家讓你看見他的臉 這件事我想特別記一筆。 台南市政府2023年2月就公告了他的姓名。到了12月8日,六家媒體同一天報導。但其中五家,不是把他的臉打上馬賽克,就是改用社會局公告的掃描件。只有TVBS,拍到了他的臉。 政府都已經具名公告了,多數媒體還是選擇不讓讀者看見他。 我想這也是為什麼,有人得做這個站。 還有一件事值得記:據報導,這件案子會曝光,是2023年6月有網友把社會局2月的公告貼到網路上,才有人看見。公告擺在那裡四個月,要有人轉出來,才被看見。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立案、有名聲、教畫畫這些,都不能取代你自己的觀察。孩子「被單獨留下」「固定一對一」的安排,值得多問一句。 📌 官方公告是公開的。社會局、教育局的不適任、裁罰公告,家長其實查得到,只是很少人知道去哪查。 📌 孩子說出讓他不舒服的事,請認真聽。這個案子的孩子,很多是多年後、被檢察官問起,才說得出口。 資料來源:台南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2、35號(2023/11/30,308罪、應執行8年);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南市社家字第1120224555B號,2023/02/15,兒少權法§97)、台南市政府教育局處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終身禁任、罰25萬);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自由時報、華視、公視、ETtoday、TVBS(2023/12/08)。判決認定犯行期間為2011/09至2023/02,社會局公告所載為2020/09至2023/01(僅部分被害人);被害人均為未滿14歲女童,本站依法沿用代號、不揭露可識別資訊。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經法院認定: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間,他在琴房內對A女(行為時先未滿14歲、後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為強制猥褻2次;2021年9月4日,又在琴房對B女(國小時受其指導)趁其轉頭不及抗拒之際猝然親吻。判決載明,A女曾當面表示不喜歡、想把手抽回,被告仍強行將其手拉回(具體行為本站不逐項複述)。
精神鑑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認A女有創傷後症候群,其創傷經驗為「中國笛老師利用權勢威逼屈服、違反其意願對其猥褻」;B女則有急性壓力反應。
他一路否認到第三審。辯稱「若我有對A女強制猥褻,她不可能繼續上課、還參加我的音樂會」,法院認係臨訟置辯、不能採信;量刑載其「並無悔意,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
刑度:對未滿14歲強制猥褻3年2月、成年人對少年強制猥褻7月、成年人對少年性騷擾3月;就不得易科罰金之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一審高雄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9號,2024/08/23)、二審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2025/03/12駁回)、三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2025/08/06駁回,全案確定)。
📋 法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於2023/08/16修法新增「權勢性騷擾」加重其刑,惟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其行為時之舊法。同樣的事若發生在修法之後,刑度會更重。
📋 現況與時序:本案3年5月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後即發監執行,他目前應在監服刑中(確切入監日、有無假釋本站未取得)。而學校2022年3月決議之4年不得聘任(其提行政訴訟遭駁回),自2022年3月起算、約於2026年3月屆滿,將在其服刑期間先行期滿;換言之,待其刑滿出獄,這道唯一針對他的禁令早已失效。
#台灣罪犯圖鑑|高雄・中國笛老師:張榮欣 一、他是學校聘的老師。孩子畢業以後,課繼續上,地點換成他家 張榮欣,高雄的中國笛老師。A女、B女還在念國小的時候,他是學校聘進校園的笛子指導老師。 孩子國小畢業以後呢?課沒有停。地點,換成了他自己在苓雅區住處的「琴房」,一對一。 這就是這個案子最該被看見的地方:他是循正式管道、被學校聘進去的。可是學校對他的監督,在孩子畢業那天就結束了。之後那扇門,是他家的門。 二、她說過「我不太喜歡」 法院認定:2014年到2016年,他在琴房裡對A女強制猥褻。那時A女還未滿14歲。 判決裡有A女的話。她說,她曾經當面跟他說「我不太喜歡」;他拉她的手,她想把手抽出來,他會用力把她的手拉回去。 還有一段,我讀了很久: 她說,他親她之後,她會想把口水擦掉。他要是看見她在擦,就會生氣、就會罵她。她很害怕,就不敢再擦了。 一個孩子,連把口水擦掉,都要先看大人臉色。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的鑑定報告,把這個狀態寫成八個字:利用權勢威逼屈服。那不是我的形容詞,是國家醫院的認定。 三、案子,是學妹去找學姊才開始的 A女的事,發生在2014到2016年。她沒有報案。 2021年,另一個女孩B女,在同一間琴房被他猝然親了嘴。B女覺得怪怪的,她說:「這到底是正確還是不正確?」於是她去找了A女,因為小時候A女帶過她練習。 A女這才知道,不是只有她。她跟家人、社工討論之後,決定報案。 中間隔了五年。五年裡,那間琴房一直開著。 四、他一路否認到第三審 他從頭到尾否認。他辯稱:如果我真的猥褻她,她不可能繼續來上課、還參加我的音樂會。 法院沒有採信。法官說,這是臨訟置辯之詞;並認定他「並無悔意,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 一審、二審、三審。2025年8月6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五、他現在人在牢裡。真正的問題,是他出來以後 他這3年5月,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刑。判決一確定,就要發監執行。所以此刻,他人在牢裡。 也因為這樣,「他會不會回去教書」,問的從來不是現在,是他出獄以後。 而這裡,有一個荒謬的時間差。 學校2022年3月決議他4年不得聘任,他為此提行政訴訟,敗訴。這個4年,從2022年3月起算,到2026年3月,已經期滿了。可是他2025年才定讞、才開始服這3年5月。 也就是說,那道唯一針對他、禁止他任教的令,會在他還關在牢裡的時候,就先過期。 等他刑滿出獄,那道門,早就自己開了。 六、那時候,還剩什麼擋著他 他這筆強制猥褻的有罪判決,會一直留在刑事紀錄上,不像緩刑會消失。所以理論上,一張良民證查得到他。 但請回想他當年是在哪裡犯案的:不是在立案的補習班,是在自己住處的琴房,一對一。而私人住處的才藝課,根本沒有人被規定要在僱用前去查那張良民證。 查得到,不等於有人會去查。 所以我還是要回到那句話。判準不該是「有沒有人剛好在管你這個場域」,該是「你會不會接觸到孩子」。 一份會接觸到孩子的工作,不管是在學校、在補習班、還是在自己家的琴房,上工前都該先過一次性犯罪前科查核。這就是我一直在講的兒少工作證。 不然,像他這樣的人,只要等禁令過期、把教室換回自己家,一切就能重來。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學校的把關,通常止於孩子在學、在校的期間。畢業後、校外的一對一才藝課,那是另一扇門,得靠家長自己留意。 📌「一對一」「到老師家上課」「單獨留下練習」,不管對方教得多好、名聲多好,都值得多問一句,多看一眼環境。 📌 孩子說「我不太喜歡」「怪怪的」,那可能就是他唯一敢說出口的版本。請認真接住。 資料來源:高雄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9號(一審,2024/08/23)、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二審,2025/03/12駁回)、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三審,2025/08/06駁回、定讞);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高雄市,2025/07/15);知新聞(2024/12/15)。被害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少法第69條沿用代號,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資訊。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經法院認定:2022年11月25日,一名成年女病患在該院接受腸胃鏡等檢查,由他施以中深度鎮靜;他在恢復室內,趁她麻醉藥效未退、不能抗拒之際,違反其意願為猥褻行為(具體行為本站不逐項複述)。
罪名要看清楚:檢察官原依乘機性交罪起訴;一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乘機猥褻罪(刑法第225條第2項),二審維持。變更的原因是:關於「手指侵入」的部分,除告訴人指述外欠缺補強證據、尚有合理懷疑,依補強證據法則不能認定。這不是法院認定她說謊,而是該部分缺少陳述以外的佐證。各家媒體標題多用「性侵」,係媒體用語,與判決認定之乘機猥褻不同。
先承認,後否認:案發後四天的麻醉科內部會議,他不否認,說「可能做了不應當做的事情」;性平會調查小組訪談時說「可能有」,「在不受控或無意識之情形下,一時衝動而有這樣的行為」,紀錄經其閱覽後簽名。到了偵查、審理,他全盤否認,改稱是看到病人被單沒蓋好、幫忙蓋被時誤觸。刑事、民事三份判決都不採信。
他反告她兩次:恐嚇取財未遂(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507號不起訴,高檢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28號駁回再議)、誣告(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340號不起訴,高檢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9239號駁回再議)。民事判決將此列為酌定精神慰撫金的理由之一。
刑事:一審臺北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2024/10/21)判1年2月、不予緩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2026/05/07)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原判、不予緩刑。據中央社2026/10/06報導,他已上訴最高法院,刑事尚未定讞。
📋 民事:臺北地院(113年度醫字第57號,2025/12/01)判賠118萬2千元(心理諮商費18萬2千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她原請求424萬元)。2026/10/06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他的上訴,不得上訴,民事賠償確定(依中央社報導之高院新聞資料;判決書截至2026/10/07尚未上網,上網後本站補正)。
📋 現況(2026/09/06查證):2025年8月13日,他被列入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首波公布之7人名單(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而截至2026年9月6日,他仍為合法執業之西醫師: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登錄其執業縣市為新北市、主要執業科別為「西醫一般科」、專科資格為麻醉科(案發時任職之北醫附醫位於臺北市)。本站僅陳述官方登記狀態,不推論其離職原因或轉科動機。
#台灣罪犯圖鑑|臺北・北醫麻醉科醫師:林朝順 一、她醒來的時候,說不出他的名字 2022年11月25日,一名成年女病患在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做腸胃鏡檢查,接受中深度鎮靜。 依法院認定,就在恢復室裡,趁她麻醉藥效還沒退、無法抗拒的時候,她被人違反意願猥褻。具體的過程我不寫,我只寫法院認定的結果。 判決裡有她的話。她說,她在恢復室「被一個奇怪的感覺驚醒」,很努力地睜開眼睛,看到一個穿長袍的男醫師。可是麻醉還沒退,她「不能移動四肢,頭非常暈、想吐、四肢發軟」,「只能機械式地回答護理師的提問,當下沒辦法呼救」。 隔天她打電話去申訴的時候,她說不出他的名字。她只能描述特徵:頭髮少、戴眼鏡、大約50到60歲、身高約178。 是麻醉科主任對照當天的班表,才確定是誰。 二、罪名是「乘機猥褻」,不是性侵。這個區別很重要 先把這件事講清楚,因為每一家媒體的標題都寫「性侵」。 檢察官是依乘機性交罪起訴的。但一審變更了法條,改判乘機猥褻罪,二審維持。 為什麼?因為關於「手指侵入」的部分,除了她自己的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以佐證,依法院的證據法則,這一段還存在合理懷疑,不能認定。 請注意:這不是法院認定她說謊。是那一段,缺少她的陳述以外的佐證。法院能認定的,是乘機猥褻。所以我寫乘機猥褻。 三、兩個法院,逐條回答了那些質疑被害人的話 這是我覺得這兩份判決最有價值的地方。 每次有這類案子,總有人拿幾個問題質疑被害人。刑事判決,把它們一條一條回答了: 問:她為什麼不當場反抗、當場喊出來? 法院:遭猥褻是「一重大衝擊之突發事件」,加上她剛從麻醉清醒,「反應稍屬遲鈍」,不能因此對被告有利。 問:她為什麼隔天才講、還說不出名字? 法院:她申訴時「並無指述被告其名,僅能描述行為人之特徵,堪認其並非為誣陷被告而為」。 問:她離院時的滿意度,不是還打了10分嗎? 法院:那是隔天下午的電訪,當時她「甫提出申訴,且不知為本件犯行者為何人」,而且「並未親自填寫」。 而在民事的賠償判決裡,法院講得更直接。被告一樣拿「她怎麼沒有即時反應」來質疑她,法院回他:這是用「理想被害人(ideal victim)、完美被害人」的刻板印象,預設被害人「該有」什麼反應,卻忽略了每一個被害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是「對於性別之迷思與誤解」。 法院甚至引用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指出這類案件在台灣是「針對女性的系統性犯罪」,而它的核心從來不是「她有沒有反抗」,是「有沒有經過她同意」。 以後任何人再拿「她怎麼不當場叫」質疑被害人,你可以把這幾段貼給他看。這是兩份判決寫的,不是我寫的。 四、他在醫院裡三度沒否認,上了法庭全盤否認 案發之後,他在醫院內部會議、性平會訪談,三次都沒有否認。他說,自己「可能在不受控或無意識之情形下,一時衝動而有這樣的行為」。那份訪談紀錄,他看過,簽了名。 可是到了偵查、到了法庭,他全盤否認了。他改口說,是恍神間看到病人被單沒蓋好,想幫忙蓋被子、不小心碰到的。 法院沒有採信。判決寫了一句很重的話:就被告所說的「一時衝動」,「自難認係指『幫告訴人蓋被單』乙事」。 檢察官在上訴書裡的用語更直接:他「自始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在審理詰問時「二度傷害告訴人」,還「一再濫用司法資源」。他甚至反過來告她恐嚇取財、告她誣告,兩案都被檢方不起訴、駁回再議。 五、他現在還是合法執業的醫師 一審判他乘機猥褻1年2月、不予緩刑。二審在2026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部分,臺北地院在2025年12月判他賠償118萬2千元,其中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全額准許。法院認定,她的痛苦是真實的。 2025年8月,衛生福利部上線「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首波公布7個人的名單,他在裡面。 但我2026年9月6日去查衛福部的醫事查詢系統,他仍然是一位合法執業的西醫師。執業縣市登記在新北市,主要執業科別登記為「西醫一般科」,專科資格是麻醉科。案發時他任職的北醫附醫,在臺北市。 我只陳述查到的登記狀態,不去推論他為什麼換了地方、換了科別。 但這個狀態本身,就是那個問題:一個被兩審判決乘機猥褻、不予緩刑、民事被判賠償、還被政府公告在性別事件名單上的人,此刻,仍然可以合法地站在診間裡。 最後一件事,我要放進來,但不寫細節。 這位被害人,曾經在出庭之後,因為不堪精神壓力而企圖輕生,所幸及時救回。她在報導中說過一句話:我相信我不是第一個受害者。這句話未經證實,是她的陳述,我如實轉述。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麻醉、鎮靜之下的病人,是最極端的權力落差:他連「知道發生了什麼」的能力,都被暫時拿走了。正因如此,這類場所的監督與紀錄,只能更嚴,不能更鬆。 📌 就醫過程若感到不對勁,你有權利當場、事後提出申訴與報案。反應慢、講不清楚,不是你的錯,那是身體狀態,法院也是這樣認定的。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有情緒困擾、或有輕生念頭,請撥打:安心專線 1925、生命線 1995、張老師 1980。 資料來源:臺北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一審,變更法條、乘機猥褻,1年2月不予緩刑,2024/10/21)、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二審,檢辯上訴均駁回,2026/05/07)、臺北地院113年度醫字第5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賠118萬2千元,2025/12/01);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2025/08/13首波名單)、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2026/09/06);中央社、鏡週刊系列報導。媒體標題多用「性侵」,係媒體用語;本案判決認定為乘機猥褻。被害人為成年女性,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資訊。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一審高雄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2026/05/29)認定三罪:引誘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對未滿14歲男女強制猥褻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扣案相機及記憶卡沒收(本案為一審,仍可上訴)。
他在法庭上坦承並非基於正當目的,自承「要滿足自己的情慾」。法院駁斥其「自願」之辯:被告與孩子並無實際血緣、僅一般師生關係,依一般社會常情,斷無於教室內自願裸露生殖器予老師觀看之可能。
📋 現況(2025/02/21):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就其違反第49條第1項第9、11、15款,公告其姓名(高市社家防字第11470322800號)。
#台灣罪犯圖鑑|高雄・國小教師葉尚旻長這樣! 他問一個11歲的孩子:「我是你的誰?」 有些加害人,是臨時找一個理由靠近孩子。這一個不一樣。他花了幾個月,先把「爸爸」這個身分,種進孩子心裡。 葉尚旻,曾在新竹市某國民小學當代班導師,後來到高雄市某國民小學任教。依高雄地院一審判決認定,他對3名任教班上的男童下手,孩子案發時都才11歲。 手法一模一樣:藉故把孩子單獨留在教室,然後以「檢查下體清潔」為由,要孩子脫褲子,供他觀看、拍攝。具體細節我不寫。 我要寫的,是判決裡兩個孩子說的話。因為他們的證詞,幾乎一字不差。 孩子說:「不要。」 他問:「我是你的誰?」 孩子答:「爸爸。」 然後孩子就把褲子脫了。 看完之後,他反覆對孩子說:「是你自願要脫給我看的。」 判決裡,其中一個孩子留下這一句:「但我不認同這句話。」 這不是憑空冒出來的「爸爸」。他在LINE上長期和孩子以父子相稱,要孩子叫他「爸爸」。孩子沒回訊息,他就說「怎麼都已讀不回」「我不想說了」,用一個假的父親身分,給11歲的孩子情感壓力。 他怎麼辯?他說是為了「檢查清潔」,說孩子是「自願」的。 但他自己在法庭上,也說了另一句話。他坦承,這麼做並不是基於什麼正當目的,而是「要滿足自己的情慾」。 法院沒有採信「自願」。判決寫了一句,我覺得每個大人都該記住:「被告與告訴人並無實際血緣,僅為一般師生關係,縱較為友好親密,依據一般社會常情,亦斷無於教室內自願裸露生殖器予老師觀看之可能。」 還有一件事。這三個孩子到了法庭上,很多都說「不記得了」「忘記了」。案發到審理,最久的隔了8年。法院沒有因此不採信他們,反而理解:孩子當年在警詢時講得最清楚、記得最深刻,那份筆錄,才是真的。 孩子在法庭上說不記得,不代表沒發生。 一審依3個罪名,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扣案的相機和記憶卡沒收。本案仍可上訴。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也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他的姓名。 這個案子,是孩子的家長發現不對勁、報警查出來的。不是學校。 孩子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因為傷害他的人,正是那個他被教導要信任、甚至被要求叫「爸爸」的大人。能接住他們的,只剩下身邊願意多看一眼、多問一句的大人。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其中32次集中在8個月內。這段期間被察覺後:103年12月31日他親簽切結書、保證不再逾越師生界線並願受法律制裁;104年1月9日學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孩子的父親與他簽和解書、收和解金。但104年6月11日,他在同一間管樂教室,又為第33次。法院認定那一次「無非僅係再次為求一己脫身之利益…以避免其與乙○多次性交行為遭曝光之自私行為」。孩子的父親後於法庭陳稱:當初是因為不知道有性交行為,才簽和解書、收和解金,本案並無與被告和解之意。
他所犯為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她11歲,依法無同意能力)。一審臺中地院各罪判3年2月、應執行4年6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34號,2016/11/22)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定讞。
📋 現況:2022年4月法務部核准假釋,台中高分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明文命其「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2024年4月,他取得彰化縣文化局街頭藝人證(BP113A0158,展演項目薩克斯風),有效至2027年3月31日。
#台灣罪犯圖鑑|臺中・國小音樂老師李訢德長這樣! 他36歲,她11歲。8個月,33次。地點幾乎都在學校裡。 因為我只找得到他的模糊照片,歡迎提供李訢德其他清楚照片! 李訢德,臺中市某國民小學的音樂老師,也是那所學校管樂團的指導老師。 依二審判決認定,從102年10月起,他對管樂團裡一個11歲的女學生下手。8個月內,32次。地點幾乎都在校園裡,管樂教室、音樂教室,其中一次在他自己的車上。期間,他要這個孩子叫他「老公」,他叫她「老婆」。 罪名不是「師生戀」。有新聞用了「師生戀」「先性侵後交往」這些詞,那是錯的。她11歲,依法律她沒有同意的能力。判決認定的罪,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一共33次。 真正讓我想寫這張卡的,是那第33次,還有它前面那一年。 前面32次之後,事情被發現了。於是有了三道關卡。 103年12月31日,他親手簽了一份切結書,保證不再逾越師生界線,如果再犯,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104年1月9日,學校開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孩子的父親跟他簽了和解書,收了和解金。 三道關卡,看起來事情處理了。 然後,104年6月11日,他在同一間管樂教室,做了第33次。 法院怎麼看這一次?判決寫得很重:他這麼做「無非僅係再次為求一己脫身之利益」,是為了「避免其與乙○多次性交行為遭曝光」的自私行為。 他不是失控。他是為了不被抓到。 那份和解書呢?孩子的父親後來在法庭上說:他當初根本不知道有這些行為,是被瞞著才簽的和解書、收的和解金,他從來沒有要和被告和解的意思。 而被告自己,一開始否認,還反過來說是這個11歲的孩子「愛說謊、不服管教」「一再糾纏」,把自己講成無辜的人。 一審,臺中地院判他應執行4年6月。 你沒看錯。33次,4年6月。是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才撤銷改判,把刑度改成應執行9年,定讞。那9年,是爭來的。 故事到這裡還沒完。 2022年4月,他假釋出獄。法院在裁定裡明白命令他: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2024年4月,彰化縣文化局發給他一張街頭藝人證,展演項目薩克斯風,有效到2027年。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把他放進來。 這個站寫過姚春福,他緩刑期滿、紀錄依法失效,你在系統裡查不到他,那還可以說是制度的死角。但這一件不是死角。他是被判9年、假釋出獄、法院白紙黑字命令他不得再對兒少下手的人。文化局那張證,發得清清楚楚。 一個學校的性平會、一份切結書、一份和解書,都沒能在第33次之前攔住他。攔住他的,是那個孩子的父親去報了警。 能接住孩子的,往往就是那個願意多問一句、多查一次的大人。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本案更審十一次:2011/03/1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強盜殺人死刑定讞;2012/10/2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強盜、強制性交等部分另案無期徒刑定讞。死刑定讞至今逾15年未執行。
他近年聲請再審、抗告,主張法院未充分考量其教化可能性、更生與再社會化可能,並以假釋類比要求出監、庭上表示「已經執行很久,希望可以出監」。2025/12/29 高院駁回再審(114年度侵聲再字第12號);2026/03/18 最高法院駁回抗告(115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裁定原文明載:「本件抗告人經原判決處死刑,自無假釋制度之適用」,並指其主張之教化可能性僅屬量刑審酌事項,並非再審所需之新事實、新證據。
另一條線:2011年死刑定讞後,性侵部分因程序瑕疵(當年未讓被害人具結)發回更(十一)審,法院再度傳喚被害人出庭作證,傳票載明「如不到庭,逕行拘提」;而她上一次出庭已是五年前、當時法官告知不必再到庭。被害人向立委陳情時說:「我有作錯什麼嗎?法律對我公平嗎?」勵馨基金會表示,性侵被害人每回憶一次都是傷害。
📌 本站就死刑存廢制度不表態;此卡僅針對本人:一個強盜殺人死刑定讞、法律上並無假釋可能的人,不因「關很久」而取得出監的正當性。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強盜殺人死刑定讞徐偉展長這樣! 他說:我關很久了,想出去。 她說:我有作錯什麼嗎? 2026年3月,最高法院駁回了徐偉展的抗告。他聲請再審,理由是自己已經關了很久,希望可以出監。 他關了多久?從1997年被捕到現在,快三十年。 他做了什麼,換來這快三十年? 1996年10月10日深夜,他強盜殺人。他和一名共犯,把一名女子誘上一台偷來的計程車,搶走她的財物,載到山區,將她殺害。 三天後,10月13日,他又持電擊棒控制兩名女子,載到新店山區強盜、性侵。其中一名,懷孕三個月,因而流產。 這個案子,更審了十一次。從一審到全案定讞,走了十四年八個月。2011年3月,強盜殺人的部分,死刑定讞;2012年10月,強盜、強制性交的部分,另案無期徒刑定讞。 死刑定讞到現在,十五年,沒有執行。而他現在說,想出去。 他主張什麼?他說法院沒有充分考量他的「教化可能性」「更生與再社會化的可能」;他甚至拿假釋來類比,說自己關這麼久,如果有悔改,就該有像假釋一樣出去的可能。 最高法院怎麼回?我把裁定原文放在這裡,一個字都沒有改: 「本件抗告人經原判決處死刑,自無假釋制度之適用。」 至於他講的教化可能性,法院說,那是「量刑審酌事項」,不是再審所需要的新事實、新證據。 講到這裡,我要先把一件事講清楚,免得被誤會。 這篇文章,不是要談死刑該不該廢除。那是另一個題目,很大、很難,我今天不碰,也不打算被拉進去。 我要說的只有一件事,是關於「這一個人」:他不該用「我關很久了、想出去」,把自己講成一個值得被放出來的人。因為連法律都已經告訴他,他這個案子,沒有假釋這條路。 而在他喊「想出去」的這些年裡,有另一個人,被一次又一次拉回那個惡夢。 2011年死刑定讞之後,性侵的部分因為程序上有瑕疵,發回更審。法院於是再一次傳喚當年的被害人出庭作證。 傳票上寫著:「如不到庭,逕行拘提。」 而她上一次出庭,是五年前。那一次,法官告訴她,不用再來了。 發回重傳的理由是什麼?不是出現新證據,不是案情翻盤,只是因為當年開庭時,沒有讓她完成「具結」這道程序。一個當年沒補好的手續。 她向立委陳情時,說了兩句話。這兩句話,是她自己選擇說出口、經立委轉述、媒體刊載、立法院官網存檔的,所以我寫下來: 「我有作錯什麼嗎?法律對我公平嗎?」 勵馨基金會說,性侵害的被害人,每回憶一次,都是一次傷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說得更重:連證人具結都沒做好,這種程序上的疏漏,為什麼沒有早一點發現? 所以,當他說「我關很久了,想出去」的時候,我想起的,是她那句「我有作錯什麼嗎」。 他關了快三十年,那是他親手犯下的罪換來的。 她被這個案子反覆傳喚了十五年,卻是她什麼都沒做錯換來的。 這兩個「很久」,不一樣。 我記錄他,不是為了仇恨,是為了不讓這個名字,在三十年後,被「我想出去」這三個字,輕輕蓋過去。
法院認定,報名、訓練、器材、能否比賽、會否被禁賽、能否繼續射箭生涯皆操於其手,被害人在此不對等關係下「客觀上自僅得選擇屈從」,並以兩頁篇幅駁回辯方「比賽成績公開、無利用權勢空間」之主張。被害人於庭上陳述:「我不願意跟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我會跟他發生性交行為,是因為他是射箭隊教練……如果不順從被告之意思,可能就會被禁賽。」
他2010年犯案,2015年獲頒精英獎最佳教練獎,當時執教中華女子反曲弓射箭隊、曾帶隊參加倫敦奧運國家代表隊選拔賽。直到2022年6月7日新竹市政府才依教師法第14條核准解聘、十天後登載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終身不得進用;2023年教育部廢止其射箭高級專任運動教練證。從犯案到被解聘,中間隔了十二年。
刑事:一審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9號,2023/07/20)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本站截至2026/09/11未查得第三審裁判,尚未定讞。
📌 現況:教育部已登載終身不得進用、廢止其教練證;但運動部對外公開的「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本站2026/09/11查詢查無其名。
#台灣罪犯圖鑑|新竹・射箭最佳教練獎倪大智長這樣! 他對她下手的五年後,國家頒給他最佳教練獎 倪大智,新竹市一所國中射箭隊的教練,從2005年開始帶隊。 2007年,一個女孩進入他的射箭隊,接受他的訓練與指導。三年後,她還未滿16歲,他開始性侵她。 法院認定成立的,是九次「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利用權勢性交罪」。時間集中在2010年三月到九月。 這九次裡,有三次發生在帶隊參加全國性賽事期間的飯店房間,六次發生在她自己學校的射箭教室、教練休息室裡。那六次,是2010年四月到九月,每個月一次,中午午休,他把門反鎖。 而第一次,就在她第一次被帶去打全國賽事的那個晚上。判決寫得很清楚:他以賽後檢討為由,要她單獨到他房間過夜,「向甲女表示訓練及未來就業將為其提供資源及協助」。 關於「權勢」,前面所有的推論都是從結構去推的。但這一句不是推論。這是他自己開的價。 有人會問:她為什麼不拒絕、不反抗、不離開? 這正是這個案子最需要被看見的地方。她自己在法庭上說: 「我不願意跟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我會跟他發生性交行為,是因為他是射箭隊教練,也希望自己在射箭上的成績更好。不要違抗被告,在體罰上可以輕一點,使用器材上也比較不會被刁難……如果不順從被告之意思,可能就會被禁賽。」 檢察官問她:假設那段期間,被告並不是妳的教練,妳還會跟他發生這樣的關係嗎? 她說:不會。 而他自己怎麼說?「射箭隊就只有我一個教練,她是否報名參加比賽,都是由我決定。」 報名、訓練、能不能用比較好的器材、會不會被禁賽、比賽讓不讓分、還能不能繼續走射箭這條路,這些全都在他手上。法院認定,在這種不對等的關係下,她「客觀上自僅得選擇屈從」。 他的辯護人主張:比賽成績都是公開的,沒有利用權勢的空間;很多職業也有上下隸屬關係,甚至有打考績的權利,把權勢性交的定義擴大到這樣顯然不當。 法院沒有採納,用了整整兩頁把這個說法拆開。這兩頁,是目前台灣對「一個教練的權勢到底是什麼」寫得最清楚的司法文字之一。 接下來,是這篇真正想講的事。 他2010年對她下手。2015年,他拿到了精英獎最佳教練獎,當時執教中華女子反曲弓射箭隊,帶過隊參加倫敦奧運的國家代表隊選拔賽。 一直到2022年6月7日,新竹市政府才依教師法第14條核准把他解聘;十天後,把他登載到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終身不得進用。 從犯案到被解聘,中間隔了十二年。而其中那五年,國家還在頒獎給他。 那不是漏網,是他在那十二年裡,持續被體制表揚。 2023年,教育部廢止了他的射箭高級專任運動教練證。 但運動部對外公開的「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到今天(本站2026年9月11日查詢)查無其名。 一般家長能查到的那份公開名單上,沒有他。 刑事的部分:一審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2023年7月二審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截至本站查證的今天(2026年9月11日),我們沒有查到第三審的裁判,所以這個案子還不能說「定讞」。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他到最後仍否認,辯稱「我只是進女廁抽菸」。法院以監視器時間序(11:59他往女廁方向走去、12:01她進入、12:04她走出、12:05她下樓裝水,同時他自女廁走出並觀察她後返回球場,「期間並無其他男性進入女廁內」)、她於案發後第3日即繪出手機鏡頭位置之位置圖、其母之證述與就醫紀錄等,認其辯解「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檢察官起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3項(法定刑7年以上);法院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同條第5項、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論處。該裁定意旨:「單純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其性影像者,客觀上既無壓抑或妨礙兒少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之作用,自非第36條第3項規定之範疇」。★第1項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至100萬元罰金,非輕罪;大法庭並明言法院「自可從重量刑,而無悖於罰則之衡平,亦無評價不足之疑慮」,且揭示「只要拍攝兒少性影像……其行為本身即具剝削性」。本案判7月低於該項下限,係因未遂依刑法§25Ⅱ減輕。法院並認本罪業以被害人係兒少為特別加重要件,依兒少權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無庸再加重其刑。
一審2026/08/14判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手機沒收。本站截至2026/09/11未查得第二審裁判,尚未定讞。
📌 現況:2026年5月2日至6日,他仍代表其就讀之大學參加115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男生組羽球團體賽;另查其於接案平台之羽球教練招生頁仍在線上(新北市三重區、一小時800元,自述服務方式含「學校校隊」「個人教學」,該頁建立早於本案案發)。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臺中市運動局不適任教練名單、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本站2026/09/11查詢均查無其名。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三重・羽球教練黃崇毓長這樣! 因為她不知情,所以罪比較輕 2025年4月19日,中午12點01分。 新北市三重區一所國民中學,五樓女廁。判決特別註明了一句:那是非性別友善廁所,限生理女性使用。 一名女學生和朋友走進去。她是學校羽球隊的隊員。 三分鐘後,12點04分,她發現有一支手機從隔壁廁所的隔板下方空隙伸進來。 她立刻奔逃出廁所。 拿著那支手機的人,是她羽球隊的教練。他叫黃崇毓,自112年8月起在這所學校帶羽球隊。 一、他到最後都說,他只是進去抽菸 黃崇毓始終否認:「我只是進女廁抽菸,沒有偷拍被害人。」辯護人提出三點:本件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手機經數位鑑識沒有查到任何相關照片;而且五樓女廁有十六間廁所,被告所選的那一間「能偷拍的機會最小」。 辯方還聲請傳喚羽球隊總教練,要證明「教練群為維持教練形象,平時確實於人少時前往女廁抽菸」。法院駁回,理由是總教練當天去參加全中運、沒有親眼見聞,而且就算真能證明教練群有這個習慣,「亦難以此情節反證被告並無偷拍情事」。 二、監視器的五分鐘 11時59分,被告走向羽球場大門,往女廁方向走去。12時01分,被害人與友人一同前往女廁。12時04分,兩人如廁完走出。12時05分,兩人走下樓裝水;被告隨後從女廁走出,觀察下樓裝水的被害人,即返回羽球場。 判決在這段之後,寫了一句話:期間並無其他男性進入女廁內。 另外,那天全隊只有他一個教練在場。 三、她在案發後第三天,畫出了那支手機的位置 案發後第三天製作調查筆錄時,她畫出了案發地點位置圖,明確標出看到手機鏡頭的位置,並說明第一間和第二間廁所馬桶型式的差別。 法院寫道:「倘若非A2親自見聞上情,焉能於案發後第3日……仍印象深刻遭偷拍之情節而繪製出上開位置圖。」 法院對他的辯解只給了一句評語: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然後是這個案子真正該被看見的地方 檢察官起訴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3項。第3項的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法院當庭變更了起訴法條,改依同條第5項、第1項論罪。依據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115年2月4日): 「單純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其性影像者,客觀上既無壓抑或妨礙兒少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之作用,自非第36條第3項規定之範疇。」 翻成白話:第3項處罰的是「用強暴、脅迫這類方法壓制被害人意願」。而偷拍不知情的人,沒有壓制到任何意願,因為對方根本不知道要反抗什麼。 因為她不知情,所以適用的是比較輕的那一條。 這裡要講清楚一件事。第1項不是什麼「輕罪」,它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大法庭沒有減輕任何東西,它只處理一個問題:偷拍該不該套用「加重」的那一條。答案是不該。 而且大法庭自己就回答了「這樣會不會太輕」:「倘法院認為行為人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其性影像之手段極為惡劣……自可從重量刑,而無悖於罰則之衡平,亦無評價不足之疑慮。」 它還說了一句,應該被更多人看到:「只要拍攝兒少性影像,就已侵害兒少性隱私與身心健全發展之法益,其行為本身即具剝削性。」本條例「不區別兒少有無意願或決定權,一律加以保護」。 大法庭從來沒有說「她不知情,所以傷比較輕」。它說的剛好相反:不管知不知情,拍了就是剝削。 但同一段裡,它也寫了一句,是打在這個案子上的:「亦不因其行為地點(是否係公共空間)、行為人與兒少之關係(是否熟識)、拍攝時間短暫與否,而異其判斷。」 一個教練在自己帶的球隊、自己學校的廁所裡偷拍自己隊上的學生;跟一個路人在便利商店偷拍一個陌生的孩子。在「該不該用加重條項」這個問題上,法律評價相同。 這在法理上沒有問題。但它把這個案子最痛的那個地方,抹平了。 這個案子裡,她是在最後一刻看見鏡頭才逃出來的。所以這是未遂。 那如果她沒有回頭呢? 五、那麼,為什麼是七個月 2026年8月14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扣案的iPhone 16 Pro手機沒收。 七個月,比第1項的法定刑下限(一年)還要低。可以低於下限,是因為這是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不利的是他為一己之私慾、侵害了她的隱私權並對其身心健全成長及人格發展生不良影響、犯後否認犯罪;有利的是他與被害人及其母親達成調解,以及他自陳大學在讀中、需扶養母親。 是的,他當時還在念大學。被害人證述,隊上會抽菸的只有兩個人,一個總教練,一個助教。他就是那個助教。 大法庭已經明說第1項的刑度夠用、情節惡劣可以從重量刑。那這個案子,為什麼是七個月? 我沒有答案。那是承審法官在法律給的空間裡做的判斷。但我想把這個問題留在這裡:真正該問的,不是大法庭為什麼那樣解釋法律,而是在法律已經給了空間的情況下,我們實際上判了多少。 截至本站查證之日,未查得第二審裁判,尚未定讞。 六、那支球隊 113年一場全國性的國高中盃團體羽球錦標賽,隊伍登錄表上,他被列為該校羽球隊的教練之一。那不是自我介紹,是賽事的正式登錄。 該隊的粉專在2024年3月貼出招生訊息,招收的是「國小五、六年級」的校隊與社團選手。 以上這些,時間都在2025年4月之前。 而在犯案之後、判決之前,2026年5月2日到6日,他仍代表其就讀的大學,參加了115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男生組羽球團體賽。三個月後,新北地院判他七個月。 他的名字,不在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裡,也不在臺中市運動局公布的不適任教練名單裡,也不在衛福部社家署的兒少法裁罰公告裡。 三份公開的官方名單,都查不到他。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①112年7月30日下午,在高雄市立圖書館河堤分館,於書架間自慰後,將精液揮甩於一名趴在桌上睡覺之17歲女高中生之大腿及制服短褲上。法院認定同時該當公然猥褻罪、公然侮辱罪、毀損他人物品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論毀損,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②113年8月12日上午,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超商內,拉下褲子拉鍊裸露生殖器並自慰供不特定人觀覽,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已執行完畢)。
③113年12月1日上午,再度回到①之同一座圖書館,將精液潑灑於一名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女之外套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外套斑跡經DNA-STR型別鑑定與其相符。
★②③之犯罪日期均在①判決確定(113/4/25)之後;③案判決明文記載「竟不知悔改,於前開判決後再度……」。②③經定應執行刑4月、得易科罰金;①之拘役未併入。
★③案告訴人另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理由為該罪以「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為限,「被告並無上開接觸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與該罪要件不合」。
★他於③案辯稱可能有精神疾病,法院不採,認其未提出任何就醫或服藥資料,且監視器顯示犯後尚能騎乘機車離去,「可見被告當時仍具備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需之高度專注力及控制力」。
★民事部分判賠精神慰撫金5萬元、短褲500元,另追加未來4年看診費用1萬220元經其當庭認諾,合計6萬720元。法院不認被害人所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與本件有相當因果關係,理由為初診距案發已近1年。
⚠️ 兩案法院均認定被告不知被害人為少年,不適用兒少權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他一犯再犯為事實,但①判處者為拘役非徒刑、②③屬裁判確定前之數罪,法律上均不構成刑法第47條之累犯。
#台灣罪犯圖鑑|高雄・圖書館連續公然猥褻施奕杉徵求照片! 2023年7月30日下午2點46分,高雄市立圖書館河堤分館。 一個17歲的女生,趴在桌子上睡覺。她在準備學測。 有個男人走到書架之間,然後走向她。 醒來的時候,她的大腿和制服短褲上,是別人的精液。 一、他做了三次 第一次,就是上面那次。2023年7月,圖書館。 第二次,2024年8月12日上午,高雄市三民區一家超商。他在店裡拉下褲子拉鍊,裸露下體並自慰,供不特定人觀看。 第三次,2024年12月1日上午10點43分,他回到第一次的那座圖書館。一名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女在座位上讀書,他把精液潑灑在她的外套上。 三年,三次,兩次在同一座圖書館。 而這中間有一個日期很重要:2024年4月25日,他因為第一次那件事被判有罪確定。 第二次和第三次,都發生在他已經被法院判過一次之後。 第三次的判決裡,法官寫了這麼一句: 「竟不知悔改,於前開判決後再度……」 二、她告他性騷擾,檢察官說不構成 第三次的被害人提告時,除了毀損,還告了性騷擾。 檢察官沒有用性騷擾罪起訴他。 這在法律上叫「不另為不起訴」。意思是:這件事跟已經起訴的部分算同一樁,所以檢察官不必另外發一份不起訴處分書,只要在起訴書裡把理由交代清楚就好。 他交代的理由是這樣: 「該罪的要件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以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為限,被告並無上開接觸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與該罪要件不合。」 白話講,性騷擾罪的門檻是「有沒有碰到」。 法條列的是親吻、擁抱,或摸到臀部、胸部這些地方。要成立這條罪,得有一個接觸身體的動作。 而他從頭到尾沒有碰到她。 所以這條套不上去。 三、所以,法律在這個案子裡保護的是那件外套 既然不構成性騷擾,那要用什麼罪? 答案是毀損。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法院解釋得很清楚:外套使用時與身體緊密接觸,沾染了他人的精液之後,一般人不會再願意穿,所以「已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之程度」。 第一次那件也一樣。他一個動作同時犯了三個罪:公然猥褻、公然侮辱、毀損。 法律上這叫「想像競合」。一個動作同時觸犯好幾條罪名的時候,不會每條都判一次,只會挑其中最重的那一條來判。這叫「從一重處斷」。 三條裡面挑出來最重的,是毀損。 兩次犯行,法律上的核心被害客體,一次是短褲,一次是外套。 我不是說法官判錯了。罪名怎麼適用,是法條寫死的。 我只是想把這件事講出來:一個17歲的女生在圖書館趴著睡覺,醒來發現身上是陌生人的精液。法律最後保護的,是她那條短褲。 四、他一犯再犯,但法律上他不是「累犯」 這裡要分清楚兩個「累犯」。 我們平常講的累犯,意思是又犯了。 法律上的累犯,是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的話,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他三次犯案,一次都沒有構成法律上的累犯。原因有兩個。 第一,他第一次判的是拘役50日,不是徒刑。而第47條的前提是「徒刑執行完畢」。拘役踩不到這個門檻。 這裡會出現一個很奇怪的結果:第一次判得越輕,第二次就越不可能被加重。 第二,他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犯罪日期,都在前一案判決確定之前,屬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走的是數罪併罰,跟累犯是兩套不同的制度。 所以在司法紀錄上,他一犯再犯是事實,但他從來不是累犯。 前者是他做的事,後者是一個法律地位。他有前者,沒有後者。 五、他說他有精神疾病 第三次的時候,他辯稱自己可能有精神疾病,壓力太大,明明知道不能做還是做了。 法院不採,理由寫得很硬: 他沒有提出任何就醫或服藥的資料供法院調查。而且依道路監視器畫面,他做完之後還能騎機車離開,「可見被告當時仍具備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需之高度專注力及控制力」。 六、民事賠了多少,以及這件事教我們什麼 刑事的部分,他一天都沒有被關。 第一次拘役50日,第二次有期徒刑3月,第三次有期徒刑2月,全部得易科罰金。第二、三次合併定應執行刑4個月,一樣得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大約12萬元。 民事的部分,第一次那位被害人請求14萬5千元。 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5萬元,加上短褲500元。她上訴請求15萬,被駁回。後來在二審追加未來4年的看診費用1萬220元,他當庭認諾,判准。 總共6萬720元。 她在上訴時寫的那段話,判決裡有記下來:她不敢再穿那天的制服短褲,也無法再穿類似的制服,每天上學更衣都有困難,學測準備期間曾經精神崩潰,無法再到圖書館念書。 她提出診斷證明,記載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 法院不認這個診斷跟他的行為有因果關係。理由是:她初診的時間距離案發已經將近一年,而那年的學測在1月、分科測驗在7月,如果真有就診需求,「理應於考試結束未久為之」。 我把法院的理由完整寫出來,因為它有它的依據,我不想只截一半。 但我還是想把兩件事並排放著: 她說她無法再去圖書館念書。 法院說她太晚去看醫生。 接下來才是我真正想寫這一節的原因。 這不是法官冷血。民事求償的因果關係,法律上就是這樣認定的:你要證明這個傷是他造成的,而「時間距離」是法院判斷因果關係最常用、也最現實的一把尺。 所以這一節不是要罵誰。是要把這把尺講清楚,讓下一個人不要踩到同一個坑。 如果不幸遇到這種事,實務上有五件事現在就可以做: 一、越早就醫越好,不要等到「撐不住了再說」。 就醫紀錄的價值不只是治療,它同時是時間戳。案發後一週內去,跟一年後去,在法庭上的重量完全不同。你不需要先確定自己「有沒有嚴重到要看醫生」,去了就有紀錄。 二、初診時,把事件本身講給醫師聽。 診斷證明上如果只寫病名,法院看不出它跟誰有關。醫師的病歷如果記載了「因某年某月遭遇某事件後出現症狀」,那份紀錄的證明力會完全不同。 三、持續回診,不要斷。 這個案子裡,法院除了看初診時間,也注意到她初診之後很久沒有再就診。斷掉的紀錄會被解讀成「症狀沒有持續」。 四、蒐集書面,不要只留在記憶裡。 報案三聯單、驗傷單、學校輔導紀錄、請假紀錄、跟導師的聯繫紀錄、心理師的會談紀錄。這個案子裡,她曾經長期依賴導師辦公室午休、學校也提供過心理輔導,那些如果有書面,都可能是證據。 五、想清楚「賠得到多少」這件事。 法院在算慰撫金的時候,會審酌加害人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這個案子的加害人高職畢業、在人力公司上班、月收入約2萬8千元、名下無資產。判5萬元,是在這個前提下算出來的。 這句話很難聽,但必須說:加害人沒有錢,你就拿不到多少。這不是法官的問題,是民事賠償制度的現實。 最後,她其實做對了一件很值得學的事:她在二審追加請求未來4年的看診費用,而對方當庭認諾,法院就直接判准了。 未來的醫療費用是可以請求的。很多人不知道,就沒有提。 七、他現在在哪裡 民事判決記載,他高職畢業,任職於人力公司,月收入約2萬8千元,名下無資產。那是2025年6月的狀態。 第三次那2個月的刑,截至2025年12月的裁定為止,記載是「尚未執行」。他現在是否已經易科罰金,本站未查得,不做推測。 他沒有任何職業需要執照,所以不會出現在任何一份不適任名單上。 他也沒有任何理由不能走進下一間圖書館。 八、所以我們需要照片 本站目前沒有他的照片。 一個三次犯案、三次都易科罰金、名下無資產、在人力公司上班的人,他不會被任何名單擋住,也沒有任何機關會通知任何人。 唯一能讓下一個趴在圖書館桌上睡覺的孩子安全一點的方式,是有人認得出他。 如果你有他的照片,或知道任何可以確認身分的公開資料,請私訊我們。本站不會替任何人公開來源。 因為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公然猥褻 #圖書館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①在系辦公室自己座位區的座椅附近裝設隱藏式攝影設備及鏡頭數個(以動態偵測自動啟動錄影),由下往上拍攝A女、B女坐姿之裙、褲下身體隱私部位,同時蒐集含其臉部相貌之錄影。起訴書附表一列出89個日期,自109年11月12日至111年5月31日。
②在同一系辦公室內的廁所裝設隱藏式設備,竊錄A女、B女如廁過程,計5次。
③111年4月22日,以工作為由與A女、B女同赴高雄入住民宿,乘先行使用浴室之機會裝設設備,竊錄二人沐浴;事後拆下,翌日上午再度裝上竊錄如廁。
④111年6月27日,以進行研究計畫為由與A女、B女、C女同赴臺南入住民宿,以3D列印盒子掩飾運動攝影機並搭配4K遠端鏡頭,透過手機APP遠端遙控、即時觀看並同步錄影,窺視及竊錄三人沐浴或如廁;同樣拆下後翌日再裝。
★案發是被害人自己發現的:111年6月30日凌晨1時許,B女使用浴室時察覺數個塑膠盒外觀可疑,通知A女、C女報警,警方於同日上午8時22分在現場查獲筆電、手機5支、運動攝影機3台、4K遠端鏡頭、內有偷拍資料之記憶卡及3D列印盒子4個等共33項物品,全部宣告沒收。
★罪數有三個版本在流通,以判決為準:檢方依個資法及妨害秘密罪嫌共98罪起訴並請求分論併罰;臺北地院認定其中附表一89次係「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屬接續犯,僅論一罪,明文指「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全案論10罪。(另有媒體報導寫「五罪」,係誤讀判決附表之宣告刑欄。)
★次數最多的一組,刑度最輕:附表一89次論一罪、處有期徒刑4月;附表二5次論5罪、各處5月(合計2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法院並載明「被告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惟告訴均無意願和解」。
★另有一案:檢方就其於108年(2019年)7至8月間,以參加展覽及製作作品為由與兩名學生同赴中國上海共住民宿、在浴廁裝設隱藏式攝影設備(起訴書附表列17次)提起公訴,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於113年9月3日諭知公訴不受理(告訴乃論之罪,法院未就事實為認定,本站不作任何推論)。同一手法之起訴事實最早可追至2019年,比本案早三年。
※ 判決書系統就其姓名使用異體字「黄恩暐」,本站採正體「黃恩暐」。
※ 被害人身分依法不予揭露;判決遮蔽系辦公室之地址、大樓名稱及樓層,本站一律不寫。本站不複述任何竊錄畫面內容。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前實踐大學兼任教師黃恩暐長這樣! 先講一組數字。 八十九。 那是判決書附表一的編號數量。每一個編號,是一個日期,一次偷拍。 最早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最晚是111年5月31日。 中間橫跨十八個月。 而法院認定,這八十九次,是一個罪。 一、他做了什麼 黃恩暐之前是實踐大學媒體傳達設計學系的兼任教師,起訴時48歲。被害人A女、B女、C女,都是該系的學生,也都是他的學生。 第一組。他在系辦公室,自己座位區的座椅附近,裝了好幾個隱藏式攝影設備和鏡頭。 那些設備是動態偵測的。鏡頭範圍內有東西動就自動開始錄,停下來就自動停。 拍的是由下往上,學生坐著的時候,裙子和褲子底下。同時也錄下她們的臉。 八十九個日期,就是這一組。 第二組。同一間系辦公室裡面的廁所,他也裝了。錄到五次如廁過程。 第三組。111年4月22日,他以工作為由,帶A女、B女去高雄,三個人住進民宿。他趁自己先用浴室的機會裝好設備,錄下兩人沐浴。 錄完,他把設備拆下來。 隔天上午,他又裝回去,錄下兩人如廁。 第四組。111年6月27日,他以進行研究計畫為由,帶A女、B女、C女去臺南,住進一間民宿。 這次他升級了。用3D列印的盒子把運動攝影機藏起來,再加上一個4K遠端鏡頭,然後用手機上的APP遠端遙控。 判決書記載他自己承認的操作方式:手機可以遙控錄影開關,也可以即時看到鏡頭內容並同步錄影。 也就是說,他人在房間裡,看著手機。 一樣是錄完拆下,隔天再裝回去。 二、六月三十日凌晨一點 沒有人通報。沒有人巡查。沒有任何機制發現他。 是B女自己發現的。 那天凌晨一點多,她在浴室裡,覺得有幾個塑膠盒子外觀很可疑。 她通知了A女和C女,然後報警。 上午八點二十二分,警方在現場查獲:筆記型電腦一台、手機五支、運動攝影機三台、4K遠端鏡頭、行動電源四個、硬碟、讀卡機、隨身碟、記憶卡八張、充電電池十顆,還有3D列印盒子四個。 連雙面膠、絕緣膠帶、剪刀、十字螺絲起子都在扣案清單裡。 總共三十三項,全部沒收。 三、十八個月,八十九天,一個罪 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是把它們拆開算的。 附表一八十九罪、附表二五罪、附表三二罪、臺南那次兩罪,總共九十八罪,並且具體請求法院分論併罰。 臺北地院不採。 判決書是這樣寫的:那八十九次行為「客觀上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所以視為接續犯,論一罪。 然後是這一句: 「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全案最後論十罪。 我不是說法官判錯了。接續犯要怎麼認定,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法律本來就給了這個空間。 我只是想把一件事放在這裡,讓你自己看: 附表一的第一個日期是109年11月12日。最後一個是111年5月31日。 那中間有十八個月。 八十九個不同的日子。 而那被稱為「密接之時間」。 四、次數最多的那一組,判得最輕 因為算成一罪,那八十九次的刑度是:有期徒刑四個月。 而系辦廁所那五次,因為被論成五罪,各判五個月,加起來是二十五個月。 五次二十五個月。八十九次四個月。 全案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兩年,大約七十三萬元。 五、他自白了,但沒有人願意和解 他在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所以案子從通常程序改成簡易程序。 量刑那段,判決寫了這麼一句: 「被告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惟告訴均無意願和解。」 三個人,沒有一個願意跟他和解。 六、還有一件事,發生在2019年 臺北地檢署另外起訴了他一案。 民國108年7月28日到8月2日,他以參加展覽及製作作品為由,與兩名學生一同前往中國上海,共住一間民宿。起訴書的附表列了十七次,內容是在浴廁裝設隱藏式攝影設備,竊錄與窺視如廁、沐浴過程。 那是108年。比本案早了三年。 這一案的結果是: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法院於113年9月3日諭知公訴不受理。 我要把話說清楚: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法院就不能再審理,所以法院從頭到尾沒有對那些事實作出認定。 那不是無罪。那是法院沒有機會判。 至於她為什麼撤回,我不知道,也不會猜。 七、那句話 2023年6月11日,有人在一個匿名投稿平台寫下一段自述,說自己曾是該系學生。 她描述被引導在辦公室廁所脫下衣服,說那是「用直觀的方式感受自己」;後來在廁所角落發現發亮的微小鏡頭;她說她開始憋尿、憋到婦科感染,在課堂上用筆插自己的大腿。 她寫下她記得的那句話: 「如果你講出去,你未來也別想在設計領域混,知道都是我朋友嗎?」 這段自述經自由時報與華視新聞報導。 但我必須誠實標註:這些內容是她的指述,不是法院認定的事實。臺北地院的判決只處理竊錄與窺視,沒有就引導脫衣或威脅作出任何認定。 我還是把它寫出來,因為它回答了一個一定會被問的問題:為什麼不早點講。 她的答案就在那句話裡。 八、學校做了什麼 實踐大學媒體傳達設計學系在112年6月13日發了一份聲明稿。 依照那份聲明:111年6月30日凌晨接獲檢舉,當天就協助陳情人配合警方調查並通知校方;隨後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由校方完成性平事件通報;同年7月14日召開第一次性平會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成立調查小組。 全案已完成調查,並依規定陳報教育部。 調查結果是什麼,聲明沒有寫。理由是性平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遵守保密原則。 至於後續,自由時報與華視新聞都報導實踐大學表示已將他解聘。但那份書面聲明稿裡沒有這一句,本站也沒有取得解聘公文。 所以這一格我只能寫到這裡。 九、他現在在哪裡 一審判決書上寫著可上訴。 我用判決系統查過,包括他姓名的異體字寫法,沒有查到二審裁判,也沒有取得確定證明。 所以本站不寫定讞。 他有沒有在別的地方教書、有沒有被列入任何名單,我都沒有查到。 我只知道一件事:找他的照片,花了兩三個小時。網路上關於他的痕跡,已經被清得差不多了。 十、所以這張卡存在 一個在系辦公室自己座位旁邊裝動態偵測鏡頭的人。 一個把攝影機藏在3D列印盒子裡,用手機遠端看著的人。 一個在十八個月裡,被記下八十九個日期的人。 法律最後把那八十九天算成一天份的罪,判了四個月。 而發現他的,不是任何一個機構,是一個凌晨一點在浴室裡覺得盒子怪怪的學生。 下一次,我們不能再靠那個。 #台灣罪犯圖鑑 #針孔偷拍 #妨害秘密 #大學校園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一審桃園地院104年度審侵訴字第73號(2015/12/31):他於準備程序為有罪陳述,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主文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二罪分別宣告。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法院不採,理由為「被告身為人師,竟假指導、照護幼女之機會加以猥褻,情節非輕,違反教師倫理關係」;判決並載明被害人「必須進行心理諮商,現仍持續治療中,且晚上無法單獨入睡」。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駁回上訴;2017年3月23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72號上訴駁回、全案定讞。二審後與被害人及其父母和解、賠償100萬元(含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補償之31萬450元)。
📋 登記事實(依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其擔任負責人之「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新屋區八德街50號1-2樓,電話(03)4970822)於2015年5月15日註銷(府教終字第1040121561號),時間在本案案發後約3個月、一審判決前7個月。一個月後的2015年6月15日,「私立書安文理短期補習班」在同一門牌、同一樓層立案(府教終字第1040133313號),登記電話與前班相同,同為(03)4970822;依該系統,書安之負責人、設立人、班主任登記為同一人,核准科目文理2班、每班14人,招生對象為國中,該班現仍營業。Google街景可見2012年該址招牌為「舒安博士」,2016年8月同一位置之招牌為「書安」並印有立案文號1040133313。本站僅陳述可查得之公開登記事實,不就兩者之關係作出認定;書安之負責人未經任何機關或法院認定過任何事。
📌 制度說明:法律封鎖的是「人」,不是「機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1款、第8項,補習班負責人有性侵害等情事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班立案,該人並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但《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第2項僅規定「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查無關係人、配偶或親屬連坐之規定,亦查無同一場址禁止重新立案之規定。本站已記錄之同型態案例另有 #112 蘇泰安(隔壁門牌、相同電話、間隔2個月)與 #113 張惠民(招牌與立案名不一致)。本案發生於2015年,為本站已知最早之一例,該破口至少存在十年。
※ 本案一審判決正本由被害人提供,並經其明確同意本站引用內容;其條件為去識別化,故本站不寫其出生年月、不寫其現齡、不引用判決當事人代號、不刊登判決影本,僅採法院之法律認定「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
※ 判決正本載有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家地址,本站一律不公開。
#台灣罪犯圖鑑|桃園・補習班負責人兼教師吳清振長這樣! 先看一組日期。 2015年5月15日,桃園市新屋區八德街50號那間補習班,註銷。 2015年6月15日,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一間新的補習班立案。 中間隔一個月。 新的那間,名字跟舊的同音。 一、他做了什麼 吳清振是「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兼教師,地址就是上面那個門牌。他有博士學位。 被害人是那間補習班的學生。判決記載,她從國小六年級起就在那裡補習,屬於「因教育關係而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案發時,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 第一次是2015年2月4日晚間。他以替她補課為由,在她到班之後,引領她到五樓。 第二次是三天後,2月7日下午一點多,在補習班一樓她午休睡覺的時候。 本站不複述行為的細節。判決寫得很清楚,但那些不需要被再寫一次。 這件事是她媽媽發現的。 2015年3月28日上午,她跟媽媽說她不想去補習班。媽媽覺得不對勁,追問之後才知道,然後報警。 二、一年,加六個月 桃園地院一審判決的主文是這樣: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兩個罪分別宣告。猥褻那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他在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以案子走簡式審判程序。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2017年3月23日,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三、他請求減刑,法院沒給 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59條酌減,理由是他犯後始終坦承、也向家長道歉、願意賠償,而且因為這件事不能再從事教育工作,對他的損害無與倫比。 法院不採。理由逐字是這樣寫的: 本件被告身為人師,竟假指導、照護幼女之機會加以猥褻,情節非輕,違反教師倫理關係,對於被害人日後身心發展造成陰影,且迄今亦未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 量刑那段還記載了一件事: 造成被害人必須進行心理諮商,現仍持續治療中,且晚上無法單獨入睡。 一審時,他尚未和解。二審判決之後,他與被害人及其父母達成和解,賠償一百萬元,其中包含桃園地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補償被害人的三十一萬零四百五十元。 四、然後,補習班註銷了 案發是2015年2月。 三個月後,2015年5月15日,「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註銷,文號府教終字第1040121561號。 那時候案子才剛起訴,一審判決要到那年12月才下來,定讞要到兩年後。 也就是說,招牌是在判決確定的兩年前就先收起來的。 五、一個月後 2015年6月15日,「私立書安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文號府教終字第1040133313號。 班址:桃園市新屋區八德街50號1-2樓。 電話:(03)4970822。 跟舊的那間,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 Google 街景可以自己翻:2012年的畫面上,那塊招牌寫著「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2016年8月的畫面上,同一個位置、同一個框,寫著「私立書安文理短期補習班」,而且招牌上就印著立案文號1040133313。 依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書安的負責人、設立人、班主任登記為同一人。核准科目為文理,兩班,每班十四人。 招生對象:國中。 該班現仍營業。 本站僅陳述可查得之公開登記事實,不就兩者之關係作出認定。 六、法律封鎖的是人,不是機構 為什麼會這樣?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1款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補習班立案;同條第8項並規定,有這種情事的人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或教職員工。 對「人」的封鎖是嚴格的,而且是終身的。 但對「機構」不是。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第2項只規定:補習班經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者,其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 限制的對象是設立人本人。期間是一年。 本站逐條檢視補教法第9條與該準則全文,查無任何關係人、配偶或親屬連坐的規定,也查無同一場址禁止重新立案的規定。 七、這不是第一次,但這是最早的一次 這個站上已經記錄過兩件同型態的案子。 #113 張惠民,南投草屯。招牌上的班名與立案名稱不一致,家長依招牌去查,會查無資料。 #112 蘇泰安,新北新莊。他擔任負責人的補習班2024年11月19日遭廢止,兩個月後的2025年1月23日,另一間補習班在隔壁門牌立案,登記電話與前班相同。 而這一件,發生在2015年。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間隔一個月。 十年前就有了。十年後,同樣的事還在發生。 那條規定到今天沒有補起來。 八、被害人說的一句話 她告訴本站一件判決裡沒有的事。 那間補習班沒有粉專,也沒有任何網路宣傳。學生會過去,都是家長口耳相傳,說老師教得好。 然後她說: 老師挑學生,不是家長想送孩子進去就可以進去。 這是她的陳述,不是法院認定的事實,本站據實標明。 但我想把它寫出來,因為它解釋了一件事:為什麼這個人在網路上幾乎沒有留下痕跡。 九、關於這篇 本案一審判決正本由被害人提供,並經她明確同意本站引用其內容。 她提出的條件是去識別化。所以本文不寫她的出生年月、不寫她現在的年齡、不引用判決中的當事人代號,也不刊登判決影本。可以寫的,只有法院的法律認定: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 本站同樣不寫被告的身分證字號與住家地址,那些記載在判決正本上,但不屬於本站該公開的東西。 書安補習班之負責人,本站僅記載登記事實,不作任何關係認定。該人未經任何機關或法院認定過任何事。 #台灣罪犯圖鑑 #補習班 #換皮重開 #兒少工作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1994年,他另殺害一人並盜取財物,經中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軍事審判(83年巡審字第004號,1994/08/04)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1999年假釋出獄。
2003年8月8日中午,假釋後第四年,他在臺北市士林區與同居女友發生爭執,女友持水果刀劃傷其手臂,他奪刀朝她胸口連刺三刀致死,將遺體裝入行李箱藏於防火巷水塔縫隙。8月11日被捕,警方依程序採集DNA,比中十年前的外埔案。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2004/08/31):強盜殺人死刑部分上訴駁回;殺害女友部分認一審僅判8年過輕,改判無期徒刑。判決原文:「被告於十年內殺害三人,其性情殘暴……冷血無情,泯滅人性……應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三軍總醫院精神鑑定:反社會型人格疾患、邊緣性智力功能,犯案時具責任能力。2004/11/11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上訴駁回,死刑定讞。
定讞至今逾21年未執行。2025年他聲請再審並請求停止執行,高院以其主張屬應循非常上訴之事由、且未提出新事實新證據,駁回;2026年4月他向憲法法庭聲請就113年憲判字第8號補充判決,不受理。
📌 本站就死刑存廢制度不表態;此卡僅針對本人:一個假釋出獄第四年再殺一人的人。一件追查十年未破的命案,是等他再殺一個人,才靠DNA破案。
#台灣罪犯圖鑑|苗栗・十年殺三人死囚張人堡長這樣! 十年前那條命,是靠第三條命才破案的。 1993年8月14日下午,苗栗後龍外埔。一位年過八十的阿嬤出門牽牛,沒有回家。隔天早上,農民在花生田找到她。金項鍊、金耳環,不見了。 這個案子,追了十年。 一、第一條命,1993 法院認定的經過是這樣的:那天他在海巡部隊服役,奉命從臺中的班哨到後龍中隊報到。途中在福三宮休息,看見戴著金項鍊的阿嬤牽牛經過。他用樹幹把她打昏,搶走金飾,對她強制性交,再用石頭和鐵條殺害她。本站不複述細節。 當時他21歲。 當年辦案的專案人員後來受訪時說,他們採了全村男性的DNA,一個一個比對,就是沒有採營區的。 二、第二條命,1994 隔年,他又殺了一個人,拿走財物。這一次被抓到了,軍事法庭判12年6月。 1999年,假釋出獄。 三、第三條命,2003 假釋後第四年。2003年8月8日中午,臺北士林。他和同居的女友起口角,女友拿水果刀劃傷他的手臂,他奪刀,朝她胸口刺了三刀。然後把她裝進行李箱,藏在防火巷的水塔縫隙。 8月11日,他被捕。警方依程序採了DNA。 比中了。十年前,外埔那一件。 四、法院怎麼說 2004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我照抄原文,一個字沒改: 「被告於十年內殺害三人,其性情殘暴……冷血無情,泯滅人性……應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強盜殺人,死刑。殺害女友的部分,一審判8年,高院認為太輕,改判無期徒刑。 三軍總醫院的精神鑑定寫的是:反社會型人格疾患、邊緣性智力功能,犯案時有責任能力。這是法院採納的鑑定結論,不是我說的。 2004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 到今天,21年10個月,沒有執行。人在臺北看守所。2025年他聲請再審、請求停止執行,高院駁回。2026年4月他向憲法法庭聲請補充判決,不受理。 五、我為什麼記錄他 本站就死刑存廢不表態。這張卡只針對一個人: 一個假釋出來第四年,就再殺一個人的人。 一件追了十年的命案,要等他再殺一個人,才靠DNA破案。 三位被害人,本站一律不具名。 本文原附之照片已於2026年9月14日應著作權人要求撤下。三位被害人的身分資訊一律不寫,侵害過程不複述。 #台灣罪犯圖鑑 #強盜殺人 #死刑定讞 #假釋再犯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經法院認定:他在KTV內違反兩人意願,分別對兩人強制猥褻;其中一人打算送酒醉的他回服務處,途中他要求計程車改往汽車旅館,並在房內對她強制性交。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細節。
案發後他召開記者會,指稱自己遭設局仙人跳,並指控被害人主動。法院不採信他的說法;他也因記者會上的言論,另犯誹謗罪確定。
強制猥褻2罪於2024年1月確定,各處1年4月。強制性交部分歷經發回,更一審期間他與其中一名被害人和解,賠償60萬元並已付清;更一審仍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月,202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高院裁定將強制猥褻、誹謗、強制性交三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024年判決時,他已入監執行。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前立委服務處主任張書維長這樣! 他邀她們來吃春酒。事後,他開記者會說,是她們設局陷害他。 法院說:不是。 一、2019年2月,一場春酒 張書維當時是立委李鴻鈞新莊服務處的辦公室主任。 2019年2月22日,他在新莊辦春酒餐會,邀了兩位因為採訪工作認識的女記者。餐會結束後,一起去KTV續攤。 法院認定:他在KTV裡,違反兩人的意願,分別對她們強制猥褻。 其中一位記者,後來打算送喝醉的他回服務處。途中,他要求計程車改開去汽車旅館,並在房間裡對她強制性交。 侵害的過程,本站不複述。 二、事後,他開了記者會 案發後,他召開記者會,說自己是被設局仙人跳,指控被害人主動。 法院沒有採信。他在記者會上的言論,後來另外被判誹謗罪確定。 三、走了五年的官司 強制猥褻的兩個罪,2024年1月確定,各判1年4月。 強制性交的部分,二審一度改判未遂,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期間,他和其中一位被害人和解,賠了60萬元。但更一審仍然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2月。 202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高等法院最後把強制猥褻、誹謗、強制性交三個案子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024年判決時,他已經入監執行。 四、我為什麼記錄他 兩位被害人,是在做自己的工作。她們去吃那頓春酒,是為了經營採訪路線。 他利用的,就是這份工作關係。 事後他站到鏡頭前,說被害人設局。這一段,法院也判了。 照片使用說明:照片是他本人臉書公開的照片,照片中他身上的背心繡著「立法委員 李鴻鈞 服務團隊 主任 張書維」。兩位被害人的身分資訊一律不寫,侵害過程不複述。另有同名同姓的人涉及其他案件,與本卡無關。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下一個人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強制性交 #強制猥褻 #權勢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簡字第2號,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賠償40萬元、禁止騷擾或接觸被害人。本案依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明願受科刑範圍判決,依法不得上訴,判決確定。
★2025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處警告處分,併命1年內額外加重修習法規及倫理繼續教育課程12小時」,未停業、未廢照(臺北市政府公報114年第243期)。
★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全國僅一名莊成富,男,藥師,執業縣市新北市,目前仍在執業;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列有「懲戒1」。
★本站查食藥署「藥局基本資料」(全國9,155家)及新北市健保特約藥局名單,負責人欄均無其姓名,應為受僱藥師;現職單位公開資料查無,本站不推測。
⚠️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2款,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良民證不予記載。依判決日推算,其緩刑應已於2025年底前後期滿;如未經撤銷,良民證可能顯示「無刑事案件紀錄」。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藥師莊成富徵求照片! 她拿起剪刀,抵在他的胸口。 他說:「你刺啊,反正我就是喜歡你」 今天我們一直在講,不用掙扎、不用反抗,說不要就是不要、沒有說要就是不要! 但這一個案子裡,她做到了所有人要求被害人做的事。她擋了,她拍開了,她拿起剪刀了。 然後我想讓大家看看,法律給了她什麼。 一、那天晚上 2021年9月2日晚上7點左右,一家醫院的藥局裡。莊成富和她都是這家醫院的藥師,是同事。 他把她抱起來,放到藥劑調配檯上,抓住她的裙子,順著她的大腿往上推。 她用手擋住。他改伸手抓她的胸部,再用雙手抓住她的兩隻手臂,對她說: 「你是我除了我老婆之外,第二個心動的女人,我真的很喜歡你」 然後又抓了她的胸部一次。 她拍開他的手,拿起剪刀抵在他胸口。 他回:「你刺啊,反正我就是喜歡你」 說完,他才走回發藥檯。 她的兩側上臂和前臂,都是抓傷。 二、這就是大家要的「強烈抵抗」 我們常聽到有人問被害人:你為什麼不反抗?你為什麼不叫?你為什麼事後還跟他說話? 她全部都做了。 她當場用手擋、拍開他的手、拿剪刀抵住他。 她離開藥局後,第一件事是拍下自己受傷的照片。 當天晚上,她就告訴了朋友。 隔天凌晨,她去醫院驗傷。 來交接的同事作證,她當場罵了他,下班時連再見都沒說。 監視器、驗傷單、證人、對話紀錄,全部都有。 這是一個「完美被害人」會做的每一件事。 三、法院怎麼判 他在法庭上認罪,跟她調解,賠償40萬元。 士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他騷擾、接觸她。 這是依檢察官求刑和被告同意的範圍所做的判決,依法不得上訴,判決確定。 判決寫他「已知悔悟,犯後態度尚佳」「信無再犯之虞」。 四、藥師懲戒:警告 2025年11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師懲戒委員會做出決議: 「處警告處分,併命1年內額外加重修習法規及倫理繼續教育課程12小時。」 沒有停業,沒有廢照。 委員會從輕的理由是:他跟被害人調解了、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有定期接受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 他在陳述意見書裡寫:「經此教訓,本人已積極改過……並積極投入就業,服務社會,決不再犯。」 五、他的良民證,會是乾淨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受緩刑宣告、沒有被撤銷的,刑事紀錄不記載在良民證上。 他的緩刑是3年。依判決日推算,如果期間沒有被撤銷,緩刑應該已經在2025年底前後期滿。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換句話說,他現在去申請良民證,上面很可能寫的是:無刑事案件紀錄。 她拿剪刀抵住的那個人,在良民證上,是一個沒有刑事紀錄的人。 但這不代表他沒有做過。有罪判決不會消失,士林地院的判決書,任何人今天都查得到;司法機關內部的前案紀錄,也還留著這一筆。 良民證查不到的,判決書查得到。這就是這張卡存在的原因。 六、我們查了什麼 他現在在哪裡?我們把查得到的官方資料都查了一遍。 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全國叫莊成富的醫事人員只有一位,男性,藥師,執業縣市新北市。他目前仍在執業。 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有列出他,性別事件相關案件資訊寫著「懲戒1」。 食藥署藥局基本資料:全國9,155家藥局的負責人名單裡,沒有他。新北市健保特約藥局名單裡,也沒有他。 也就是說,他不是任何一家藥局的負責人,應該是受僱的藥師。可能在醫院、診所、連鎖藥局,也可能在藥妝店或藥廠。 他在哪一家上班,公開資料查不出來。查不到的,我們不猜。 七、所以我們需要照片 本站目前沒有他的照片。 一個良民證可能是乾淨的、懲戒只有警告、還在執業、新聞從來沒有報過的人,你去拿藥的時候,不會有任何系統提醒你。 如果你有他的照片,或知道任何可以確認身分的公開資料,請私訊我們。本站不會公開提供者。 被害人的身分、原任職醫院與任何可以辨識她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下一個人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強制猥褻 #藥師 #良民證 #徵求照片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A女自2023年7月起因復健需求由其診治。經法院認定:2024年1月24日、1月26日,他兩度在診所內利用觸診之機會,隔著衣物搓揉A女胸部及乳頭。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其餘細節。
★本案關鍵證據由被害人自行蒐集:A女攜帶密錄器蒐證,判決載有翻拍照片11張,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並製作勘驗筆錄2次;A女配偶亦出庭作證。被告於法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
臺北地院依刑法第228條第2項「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論處2罪,各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8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從輕理由為坦承、與告訴人調解並全部履行、告訴人同意不再追究。
★被告於審理中自述因年紀較大、罹患失智症及帕金森氏症而控制能力較差,辯護人並提出就診證明、感謝狀與進修資料。此為被告之陳述與辯護,非法院認定之免責事由,法院仍論以有罪。
★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列有其資料:詹益源,骨科、外科,執業縣市欄顯示「歇業」,案件資訊僅「裁判1」。
⚠️ 本站比對臺北市政府公報114年最近60期,查無其醫師懲戒決議。歇業係其自行停止執業,非主管機關命令停業或廢照。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骨科外科醫師詹益源徵求照片! 她去復健,帶著密錄器。 不是因為她多疑,是因為她已經知道會發生什麼。 一、他做了什麼 詹益源是台北市松山區一家診所的醫師,骨科、外科。 A女從2023年7月開始,因為復健的需要,由他診治。 2024年1月24日下午,他在診所裡,利用觸診的機會,隔著衣物搓揉她的右胸與乳頭。 兩天後,1月26日下午,他又做了一次,這次是左胸、左乳頭,然後右胸、左胸。 法院認定,A女是因為醫療關係受他照護的人。 二、她自己蒐證 這個案子能成立,靠的是她自己。 她帶了密錄器去,拍下了畫面。判決裡記載,翻拍照片共11張,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另外做了兩次勘驗筆錄。她的配偶也出庭作證。 面對這些,他在法庭上坦承犯行。 三、法院怎麼判 臺北地院依刑法第228條第2項,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判他兩罪,各6個月。 應執行8個月,得易科罰金。 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且要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從輕的理由是:他坦承、與告訴人調解並全部履行、告訴人同意不再追究。 這個案子原本走的是通常程序。他在準備程序中自白,又已經和解,法院在2025年4月29日裁定改用簡易判決處刑,7月23日宣判。 四、他自己說他有失智症和帕金森氏症 判決裡記載,他在法庭上自述:因為年紀較大、罹患失智症與帕金森氏症,所以控制能力較差。辯護人也提出他在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感謝狀與進修課程資料。 我把這段寫出來,是因為判決裡有。 但我也要說清楚:那是被告自己的陳述與辯護,不是法院認定他因為疾病而不必負責。法院還是判了他有罪。 一個自述控制能力較差的人,在診間裡,面對一個躺著接受觸診的病人。 五、現在的狀況 衛福部的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列有他:詹益源,骨科、外科,執業縣市欄顯示「歇業」,案件資訊寫著「裁判1」。 也就是說,只有裁判,沒有懲戒。 我把臺北市政府公報今年最近60期全部下載比對過,查無他的醫師懲戒決議。 他歇業了。但歇業是他自己的決定,不是任何機關命令他停業,也不是廢照。 六、這件事跟你有什麼關係 她做到了所有人要求被害人做的事。 她保留了證據,她提告了,她的配偶出來作證,對方也認罪了。 換來的是8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法治教育2場次。 而且沒有任何懲戒紀錄。 七、我們需要照片 本站目前沒有他的照片。 判決把診所的完整名稱與地址都遮蔽了,因為被害人是那家診所的病人。所以這張卡不會寫診所名稱,也不會寫地址。 但一個醫師的臉,應該要有人認得出來。 如果你有他的照片,或知道任何可以確認身分的公開資料,請私訊我們。本站不會公開提供者。 被害人的身分、可以辨識她的任何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下一個人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醫師 #利用機會猥褻 #緩刑 #徵求照片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34 號判決認定,他自民國 94 年起至 112 年 3 月間,對多名就讀該校、案發時未滿 14 歲的男學童,為性交、猥褻,並拍攝性影像。判決認定的犯罪地點包括社團教室、視聽教室、學校廁所、他的汽車內、他的舊家,以及一間飯店房間。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也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學童身分的資訊。
被害學童 16 人,有罪 26 罪。一審附表一的被害人代號去重後 11 個、附表二 6 個(1 個重複),聯集 16 人。媒體自 2024 年起所寫的「16 名」與另有報導所寫的「11 名」,範圍不同,本站兩個都寫。
★ 他把碰觸孩子的身體,說成是「訓練」。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受法院囑託所為精神鑑定逐字:「案主於涉案行為中對童進行身體接觸,並將相關行為解釋為『木偶劇訓練』、『靈動處理』、『放鬆訓練』,但行為本質已涉及具性刺激意涵之接觸與侵犯。案主將行為包裝於文化教育或宗教儀式框架之下」。
★ 他在二審主張自己「本身特殊體質,容易有神靈附身而無法控制行為」,鑑定未予支持。鑑定結論逐字:「案主臨床精神科診斷為『戀童症』,排除精神病性障礙及解離性疾患」。同一份報告並載其「整體智力為中上程度(全量表智商為113),與碩士畢業、長期擔任國小教師,多次帶領木偶劇團參加全國比賽並獲獎的表現相符合」。
★ 他從偵查到審理前期都辯稱是「進行肢體訓練、開發被害人靈動」,直到言詞辯論期日才坦承。二審減刑理由為多次道歉、積極和解並部分賠償,惟判決載明調解僅成立一件;檢察官與被告在二審均僅就「刑」上訴,罪名認定未進入二審審理範圍。
★ 這個案子不是體制發現的。民國 113 年 4 月 10 日高雄市議員白喬茵質詢教育局,案件才曝光;她表示線索來自媽媽群組流傳的訊息。教育局長謝文斌當日答詢表示「會再提升學校教職員相關察覺能力」。
⚠️ 監察委員田秋堇、張菊芳於民國 113 年 8 月 10 日申請自動調查本案,至本站查詢日超過兩年,監察院未公布調查報告、糾正案文或彈劾案文(本站以監察院成果檢索,被調查機關設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查得 9 筆逐筆核對,無一為本案)。且監察院第 6 屆監察委員任期已於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屆滿,監委懸缺至今兩個月,立法院訂於 115 年 9 月 29 日行使人事同意權。在新任監委就任前,本案的自動調查無人接手。
⚠️ 本站查詢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以校名、「不適任教育人員」、「教師法」、「終身不得聘任」四個關鍵字檢索均 0 筆;教育局網站站內搜尋以一般方式無法取得結果,屬未能查得。媒體對其處理記載不一,ETtoday 與知新聞寫 112 年 6 月「停聘」、自由時報寫「解聘」,兩者法律效果不同,本站未取得政府文件可資定論,兩說並存。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不對一般民眾開放,家長無從查詢。
#台灣罪犯圖鑑|高雄・國小教師蘇宏福長這樣! https://metawilo.com/case/152 #152|目前收錄 152 件 一、判決認定了什麼 蘇宏福,民國 88 年起在高雄市一所國民小學擔任教師,同時是該校一個社團的指導老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34 號判決認定,他自民國 94 年起至 112 年 3 月間,對多名就讀該校、案發時未滿 14 歲的男學童,為忄生交、猥褻,並拍攝忄生影像。 判決認定的犯罪地點包括社團教室、視聽教室、學校廁所、他的汽車內、他的舊家,以及一間飯店房間。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也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學童身分的資訊。判決書裡有的,本站也不轉述。 二、16 個孩子,26 個罪 一審判決的附表一有 14 個編號,被害人代號去掉重複後是 11 個;附表二有 12 個編號,去掉重複後是 6 個,其中 1 個與附表一重複。 兩張表加起來,被害學童共 16 人。 媒體從 2024 年起一路寫的「16 名」是對的。另有報導寫「11 名」,那是附表一的人數。兩個數字都不是錯的,是範圍不同,本站把兩個都寫出來。 法院判他有罪的是 26 個罪,列在附表三的編號 1 至 26。 有一項無罪。判決理由逐字: 電腦及手機鑑識報告中並無關於B男之照片,卷內也無其他客觀事證可資佐證 三、最早那一筆,是民國 94 年 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1 的犯行時間是民國 94 年 2 月至 6 月間。判決還更正了起訴書的記載,檢方原本誤寫成 99 至 100 年間。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他姓名的那份公告,寫的是「97 年 2 月至 112 年 3 月 9 日」。 判決與公告的起算點差了三年。本站兩個都照錄,不去消解。 無論採哪一個,他在這所學校的職務都是從民國 88 年開始,到 112 年才停。 四、他把這些事包裝成什麼 這是本案最該被看清楚的部分。 二審判決記載,被告主張他碰觸學生身體的原因是: 被告因指導學生四肢靈活操作木偶,會先幫學生放鬆身體而碰觸學生身體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受法院囑託做的精神鑑定,結論逐字: 案主於涉案行為中對童進行身體接觸,並將相關行為解釋為「木偶劇訓練」、「靈動處理」、「放鬆訓練」,但行為本質已涉及具忄生刺激意涵之接觸與侵犯。案主將行為包裝於文化教育或宗教儀式框架之下 一審判決記載他自己在法庭上講的動機,逐字: 我的認知是女性不可以隨便碰觸,以前認為男童可以,這部分是我錯了,當時沒有考慮到小孩子感受。我有研究過同性戀及性虐待議題,是因為帶過的學生中有幾個是這樣傾向,我自己也考慮考性學研究所等語 一審判決還記載,他從偵查階段一路到審理前期,都辯稱自己是在「進行肢體訓練、開發被害人靈動」,直到言詞辯論那一天才坦承犯行。判決逐字: 被告自本案偵查階段乃至於審理前期均辯稱係進行肢體訓練、開發被害人靈動云云,迄至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始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與自始坦承者,在量刑上仍應予以適當區隔 他在二審還主張自己「本身特殊體質,容易有神靈附身而無法控制行為」,請求精神鑑定。 鑑定結果沒有支持他。鑑定報告逐字: 案主臨床精神科診斷為「戀童症」,排除精神病性障礙及解離性疾患 同一份報告還寫了這一段: 案主整體智力為中上程度(全量表智商為113),與碩士畢業、長期擔任國小教師,多次帶領木偶劇團參加全國比賽並獲獎的表現相符合 碩士畢業,智商中上,帶隊拿過全國獎。這些不是與犯行無關的背景,是他用來取得信任的那一層外殼。 五、一審 18 年,二審減為 16 年,定讞 一審 橋頭地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34 號,113 年 7 月 2 日,2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8 年 二審 高雄高分院 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 72 號,114 年 7 月 9 日,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6 年 定讞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4825 號,上訴駁回 二審減刑的理由,判決寫的是他多次道歉、積極和解並部分賠償。 但判決同時記載,調解只成立一件。 另外要講清楚一件事:檢察官與被告在二審都只就「刑」提起上訴,罪名的認定沒有進入二審的審理範圍。所以二審減的是刑,不是認定他做得比較少。 六、孩子們自己說的話 一審判決的量刑理由裡,法院列出了被害學童與法定代理人表達的意見。以下全部照錄,代號是判決書原本就有的。 附表二編號 4、附表一編號 11 的法定代理人分別表示: T男不想要回憶,希望從重量刑;P男看心理醫師,情緒很不穩定,覺得很丟臉、反感,不願意提起這件事 附表一編號 1 的 J 男表示: 我覺得很丟臉,當初這麼相信老師 附表一編號 12 的 R 男表示: 希望老師給我一個道歉 附表一編號 13 的 Q 男表示: 這件事情對我而言很丟臉 附表一編號 8 的 G 男及法定代理人表示: 本以為小學是最快樂的時光,積極參加學校社團,這個帶給孩子成就感的地方,都因為被告而變調。不知我們與惡的距離這麼近,就連希望孩子平凡快樂長大的心願都無法達到,希望予以嚴懲 附表一編號 14、附表二編號 12 的 A 男表示(由法定代理人代筆): 我跟被告相處很融洽,也很喜歡社團,但不知從何時開始,被告會叫我到小房間幫忙,最後就變了樣。被告做很多讓我害怕的事情,我不敢說,但我很難過、自卑,我不懂為什麼要這樣對我,我有陣子都不快樂也不想跟人接觸,因為當初我是這麼相信被告。社工安排我與心理老師見面,但我什麼也不想說,要我再相信大人,這會讓我難過 這一段本站不作任何補充說明。 七、這個案子,是家長在群組裡傳出來的 民國 113 年 4 月 10 日,高雄市議員白喬茵在市議會質詢教育局,案子才進入公眾視野。 她自己講了線索是哪裡來的。依 ETtoday 記者賴文萱當天的報導,她在質詢時表示,這件事是她在媽媽群組看到流傳的訊息。 知新聞記者古和純的獨家報導寫得更清楚:網路上某個家長社群流傳一則一則的貼文,提到北高雄一所國小校園裡有這樣的教師,她拿去向教育局確認,報導逐字: 而她向教育局確認竟真有此事,且該社團遭忄生侵的學童數目,多達「雙位數」 中央社當天的報導逐字: 國民黨高市議員白喬茵今天在議會質詢指出,高雄某國小正式教師20年來忄生侵男學童達兩位數,直到去年校方及市府教育局才知情;教育局長謝文斌答詢表示,會再提升學校教職員相關察覺能力 這個順序值得記住:家長私下傳 → 議員追問 → 教育局承認 → 媒體報導。 不是體制先發現的。 八、監察院申請自動調查,超過兩年了 民國 113 年 8 月 10 日,監察委員田秋堇、張菊芳申請自動調查本案。新聞稿逐字: 據了解,該名男性教師長達15年,對多達十數名男性學童為上開不法行為,直到經舉報,學校始知悉,並發現大多數被害人是在校園內受害。 兩位監委當時提出的問題是: 該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機制是否失靈?學校有無落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4條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之措施等?實有究明之必要。 本站於 2026 年 9 月 26 日以監察院成果檢索查詢,被調查機關設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查得調查報告共 9 筆,逐筆核對案由,沒有一筆是本案。另以校名為檔案關鍵字檢索,只中 1 筆台糖養豬場的案子,與本案無關。 也就是說,申請自動調查至今超過兩年,監察院沒有公布調查報告、糾正案文或彈劾案文。 而且現在連能做調查的人都沒有。 監察院第 6 屆監察委員的任期在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屆滿,職位空著到現在已經兩個月,這個狀態叫做「懸缺」。壹蘋新聞網 115 年 9 月 26 日的報導逐字: 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在今年7月31日屆滿,監委懸缺至今2個月。第11屆立法院第6會期將於29日開議,根據朝野協商結論,當天上午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進行施政報告,並於上午10時進行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同一則報導寫明,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 25 位監委候選人會併成一張同意權票表決,投票時間 90 分鐘。 在新的監察委員就任之前,這個案子的自動調查不會有人接手。 九、教育局做了什麼,本站查不到 民國 113 年 4 月議員質詢當天,教育局的說法還是未來式: 若司法調查屬實,依法規定最高會對該師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至於他實際上被怎麼處理,媒體的記載不一致。ETtoday 與知新聞寫他在 112 年 6 月遭「停聘」,自由時報寫的是「解聘」。停聘是暫時停止職務,解聘是終止聘約,法律效果不同。本站沒有找到任何政府文件可以定論,兩種說法都照錄。 本站查詢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以校名、「不適任教育人員」、「教師法」、「終身不得聘任」四個關鍵字檢索,全部 0 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的站內搜尋是由外部程式產生結果,本站以一般方式抓不到,這一項屬於未能查得,不是查無。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不對一般民眾開放,家長無從查詢。 本站目前查得到的、高雄市政府對本案唯一的公開作為,是社會局那一則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姓名的公告。 十、那份公告本身,查得到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公告,發文日期民國 113 年 7 月 18 日,發文字號高市社家防字第 11371504000 號,局長蔡宛芬。 主旨逐字: 行為人蘇宏福(身分證字號:E12071****)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11款規定,依法公告。 公告事項第一項逐字: 行為人前任職於本市國民小學擔任教師及社團之指導老師,於97年2月至112年3月9日期間對多名未成年人為忄生侵害 這份公告刊登在高雄市政府公報 113 年秋字第 10 期,刊登日期 113 年 7 月 22 日,公報系統任何人都查得到。 他的姓名是政府公布的,不是本站挖出來的。 十一、校名本站查到了,但不寫 一審與二審判決,寫的都是「高雄市某國民小學」。監察院新聞稿寫「高雄某男性國小教師」。所有具名新聞也都沒有寫出校名。 這不是資料缺漏,是法律規定。一審判決自己寫出了依據:兒少權法第 69 條、兒少忄生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忄生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第 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0 條,都把「就讀學校、班級」列為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本站確實查到了是哪一所學校。依據是三項互相對得上的公開資料:社會局公告寫明他的姓名與職務是「本市國民小學擔任教師及社團之指導老師」;二審判決寫明那個社團是木偶劇團,精神鑑定報告並記載他「多次帶領木偶劇團參加全國比賽並獲獎」;再加上一則公開的電視節目畫面,字幕把他的姓名與教師身分、與那個劇團綁在一起。姓名、職務、社團三項全部吻合。 本站不寫出來,理由是寫了換不到東西。 他的姓名是高雄市政府公布的。還沒有站出來的被害人,看到「蘇宏福」三個字就知道說的是誰,不需要校名。校名多出來的那點資訊,對他們是零。 而代價是實的。那所學校現在的學生、現在的老師,沒有一個跟這件事有關。寫出校名,等於讓人推知被害學童就讀哪裡,也讓一整所學校跟這件事綁在一起。 本站寫這一節,是因為讀者有權知道本站握有什麼、又選擇不寫什麼。查證的邊界要攤開,取捨才有意義。 十二、本站查證的邊界 被害學童的身分、年級、班級,以及任何可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本站只照錄他們在量刑程序中表達的意見,不轉述任何關於侵害過程的內容。 卡片上那張照片取自公共電視一個兒少節目的畫面,畫面中的字幕條寫明受訪者是「教師 蘇宏福」。 一審判決本站已取得全文。二審判決本站已取得全文。最高法院判決本站已取得全文。三審判決的裁判日期,司法院系統的網址參數記為 114 年 10 月 8 日,另有整理者記為 10 月 14 日,本站未能確認,故不寫確切日期,只寫上訴駁回定讞。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這個案子不是體制發現的,是家長在群組裡傳,議員去問,教育局才承認。你覺得不對勁的時候,說出來是有用的。 📌 他把碰觸孩子的身體說成「訓練」。任何以教學為名、要求單獨相處或觸碰身體的安排,都值得問清楚為什麼非這樣不可。 📌 監察院申請自動調查超過兩年,至今沒有報告。這件事可以問。 #台灣罪犯圖鑑 #蘇宏福 #高雄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7 號判決認定:他與被害人原為網友關係,民國 112 年 12 月 23 日邀約見面,駕駛租賃車輛將被害人帶回其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住處房間,於同年 12 月 24 日凌晨 0 時 52 分至 4 時 54 分間,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行為共 4 次。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也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 他把被害人遺留的項鍊留下來。判決認定他侵占被害人遺留的項鍊 2 條,並寫明目的逐字:「以此確保將來能與 A 女繼續見面之機會」。該 2 條項鍊經判決宣告沒收。
★ 他到一審宣判都否認,並反過來說被害人誣告。他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A 女事後反悔加上找不到項鍊,想拖人下水賠償進而誣告伊性侵」。法院認定:「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不可採。」
★ 量刑理由逐字:「迄今仍否認犯罪、飾詞狡辯,更誣指 A 女為求要回項鍊而任意興訟誣告強制性交,亦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顯見被告毫無悔意,犯罪後之態度非佳」。
一審依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論 4 罪,各處有期徒刑 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6 月;另依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2025/01/08)。
⚠️ 他已提起上訴,二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109 號,本站於裁判書系統查無二審裁判書,本案尚未定讞,他在法律上仍是被告。另高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226 號裁定(2025/05/15)准許被害人參與本案訴訟。
(姓名來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7 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 朱絢」。本案被害人為成年人;其身分、國籍、就學狀況與任何可辨識之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法院認定,民國 111 年 11 月 5 日至 112 年 10 月 15 日間,他將數位相機架設於補習班廁所門上,在三名女學生毫無所悉之情況下偷拍其如廁;113 年 1 月 25 日另對其中一名學生為猥褻行為,該名學生以腳推開他表示拒絕。同日再次意圖偷拍同一名學生,因該生弟弟經過而中止,未遂。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亦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學生身分之資訊。
刑度: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2 月,115 年 5 月 13 日定讞。一審 9 年 2 月,二審加重為 10 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回到 9 年 2 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 二審加重的理由是他自己的陳述。判決逐字:「被告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陳:我有戀童症,成人無法引起其性慾,我怕傳出去不敢就診,(後改稱)其有懷疑自己有戀童癖等語」。
★ 刑度回到 9 年 2 月不是程序問題,是罪名改了。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41 號逐字:「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性影像,不該當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以上是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更一審據此將五項偷拍罪名由第 3 項改為第 1 項,各罪刑度由 7 年 1 月降為 3 年 6 月;猥褻部分則由 3 年 6 月提高為 5 年 6 月。
★ 另有三件民事判決,媒體均未報導,合計賠償 188 萬元。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4 號判賠學生 20 萬、父母各 10 萬;同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5 號判賠學生 70 萬、母 30 萬、父 30 萬;臺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29 號判賠 18 萬。最小的被害兒童,案發時 5 歲。臺北地院判決逐字:「被告身為才藝班老師,竟趁幼兒上洗手間之機會偷拍幼兒隱私部位,無視師者基於其社會地位,具有保護、教導之職⋯手段自屬惡劣,被告為農校畢業,自行開設工作室等情」。
★ 他在民事庭上的答辯逐字:「伊是該賠償,但伊收入扣除支出後,幾乎無剩餘,難以負擔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僅可於15萬元範圍內賠償等語」。
★ 他做這一行超過二十年。本站查得民國 94 年以前的一份陶藝教室名錄即登有「陶藝家工作中心」,負責人范揚祖,址設台北縣永和市福和路 309 巷;96、97 年間他以「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講師身分在雙北辦多場免費講座,對象是家長與幼稚園老師,教師參加可獲研習時數,其中一梯辦在新店一間幼兒園;103 至 105 年間,他出現在台北大安、新北永和、三峽北大三個彼此無關的家長自組社群。
★ 他的招生對象最小到 3 足歲。民國 97 年 3 月,旭海親子書店的部落格記載他「即將開新時段的美陶班,而且可以收3足歲只上陶土探索的小朋友」;100 年 3 月同一個部落格另記「黏土班三歲就可以來上」「若只有三歲可以隔週上課」;104 年三峽自組班的公告寫「年齡限制: 4歲~小三」。本站查到的所有招生資訊,對象都落在 3 足歲到小學三年級之間。
⚠️ 這間才藝班沒有立案,而未立案招生本身就違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所定三要件為「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收取費用」;本站 2026 年 9 月 25 日查全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已立案」與「廢止註銷」兩支查詢以新北市+陶藝為條件均為 0 筆。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未依法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主管機關應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負責人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該條所定的「五人以上」不在法律裡,是教育部民國 107 年寫進上述準則的;新北市自己的規則到民國 110 年才跟著改。
⚠️ TVBS 曾報導他「已經被教育局罰5萬元」,惟僅此一家媒體載有此事,本站未取得政府端原始公告,故不列為裁罰紀錄。
#台灣罪犯圖鑑|新北・永和才藝班負責人范揚祖長這樣! https://metawilo.com/case/151 #151|目前收錄 151 件 一、判決認定了什麼 范揚祖,現年 67 歲,民國 103 年起在新北市永和區自強街開設才藝補習班,教陶藝與美術,負責招生與授課。學生家長叫他「飯糰老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4 號判決認定,他在 111 年 11 月 5 日至 112 年 10 月 15 日之間,把數位相機架設在補習班廁所門上,在三名女學生毫無所悉的情況下偷扌白她們如廁。113 年 1 月 25 日,他又在補習班內對其中一名學生為猥褻行為,該名學生以腳推開他表示拒絕。同一天他還想再偷扌白同一名學生,因為她弟弟經過而停手,未遂。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其他細節,也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學生身分的資訊。 判決書裡有一段是被害學生弟弟的證述,法院採信了: 我當時聽到姊姊跟老師說要去上廁所,我剛好也去上廁所,那時候看到老師拿一塊黑色的布,因為女生廁所門有縫隙,老師拿那塊黑布是用來遮縫隙的,我走過去時看到老師剛好拿著相機,利用黑布上的洞對著裡面拍,我經過老師旁邊時他嚇了一跳 二、一審判 9 年 2 月,二審加到 10 年,最後又回到 9 年 2 月 這個案子走了五個審級。 一審 新北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4 號,113 年 11 月 12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2 月 二審 高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4 號,114 年 5 月 29 日,改判 10 年 三審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551 號,114 年 8 月 21 日,撤銷發回 更一審 高院 114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9 號,114 年 12 月 18 日,9 年 2 月 定讞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41 號,115 年 5 月 13 日,上訴駁回 二審為什麼加重?判決寫得很直接: 被告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陳:我有戀童症,成人無法引起其性慾,我怕傳出去不敢就診,(後改稱)其有懷疑自己有戀童癖等語 本站補註:他的招生對象有明確的年齡範圍,而且下限比一般才藝班低。 104 年三峽自組班的公告逐字寫「年齡限制: 4歲~小三」。更早在 97 年 3 月,旭海親子書店的部落格記載他「即將開新時段的美陶班,而且可以收3足歲只上陶土探索的小朋友」。同一個部落格 100 年 3 月另記「黏土班三歲就可以來上」「繪畫與黏土需四歲」「若只有三歲可以隔週上課」。 本站查到的所有招生資訊,對象都落在 3 足歲到小學三年級之間。 三、刑期掉回去,不是程序問題,是罪名改了 很多人以為最高法院發回是「程序有瑕疵」,其實真正的關鍵是罪名。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41 號寫: 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扌白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忄生影像,不該當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以上是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 白話講:兒童及少年忄生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處罰的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少被拍攝。而偷扌白之所以不算「違反本人意願」,是因為被害人根本不知道有人在拍。既然不知道,就談不上意願被違反。 所以更一審把五項偷扌白的罪名從第 3 項改成第 1 項,刑度從各 7 年 1 月降到各 3 年 6 月。加重的是猥褻那一項,從 3 年 6 月提高到 5 年 6 月。 這不是法官心軟,是罪名的要件對不上。要改的話,要改的是法律。 本站為這件事寫過一篇專文,〈如果孩子不知道,他的傷就不算傷嗎?〉: https://metawilo.com/reading/if-the-child-doesnt-know 四、還有三件民事賠償,媒體完全沒報 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4 號,114 年 3 月 14 日,判賠學生 20 萬、父母各 10 萬 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5 號,114 年 5 月 23 日,判賠學生 70 萬、母 30 萬、父 30 萬 臺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29 號,114 年 9 月 30 日,判賠 18 萬 臺北地院那份是唯一把綽號與他的學歷寫進判決的: 本院審酌原告為106年間出生,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年僅5歲,及被告身為才藝班老師,竟趁幼兒上洗手間之機會偷扌白幼兒隱私部位,無視師者基於其社會地位,具有保護、教導之職,竟為本件侵權行為,侵害幼兒隱私,並破壞社會對於老師職業之信任及信譽,手段自屬惡劣,被告為農校畢業,自行開設工作室等情 最小的被害兒童,案發時 5 歲。 他在民事庭上的答辯逐字: 伊是該賠償,但伊收入扣除支出後,幾乎無剩餘,難以負擔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僅可於15萬元範圍內賠償等語 五、他不只開教室,還進過幼兒園 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4 號的原告主張裡有一句: 並因信賴被告在幼兒園之才藝教學表現,才將原告甲送至系爭補習班聽課 這不是孤證。民國 96、97 年間,他以「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講師的身分,在雙北辦過多場免費講座。BabyHome 上的公告逐字: 主辦單位: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 講師:范揚祖(飯團老師) ※參加者若為教師,可獲得研習時數。 發文者補充說明: 這場免費公益講座,是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的飯團老師辦給家有幼兒的家長和幼稚園老師聽的 97 年那一批八個梯次裡,第一梯就辦在新店的一間幼兒園。到 105 年,還有人在自學社群貼文介紹他是「台灣兒童美術協會的資深老師」。 六、他的二十年足跡 本站把查到的場合按時間排出來: 94 年以前 台北縣永和市福和路 309 巷,陶藝家工作中心,負責人范揚祖 96、97 年 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講師,雙北多場免費講座,對象是家長與幼稚園老師,其中一梯辦在新店的一間幼兒園 97 年 3 月 旭海親子書店的美陶班,開新時段,收 3 足歲以上 100 年 3 月 同一家書店的陶土美術課,黏土班三歲可上,繪畫與黏土需四歲 103 年起 永和區自強街自營教室,招收 4 歲到小學三年級 103 年 11 月 台北市大安區一個家長自組的兒童學社,擔任美術課講師 104 年 7 月 三峽北大特區的家長自組班,缺課回永和工作室補課 105 年 8 月 在家自學社群貼文,永和福和路與自由路口,免費體驗 108 年 12 月 自營粉絲頁持續招生 最早的一筆來自一份陶藝教室名錄,網址在這裡: http://www.ceramist.com.tw/play/ 那一列的名稱是「陶藝家工作中心」,負責人寫「范揚祖」,地址在台北縣永和市福和路 309 巷。 名錄上登的是完整門牌,本站只寫到巷。本站查過該址的地籍資料,房屋所有權人姓陳,民國 85 年買賣取得,與本案無關。他是承租的人,不是屋主,寫出門牌只會讓人找到一戶不相干的住家。 本站以網際網路檔案館查證,這一頁至少在 94 年 4 月 20 日就已經上線,當時的內容就有這一筆。本站判斷這筆資料的實際登錄時間可能更早,依據是它登的電話是 7 碼,而台北地區市話在 87 年 1 月 1 日由 7 碼改成 8 碼。不過名錄沒有註明編輯日期,同一頁上也有其他教室登的是 8 碼,所以本站只寫得到「94 年以前」,不寫得更死。本站不刊那支電話,因為升碼後的號碼現在由誰使用,本站不知道。 這個名稱與 105 年那則貼文寫的「陶藝家兒童美術研究發展中心」不同,但「陶藝家」三個字、永和區福和路、負責人姓名、經營項目四項都對得上。 97 年 3 月 20 日,旭海親子書店的部落格貼出這一則,標題「新班幼兒陶土美術」,逐字: 范團老師即將開新時段的美陶班,而且可以收3足歲只上陶土探索的小朋友,也就是可以只上單週的陶土課,這真是好消息 ``` https://s22454508.pixnet.net/blog/posts/9293548694 ``` 100 年 3 月 2 日,同一個部落格的「觸覺剌激的陶土美術課」逐字: 黏土班三歲就可以來上 繪畫與黏土需四歲 若只有三歲可以隔週上課 時間:星期二6:00~7:30 7:30~9:00二個時段任選報名 ``` https://s22454508.pixnet.net/blog/posts/9293548556 ``` 「范團老師」是他的第三種寫法。媒體寫「飯糰老師」,自由時報寫「飯團老師」,BabyHome 96 年的講座公告寫的是「范揚祖(飯團老師)」,把本名與綽號綁在一起。 104 年 7 月,一位家長在論壇貼出他的完整價目: 永和陶藝家-飯糰老師 北大自組班 未試上過課程歡迎付單堂$400體驗一次 年齡限制: 4歲~小三 7月星期三4堂(陶土兩堂畫圖兩堂) $1600 1:30-3:00 或 4:30-6:00 8月星期五4堂(陶土兩堂畫圖兩堂) $1600 10:00-11:30 或1:00-2:30 *7 ,8 月缺課請到老師永和工作室補課 秋季計畫 9月~12月 隔週日共8堂 $3200 103 年 11 月,那個兒童學社的隨班紀錄裡有兩句,本站照錄: 因為待會上課時老師和蔬菜會被請出去 由於飯糰老師希望我們別影響孩子們的創意發揮,因此老師們就在外頭煮著今日的點心「粉圓」喲! 本站把話講在前面:判決認定的犯罪時間是 111 年 11 月至 113 年 1 月,與這篇隨班紀錄相隔八年。本站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103 年那堂課發生過什麼,也不作這樣的推論。照錄這兩句,是因為它記下了一個做法:上課的時候,其他成年人被請出教室。 他在家長與幼教老師之間累積了將近二十年的信任,依據是這三件: 第一,他 96、97 年的講座,聽眾是家長與幼稚園老師,教師參加還能拿研習時數。他一開始面向的就不是學生,是決定要不要把孩子送去的那些大人。 第二,從 97 年的親子書店,到 103 至 105 年三個彼此無關的家長自組社群,地點橫跨台北大安、新北永和、三峽北大。這些班不是他登廣告招來的,是店家與家長自己貼文推薦、找人湊班。而從 94 年以前的那份名錄算起,他在同一個行政區裡做這一行超過二十年。 第三,他的教室從頭到尾沒有立案。一間查不到的教室能開超過十年,招生靠的就是家長之間的口碑。 七、這間補習班,沒有立案 四家媒體都寫他未申請立案。ETtoday 逐字: 現年67歲的范男並未申請立案,就在臉書上以低廉的價格招收學生,有不少家長將子女送進范男的才藝班。 本站不只採用媒體說法,自己查了。 2026 年 9 月 25 日,本站在全國「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詢: 已立案補習班查詢,新北市+陶藝,共 0 筆 廢止註銷補習班查詢,新北市+陶藝,共 0 筆 廢止註銷補習班查詢,永和+美術,有結果,但沒有這間 教室全名是「陶藝家兒童美術研究發展中心」,「陶藝」與「美術」都在班名裡,兩個關鍵字、兩支查詢都找不到。 這代表什麼?如果他曾經合法立案、後來因為出事被廢止,廢止那支查詢會留下紀錄。兩支都空,代表這間從頭到尾沒有進過這個系統。 八、家長報名之前,可以查這兩支 這兩個查詢誰都能用,不用帳號密碼: 已立案補習班查詢 https://bsb.kh.edu.tw/inquire.jsp 廢止註銷補習班查詢 https://bsb.kh.edu.tw/inquire.jsp?m=2 查得到什麼:補習班名稱、班址、電話、立案文號、立案日期。廢止那支還多了狀態、廢止文號與廢止日期。 有地址有電話,可以拿來核對招生廣告上寫的對不對得上。 查不到代表什麼: 已立案那支查無 這間沒有立案 廢止註銷那支查無 沒有被廢止的紀錄 兩支都查無 這間從來沒進過這個系統 九、未立案不是「還沒去登記」,是違法 先看什麼叫補習班。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第 1 項逐字: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三個要件: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收取費用。 固定場址,他的教室在永和區自強街。收取費用,家長在論壇貼出他的完整價目表。對外招生,那份價目表就是家長揪團報名用的。 人數的部分,本站查閱家長在社群張貼的上課紀錄,單堂在場的學童超過五人。本站不轉載那些照片,因為畫面裡是其他人的孩子與家長,他們與本案無關。 順帶講一件事:這個「五人」不是法律訂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全文沒有任何人數規定,五人是教育部在民國 107 年寫進上面這份準則的,而且是參採各縣市原本就各自在訂的自治法規。新北市自己的規則到民國 110 年才跟著改成五人。 三個要件都成立,卻沒有立案,就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逐字: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罰鍰下限是五萬元。前面提到 TVBS 報導的「已經被教育局罰5萬元」,剛好就是這條的法定最低額。 十、為什麼未立案的不建議去 不是只有「出事沒保障」這種空話。 東森新聞報導這個案子時,寫了一句話: 不過更讓家長擔憂的是,這間才藝班並未合法立案,因此相關單位不會公布班名及負責人姓名 未立案的後果是雙向的。事前,它不在名冊上,家長查不到;事後,出了事,主管機關也不會公布班名與負責人姓名。 換句話說,一間沒有立案的才藝班,在制度上幾乎是隱形的。 十一、這兩支查詢的限制,本站也寫清楚 不講限制就叫人去查,等於給一個假的安全感。 第一,這兩支是用班名關鍵字查,不是用負責人姓名查。同一個人換個班名重開一間,查起來就是查無。 第二,未立案的補習班本來就不會出現在「已立案名冊」上。所以查無只是跟媒體說法一致,不等於本站證明了他違法。要確定,得發函問新北市教育局。 第三,TVBS 曾報導「已經被教育局罰5萬元」,但只有這一家寫,本站沒有拿到政府端的原始公告,所以不寫這筆裁罰。 家長查得到什麼、查不到什麼,本站另外寫過一篇〈你有權利知道,是誰在教你的孩子〉: https://metawilo.com/reading/who-is-teaching-your-child 十二、本站查證的邊界 被害學生的身分、就讀學校、家庭狀況,以及任何可辨識她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判決書裡有的,本站也不轉述。 本站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范揚祖」全文檢索得 18 筆,被告姓名是公開的,只有被害人代號化。另有新竹地方法院兩筆同名資料,經核與本案無關,本站不列。 他現在 67 歲。2024 年的報導寫 65 歲、2025 年寫 66 歲、2026 年寫 67 歲,逐年加一,三家對得起來。判決書本身沒有記載出生年月日。 本站不使用任何媒體照片。卡片上的三張照片,取自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台北市萬興國小教務處的活動紀錄頁面,該頁內文載「特別邀請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范揚祖老師蒞校」。其中一張畫面裡只有一名成年人,黑板寫有他的姓氏與「老師」兩字。本站另查 96、97 年該基金會的講座公告,主辦單位與講師姓名一致。原始頁面現已無法連線,本站取自留存的備份。另外兩張原為合照,本站已裁切,畫面中其他人與本案無關。這組照片距案發 15 年、距今 19 年,樣貌可能已有變化。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報名才藝班、補習班之前,先查一下有沒有立案。兩支查詢的網址在上面,有地址有電話,可以核對。 📌 如果對方只有臉書、只有社群,沒有立案資料,那不只是「比較便宜」而已。那代表出事之後,連主管機關都不會公布他是誰。 📌 上課的地方有沒有監視器死角、孩子有沒有單獨跟老師相處的時段,這兩件事值得在報名前就問清楚。 #台灣罪犯圖鑑 #范揚祖 #才藝班 #家長必看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法院認定,民國 107 年(2018 年)11 月 24 日凌晨,他在臺北市大安區住處對劇組工作人員A女強制性交。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任何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含其職務與所屬組別。
罪名: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判決原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刑度:有期徒刑 4 年,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判決逐字說明為什麼不能緩刑:「本院所判處之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已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宣告之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緩刑限宣告刑 2 年以下,易科罰金限 6 個月以下,這件兩項都不適用。
★ 檢察官求刑 3 年 4 月,法院認為太輕,自己加重。一審判決逐字:「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3年4月,猶嫌過輕,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量刑理由點名的是他案發後的作為。判決逐字:「復憑其身為國內知名導演,利用媒體散佈『認知不同』、『我希望她很好,我很喜歡她,我會繼續保護她的』等內容⋯形塑其等間存有男女情愫,且於審理中藉由和解書記載內容,試圖營造A女案發時所為言詞及推阻動作均未傳達出拒絕之意,又以A女為成年女子於深夜留下必期待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為由,暗指A女主動獻身,欠缺性別平權意識,難認有悔悟之心」。
★ 一審有兩次審判期日誤為公開審理。二審判決記載,一審於 109 年 3 月 10 日及同月 24 日的審判程序「予以公開」,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性侵害案件審判不得公開的規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固然有違」;高院認為該瑕疵因二審全程不公開而「業經治癒」,未撤銷原判決。
服刑與假釋:110 年 11 月 30 日入監,解送花蓮監獄。114 年 1 月 16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為第 4 次申請,前 3 次遭駁回。114 年 1 月 23 日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15 號裁定,主文「鈕承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經營之官方「台灣電影網」,至本站查詢日仍保留鈕承澤的影人頁,完整列出其得獎與作品紀錄,未下架、未加註、未除名。本站另查文化部、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金馬獎,均查無任何公告、裁罰或撤銷資格紀錄。此為公開管道查無,不等於絕對不存在。
⚠️ 本案另有一件與性侵案完全無關的判決:民國 102 年他將未獲許可之中國籍攝影師混入獲准名單進入左營軍港,經高雄地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13 號判處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2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60 萬元及提供 60 小時義務勞務。該案判決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7 日,至今十二年,本站以姓名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無任何上訴審裁判,且該判決已諭知緩刑與易科罰金,一般不會再上訴。本站據此認定該案已確定。
#台灣罪犯圖鑑|台北・電影導演鈕承澤長這樣! https://metawilo.com/case/150 #150|目前收錄 150 件 一、判決認定了什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侵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民國 109 年 4 月 14 日。這份判決書沒有把被告姓名代號化,被害人則以「A女」表示。 法院認定,鈕承澤是電影《跑馬》劇組的導演。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晚間聚會後,同月 24 日凌晨,他在臺北市大安區的住處對A女強制忄生交。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也不寫A女的職務、所屬組別或任何可辨識其身分的資訊。判決書本身也把案發地址遮成「地址詳卷」。 主文逐字:「鈕承澤犯強制忄生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論罪法條逐字:「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忄生交罪。被告親吻A女嘴巴⋯及撫摸A女背部⋯等身體部位之猥褻低度行為,應為忄生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為什麼沒有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 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法院在判決裡直接回絕,並且寫出理由: 「辯護人雖請求對被告宣告緩刑云云,然本院所判處之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已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宣告之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緩刑的意思是「判了刑,但先不用去關,撐過觀察期就不必執行」。法律規定只有宣告刑 2 年以下才可能給。判 4 年,門檻就過不了。 易科罰金的意思是「用錢折抵要關的日子」。法律規定只限 6 個月以下。4 年也完全不適用。 所以這個案子沒有任何「用錢換不用關」的空間。這一點跟本站大量收錄的緩刑案件不同,值得特別寫出來。 三、檢察官求 3 年 4 月,法院說太輕 一審判決的量刑理由最後一段逐字: 「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3年4月,猶嫌過輕,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檢察官求刑 3 年 4 月,法院自己加到 4 年。法院認為太輕的理由,寫在前面那一段。 四、法院罵的是他案發之後做的事 量刑理由裡最重的一段,講的不是案發當下,是案發之後: 「復憑其身為國內知名導演,利用媒體散佈『認知不同』、『我希望她很好,我很喜歡她,我會繼續保護她的』等內容⋯形塑其等間存有男女情愫,且於審理中藉由和解書記載內容,試圖營造A女案發時所為言詞及推阻動作均未傳達出拒絕之意,又以A女為成年女子於深夜留下必期待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為由,暗指A女主動獻身,欠缺性別平權意識,難認有悔悟之心。」 拆開來看,法院點了四件事:利用媒體塑造「認知不同」;把關係說成男女情愫;用和解書的文字去營造A女沒有表達拒絕;主張成年女子深夜留下就是期待發生性關係。 最後七個字是「難認有悔悟之心」。 五、一審有兩次審判期日誤為公開 二審判決裡記了一件程序上的事。 忄生侵害案件的審判不得公開,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名譽與隱私。但一審在民國 109 年 3 月 10 日及同月 24 日的審判期日,把程序公開了。 高院判決逐字:「本件原審於109年3月10日及同年月24日審判期日將所進行之審判程序予以公開⋯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固然有違。⋯而本院於本案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以不公開為之,該訴訟程序違法之瑕疵,業經治癒。」 結論是瑕疵已經治癒,不撤銷原判決。本站只記錄這件事發生過。 六、服刑與假釋 三審於民國 110 年 9 月 29 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他曾以母親生病為由聲請延後入監獲准,原定 110 年 11 月 2 日入監,實際於同年 11 月 30 日向花蓮地檢署報到,當日解送花蓮監獄。 民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這是第 4 次申請,前 3 次都被駁回。同年 1 月 23 日出獄,執行日數含縮刑近 3 年 5 個月。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15 號裁定,主文逐字:「鈕承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假釋的意思是「關到一定比例、行狀合格,先放出來,但刑期還沒走完」。剩下的日子要接受保護管束,定期向觀護人報到,違規就撤銷假釋回去關。 七、官方的網站上,他還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經營的官方網站「台灣電影網」,設有影人資料頁。 本站於 2026 年 9 月 24 日查詢,鈕承澤的影人頁仍在線上,完整列出他的作品與得獎紀錄,沒有下架,沒有加註,沒有任何說明。 本站另查文化部、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金馬獎執委會,以及導演相關公會的除名紀錄,均查無任何公告、裁罰、撤照或撤銷資格。 這是公開管道查無,不等於絕對不存在。要寫死,必須另外發函詢問主管機關。本站在拿到答覆之前,只寫查詢結果。 但有一件事是確定的:他的刑事責任已經走完全程,三個審級、四年徒刑、實際服刑三年五個月。而在行政這一邊,官方網站上的紀錄跟 2018 年之前沒有差別。 八、另外那件事,跟忄生侵案無關 他還有一件判決,常被跟忄生侵案混在一起講,這裡分開寫清楚。 民國 102 年,他擔任電影《軍中樂園》導演,為勘查場景向國防部申請 25 名工作人員進入高雄左營軍港基地。他聘用的中國籍攝影師另需專案申請、未獲准,他把人混在實際進入的 19 名工作人員中帶了進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13 號判決,民國 103 年 11 月 7 日。主文逐字:「鈕承澤共同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條第一項之非法出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這件判決是民國 103 年 11 月 7 日,到今天十二年。本站以姓名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無任何上訴審裁判;而且這份判決已經給了緩刑與易科罰金,一般不會再上訴。隔了十二年查不到,就是沒有,本站據此認定已確定。 這件跟忄生侵案是兩件不同的事,罪名、法院、年份都不同。本站分開記載。 九、本站查證的邊界 被害人的身分、職務、所屬組別,以及任何可辨識她的細節,本站一律不查、不寫。判決書裡有的,本站也不轉述。 判決記載另有一名劇組人員為製造獨處機會而先行離開。一審判決將其姓名遮蔽,二審判決則寫出全名。本站依一審的處理方式,不寫該人姓名。 案發地點只寫到「臺北市大安區住處」。一審判決有記載路段,二審判決已遮蔽,本站從二審的處理。 本站不使用任何媒體照片。 #台灣罪犯圖鑑 #鈕承澤
法院認定,民國106至109年間,他對受其監督的A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利用權勢猥褻8次;109年7月某日,另將自有行車紀錄器開啟錄影功能置於書架上,欲拍攝性影像未遂。109年8月他取得新職務之後,再犯其中數次。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任何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8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1罪。檢察官起訴的另外4次猥褻,因僅有告訴人指訴、無補強證據,判決無罪。
刑度:猥褻8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筆錄向A女支付損害賠償40萬元。行車紀錄器沒收。
★ 法院把為什麼給緩刑寫進判決裡了。量刑理由記載:「若未給予被告酌減,則被告所科之總刑度即逾有期徒刑2年,即不符合緩刑之要件」。兩段刑期合計剛好2年整,而緩刑的法定要件是宣告刑2年以下。
★ 自首成立,但涵蓋的內容比外界想的少。判決認定他成立自首,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以下三點都是判決書裡的記載:
(1)通報在前,自首在後。判決逐字:「嗣A女於113年4月初⋯經該單位通報後,乙○○遂於113年5月8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遞交刑事自首書」。之所以仍然成立自首,是因為法院認定當時「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通報走的是行政管道,檢警當時尚不知情,法律上仍屬「未發覺之罪」。
(2)他的自首書沒有記載次數。判決逐字:「被告之自白書內僅自白其於109年8月擔任某職後⋯對A女有聊天、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但並未具體記載行為次數。」
(3)他在性平會調查報告中僅坦承2次(即本案有罪部分)。檢察官起訴的另外4次,因僅有A女之指訴、無補強證據,判決無罪。
也就是說,自首在法律上成立,但他所自首的內容與最終判決認定的內容並不相同。
關於公布姓名:兒少權法第97條的原文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得」是裁量,不是義務;裁罰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站2026年9月23日以姓名檢索衛福部社家署該專區,查無;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亦查無。未公布姓名是合法的裁量結果,本站不以此指為失職。
★ 但有一個對照。本站 #003 姚徥赫(新北市,2025/01/17)的裁罰依據就是兒少權法第97條、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事實摘要「與學生發生性行為」,具名公布。而臺南市政府在同一個系統上,2026年5月公布了一件事實摘要為「對兒少談論色情話題及發展親密關係」的案件,2026年6月公布了一件「對兒少強制性交及拍攝性影像散布」的案件。同一款、同一年度、同一個機關。
⚠️ 本站無法確認本案判決是否已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緩刑案件的行政裁處權時效自緩刑裁判確定日起算;若本案仍在上訴中,主管機關尚未裁處屬正常程序狀態。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網與臺南市教育局公告,本站查詢時遭系統阻擋,未能確認。
⚠️ 本站2026年9月23日以姓名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國僅得一筆,即本案一審判決,查無上訴審裁判書。查無不等於已確定。
#台灣罪犯圖鑑|台南・國中教育人員郭奇達長這樣! https://metawilo.com/case/149 #149|目前收錄 150 件 一、判決認定了什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民國 114 年 6 月 25 日。被告欄逐字寫「被告 郭奇達」,這份判決書沒有把被告的姓名代號化。 法院認定,郭奇達於民國 106 至 109 年間,是某教育單位的人員,也是 A女的授課者。A女當時是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女子,受他監督。 他在這段期間利用權勢猥褻她 8 次。109 年 7 月某日,他把自己的行車紀錄器開啟錄影功能、放在書架上,想拍攝性影像,未遂。109 年 8 月他取得一個新的職務之後,又犯了其中數次。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也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罪名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8 罪,以及「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1 罪。 二、法院把為什麼給緩刑寫進判決了 刑度是這樣:猥褻 8 罪,各處有期徒刑 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得易科罰金;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緩刑 3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筆錄向 A女支付損害賠償 40 萬元。行車紀錄器沒收。 兩段刑期加起來剛好 2 年整。而緩刑的法定要件,是宣告刑 2 年以下。 這不是巧合。量刑理由寫得很清楚:「若未給予被告酌減,則被告所科之總刑度即逾有期徒刑2年,即不符合緩刑之要件。」 法院引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並把理由寫在判決裡:不減的話會超過 2 年,就不能緩刑。 三、自首成立,但他自首的內容跟判決認定的不一樣 判決認定他成立自首,依刑法第 62 條前段減輕其刑。這一點媒體與其配偶的公開聲明都提過,但以下三件判決書裡的記載,沒有人寫。 第一,通報在前,自首在後。判決逐字:「嗣A女於113年4月初⋯經該單位通報後,乙○○遂於113年5月8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遞交刑事自首書」。A女是 113 年 4 月初被通報的,他 5 月 8 日才去。 那為什麼還能成立自首?因為法院認定當時「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通報走的是行政管道,檢警在那個時間點還不知情,所以法律上仍然是刑法第 62 條所說的「未發覺之罪」。這個區別,就是自首成立與不成立的分界。 第二,他的自首書沒有寫次數。判決逐字:「被告之自白書內僅自白其於109年8月擔任某職後,在某處對A女有聊天、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但並未具體記載行為次數。」 第三,他在性平會的調查報告中坦承的是 2 次,也就是本案判決有罪的那一部分。 所以自首在法律上成立,減刑也確實發生了。但他交出去的是一份沒有次數的概括自白,跟法院最後認定的 8 次不是同一件事。 四、起訴的另外 4 次,判決無罪 檢察官起訴的次數比法院認定的多。另外 4 次猥褻,因為只有告訴人的指訴、沒有補強證據,判決無罪。 主文最後一句是「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五、社家署沒有他的名字 本站 2026 年 9 月 23 日查詢衛福部社家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公布姓名的專區,以姓名檢索,查無。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也查無。 判決是 114 年 6 月 25 日,到查詢當日已經一年三個月。 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網與臺南市教育局的公告,本站查詢時遭系統阻擋,未能確認,這一格是空的,不是查無。 六、判決書上遮掉了什麼 這份判決書把被告的姓名留著,但把別的東西遮掉了。 任職單位遮成「○○○○○○」,下稱的簡稱遮成「○○○」,職稱遮成「○○○」,109 年 8 月之後的新職稱遮成四個字。被害人寫「A女(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年籍姓名均詳卷)」。 所以這份判決書查得到他是誰,但查不到他在哪裡教書。媒體報導一律寫「台南某國中」,沒有一家點出校名。 本站也不寫。我們沒有一手資料可以核實,就不寫。 七、這個案子還沒有結束 本站以姓名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國只找到一筆,就是這份一審判決,查無上訴審裁判書。 查無不等於已確定。裁判書系統不顯示判決的確定狀態,也可能有上訴中而尚未公開的裁判。本站在拿到進一步資料之前,不寫「確定」兩個字。 #台灣罪犯圖鑑 #郭奇達
法院認定,2022年7月至10月間,他在花蓮住處房間內,對自己的學員、一名未滿14歲的女孩多次違反其意願為性交行為,其中一次係趁其睡眠之際。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任何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認定19次:18次成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1次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另有9次因證據不足諭知無罪。論罪法條為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5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刑度: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強制性交罪18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025/08/26一審)。
⚠️ 本案尚未確定。2026年9月11日民事判決的理由欄記載被告抗辯:「目前刑事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受理中,尚未確定」。本站2026年9月20日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無二審裁判書公開。查無只代表當日尚未公開,不代表沒有上訴。
他用什麼讓她不敢說:判決記載,他以威脅退訓、揚言抓捕被害人父親等方式阻止她說出去。他當時的身分是矯正機關的主任管理員。
★ 案子還在警方手上,他先退休了。據2023年7月13日自由時報報導:他時年62歲,在花蓮監獄服務27年8個月,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以「母親年老多病須照顧」為由申請提前退休,2023年5月1日獲准;警方同年6月才將全案函送檢方,7月10日經檢方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花蓮監獄副典獄長當時表示獄方對此案不知情。
被害人狀況:判決量刑理由載明,被害人於案發時處於人格發展關鍵期,身心受創重大,已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法院的量刑審酌:被告背於師長與好友之角色、犯後否認犯行(惟曾籌措資金表示調解意願)、經濟狀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從重量刑等。
民事:2026年9月11日,花蓮地院民事庭判命他給付被害人新臺幣80萬元、被害人之父40萬元,均自2022年11月17日起加計年息5%利息,認定其行為侵害被害人之貞操權與性自主權情節重大,並損害其父之監護身分法益。本案由刑事附帶民事(花蓮地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移送民事庭審理。
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3年度清字第21號,移送機關為法務部。該院原於2024年6月4日裁定於刑事第一審判決前停止審理;2025年10月8日因一審判決已下、停止原因消滅,裁定撤銷停止審理、恢復審理。本站2026年9月20日查詢,該案查無終局懲戒判決。
教練證已被註銷:依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2025年11月18日中跆爐字第1140000371號函,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並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裁判證部分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註銷,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各級裁判資格檢定。(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公告B114003584將姓名碼為「姜O銀」,運動種類為跆拳道;南投縣立大成國中轉知同批公文之公告標題則載為全名「姜新銀君」。同批公文另有其他人之處分,其姓名本站不引述。)
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已列其姓名,運動種類跆拳道。該專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辦理,公開的是持有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證、涉性平、傷害、殺人及家庭暴力事件者的刑事訴訟裁判書,並直接連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該專區並載明「相關裁判是否確定,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載為準」。本站2026年9月20日查詢時,該頁面列有其姓名。
⚠️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公告」:本站2026年9月20日查詢,查無其資料。查無僅代表查詢當日該公告未載其姓名,不等於主管機關未處理。
案發同月,他是新聞裡的「花蓮之光」:2022年7月20日,地方媒體報導他取得新唐人世界武術大賽亞洲區選拔賽的決賽權,將於同年8月赴美國紐約參加總決賽。該篇報導提及的其他人與本案無關,本站不寫。
※ 照片來源:本人公開臉書帳號,本站僅截取頭部。若你發現本站誤植,請立即私訊「絞肉機女神」,本站會先撤下再查。
※ 同名同姓者請注意:本站所指為本案被告本人,其他同名同姓之人與本案無關,本站亦不接受任何針對同名者的指認或騷擾。
※ 被害人的身分與可以辨識她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台灣罪犯圖鑑|花蓮・武術教練姜新銀長這樣! 2022年7月20日,有一則地方新聞叫他「花蓮之光」。 新聞寫他拿到世界武術大賽亞洲區選拔賽的決賽權,8月要去紐約。 法院後來認定,同一個月,他在自己家裡對一個未滿14歲的學員開始下手。到10月為止,19次。 一、他是誰 姜新銀,花蓮的武術與跆拳道教練,跆拳道八段。 他案發時的正職是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的主任管理員,在裡面待了27年8個月。媒體報導他還是花蓮縣防身術競技協會的理事長。 刑事判決書把他的任職機關遮成「法務部○○○○」,但懲戒法院的裁定直接寫了: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前主任管理員。 二、法院認定了什麼 2022年7月到10月,在他花蓮住處的房間裡,對他自己的學員,一個還沒滿14歲的女孩。 法院認定19次:18次成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1次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是趁她睡著的時候。另外9次因為證據不足,判無罪。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被害人的身分與可以辨識她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三、他用什麼讓她不敢說 判決記載,他威脅要讓她退訓,也揚言要抓她爸爸。 他是矯正機關的主任管理員。 一個12、13歲的孩子,聽到「我可以把你爸抓起來」,要怎麼分辨這是嚇唬還是真的。 四、判多久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18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4月。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1罪,處有期徒刑4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2025年8月26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26號。 五、但是還沒確定 2026年9月11日那份民事判決的理由欄裡,記著他自己的抗辯:目前刑事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受理中,尚未確定。 本站2026年9月20日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無二審裁判書。 查無只代表當天還沒公開,不代表沒有上訴。 六、案子還在警方手上,他先退休了 這一段是2023年7月13日自由時報報導的。 他當時62歲,還沒到法定退休年齡。2023年3月被害人報案,他在5月1日以「母親年老多病須照顧」為由申請提前退休,獲准了。 警方6月才把全案函送檢方。7月10日,檢方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花蓮監獄的副典獄長當時說,獄方對這個案子不知情。 也就是說,退休流程走完、錢領到了,案子才進到檢方手上。 七、他到現在都沒有認 量刑理由記載:他犯後否認犯行,但曾籌措資金表示調解意願。 法院審酌的還有:他背於師長與好友的角色;被害人案發時正處於人格發展的關鍵期,身心受創重大,已經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從重量刑。 八、民事也判了 2026年9月11日,花蓮地院民事庭判他給付被害人80萬元、給付她父親40萬元,都從2022年11月17日起加計年息5%的利息。 法院認定,他侵害被害人的貞操權與性自主權,情節重大,並且損害了她父親的監護身分法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原訴字第38號。 九、公務員懲戒還在跑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3年度清字第21號,移送機關是法務部。 這個案子原本在2024年6月4日被裁定停止審理,因為要等刑事一審。2025年10月8日,懲戒法院因為一審判決下來了,裁定撤銷停止審理,恢復進行。 本站2026年9月20日查詢,這個案子還沒有終局的懲戒判決。 十、名單與證照 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已經列了他的名字,運動種類寫跆拳道。 那個專區收錄的,是持有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證、涉及性平、傷害、殺人及家庭暴力事件的人的刑事裁判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辦理。專區自己也寫明,裁判是否確定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載為準。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已經處分:註銷他的各級教練證,而且終身不受理他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裁判證的部分,從2025年10月13日到2028年10月12日註銷,3年內不受理他申請。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公告」:本站2026年9月20日查詢,查無他的資料。查無只代表查詢當天那份公告沒有載他的姓名,不等於主管機關沒有處理。 十一、那則「花蓮之光」的新聞 2022年7月20日的報導寫,他拿到新唐人世界武術大賽亞洲區選拔賽的決賽權,同年8月要去紐約打總決賽。 那篇報導裡提到的其他人與本案無關,本站不寫,也不放那則報導的連結,因為點進去有其他人的姓名和照片。 我把這一段放進來,只是要說一件事:他被寫成地方之光的那個月,就是法院認定他開始下手的那個月。 十二、照片 照片取自他本人的公開臉書,本站只截取頭部。 如果你發現我們貼錯人,請立刻私訊我,本站會先撤下再查。 同名同姓的人請注意:本站所指的是本案被告本人,其他同名同姓的人與本案無關,本站也不接受任何針對同名者的指認或騷擾。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體育教練 #矯正機關 #強制性交 #兒少保護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不起訴是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以提起公訴,案子沒有進到法院;無罪判決是法官開庭審理後的認定。這件兩種都還沒有發生,目前是高檢署二度發回續行偵查。本卡所載為各機關已作成的處分,以及被害人生前與其家屬的指控。台灣麥當勞台北市士林區某門市襄理(案發時),在麥當勞任職13年後升任主管。
一名女高職生自2022年8月起在該門市擔任計時人員,當時未滿17歲。她指控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間,他利用排班權力,在餐廳後區、後樓梯、更衣室及乾貨間等監視器死角,對她多次性侵害與強制猥褻。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2024年3月,她報警並向公司申訴,麥當勞於3月25日成立調查小組。同年5月6日,麥當勞認定「權勢性騷擾成立」,將他解僱。2024年11月4日她失聯,11月7日被發現溺斃。
刑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025年4月7日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家屬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2025年5月以偵查不完備發回續查。士檢2026年3月再度認定證據不足、二度不起訴;家屬二度聲請再議,高檢署2026年5月審查後認為偵查仍未完備,二度發回續行偵查。全案仍在偵查中。
行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2024年12月認定台灣麥當勞經營商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知悉性騷擾情形後未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未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等協助,處罰鍰100萬元。
監察: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年7月22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提出之調查報告與糾正案,糾正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四項缺失:僅作系統登錄檢視而未啟動資源轉介、被動等待雇主通報、未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優先處理、跨局處橫向聯繫不足。調查報告並指麥當勞該門市監視器死角眾多,且輕忽被害人同時具有「勞工」與「未成年人」雙重身分;另促請勞動部會同教育部、衛福部就未成年工讀生研訂「跨法規處理指引」,促請法務部研議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成立要件。
民事與現況:家屬對他與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各求償300萬元,合計600萬元,2026年1月5日士林地院民事庭開庭,他未到庭,其委任律師表示聯繫不上當事人。家屬委任律師表示,自2025年9月檢警至其住處搜索後,家屬即未再掌握其行蹤,也從未收到他的道歉。
家屬已委任律師團:群律法律事務所簡大為、廖瑞銓、王姿茜、李毓倫、孫全平、蔡尚謙等6位律師於2024年12月26日發出「律師聯合聲明」,載明受被害人家屬委任協助後續司法程序,將協助家屬提出證物、配合偵查機關調查;聲明並請各界保留空間與時間給家屬,如有相關資料、事證希望提供協助追訴,可聯繫該聲明所載新聞聯絡人蔡尚謙律師。
家屬委任律師怎麼讀這份報告:2026年7月26日,家屬委任律師在社群平台公開表示,監察院這份調查報告「是第一次有官方力量堅定與我們站在一起」,並整理出三項重點:未成年員工的保護網確有漏洞、勞動局責無旁貸;性侵害犯罪應考慮修法改為「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模式;本案中證人已經證明被害人的異狀,不是司法不用審酌的證據。
被害人母親的公開陳述(2026年7月8日發表於社群平台,以下為家屬說法,非法院或機關之認定):店內的雜貨間、倉庫、樓梯間等處沒有監視器;他要女兒去拿東西、隨後跟進去,女兒說不要、叫他走開,他仍強行為之,事後威脅她「笑著出去,除非她不想要這份工作」。那時她17歲,之後一年多,這樣的事發生了十幾次。她離職前,他還查了她搬家後的住處,在住處附近把她帶上車再次侵害。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
母親並表示:女兒離職後他仍留在公司,直到性平調查認定成立才被辭退(媒體報導公司認定為「權勢性騷擾成立」,母親的說法是性平會認定「妨礙性自主」成立,本站併陳兩種說法);女兒曾有一次自傷行為,家人及時送醫;她決定向公司與他求償,並要求兩邊都正式道歉。
母親記下女兒說過的一句話,以及自己的回答:
「媽媽我髒了我配不起任何人了」
「寶貝,你不髒,一點都不髒,髒的是那傢伙」
母親也寫下最後那幾天。女兒沒工作的那段時間很開心,到處玩、到處找朋友,母親後來才明白,那是在告別。她回家那天笑著說好累,要去便利商店一趟。
「這次我沒拉住她的手,我自責我難過我心碎」
母親提到,隔天察覺不對要報警時,被告知依以前的做法要失蹤滿24小時才能報案。
⚠️ 這件事要說清楚:依內政部「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並沒有「要失蹤滿24小時才能報案」這條規定。這是長年流傳的誤解。家人失聯,立刻去報案。
母親自己也病了。2026年6月,她在同一個平台寫下:「如果忘記走出來是那麼簡單,我就不會得重度憂鬱症了」「養了19年女兒說沒了就沒了,是要我怎麼簡簡單單的說忘就忘」「再給我一些時間好嗎」。
被害人生前留下的對話:母親2026年6月22日公開兩人的訊息截圖,貼文標題是「妹妹留下的證據不被採納」。對話內容如下(照抄):
她:「我Line又被盜了,用這邊聊,你對我性侵的事你想怎麼和解」
他:「我已沒了工作我也回不去,也不會回去,所以想解決此事」
她:「此事?1:工作的事?2:對我性侵的事?」
他:「妳想如何才能結束??」
她:「如何才能結束?你指的是哪件事情結束?」
他:「撤告部分」
她:「你在對我性侵時就沒有想到有今天嗎?你想要怎麼談和解?」
他:「多少能和解?」
(上列截圖由被害人母親公開,本站存檔於相關資料。本站無從獨立驗證截圖之真偽,亦不知檢方如何評價此一證據;家屬的說法是這些證據未被採納。)
家屬與律師團對首次不起訴的回應(2025年4月,公開聲明照抄要點):
一、尚未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無從具體回應,待收到後律師團將協助家屬提出再議聲請與完整論述。
二、「縱使被告作如此主張,亦僅為其片面卸責之詞,本案關鍵在於被告利用其身為主管職權,自被害人未成年時即對其遂行權勢性暴力,如此權力不對等的支配服從關係,不應是被告得以脫罪免責的理由,更不表示在親密關係中就可以違反他方意願而為性暴力。」(被指控人向檢方主張雙方是「正當交往關係」、親密行為均屬合意)
三、聲明並指出,傳統社會印象與司法實務對性侵被害人存有「應立即報警驗傷、與加害人保持距離」的刻板印象,忽略創傷反應與抉擇困境;聲明舉了兩個例子:新北市衛生局女員工林于仙案(本站 #062 廖泰翔),以及已故作家林奕含所著《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呼籲社會打破完美被害人迷思,正視權勢性暴力的結構性困境。
證據為什麼難以還原:手機泡水了。承萬法律事務所與社團法人暖暖Sunshine協會於2025年4月7日(首次不起訴當天)發布聯合聲明,載明家屬對不起訴處分表達震驚與哀痛,先前已盡力協助提供證據,「唯當時被害人手機因泡水損壞而難以還原」。同一份聲明並記載,家屬已於2025年4月2日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會評議審定結果,認定麥當勞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未妥適處理相關內部申訴,且未提供及時有效之救濟管道。
2025年3月27日,母親在社群平台寫下這段,獲得超過7萬個讚:
「我女兒她只是去打工
卻被主管性侵將近一年
這一年內她身不如死
最後活不下去結果河自殺
麥當勞只回應一盒水果慰問
道歉都沒有」
她留下的遺書,整篇都在道歉。母親公開了那張照片(人名已打碼)。她寫的是:
「別去怪罪任何人 要怪就怪我吧,
是我不爭氣不夠自信,
是我得了精神病什麼都不說,
是我造成了大家的麻煩」
「媽媽也一定 一定要好好的活著,不管是誰也好 都別怪罪了」
「若還有下一世,我會好好當一個聽話懂事的孩子」
(遺書照片本站已遮去寵物名稱等可辨識其身分之細節後存檔,連結見相關資料。監察院調查報告與家屬委任律師都指出同一件事:被害人的創傷反應與自責,常被司法與社會誤讀為「不像被害人」。)
母親同時在承受另一件事:網路上的攻擊。她公開回應過這些話(以下為其公開陳述):有人說她家庭有問題、教育有問題,讓17歲的女兒出去打工也有問題;有人說女兒18歲去借高利貸一定是她逼的;有人說她滿眼是錢,利用女兒的死向麥當勞索取高額賠償。她的回答是,從頭到尾沒有說過要多少錢,賠償金額交給律師處理,她只說了一句話:
「你們的孩子值多少錢我的孩子就值多少錢」
至於有人問她為什麼不向他求償,她說女兒還在的時候就已經告過他了,但從來沒看見他出現;女兒一想到對方還在外面就會怕,後來出現幻覺、幻聽。她也寫道,有人希望她跟女兒一起去死,有人說連他都想侵害她女兒。她的回答是:「但你們錯了、我會堅強下去。」
另一則貼文裡,她說女兒的朋友把那段對話傳給她,她才知道女兒經歷過什麼:「如果不是我有憂鬱症,是不是第一時間就會跟我說了……我很自責為什麼我要有憂鬱症,讓女兒無法第一時間跟我求救。對不起,我沒有保護好你,但孩子你不髒真的不髒。」
她最後是跟自己說話。母親2024年12月18日公開一段畫面並寫道:無數次的侵害造成女兒無數次的崩潰,找不到人訴苦,最後她自己開了一個小帳,和自己對話。那段對話是這樣的:
「因為我在無數次的崩潰之後發現
讓情緒外露就意味著有第二個甚至更多的人要去分擔你的悲傷
我還是不喜歡那樣
所以我哭完了 就藏好了
有時候述說悲傷比假裝快樂還難
快樂還是有 但其實還在痛苦
只是痛苦成為了秘密」
(該截圖之帳號名稱本站已遮去後存檔,連結見相關資料。)
案發至今,家屬仍在等。被害人母親2026年8月仍在社群平台公開發文:「一直都在等!等一個公道!等一句道歉!」
(姓名來源:被害人母親於社群平台公開發文指認,2024年12月22日、12月23日兩度具名。媒體報導、監察院文書與檢方新聞稿均僅稱「李姓襄理」「李男」。本站不引用該帳號名稱,亦不轉貼其貼文,以免指向被害人身分。)
※ 同名同姓者請注意:本站所指為台北市士林區某麥當勞門市之襄理本人,全國其他同名同姓之人與本案無關,本站亦不接受任何針對同名者的指認或騷擾。
※ 照片來源:兩張照片為 Threads 上多人指認並提供,第二張為載有「李柏儒」姓名之畢業紀念冊頁面,姓名與人像同頁。媒體報導與官方文書均未刊出其照片。若你認得他、或發現本站誤植,請立即私訊「絞肉機女神」,本站會先撤下再查。
一位女病人因車禍受傷,2023年3月起由他治療。經法院認定:2023年4月20日下午,他利用治療的機會,以手撫摸她左側胸部上方。本站不複述其餘細節。
花蓮地院依刑法第228條第2項「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新臺幣1,000元),沒有緩刑。判決載他偵訊、準備程序均否認,審理時坦承。他提起上訴後於2024年8月29日撤回,判決確定。
★事發後他在同一間診所繼續執業到2023年12月31日。2024年4月25日花蓮縣衛生局稽查時,他稱「因地處偏鄉,無其他人員陪同」,三位行政人員亦表示不會安排陪同在場。2024年5月3日診所來文,懲戒決議書記載為「矢口否認犯行」。
★懲戒:2024年10月30日花蓮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警告、停業1個月,一年內額外修習醫療法規5小時、醫學倫理5小時、性別議題10小時。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中醫師每6年須完成120點繼續教育,其中品質、倫理、法規合計至少12點,且須包含性別議題。這些課他本來就一直在上。
★現況:判決時(2024年5月)他自述無業;五個月後的懲戒決議書記載,他已是臺東縣臺東市一間診所的主治醫師。衛福部醫事查詢全國僅1位陳資昀,男,中醫師,執業縣市臺東縣。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中醫師欄僅列2人,他是其中仍在執業的一位,案件資訊「裁判1、懲戒1」。
#台灣罪犯圖鑑|台東・中醫陳資昀長這樣! 他在診間猥褻自己的病人,判決確定,懲戒是停業一個月。 陳資昀是中醫師。2021 年 11 月起,他在花蓮縣光復鄉一間中醫診所看診,也是那間診所的負責人。 一位女病人因為車禍受傷,2023 年 3 月開始給他治療。4 月 20 日下午,他利用治療的機會,用手摸她左側胸部上方。 法院判他犯的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她是因為醫療關係受他照護的病人,他利用看診的機會猥褻她。 事情發生之後,他繼續看了八個月的病人 懲戒決議書寫得很清楚:他在那間診所一直做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事情發生在 4 月,他在同一間診所、用同一個身分,繼續看了八個月的病人。 「因為地處偏鄉,沒有其他人員陪同」 2024 年 4 月 25 日,花蓮縣衛生局到診所稽查,問醫師診療時需要接觸病人隱私部位,旁邊有沒有人陪同。 他的回答是:因為地處偏鄉,沒有其他人員陪同。 三位診所行政人員也說:不會安排陪同在場。 這不是一次疏忽,是這間診所的做法。 否認,一直否認,然後在法庭上承認 2024 年 5 月 3 日,診所發文給衛生局,懲戒決議書的用詞是「矢口否認犯行」。 同一個月的 28 日,花蓮地院宣判。判決書寫他在偵訊、準備程序都否認,到了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 法院依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 4 個月,得易科罰金,每天折算新臺幣 1,000 元,沒有緩刑。他提起上訴,2024 年 8 月 29 日又自己撤回,判決確定。 懲戒:停業一個月 2024 年 10 月 7 日,他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書面答辯: 「我已知道自己的錯誤,以後會自我約束並恪守醫療倫理」 「日後診療定會安排跟診人員陪同」 2024 年 10 月 30 日,花蓮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 警告。 停業 1 個月。 一年內額外修習醫療法規 5 小時、醫學倫理 5 小時、性別議題 10 小時,線上時數各不得超過一半。 在診間猥褻自己的病人,判決確定。停業一個月。 上課有用的話,他早就不用再上了 這 20 個小時的課,不是他第一次碰到這些東西。 依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3 條,中醫師每 6 年要完成 120 點繼續教育,其中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合計至少 12 點,而且規定一定要包含性別議題課程。 醫療倫理、醫療法規、性別議題,他本來就一直在上。這是換執照的條件。 他上過了。然後他還是在診間做了這件事。現在懲戒的內容,是再上一次。 我們上過的課還少嗎?醫生上過的醫療倫理還少嗎? 問題從來不是誰不知道不能碰病人。每一個醫師都知道。問題是知道了,還是做了;做了,代價是停業一個月。 沒有說要,就是不要。躺在診療床上、身上帶著傷的病人,更是。 他現在在臺東 懲戒決議書寫著:他現在是臺東縣臺東市一間診所的主治醫師。 2024 年 5 月判決的時候,他自述無業。五個月後的懲戒決議書上,他已經在臺東當主治醫師。 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全國叫陳資昀的醫事人員只有 1 位:男,中醫師,執業縣市臺東縣。 衛福部另外有一個「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點進中醫師那一欄,全國列出來的只有 2 個人。其中一位已經歇業。另一位就是他,執業縣市寫著臺東縣,案件資訊是「裁判1、懲戒1」。 也就是說,在這份名單上,還在執業的中醫師只有他一個。 但這份名單有它的限制。衛福部自己註明,專區目前是以 112 年性平三法修正以來已經整理的公開資訊為主,之後才會陸續補上。所以名單上只有 2 個人,不代表全國只有 2 個中醫師出過事,只代表被整理進去的只有這 2 個。 他換了一個縣市,繼續看診。臺東的病人不會知道花蓮發生過什麼事,除非他們知道有這個專區,而且自己去查。 而在他現在任職診所的官網上,他的經歷欄裡,還列著事情發生的那間診所。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易字第 1 號(2024/05/28),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2024/08/29 撤回上訴確定 懲戒:花蓮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2024/10/30),花蓮縣政府府衛醫字第 1130217607 號函 醫事登錄: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 性別事件: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中醫師欄 https://ma.mohw.gov.tw/Accessibility/VIOSearch/MASearchVIO 法規:《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3 條、第 20 條 照片:取自其現職診所官網醫師介紹頁,同頁載明姓名與經歷,白袍上繡有姓名,已遮去診所標誌 被害人的身分與可以辨識她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這個網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所有查證都是我自己做的,是我一個人的革命。 歡迎分享。認得出他的人越多,下一個病人就越安全。 #台灣罪犯圖鑑 #醫療倫理 #醫師懲戒 #陳資昀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在此之前他有 2 次妨害性自主前科:85 年間對一名國小女童犯案(《報導者》記載當年 9 歲,該案判決全文本站未能取得),91 年間持刀對一名女子犯案。後案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5 月、刑前強制治療 3 年。
本站不寫被害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
★ 他在監獄裡接受過六年多的治療。93 年 5 月 14 日至 96 年 5 月 13 日刑前強制治療 3 年,96 年 11 月 16 日至 100 年 1 月 27 日團體治療 64 次。
★ 治療成效被提報 7 次評估會議,7 次決議都是還要繼續治療。監察院查出其中 5 次會議一場要評兩百多人,逐字:「致使該小組對於每一位接受評估之受刑人,平均僅有短短 1 分鐘之時間可進行討論評估⋯造成該小組之評估功能流於形式,實有疏失。」
★ 出監前那份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 與穩定動態危險評估量表均未填寫,出監日期還誤植為 88 年 4 月 23 日(實際是 100 年 2 月 2 日)。身心治療成效報告的獄中處遇執行情況、治療輔導成效評估、總結敘述等欄位均漏未填寫,遲至監察院調查後才於 100 年 6 月 30 日補正。
★ 99 年 7 月評估未通過,須再治療 6 個月。治療於 100 年 1 月 27 日完成,他 2 月 2 日出監,那場會議沒有再開。法務部矯正署逐字:「故未及於出監前再予提會審查」。
★ 監察院於 100 年 11 月 9 日糾正四個機關: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雲林縣政府。糾正案文第二點逐字:「俱見該監對於性侵害治療業務,因循敷衍,徒具形式,核有疏失。」
★ 一審法院觀護人調查報告(最高法院判決引述)逐字:「上訴人先前所受的強制治療似乎無效(再犯因子甚高),而在未治癒的情況下即出監,出監後也未受監控⋯我們國家在此相關制度及執行人員並不完善,也不是那麼重視,有些制度及執行也僅是敷衍有做就好,並未徹底執行,悲,慟」。
★ 一、二審與更一審三次判死刑,最高法院撤銷自為判決改處無期徒刑,理由包括他智力商數 76 屬智能低下、本案精神鑑定因十二名警察荷槍實彈押解致結果失真、以及刑法已有刑後強制治療制度。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遭駁回。
⚠️ 他 91 年犯案,不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才施行的刑法第 91 條之 1 刑後強制治療(法務部 100 年 3 月 22 日新聞稿自承)。補這個洞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100 年 10 月 25 日三讀、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比他犯案晚了十個月。
⚠️ 本站持續追蹤其假釋聲請。依刑法第 77 條,無期徒刑服刑逾 25 年始得報請假釋;另依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須先經評估認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始得提報假釋。實際執行起算日屬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事項,不在判決書內,本站查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143 號判決(2026/08/26)認定:他「自105年間起至113年間止,長達約8年之久,利用其僱主身分及告訴人等對其之信賴」,「恣意於工作場所、員工旅遊住宿地點等處所,竊錄告訴人等之性影像」。判決記載「被害人數眾多」;太報報導被害人為至少 20 名女性,包括員工與客人。
法院論以共 41 罪: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30 罪、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 3 罪、未經同意無故重製性影像罪 8 罪(重製的影片判決寫拍攝地點在「日本東京、韓國首爾」,他回國後上傳備份),分論併罰: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未宣告緩刑,手機、平板、筆電、硬碟與記憶卡全數沒收。
判決記載「告訴人等均表達不願意原諒被告,且希望法院從重量刑之意見」;他坦承犯行,表示願先給付每名告訴人 15 萬元,但「並未為告訴人等所接受(僅部分告訴人接受被告提出之賠償金,惟仍不願意撤回告訴)」。
據鏡報 2026/03/02 報導,案發後他將店改名為「Letoughs coffee」「アアアアアア 豆焙所」「阡日咖啡供應所」繼續營業,將旗下咖啡廳社群帳號全部改為不公開,並要求網友不要更改 Google Maps 資訊。
※ 照片來源與查證:與太報 2026/08/26 報導所附照片為同一張,該報導圖說寫明「『阡日咖啡』老闆徐維隆」,並註明照片為「資料照。翻攝IG」。本站未使用媒體的檔案,所用影像與該報導相同,原出處為其 IG。判決將店名記載為「甲咖啡所」,本站依公開報導寫出店名;被害人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49 號判決(2026/08/17)認定:2024 年 9 月 14 日晚間,一名高三男學生到他的租屋處借宿,兩人同睡一床;隔天清晨,他以為學生熟睡,伸手撫摸學生生殖器。法院判「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依兒少權法加重其刑。
他始終否認,辯稱是翻身不小心碰到。法院駁回:「以手伸入褲內之動作,豈有可能是不經意碰觸到而發生?」量刑理由寫明他「罔顧師生倫常」,「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和解或賠償損失以獲取諒解,犯後態度非佳」。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2026/01/28 公告: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屬實,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其姓名。
※ 判決已將校名去識別化,本站不寫校名;被害學生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35 號判決(2021/04/21)認定:2017 年 12 月 13 日,他約修他課的學生吃晚餐,開出四個條件要學生選,第四個是跟他交往,說「你是我男朋友我一定要幫你」;法院認定他「提出有別於師生之性別感情交往要求,作為學習成績及格之條件」,並在課堂、餐廳與租屋處多次有肢體碰觸。
學校性平會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且情節重大」,教評會決議解聘。他提行政訴訟,一審敗訴;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394 號判決(2024/04/30)駁回上訴,確定;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60 號(2025/05/07)不受理。
※ 身分依據:行政法院判決載明他是該校師資培育中心助理教授,與他本人學術網站的經歷欄相符。照片出自 i聽聽 有聲平台節目〈#033 / 鍾啟暘 / 輕鬆拿到作文5級分〉的宣傳圖(2021/09/12),標題具名,i聽聽 並於留言確認「鍾先生擔任受訪來賓」;同框的另一人已裁除。被害學生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法院認定:2015 至 2016 年間,他以打掃教室為由,放學後將班上兩名四年級女童分別單獨留在教室,在圖書角落對她們性侵。「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兩罪各判有期徒刑 4 年,全部定讞(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539 號、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22 號)。
2016 年學生已向學校反映,但兩名女童「均因江昭賢警告其等不得將前揭被侵害之事情說出去」,在學校調查中改稱是開玩笑,學校「因此遂未續為調查或通報」。直到 2020 年才由家長報警。
※ 判決已將校名去識別化,本站不寫校名;被害女童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法院認定:兩人以畫咒、作法、成為「龍女」為由,對 10 名女信徒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並偷錄、詐財。蘇建華犯強制猥褻 127 罪、強制性交 109 罪。二審量刑理由:「一再以下降頭為由,使被害人害怕而不敢脫離」。
高院 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 62 號(2016/10/27)判蘇建華應執行 19 年 6 月(另得易科罰金部分 2 年 6 月)、許雅筑 13 年 6 月(另 2 年);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456 號(2017/03/23)駁回上訴,確定。許雅筑後經高院 107 年度聲字第 587 號裁定應執行 14 年 6 月。
※ 兩人照片請見自由時報 2015/08/18 報導。被害人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法院認定:2012、2013 年起至 2019 年 1 月,他以臉書分身假扮女生,冒充 SuperJunior、BTS 後援會或韓國經紀公司,騙 48 名兒童及少年自拍猥褻照片與影片傳給他,並以照片外流威脅部分被害人繼續拍。判決寫他「利用各該被害人崇拜偶像、追逐明星之心理」。
一審應執行 18 年;二審以自首、認罪、調解及刑法第 59 條減刑,改判應執行 8 年 6 月(另強制罪 6 月),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98、502 號駁回,確定;合併定刑 8 年 10 月。
※ 身分依據:判決當事人欄「顧承恩(原名顧志杰)」。被害兒少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前案(臺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98 號):在教室後方座位前的地板藏針孔攝影機、用手機偷拍女童裙底,3 名女童,4 罪,應執行 2 年、緩刑 5 年,上訴中。
本案(臺南地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473 號):用「DeepNudePro」生成式 AI 把班上 7 名女童的照片做成裸露胸部的圖 9 張;另偷拍 5 名女童裙底、短褲底 36 張。6 罪,應執行 2 年、緩刑 5 年。
他在偵查中說,刪掉照片後「直至114年3月間又克制不了衝動」。臺南市政府 2025/11/27 依兒少法公布姓名。兩案均未定讞。
※ 判決已將校名與被害人去識別化,本站不寫校名;被害女童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2017 年 4 月 16 日,他以委託整理化妝品成分工作為由,約一名女子見面,在車內以平台上線壓力大為由要求她擁抱,趁勢扭動她的頭強吻約 5、6 秒,遭推開才停止。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侵上訴字第 187 號判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 8 月;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005 號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原本認定三名女子被害,三罪應執行 1 年 6 月;二審就另外兩名女子的部分改判無罪。
定讞後他聲請再審,被駁回。2022/11/17 入監,2023/07/06 期滿出獄。
※ 被害女子已於 2026/10/03 在 Threads 以本名公開發聲;其餘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2016 年底,他以順路為由讓一名替他處理行政庶務的成年女子開車送他回去,到了她在新店的住處,借用廁所後不離開,面對面坐壓在她大腿上,抓住她雙手,解開她的內衣,撫摸她的上半身,她持續反抗才停止。臺北地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106 號判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 8 月,不宜緩刑。
一審開庭前,他透過共同友人用 LINE 把律師擬的交互詰問「擬答」和寫好「無罪(或緩刑)」條件的和解書傳給她。法院認定他「試圖勾串證人」。
二審高院 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 152 號維持 8 月,改判緩刑 5 年,付保護管束,2 年內向公庫支付 200 萬元。無人上訴,定讞。
※ 被害女子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2013 年 5 月 14 日凌晨,在他台北的工作室聚餐後,他趁一名因拍電影合作認識的成年女子酒醉不醒,脫去她的褲子、強吻並咬傷她;她驚醒說「不要」、「Don't touch me」,他壓制她的四肢,對她強制性交。臺北地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80 號判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高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2015/03/11 定讞。
民事判賠 200 萬元。2015/04/10 入監,2017/08/17 假釋出獄。
※ 被害女子之身分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